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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研究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0-27 18:48:01

    摘 要: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论法的精神》是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启蒙运动

    一、十八世纪的时代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在十八世纪的法国18世纪初,法国的资本主义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在一些工业较为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出现了大量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到18世纪中叶,一些工业部门如采矿、冶炼等行业,已经开始使用先进的机器。由于工商业发达,法国集中了欧洲一半以上的货币。17、18世纪随着反封建的启蒙思想运动和工业革命的不断推进,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也到了试图确立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法律主要被认为是一种防止独裁专制的工具。专制统治者在欧洲各国的出现,明确表明迫切需要一些防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武器。启蒙运动就是适应资产阶级和广大下层劳动人民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需要而开展起来的。

    二、启蒙运动的兴起与论法的精神

    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古典自然法学的重点便转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够使法律制度起保护个人权利作用的因素。古典自然法学同当时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有着紧密的联系。孟德斯鸠认为法是源于客观事物联系的一般关系,就好像我们今天自然科学领域的规律。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1]

    他把法分为自然法、人为法、神法。他反对霍布斯的人在自然状态下会出现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四条原则,首先和平是自然法的头条规则、其次自然法启发人类去觅食、接着人与人间存在着自然的需求与爱慕,最后人都有生活在社会中的意愿。[2]

    笔者认为人在自熱状态下既不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完全混乱的状态也不会像孟德斯鸠说的就是和平。首先来说因为人是一个群居的动物,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个协同共生的合作关系。而且有组织的合作也是人能够同其他生物竞争并且脱颖而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单个人的能力很有限,从某种角度来说单个人的能力比不上很多其他动物。所以说人不能孤独活着,我们需要同伴的保护的同时同伴也需要我们的保护。所以说人是不会完全陷入那种人与人的战争中的,因为很多时候保护同伴就是保护我们自己。这就像是经济学中的博弈一般,人本来都自私,但是为了更好的自私我们又不能太自私。为了更加长远的利益我们不得不放弃一些眼前的利益。再者来说,人再怎么合作也存在着其本质的个体性。人与人之间肯定是会有由于各种利益矛盾而导致的现实矛盾。这是因为毕竟物质资源是有限的,但每个人都有着追求无限幸福的潜在动机。所以矛盾是肯定实实在在存在的,就如马克思主义说的矛盾的普遍性。一旦矛盾被激化那么战争状态便随之而来。孟德斯鸠认为人类一旦置身社会,软弱的情感就消失了,于是战争就开始了。于是社会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便促使了人为法的产生。从孟德斯鸠这个论述看来他认为人为法产生的目的在于缓解人与人的矛盾,避免战争状态的发生。

    三、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意义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3]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4]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但是他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法律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这表明“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他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他站在时代的前列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战斗了一生。他一方面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另一方面又同它进行妥协,提出君主立宪的主张。他一方面对宗教僧侣主义进行了斗争,另一方面他又不是个无神论者,而是一个自然神论者。他虽然比其他许多启蒙思想家更深刻地提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和动力问题,可却不能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在社会观方面他仍然是个唯心主义者。

    参考文献:

    [1]马剑银.孟德斯鸠语境中的“法”及其“精神”——重读《论法的精神》[J].清华法学,2016(11).

    [2]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3]吴波.试论孟德斯鸠的专制政体问题[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4).

    [4]代华琼.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及其现实意义[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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