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文秘网 - www.nagforex.cn 2024年05月19日 02:39 星期日
  • 热门搜索:
  •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14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08 12:30:06

    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14篇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学习宣传贯彻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情况汇报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把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14篇,供大家参考。

    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14篇

    篇一: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学习宣传贯彻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情况汇报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把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各级党组织按照州委《关于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学习宣传工作方案》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实践自觉、纪律自觉,精心组织实施,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热潮。

      精心组织学习研讨。各级党委中心组、各级党组织把学习党代会精神作为中心内容,制定系统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代会精神。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学、各级党组织系统学、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的生动局面。全州各级党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和集中学习160余次,组织党员干部聆听省委宣讲团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宣讲报告会3场。在州委中心组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交流研讨会上,8名州级领导干部作了交流发言,27名州县级领导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开展党员干部轮训。州委宣讲团分6个专题,从“省党代会的主题、主要成果和报告起草过程”“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关于青海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奋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

      四个方面详细解读省党代会精神,在全州县、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举办主题鲜明、内容深刻的轮训班20批次,参训人员751人,撰写心得体会1200余篇,开展辅导讲座130场次。帮助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会议精神。

      集中组织宣传宣讲。州、县两级巡回宣讲团围绕省十二次党代会以来取得的显著成就、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乡、村、寺院、学校、企业、军营等,面向基层党员、干部和农牧民群众,以“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为主题,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教活动60余场。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果洛的美好前景鼓舞凝聚群众,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党代会精神的理解和把握。

      党代表宣讲党代会精神。州出席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22名代表,发挥从“会上负责”到“会后尽责”作用,结合各自所在部门、分管工作、从事领域,利用中心组学习、集中轮训、交流研讨、举办报告会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宣讲40余场,将党代会精神传达到身边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中去。

      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基层党支部以“三会一课”“党员上讲台讲党课”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讨论500余次,讲党课600余场,提高对党代会精神的宣传解读能力,帮助和引导基层党员和牧民群众加深对党代会精神的学习和理解。

      深入开展阐释解读。约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紧紧围

      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主题、重大意义和过去五年的辉煌成就及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发展任务列出一批重点选题,组织开展研究阐释,撰写阐释解读和研究成果35篇,全面深入解读党代会精神。同时,积极向省级主要媒体组织推送重点稿件,大力宣传我州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推进“四个转变”的重大部署、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新闻报道。《果洛新闻联播》以《学习形式多样,贯彻求真务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在果洛落地生根》为专题播报藏汉新闻42条,《果洛报》刊发全州上下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生动实践和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对贯彻落实好党代会精神的体会151篇。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准确理解党代会报告的新思想、新观点、新部署。同时,反映干部群众对党代会的热烈反响和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成效新进展。

      加强网上宣传引导。为牢牢把握广大干部群众对微信、微博、网站等新兴媒体的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充分利用“果洛手机报”、果洛新闻网、“果洛在线”公众平台等新网络媒体,开设“喜迎党代会”专题,及时刊发和推送新闻、优秀稿件280余篇,宣传各地区、各单位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新进展。通过推送好的评论,推广好的做法,传播好的经验为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篇二: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学习青海省十二大心得体会

      乌兰二中教师丁万帮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召开以后,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会议,及时学习传达了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要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去,贯彻到我们对教育事业中去,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从“十一五”到“十二五”,在发展历程上,讲成就讲经验。《报告》以“两个新”,高度概括了省十一次党代会以来,我省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开创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局面,开辟了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新境界,即“八个面对、八个坚持、八个新”。过去的五年,是青海历史上发展速度最快、发展质量最好、基础设施成效最明显、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五年。

      从“十一五”到“十二五”,在发展历程上,讲成就讲经验。《报告》以“两个新”,高度概括了省十一次党代会以来,我省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开创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局面,开辟了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新境界,即“八个面对、八个坚持、八个新”。过去的五年,是青海历史上发展速度最快、发展质量最好、基础设施成效最明显、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五年。五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办好青海的事情,必须把中央精神与省情实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必须把争取外部支持与自力更生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必须把解放思想与真抓实干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必须把扩大经济总量与转变发展方式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必须把促进经济增长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必须把保护生态环境与推动绿色发展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必须把加快发展与维护稳定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必须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地结合起来,这是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坚持和遵循的宝贵经验。

      从新青海到新生活,在发展目标上,讲统筹讲提升。省十一次党代会确立了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分“两步走”的战略。目前,我们已经胜利完成“两步走”战略的第一步,新青海建设站到了新的更高起点上。省十二次党代会的《报告》,在全面分析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的“六个新特点”和人民群众对发展提出的“八个新要求”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了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的“两新”奋斗目标,明确要求通过未来五年的努力,实现“八个显著提升”:综合实力显著提升,特色产业显著提升,民生福祉显著提升,政治文明显著提升,社会管理显著提升,生态文明显著提升,青海形象显著提升,党的建设显著提升。“两新”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任务的题中之义。新青海、新生活,一以贯之,一脉相承。建设新青海,重在“强省”;创造新生活,旨在“富民”。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改善民生的战略思想。从新青海到新生活,彰显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本质要求,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根本目的。这是省十二次党代会的最大亮点,既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工作重心的战略转移,又反映了治青理政战略目标的全面提升。

      从青海意识到新青海精神,在发展源泉上,讲信心讲干劲。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自信开放创新的青海意识,是激励全省各族人民干事创业的力量源泉,是青海人民在建设新青海实践中创造的精神财富。省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的新青海精神,是对青海意识的拓展与升华。《报告》指出,新青海精神主要包括自信开放创新的青海意识、“人一之,我十之”的实干精神和“大爱同心、坚韧不拔、挑战极限、感恩奋进”的玉树抗震救灾精神。新青海

      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青海的生动体现,反映了青海各族人民追求发展进步的强烈愿望,表现出高原干部群众“缺氧不缺精神”、“缺氧不缺干劲”、“海拔高追求更高”的豪迈情怀。新青海精神,紧扣时代脉搏,反映地域特色,与长期形成的“五个特别”的青藏高原精神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我们实现“两新”目标的强大精神动力。大力弘扬新青海精神,我们要进一步激发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砥砺前行的豪情,进一步凝聚全省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斗志,进一步增强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信心。

      通过对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学习、领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它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最先进和最进步的阶级,因而成为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和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集中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阶级性质,是中国工人阶级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站在革命和建设的前列,率领我国人民为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进行不屈不挠的英勇战斗。

      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要求党员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为人民的利益,在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不怕牺牲。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从严制党,发挥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高党的战斗力,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各族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持党的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中国共产党具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强大的凝聚力。它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由此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符合国情,代表民意,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它通过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地提高了广大群众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奋力拼搏的自觉性,它通过共产党的自身基层组织和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能够把人民群众带动起来,组织起来,共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是在全省上下深入实施“十二五”规划、喜迎党的十八大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会议。省委书记强卫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青海省第十二次委员会作了题为《坚持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为青海各族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新生活而奋斗》的报告,全面回顾总结了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以来的工作,明确了今后五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主题鲜明、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是我省广大干部群众工作和学习的指南、转型跨越的纲领、民族团结的旗帜、富民强县的总动员令,对推动我们的工作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学习、宣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用省党代会精神统一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对于激励我们坚持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要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去,贯彻到我们对教育事业中去,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篇三: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青政[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和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青海,现就推进实施质量兴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质量问题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是提高我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是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在党的十七大、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都进行了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建立质量责任体系,健全质量奖励制度,推进质量诚信建设,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扩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使全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大幅度上升。但与国内发达地区相比,我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产品档次低,科技含量低,竞争力不强,主体产业

      外向度不高,名牌发展滞后,名优企业匮乏,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优势不明显,生态退化形势严峻,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工程节能设计创新能力弱,服务标准化体系不健全,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得到彻底遏制。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全省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因此,对我省这样一个经济不发达地区,更要在经济发展中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质量兴省势在必行。全省上下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质量兴省的重要意义,把质量兴省作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时不我待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质量兴省的各项工作。

      二、质量兴省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立足以质取胜,加快培育我国的国际知名品牌”和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切实加强检验检测,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以及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实施品牌战略,推动更多产品进入国家和省级名牌序列”的要求,树立质量经营理念,立足以质取胜、名牌带动和技术标准战略,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为主、社会参与,走质量效益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构建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环境优美的新青海。(二)总体目标:到2013年底,用5年时间,重点围绕全省“四区二带一线”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在全省全面推进以质兴省工作进程,以提高全省制造业质量竞争力综合指数为突破口,不断提升质量工作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贡献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1.产品质量目标:主导产业和地方优势产品总体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一般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争创具有国际国内较强竞争实力的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力

      争达到8个,中国驰名商标10个以上、国家免检产品20个,中华老字号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实现零的突破。

      2.工程质量目标: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建筑结构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0%以上。室内装饰工程节能环保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树立精品意识,努力争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和省级优质工程“江河源杯”奖。

      3.服务质量目标:建立覆盖旅游、交通、电信、金融、保险、商贸、医疗卫生、培训教育等主要服务行业的标准体系,用户满意度指数达到西北省(区)平均水平以上。用标准化规范我省旅游业,促进旅游产业从低水平、粗放型向高层次、集约型转变,提升西宁夏都旅游圈、环青海湖民族体育旅游圈和黄河上游水上明珠旅游带的品位,培育10个省级服务名牌企业。

      4.环境质量目标:工业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与恢复,重点城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标准,森林覆盖率持续增加,生态退化得到遏止,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大大减轻,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绿化水平明显提高。

      5.其他质量目标:优化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加快自主创新,提高科技水平。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人文环境质量建设。改进政府工作质量、环境质量、文化产业质量、科技创新质量等各个领域的质量水平,最终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质量的明显提高。

      三、质量兴省的主要任务(一)强化企业在质量兴省中的主体地位。企业要按照质量兴省的统一部署和行业自律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全面实施质量经营战略,主动将质量管理思想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和服务等环节,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推动管理升级,增强竞争能力。强化质量责任和质量安全意识,自

      觉守法经营,抵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和质量兴企、质量兴业等活动,降低成本,增进效益,使企业质量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推广各种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推广《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培育一批质量卓越企业,树立全省质量管理标杆,推动企业融入经济全球化,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围绕“四区两带一线”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深入实施资源转换战略,创新传统优势,培育新的优势,构建多元化的特色产业,鼓励循环式生产,培育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帮助指导支柱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盐湖、油气、煤炭、有色金属、绒毛加工等特色型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精细化方向发展。筹建国家盐化工、有色金属、国家藏毯、国家特种印记识别等检测中心,确保重点工业企业检验检测的需要,促使企业全面提高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对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百万吨复合肥、60万吨甲醇、青海碱业二期、40万吨氯碱、4万吨金属钠、10万吨电解锌扩能、20万吨高纯硅、千吨单晶硅、3000吨多晶硅、高精铝板带等重点工业项目和建设西宁藏毯毛、绒加工产业集群,做好质量信息咨询、技术支持、人才培训、法律法规咨询、提供标准、检验检测、委托检验、公正计量、安全生产等服务。

      (三)继续实施名牌战略。按照成长壮大一批、巩固发展一批、培育储备一批的思路,进一步加大对盐湖化工、天然气化工、有色金属、轻纺、装备制造、材料工业、高新技术等产品培育,组织开展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免检商品、青海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青海省著名商标争创活动。将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作为企业发展和创立品牌的动力,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企业科技开发机制,加大科研开发经费投入。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的速度和效率,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以自主创新促进名牌建设,以名牌建设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团。特别是要整合盐湖资源,促进形成产业集群,打造国家优质钾肥生产基地。

      (四)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引导、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争取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起草工作,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订工作。积极支持省内高校、科研单位发挥科研、人才、学科、信息优势参与企业技术标准联盟工作。加快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制订地方标准的步伐,形成覆盖各个行业、产业、部门的质量发展要求标准体系,出口企业要跟踪和研究进口国标准,按进口国标准生产出口产品,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推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广泛应用和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标准技术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解决企业获取国际国内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信息滞后的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最新信息及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通报,帮助企业采用最新版本的国际标准,指导企业应对和破解国外技术贸易壁垒,扩大出口份额,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强化计量在节能减排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行企业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企业实验室与计量技术机构合作,参与校准市场的开发,优化配置计量检测市场,为不断提高产品竞争力,提供计量技术支撑。加快建立能源计量监测体系,为企业节能降耗提供有效的计量技术服务。抓源头,发挥计量节能降耗作用,帮助企业加快推进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原材料、能源和资源,鼓励企业采用节能、环保型工艺设备,严格限制高能耗、工艺装备落后的产品。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计量标准,尽快形成设置科学、分工明确的量值传递保证体系,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增加效益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生态立省”为目标,突出抓好三江源生态保护、森林草原保护、退牧还草、饲草料基地建设、鼠害防治、荒漠化防治等重点项目和退牧还草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整治工作,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坚决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完善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抓好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实施污染企业和污染设施的末位淘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管理,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科学有效的环境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

      (七)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安全农业。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进程,促进生产要素向特色产业集中,特色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把畜产品、油菜、马铃薯等培育成主导和支柱产业,把绒毛、豆类、反季节蔬菜、特色制种、特色果品、中藏药等培育成特色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地稳步发展饲草业。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企业为龙头,继续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发展标准、优质、高效、安全农业,扩大农产品出口。积极培育扶持农业优势企业和名牌农产品,通过采用现代管理技术和手段,建立农产品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技术和管理标准。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评价,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推广认证工作,设立专销网络,不断提高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在市场中的比重。

      (八)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围绕增加城乡就业和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的目标,加快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提升改造批发零售贸易、餐饮、宾馆等传统服务业,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增强老字号企业及重点流通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拓展农村服务市场;加快发展旅游、房地产、物业服务、设计装饰、社区服务、教育培训、文化体育、金融、保险、物流、中介和信息咨询等新兴服务业,培育形成一批多元投资主体的服务业大公司和大集团,实行网络化、

      品牌化经营,提高服务业整体水准,促进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四、努力营造质量兴省的良好环境(一)全面推进质量平安建设。确保以资源开采、工程建设、食品、药品、危

      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为重点的质量安全,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证后监管,加大对无证生产、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形成“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高效运转”的质量平安长效监管机制。积极开展质量安全标准化活动,通过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有效提升企业质量安全水平。全面建立科学、高效的动态监管体系,构建质量安全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体系,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经济安全运行。

      (二)加强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进、企业为主、社会评价的原则,不断完善各行业、各部门的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制度建设,逐步构建全省质量诚信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以搭建信息化平台,服务大众,引导消费为目标,逐步实现质量信誉资料分批上网发布,动态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以质量诚信建设推进社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信用意识、企业信用水平和政府部门公信力的显著提高,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突出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地区的监督抽查,质量监管部门要增加抽查频次,依法加大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的重点产品的抽查力度,加强对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项目的抽查,提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加强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对质量低劣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坚决遏制不合格产品出厂。要严格整改复查制度,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一律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坚决依法处理。

      (四)积极开展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按照全省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方

      案,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电子监管网推广宣传工作,加快全省企业产品入网和信息查询终端的布设,积极开展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和产品特点,定期发布入网产品目录,制定鼓励企业入网的优惠政策、措施,全面推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构建产品质量权威发布、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网络信息体系。

      (五)加强技术基础平台建设。加快质量技术机构改革步伐,通过有效整合检验检测社会资源,实现质量技术机构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构建科学、高效、符合市场规则的检验检测体系,促进各种社会资源的集成和共享。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地理信息管理系统为支撑,推广特种设备检验管理系统应用,实现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联动与共享。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开放竞争的市场化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为全省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企业联合建立技术创新机构,在行业集中的地区建立企业产学研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公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形成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

      (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落实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初步设计(主要指国家融资项目、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性项目)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加强质量监督。大力开展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工作,逐步消除工程质量通病。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七)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围绕关系全省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抓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保护知识产权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方面的专项整治。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开发票、

      偷逃骗税、非法传销等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打假工作目标,构筑覆盖辖区的打假网络。建立打假形势分析制度,有效预防和打击区域性质量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会商制度,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积极推进企业合法生产、诚信经营,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八)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树立良好质量意识、质量平安意识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以质取胜,质量兴省的重大活动,重点宣传名牌战略、技术标准战略的成效及经验,引导消费者和全社会积极参与质量兴省,形成政府、企业重视质量,新闻媒体宣传质量,社会、百姓关注质量的浓厚氛围。

      五、扎实推进质量兴省的全面实施(一)落实各级政府的质量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切实将质量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地方质量振兴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执行。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增强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引导、协调、监督、服务等方面为全省质量兴省创造良好的条件。强化政府领导是质量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把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政绩考核体系。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二)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经济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从关注数量、规模转变到重视质量、效益上来,不断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推动和引导。要通过广泛开展质量论坛、名牌讲座、质量专栏、网络宣传等宣传教育手段,努力提高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质量意识,树立科学的质量发展理念,为质量工作的深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加大质量工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质量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大对技术机构建设的投入,合理配置资源,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要增加实施名牌战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及推广实施等专项经费投入,保证各项质量基础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落实打假举报奖励制度,按国家规定对举报人员给予相应奖励。要增加对企业产品质量培训、产品质量认证等基础工作的投入,积极推动企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四)加强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具有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的企业家队伍,充分发挥企业家在自主创新、自主创立品牌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加强紧缺质量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岗位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各地政府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能力。

      (五)完善政府质量奖励政策体系。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对于在质量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其他质量方面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六)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质量兴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工作的总体方案,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质量标准要求,制定具体工作目标和考核细则,并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期进行考核奖惩,确保质量兴省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省政府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按年度对各地、各部门质量兴省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向全省通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统筹协调全省质量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量兴省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质量兴省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

      监督、宣传教育等工作,积极做好本地区的质量工作,推动全省质量兴省有效有序开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篇四: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三一文库()/党团辅导/党会发言

      〔学习贯彻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

      专题讲话稿〕

      学习贯彻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专题讲话稿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是我省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也是我省改革发展历程中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大会,是全省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议实事求是地总结了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五年的主要工作,科学谋划了今后五年青海发展的主要任务,准确反映了青海发展客观现实的迫切需要,积极回应了全省各族人民的愿望和追求,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的大会,是一次振奋精神、催人奋进的大会,是一次解放思

      想、凝聚人心的大会。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未来五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青海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第一个百年目标,进而向第二个百年目标阔步前进。要建设更加富裕的新青海,使全省综合实力强起来,让各族人民过上有保障、有质量、有尊严的好日子。要建设更加文明的新青海,使向上向善、团结友爱、诚信互助成为全社会自觉。要建设更加和谐的新青海,使社会和乐、民族和睦、宗教和顺、人与自然和谐。要建设更加美丽的新青海,使美、水美、人更美,成为美丽中国的亮丽名片。

      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职能,我们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召开的重大意义,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凝心聚力,锐意进取,紧紧围绕“四个转变”与“一个同步、四个更加”重大战略要求,紧密结合学校“十三五”规划,一是进一步加强生态学科和旅游学科建设,以生态学科为基础和依托,进一步提升学校在我省生态保护、开发与研究领域的学术影响力,努力服务我省建设生态大省、生态强省目标;二是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定期开展“民族政

      策宣传月”活动,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课程体系,促进多元文化交融,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三是进一步加快转型发展,把现有的各类转型发展工作平台和基础做实做细做好,积极服务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努力提升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融入国家战略的能力与水平;四是进一步加强定点帮扶与精准扶贫工作,改变农牧民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观念,积极开展各类培训,用现代的、先进的生活理念和生产方式来提升农牧民的生活质量。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全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纳入重要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组织好学习工作。

      一是要抓好中心组理论学习。校党委中心组要切实发挥好中心组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围绕学习内容,制定学习计划;二是要做好讲话精神的宣讲和研究工作。学校要以马克思主义学院为主要力量,组建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学习宣讲团,深入各学院宣讲会议精神;三是要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校园网络、校报、广播台和新媒体等宣传舆论平台,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学习活动宣传力度,营造学习宣传贯彻会议精神的浓厚氛围;四是

      要紧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要把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与全面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真抓实干,把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具体化,努力使党代会的精神真正落到学校科学发展的实处。

      

    篇五: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09.24•【字号】•【施行日期】1983.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

      正文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1983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代表的名额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选举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暨驻军部队选出。

      第四条各自治州、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第五条县、自治县、市辖区(县)、州属县(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六条每一代表或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八条省、西宁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九条县、自治县、市辖区(县)、州属县(市)、乡、民族乡、镇设立

      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自治县、市辖区(县)、州属县(市)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一、组织和监督对《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向选民宣传解答有关选举问题;二、制订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期,编写选举宣传材料,训练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选举工作;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五、指导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举人的名单;六、印刷选民登记表、选民证、选票、代表当选证和其他表册;七、主持或委派人员主持选区的选举,监督选举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当选证书;八、编列选举经费预决算,经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本级财政部门开支;九、选举工作结束后,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选举工作报告,并将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印章等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保存。

      第十一条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下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

      第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选民担任;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民族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名额。

      第十四条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由选区各单位协商产生,报选举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和本细则;二、发动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选民反复讨论、民主协商;三、组织投票选举;四、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选区内应按照选民的生产、工作和居住状况,本着便于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开展选举工作。

      第十七条选举工作全部完成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十八条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分配决定。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西宁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县、自治县、州属县、市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三万以下的,选代表不超过七十名;人口在三万至五万的,选代表七十名至九十名;人口在五万至十万的,选代表九十名至一百二十名;人口在十万至十五万的,选代表一百二十名至一百五十名;人口在十五万至二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名至一百八十名;人口在二十万以上的,选代表不超过二百二十名;

      四、市辖区、州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十五万以下的,选代表不超过一百五十名;人口在十五万以上的,选代表不超过二百名;

      五、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五千以下的,选代表不超过三十五名;人口在五千至一万的,选代表三十五名至四十五名;人口在一万至二万的,选代表四十五名至五十五名;人口在二万以上的,选代表不超过七十名;

      六、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四十至七十名。

      第二十条县、自治县、市辖区(县)、州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方案,报上

      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二、西宁市、市辖区、州属市的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三、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县、州属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四、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少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二十三条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驻地在镇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四条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

      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五条各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应按照以下原则安排:一、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二、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三、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四、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州、自治县及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少数民族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二分之一;五、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十六条驻在县、自治县、市辖区、州属市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所选代表名额,驻军人数在千人以下的不超过二名,在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不超过五名,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他们的选举工作,按人民解放军的选举办法进行。

      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二十七条选区是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县、自治县、市辖区(县)、州属县(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划分选区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一个选区一般以能选出一至三名代表为宜。居住集中的城市,每一选区所选代表可以适当多些,但最多不要超过五名。

      第二十九条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镇和没有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凡能够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单位、系统和居住区,可以单独划为一个或几个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单位,可以按居住状况联合划分选区;在农村、郊区,以一个村或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在牧区,根据生产季节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选举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以一个村或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乡、民族乡直属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与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居民按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没有居民委员会的,可以与单位联合划分选区。

      第三十条在民族杂居的地方,应根据当地各民族的意愿和民族关系、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各民族可以单独进行选举,也可以联合进行选举。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三十一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凡应在当地参加选举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进行登记。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选举日为止。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

      第三十二条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保证使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取得选民资格的合同工、临时工、家属工、亦工亦农工、在校的学生,在单位所在地选区登记,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农、牧民在居住地所在选区登记;

      二、临时来本地或者临时外出劳动、学习、工作的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三、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四、外地驻本地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家属,在居住地所在选区登记;五、从外地到本地长期居住,没有本地户口的公民,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登记,并通知原居住地不要重复登记。

      第三十三条选民登记结束后,经选举委员会审查,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公布选举日期。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三十四条在投票选举之前,对选民要进行核实,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原定选举日期推迟,对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

      补登。

      第三十五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十六条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要以工人、农民为基础,使各党派和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宗教界、工商界、妇女、青年等各方面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四十条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代表团提名推荐;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名单位提名推荐。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领导机构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每一选民或者代表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自治县、市辖区(县)、州属县(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应从本选区的选民中提名推荐。

      第四十二条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各代表团、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

      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时,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第四十四条选民或者代表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机构下得调换或者增减。

      第四十五条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人数,达到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选举机构应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选举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或者代表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应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根据选民居住、生产和工作情况,设立若干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对于选民流动性大,分布面广的选区,或者因病残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设流动票箱投票。

      第四十九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五十条直接选举的投票日期,从选举日起,一般为一至五天。

      第五十一条选民或者代表在选举期间因事临时外出,不能回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参加选举的,经选举机构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选民或者其他代表,在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代为投票。

      第五十二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

      第五十三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选时,按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的差

      额,从未当选的、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选举。

      第五十五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细则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五十六条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选举单位或者选民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过半数的委员通过;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公民或者单位要求罢免代表时,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并应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

      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提交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罢免。

      第五十八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代表,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补

      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如果经过充分讨论、民主协商,对候选人意见一致的,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五十九条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对于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海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篇六: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5.26【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4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进行监督,联系海东地区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各县人大及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开展工作,对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方可举行;决定问题由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四条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7至9人。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五条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第六条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的负责人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和在本地区的省人大代表列席。第七条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察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4

      (二)听取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海东地区行政公署不适当的决定,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停止执行或撤销的意见和建议。对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办结的案件,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联系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的建议;

      (六)联系在本地区的省人大代表,接待和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办理对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九)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指导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十一)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二)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九条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海东地

      3/4

      区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十条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任免,由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任免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

      人民检察院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人员,地区有关机关应征求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可邀请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的规范性文件,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须抄送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处室,处室负责人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地区财政预算。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4/4

      

      

    篇七: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十七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WORD版

      【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十七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开幕式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中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并明确提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对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然而,对于什么是生态文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又意味着什么,多年来理论学术界谈之甚少。而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于去年9月在《学习时报》上发表的《社会主义与生态文明》无疑是对生态文明内涵的一次有益探索,在促进我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近日有幸在有关报刊上读到这篇文章的全文,受益匪浅。我们从文中可以认识到,生态文明并不仅仅只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实践。我们需要进行全新的社会主义实践,即从工业文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过渡到生态文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对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超越,代表了一种更为高级的

      第1页

      十七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WORD版

      【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人类文明形态;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对资本主义的超越,代表了一种美好的社会和谐理想。而我国将建设生态文明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并首次把“生态文明”这个概念写入党代会的政治报告,批判反思了人与自然关系中环境污染的代价,强调要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关系。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重要思想的飞跃,充分说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生态文明的理想,第一次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实践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也成为我们今后奋斗的目标。社会主义为生态文明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与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与资本主义制度相比,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仅仅体现在生产力的发展上,更加体现在公平公正、共同富裕、道德文化、可持续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等方面。从这个角度讲,社会主义与生态文明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此它们能够互为基础、互为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中固有的生态和谐观,为实现生态文明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与思想源泉。生态伦理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内涵之一,中华文明的基本精神与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基本一致,这使我们有可能反思并超越自文艺复兴以来就主导人类的“物化文明”,成为生态文

      第2页

      十七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WORD版

      【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明最积极的响应者。所以,我们有条件、也必须尽快推动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实践。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正是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一种积极呼应。科学发展观绝不仅仅是单纯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要义之一是推进建设生态文明。正如潘岳所说,没有生态文明,一切文明就没有了享受的前提。生态文明体现的正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文化内涵。事实上,我国已有一些地方率先走在了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道路上。近日,经济并不发达的青海省作出一项重要决策:对三江源当地政府不再考核GDP;只要生态好,就算有政绩!是保护长远生态环境,还是追求眼前发展速度,青海省果断选择了前者。自2019年开始,青海省确定,三江源地区的发展思路以保护生态为主,并决定地处三江源核心区的果洛、玉树两州不再考核GDP,取而代之是对其生态保护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考核。对三江源自然保护区而言,封育多少草场、减少多少牲畜、种植多少树木是三江源生态保护工程的具体考核标准。与青海省一样,全国已经有许多地方开始逐步改变自然资源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和环境可以无限容纳污染的旧观念,摒弃长期以来国民经济增长不计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的做法,摒弃把GDP作为发展的唯一指标的做法,用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指标来衡量社会的发展,从而把资源节约、

      第3页

      十七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WORD版

      【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人口数量的控制与素质的提高都包括在发展概念之中,以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发生在各级党政领导身上的思想巨变无疑将为生态文明理想的实现提供重要的思想保障。21世纪将是一个生态文明的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将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来换取一时经济繁荣的做法日益不可取。正是这种清醒,推动着人类文明进行着一场深刻的变革。人们把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研究和实践活动推上当今社会发展主旋律的位置,进而成为全球性的时代潮流。它预示着人类即将进入一个崭新的文明时代,即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绮绮)

      第4页

      

      

    篇八: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5•【字号】•【施行日期】1995.02.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5年2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

      成人员。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代表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四条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接到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按时报到。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批准。第五条代表应按照大会会议日程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大会的各项报告和议案。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上述会议时,应向代表团团长请假,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处备案。第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

      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

      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联名

      提出的候选人同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一并交大会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八条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大会秘书处应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回答询问。

      第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答复方式,并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参加答复质询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质询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对象、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认真研究,抓紧办理,并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办理结果和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和情况,有关机关和组织在书面答复代表的同时,还应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通过必要形式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办理不当、代表不满意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情况向代表和交办机关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印发关于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受委托组织本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代表是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向发出会议通知的机关请假。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可由一级代表组成,也可几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小组应推选一至二名代表为召集人,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

      小组活动的次数,由各地视工作需要决定,但每年至少不得少于两次。第十六条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决议、决定。(二)采取多种形式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

      府推行工作。(三)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四)参加本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安排的其他活动。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必要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视察活动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联系。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上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地方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应如实向代表汇报工作,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本级或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第二十条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汇报自己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回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第二十一条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之内答复代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二十三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应依照《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肃处理,并向交办机关作书面答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应在接到执行机关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答复。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

      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

      并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

      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执行机关应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关应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许可,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对同时担任县级以上两级或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同时书面报告该两级或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二十五条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代表活动经费,每年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无乡级财政的,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专项使用。代表活动经费包括:代表视察经费、代表小组活动经费、代表培训经费、学习资料和其它必要费用。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建立接待代表制度、受理代表来信来访等方式,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邀请有关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专题

      视察、专题调查和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同代表保持联系。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设立专门机构

      或确定专职人员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情况,印送有关资料,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三十条本省境内的民航、铁路、交通、邮电等部门,应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第三十一条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在任期内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知代表本人及原选举单位。第三十二条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辞职被接受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代表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应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三条代表资格的终止、代表辞职和罢免代表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九: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青政办[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8]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

      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二00八年九月)加快工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实现我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受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我省部分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较快,在有力带动全省经济发展的同时,产

      业布局分散、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资源、环境对工业发展的约束不断加大。因此,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对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坚持控制总量、淘汰落后、降低能耗、减少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推进高耗能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向精细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要坚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政策引导,综合手段推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财税政策调节,充分发挥生产要素价格杠杆的作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提高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调整优化高耗能产业结构。(二)坚持区别对待,促进扶优汰劣。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结合,兼并重组与关闭破产结合,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三)坚持机制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着眼于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优先发展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产业链长的精深加工产业。(四)坚持总量平衡,推进结构优化。大力促进相关产业的融合与循环渗透发

      展,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技术先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具有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二、大力发展国家鼓励类产业,推进产业升级的主要方向(一)依托资源优势,壮大提高特色支柱产业。加大水电和盐湖镁、锂等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着力推进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有色金属精深加工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形成黄河上游水电基地、盐湖化工系列产品生产基地、有色金属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区域性石油天然气化工基地。(二)大力发展新型材料工业。加快发展高性能锂离子电池、电子级单晶硅、聚苯硫醚、铝锂合金等材料产业,努力把煤及煤化工、硅材料及太阳能等产业培育成新的特色支柱产业,形成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发展基地。(三)大力发展新兴可再生能源产业。以我省太阳能、风能等优势可再生资源和多、单晶硅等关联产业为基础,通过引进和开发先进的用能技术,优先发展太阳能综合利用和风力发电产业,形成规模化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基地,逐步提高新兴可再生能源比重,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四)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产业,加快调整特色传统产业。着力推进资源整合、结构优化和企业重组,积极推进冶金、机械、建材产业的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风力发电机组、电动汽车等新兴装备制造业,加快建设装备制造工业园区。(五)大力发展轻纺工业,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动植物加工产业、具有特色文化内涵的民族纺织业和手工业,建设藏毯、昆仑玉加工基地。(六)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生物产业。立足青藏高原生物资源纯天然、绿色无污染的特点,加快发展特色农畜产品加工,积极推进生物产品、特色中藏药、食品保健品等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开发,培育行业龙头企业,扩大优势产品生产规模,加快新产品和提取工艺技术研发,建设形成具有高原特色的生物产业基地。

      三、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措施(一)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1、按照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限期淘汰能耗高、环境污染大、技术水平低的装置,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电解铝:2008年底前淘汰100KA及以下预焙电解槽;铁合金:2008年底前淘汰6300KVA矿热炉;电石:2008年底前淘汰50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2009年底前淘汰12500KVA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水泥:2008年底前,淘汰湿法窑及直径1.83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设备,2009年底前,淘汰直径3米及以下的机立窑。2、在执行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提高淘汰标准,强力淘汰高耗能限制类产能。铁合金:2010年底前,淘汰12500KVA以下矿热炉;碳化硅:2010年底前,淘汰6300KVA以下的冶炼炉;水泥:2010年底前,淘汰所有机立窑。(二)提高高耗能产业准入门槛,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规模1、为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投资控制,从2008年10月起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项目一律实行省级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制,州、地、市投资管理部门不允许自行办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核准。省级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要相应调整上收项目审批权限,州地市及以下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不得办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项目建成且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和认证,相关手续齐全并符合要求,才能正式投入生产。2、清理整顿在、拟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根据市场准入、土地供应、环境

      保护、安全生产等产业政策,对在建、拟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管理程序的项目,一律责令其停止建设。

      3、暂停铁合金新建项目的核准,对已列入省级规划内的重大项目,须对所需能源、资源进行平衡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主动淘汰的产能,按照等量替换的原则,经省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在工业园区内建设18500KVA以上生产装置(精炼炉除外),鼓励建设25000KVA以上大型生产装置。

      4、停止单独的电石炉项目备案,对利用电石进行醋酸乙烯、1,4丁二醇、乙醛、PVC等下游产品开发并联产电石渣水泥的综合开发项目,经省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进行项目备案或核准。铁合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5、原则上停止水泥项目的核准,主要以消纳电石渣、磷石膏渣等工业废渣发展循环经济的水泥综合项目除外。

      (三)鼓励技术创新,提升工艺装备水平鼓励现有电解铝企业进行以提高电流效率为重点的技术改造,进一步延伸铝工业产业链,提高原铝直接铸轧比例,采用先进技术开发高精铝板、带、箔及轨道交通用大型铝合金型材等高附加值产品。鼓励以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综合利用为重点,推广炉外精炼新工艺、精料入炉技术、矿热炉低压补偿技术、硅微粉回收和综合利用技术以及煤气回收、冶炼炉渣回收及湿法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等铁合金、碳化硅生产技术。尤其要积极引入技术成熟的专业公司参与技术改造。鼓励支持现有铁合金、碳化硅生产企业进行余热回收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建铁合金、碳化硅及电石项目要预留余热、煤气回收用地。鼓励现有铁合金、电石企业按照产业政策要求,研发和新建25000KVA以上大型电炉生产技术和装备,开发生产硅铝钙、硅钙钡铝等包芯线产品,以及化学级、

      太阳能级工业硅产品和其他特种铁合金产品等。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水泥低温窑气余热回收技术,统筹水泥工业与

      氯碱工业、磷肥工业的发展;鼓励以电石渣、磷石膏渣及其他以工业废渣为原料生产水泥;鼓励大型水泥生产企业将淘汰的机立窑改造为水泥粉磨站。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鼓励铜、铅、锌、镍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加快实施尾矿综合利用。电力部门要支持企业利用余热发电,对企业利用余热发电而削减的用电负荷不得额外收费。(四)加强污染控制,改善环境质量铁合金、碳化硅、电石、水泥等高排放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同步建设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现有生产企业在2008年底未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必须限期停产整治。整治后仍未能达标的,一律实施关停。在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对超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落后产能,要提前淘汰期限。(五)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发挥节能服务公司(EMC)的“助推器”作用,充分利用节能服务机构的人才、资金、技术优势,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高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六)加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7]42号)规定,尽快出台“超定额标准用能加价政策”,对限制类和超标准用能产品生产实行加价管理。加大差别电价执行范围,对160KA以下的铝电解槽、6300KVA及以下铁合金、碳化硅矿热炉(精炼炉除外)、敞开式电石炉实行差别电价(差别电价水平、实施对象和实施时间由省物价部门商省工业经济综合部门

      确定)。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地

      区和企业以奖励的形式给予补助,对采用新技术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贴息或投资补助。补偿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及规模、形式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实施递减性补贴政策。关停越早,补偿越高,关停越晚,补偿越低。

      (七)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预审、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办理安全预评价、节能主管部门办理合理用能评审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省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初步设计审查等相关手续,电力部门不予对其供电,金融部门不予发放贷款,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铁路部门不予安排运力。

      

      

    篇十: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7修正)

      (1990年4月2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第五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六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级财政有困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解决。

      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上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

      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或者财务收支情况

      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八条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依法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第一次会议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四)批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六)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选举主席团和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依法进行下列议程:(一)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二)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或者财务收支情况

      的报告;(四)选举或者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

      长;(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十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第十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当多于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第一次选举未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时,应当重新确定候选人或者确定第一次选举中得票较多的为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副

      主席,副乡长、副镇长名额没有选足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选举,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二次投票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选举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补选。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任期内一般不应变动。本人要求辞职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辞职被接受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

      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人民政府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后,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二十四条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其他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人至九人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的,应当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一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关系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听取、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五)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督促其将研究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六)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七)督促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一人,可以设专职副主席一至两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代表小组;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三)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五)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缺位时,从主席团成员中推举一人召集主席团会议。

      第三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三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人至五人组

      成,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新选出的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六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十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分工联系选民,积极宣传法律和政策,通过代表网络履职平台、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室

      等,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各级人大代表三人以上的村、牧(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可以成立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就近联合编组。代表小组在代表中推选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第四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并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四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和执行代表职务时,国家应当给予物质上的补贴和便利。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十一: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学习贯彻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专题讲话稿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是我省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也是我省改革发展历程中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大会,是全省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议实事求是地总结了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五年的主要工作,科学谋划了今后五年青海发展的主要任务,准确反映了青海发展客观现实的迫切需要,积极回应了全省各族人民的愿望和追求,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的大会,是一次振奋精神、催人奋进的大会,是一次解放思想、凝聚人心的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未来五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青海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第一个百年目标,进而向第二个百年目标阔步前进。要建设更加富裕的新青海,使全省综合实力强起来,让各族人民过上有保障、有质量、有尊严的好日子。要建设更加文明的新青海,使向上向善、团结友爱、诚信互助成为全社会自觉。要建设更加和谐的新青海,使社会和乐、民族和睦、宗教和顺、人与自然和谐。要建设更加美丽的新青海,使山美、水美、人更美,成为美丽中国的亮

      丽名片。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职能,我们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召开的重大意义,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凝心聚力,锐意进取,紧紧围绕“四个转变”与“一个同步、四个更加”重大战略要求,紧密结合学校“十三五”规划,一是进一步加强生态学科和旅游学科建设,以生态学科为基础和依托,进一步提升学校在我省生态保护、开发与研究领域的学术影响力,努力服务我省建设生态大省、生态强省目标;二是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定期开展“民族政策宣传月”活动,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课程体系,促进多元文化交融,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三是进一步加快转型发展,把现有的各类转型发展工作平台和基础做实做细做好,积极服务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努力提升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融入国家战略的能力与水平;四是进一步加强定点帮扶与精准扶贫工作,改变农牧民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观念,积极开展各类培训,用现代的、先进的生活理念和生产方式来提升农牧民的生活质量。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全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纳入重要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组织好学习工作。

      一是要抓好中心组理论学习。校党委中心组要切实发挥好中心组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围绕学习内容,制定学习计划;二是要做好讲话精神的宣讲和研究工作。学校要以马克思主义学院为主要力量,组建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学习宣讲团,深入各学院宣讲会议精神;三是要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校园网络、校报、广播台和新媒体等宣传舆论平台,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学习活动宣传力度,营造学习宣传贯彻会议精神的浓厚氛围;四是要紧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要把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与全面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真抓实干,把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具体化,努力使党代会的精神真正落到学校科学发展的实处。

      

      

    篇十二: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学习贯彻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专题党课讲稿(粮食局、学校)粮食局学习贯彻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专题党课讲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的大会,是一次振奋精神、催人奋进的大会,是一次解放思想、凝聚人心的大会,是一次纪律严明、风清气正的大会,必将对未来青海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进一步动员和激励全省人民向着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的宏伟目标阔步前进。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代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政治任务,局属各单位、各党支部要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通过传达会议精神、专题研讨、座谈交流、撰写心得体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深入学习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推进全省粮食工作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思想引领;要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切实以“四个转变”推动“四个扎扎实实”落地生根,抓好党代会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在全省粮食系统努力践行实现“一同步,四更加”,认真落实抓好结对帮扶扶贫工作,实现企业利润和职工薪酬双增长,扎实开展文明单位、和谐单位建设。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要把重点放在把握引领粮食工作发展新常态,确保完成年初布置的重点工作上,努力实现粮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一要盯紧盯实粮食智能信息化建设项目,争取年底有好的

      收关;二要盯紧粮食物流项目,在前段时间调研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尽快提出方案,力争早日开工建设;三要盯紧陶家寨粮食储备库青稞生产项目和大通粮食储备库技术改造项目,把科技能力转变为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四要盯紧优质粮食工程,在中国好粮油工程中,青海粮油要占有一席之地;五要盯紧收入和支出,一季度全省粮食行业经济运行情况良好,现在要抓紧二季度各项工作,到上半年,力争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六要盯紧粮食安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和准备工作,有效利用粮食智能信息化平台,提升储粮安全预警防范工作,确保储粮安全。学校学习贯彻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专题党课讲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是我省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也是我省改革发展历程中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大会,是全省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议实事求是地总结了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五年的主要工作,科学谋划了今后五年青海发展的主要任务,准确反映了青海发展客观现实的迫切需要,积极回应了全省各族人民的愿望和追求,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的大会,是一次振奋精神、催人奋进的大会,是一次解放思想、凝聚人心的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未来五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青海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第一个百年目标,进而向第二个百年目标阔步前进。要建设更加富裕的新青海,使全省综合实力强起来,让各族人民过上有

      保障、有质量、有尊严的好日子。要建设更加文明的新青海,使向上向善、团结友爱、诚信互助成为全社会自觉。要建设更加和谐的新青海,使社会和乐、民族和睦、宗教和顺、人与自然和谐。要建设更加美丽的新青海,使山美、水美、人更美,成为美丽中国的亮丽名片。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职能,我们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召开的重大意义,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凝心聚力,锐意进取,紧紧围绕“四个转变”与“一个同步、四个更加”重大战略要求,紧密结合学校“十三五”规划,一是进一步加强生态学科和旅游学科建设,以生态学科为基础和依托,进一步提升学校在我省生态保护、开发与研究领域的学术影响力,努力服务我省建设生态大省、生态强省目标;二是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定期开展“民族政策宣传月”活动,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课程体系,促进多元文化交融,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三是进一步加快转型发展,把现有的各类转型发展工作平台和基础做实做细做好,积极服务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努力提升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融入国家战略的能力与水平;四是进一步加强定点帮扶与精准扶贫工作,改变农牧民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观念,积极开展各类培训,用现代的、先进的生活理念和生产方式来提升农牧民的生活质量。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全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纳入重要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组织好学习工作。

      一是要抓好中心组理论学习。校党委中心组要切实发挥好中心组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围绕学习内容,制定学习计划;二是要做好讲话精神的宣讲和研究工作。学校要以马克思主义学院为主要力量,组建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学习宣讲团,深入各学院宣讲会议精神;三是要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校园网络、校报、广播台和新媒体等宣传舆论平台,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学习活动宣传力度,营造学习宣传贯彻会议精神的浓厚氛围;四是要紧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要把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与全面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真抓实干,把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具体化,努力使党代会的精神真正落到学校科学发展的实处。

      

      

    篇十三: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1-9月经济形势分析及四季度工作建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青政[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1-9月经济形势分析及四季度工作建议的通知

      (青政[2007]6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全省1-9月经济形势分析及四季度工作建议》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全省1-9月经济形势分析及四季度工作建议一、1-9月全省经济运行形势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工作全局,真抓实干,千方百计克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不利因素和困难,全省经济继续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呈现出持续增长、效益提高、结构改善、活力增强的特点。1-9月完成省内生产总值532.98亿元,同比增长12.5%,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0.5个百分点。

      其中,一产完成增加值47.81亿元,增长5.1%;二产281.92亿元,增长15.2%;三产203.25亿元,增长11%。

      (一)农牧业生产稳步发展,结构调整效果明显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区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到位,加之全省大部分地区气候条件较好,农牧业生产形势良好,丰收大局已定。截至9月底,已收获各类作物610万亩,其中粮食作物350万亩,油料作物220万亩,其它农作物40万亩。特色作物总面积达到600万亩,占总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从已收获作物产量情况看,单产水平好于上年。预计全年粮食总产95.1万吨,油料总产32.9万吨,蔬菜总产93万吨,分别比上年增加6.63万吨、5.8万吨和6.5万吨;截至9月底,全省草食畜共产各类仔畜878.07万头(只),繁活783.5万头(只),共计多活少死16.8万头(只)。特别是积极落实生猪生产方面的扶持政策,补贴资金420万元,各项防疫措施到位,生猪生产形势稳定。截至目前,全省共存栏生猪108.6万头,同比增长2.8%。预计全年猪牛羊肉类产量28万吨,比去年增长2.94%。农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西繁东育”规模继续扩大,预计全年将达到280万头(只)以上。农牧业产业化继续推进。全省特色农畜产品“一村一品”专业村达到182个;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达到300多个,全省重点龙头企业达140家,带动农牧民50万户;订单农业面积达到160万亩,同比增加6万亩。劳动技能培训力度和劳务输出力度加大,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34247人,实现转移29410人;预计全年劳务输出可达到95万人(次)。新农村建设进展顺利。八项实事工程已落实资金551700万元,超计划121524万元,完成投资458522万元,超计划29046万元。50个项目中,19项资金落实超过原计划,26项资金足额落实,农牧业技术推广示范、通话工程、基本医疗服务等项目已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其余项目进展顺利,年内有望如期完成。

      (二)工业经济持续增长,产销衔接良好前三季度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生产平稳增长,运输保障有力,产销衔接良好,经济效益稳步提高。1-9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223.38亿元,同比增长18.8%。工业经济运行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轻重工业同步增长,主要行业拉动作用明显。1-9月,轻重工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21.5%和18.6%,轻工业增速高于重工业2.9个百分点。有色金属、化工、冶金、非金属矿物制品、饮料制造和服装等七个行业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达到74.1%,拉动工业生产增长14个百分点。二是主要产品产量增长较快。其中,天然气增长35.0%,原煤增长54.0%,钾肥增长31.6%,粗钢增长48.8%,钢材增长45.9%,生铁增长84.3%,水泥增长18.7%,纯碱增长46.3%,中成药增长64.5%,乳制品增长232.0%。三是工业产销衔接良好。1-9月,全省工业产销率达96.8%,比上年同期提高0.86个百分点,其中重工业产销率为97.2%,提高0.92个百分点;轻工业为91.6%,提高0.12个百分点。四是企业经济效益水平有所提高。1-8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88.09亿元,增长14.1%。大型企业实现利润不断攀升,1-8月全省9个大型企业全部实现盈利,其利润额为76.38亿元,增长6.6%,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86.7%。五是运输保障有力。1-9月完成铁路货物发送量1302万吨,较去年同期增长34.8%,增幅为多年来同期最高,已完成年度计划1500万吨的87%,钾肥、石油、煤炭等重点大宗物资运输得到保障。(三)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增长,重点项目进展顺利1-9月,全省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87.45亿元,为年度投资计划的80.72%,同比增长16.9%,比上年同期提高2.8个百分点,预计全年能够完成480亿元的目标。前三季度全省投资主要特点:一是项目在建总规模持续扩大。虽然中小型项目个数有所减少,50万元以上项目比去年同期减少75项,但在建项

      目总规模达到1237.4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6%,有力地拉动了全省投资的持续增长。二是产出性项目增长较快。1-9月工业完成投资180.39亿元,增长23.23%,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46.6%,比上年同期提高了2.42个百分点。其中,能源建设完成投资78.25亿元,盐湖化工业完成投资26.59亿元,有色金属业完成投资25.58亿元。三是服务业投资增长迅速。1-9月,全省服务业完成投资162.24亿元,增长19.8%。特别是在青藏铁路开通和工业快速发展的带动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完成投资1.15亿元,增长3.53倍;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完成投资2.87亿元,增长43.4%。四是资金到位情况良好。截至9月底,全省本年内到位资金385.97亿元,加上上年结余到位资金总量达到39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71%,到位量超过投资完成量。其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到位47.01亿元,增长2.84%;国内贷款到位60.69亿元,增长3.24%;利用外资到位6.27亿元,增长1.83倍;自筹资金到位207.28亿元,增长35.43%,占本年度到位资金总量的52.6%,说明我省经济的自我投入发展能力在不断增强。此外,基础设施和房地产投资平稳增长,基础设施1-9月完成投资142.36亿元,增长5.61%;房地产完成投资30.98亿元,增长7.4%。

      重点项目进展顺利。截至9月底,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23.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8%,为全年计划任务的64.5%。25个续建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00.1亿元,其中,西海火电厂机组已全部投运,西台吉乃尔湖锂钾硼资源开发、三江源(巴塘)民用机场、青海省国际藏毯城、330千伏湟源-乌兰-格尔木输电线路等项目已完成年度计划投资任务,绿草山至黄瓜梁、格尔木至老茫崖公路主体已贯通,20万吨高纯硅铁项目预计年内可基本建成投产。23个计划新开工项目有18个项目开工建设,累计完成投资23.1亿元,其中,聚乎更矿区二井田、贵德至大武公路项目已完成全年投资任务,1.6万吨金属钠项目预计10月底前试

      生产,原子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主体已封顶,其余项目正在抓紧实施。(四)财政增收形势喜人,居民收入快速提高全省财政收入继续保持了今年以来的较高增幅,增收形势喜人。1-9月份,全

      省一般预算收入完成85.35亿元,同比增长36.1%,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42.09亿元,增长36.9%,分别完成年度预算的90.6%和88.9%,预计全年一般预算收入将超过百亿元大关。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累计完成163.39亿元,同比增长32.4%。

      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受去年下半年增资拉动翘尾和今年新调资政策等因素的影响,1-9月,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194.85元,同比增长15.98%,增幅比去年同期高10.58个百分点,为近年来的较高增幅。农村由于外出打工人员不断增加和农村低保启动、支农资金增加等因素的拉动,1-9月农牧民人均现金收入为2046.14元,同比增长19.63%,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6.88个百分点。其中,工资性收入增长34.64%;家庭经营现金收入增长9.16%;转移和财产性收入增长31.68%。

      (五)消费市场繁荣活跃,金融形势良好二季度以来,各项大型商务、体育和文化活动的举行带动了我省消费品零售额的快速增长和旅游人数的大幅增加。19月,全省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7.75亿元,同比增长15.5%,这一增速是近几年比较高的。其中,市的零售额104.25亿元,增长19%;县的零售额28.68亿元,增长8.2%;县以下的零售额14.82亿元,增长7.8%。旅游业发展态势良好。到9月底,全省共接待国内游客897.07万人次,同比增长23.4%;接待海外游客4.6万人次,增长18.8%。旅游总收入41.67亿元,增长33.3%。全省金融运行良好,存贷款余额同步增长。截至9月底,全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1052.6亿元,较年初增加155.84亿元,同比增长30.38%;各

      项贷款余额833.22亿元,比年初增加110.05亿元,同比增长18.17%。短期贷款增长较快,其中工业短期贷款比年初增加19.82亿元,说明我省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速度加快,短期流动资金紧张状况有所缓解。1-9月,全省现金累计收入1395.69亿元,现金支出1444.77亿元,收支相抵累计投放货币49.08亿元,较去年同期有所减少。

      1-9月份,我省对外贸易实现进出口总额4.4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4%,其中,出口2.72亿美元,下降20.1%;进口1.71亿美元,增长1.24倍。出口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铝锭等产品出口受到较大影响,虽然藏毯、铝合金制品、机电、农畜产品等特色产品出口逐渐形成规模,但在短期内难以弥补铝锭等产品出口下降形成的缺口。

      (六)和谐社会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高解决民生问题的“八项实事”取得较大进展。全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22.92万农牧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人均增加补助300-400元。海东、环湖三州建设标准化卫生室1185个,青南地区106所乡镇卫生院配备了流动卫生服务车,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条件得到改善。全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正式启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已覆盖全省农村牧区,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截至9月底,参合人数达到317.96万人,增长8.5%。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12万平方米,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开始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截至8月底,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9万人,“4045”人员实现再就业0.2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控制在4.5%的年度调控目标以内。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规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工作,截至8月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为21.6万人,月均补差102元。进一步健全了职工收入和企业效益协调增长机制,完善了企业职工保险制度,截至8月底,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人数达到64.6万人,同比增长6.2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66.96万人,增长6.24%;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到34.5万人,增长4.55%。

      一批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项目顺利实施,社会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继续得到加强。预计年底“两基”人口覆盖率比去年增加5.2个百分点,达到93.5%;高中阶段入学率增加5个百分点,达到60%;11所县级综合医院、236个乡镇卫生院以及5个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建成投入使用;全省广播、电视覆盖率分别达到88%和93.5%。

      二、当前我省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总的来看,今年以来我省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GDP、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等指标都好于预期,这些都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有可能对全年目标的顺利完成造成不利影响,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一是工业经济持续增长的困难增多。从宏观政策层面来看,前三个季度央行连续五次上调基准利率,七次上调准备金率,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将会对我省金融机构贷款投放产生较大压力,企业资金流趋紧、融资难度加大。同时,按照国家在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铅、锌、铜冶炼等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我省限期内要淘汰一批钢铁、电石、铁合金、焦化、水泥生产能力,将对我省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工业增长产生一定影响。从市场层面来看,原材料价格普遍上涨,自今年3月份起,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涨幅开始低于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涨幅,企业开始“高进低出”,影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1-8月我省企业利润增幅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2.9个百分点。电力、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还将陆续调整,市场、价格不确定因素增多,多数企业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的压力不会在短期内消失,将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二是居民消费价格高位运行,完成全年调控目标难度很大。今年以来,受国内

      外市场波动及去年调价翘尾因素的影响,加上运输等中间环节服务价格上涨,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一直高位运行。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城镇低保人员发放了生活补贴,并加大了物价调控和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了政策性调价项目的出台,确保了群众生活的安定。1-9月,全省居民消费价格累计上涨5.6%,比去年同期高4.5个百分点,比全国水平高1.5个百分点,超出全年控制目标2.6个百分点。涨幅较大的仍然是食品类价格和居住类价格,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11.8%(9月上涨17.6%),为近年来最高涨幅,影响居民消费价格上涨3.7个百分点。预计第四季度影响价格上涨的翘尾因素将有所减弱,粮油价格趋于稳定,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会有所回落,但受成本影响以及节日期间的需求拉动,我省肉禽蛋菜等副食品价格下降空间不大,初步预计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总水平在5.8%左右,难以完成全年调控目标。同时,考虑到今年我省暂停了一些政策性调价措施的出台,这也使得明后年物价上涨的压力增大、调控难度加大。

      三是节能减排压力依然较大。今年以来,我省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在资金引导、项目带动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坚决关停了一批高能耗、高排放和低效率的小钢铁、小水泥、小硅铁等企业,对一些重点企业实施了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1-9月,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从全年来看,在今年工业占GDP比重持续增加的基础上,万元GDP能耗仍然可望基本完成年度目标,这也是近年来我省万元GDP能耗首次出现下降。但由于前期欠账较多,要完成“十一五”国家给我省下达的节能指标难度依然较大。从减排来看,国家环保局审核同意的我省2007年减排目标为:COD需消减3861吨、SO2需消减8962吨。上半年,我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实际减排量为499.9吨和3633吨,与全年目标还有不小差距。下半年将有许多新的重化工类项目投产,因此,要完成全年的减排任务,难度仍然较大。

      四是农资价格上涨过快,给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增收带来不利影响。1-9月,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平均上涨6.8%,比去年同期提高5.4个百分点。8月份同比上涨9.3%,创近年来涨幅的新高。其中,涨价较高的有饲料、产品畜、机械化农具、农用机油,当月分别比去年同期上涨6%、128%、5.4%和5.8%,尤其是产品畜价格涨幅超过1倍,直接影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总水平上涨5个百分点。部分农资价格偏高,导致农牧业生产成本上升,无论是对当前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增收,还是对明年农牧业生产的准备工作都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做好第四季度经济工作的建议四季度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继续搞好经济指标的监测和调控,检查对照重点指标完成的时间进度,监控好GDP、工业增加值、投资、价格、节能减排等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尤其是要解决好影响全年目标完成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一些未达到进度要求和完成预期目标有困难的指标,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全年主要调控目标的顺利完成。(一)加强后期指导,确保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一是抓好后期农牧业生产。认真搞好秋季打碾和复种作物管理,重点搞好种子收购、调运和储备。抓好秋季温棚生产,实现当年建棚、当年种植、当年见效。加强畜牧业生产的饲放管理,减少牲畜损亡,提高出栏率。抓好牲畜抓膘配种、草原鼠虫害监测灭治、青南牧区饲草料贮备和草原防火工作,确保牲畜安全过冬。继续扩大“西繁东育”和“自繁自育”工程实施力度,扩大牛羊贩运育肥和羔羊出售规模。二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畜产品销售。农牧、供销合作社、工商、交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为农畜产品流通提供支持平台,指导和帮助农牧民及时掌握和了解市场信息,保证农畜产品“绿色通道”通畅,解决好农畜产品“卖难”问题,及时掌握明年农牧业生产市场信息,及早着手搞好明年备

      耕春播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认真贯彻促进农牧业生产的相关扶持政策。继续落实好国家扶持生猪生产、支持规模化养殖、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格、农畜产品免费强制免疫等方面政策措施,探索建立符合省情的农牧业保险制度,保证各项支农、惠农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对化肥、饲料、产品畜等重要农资的价格监管,采取切实有效手段,抑制住农资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四是认真组织实施好2007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八项实事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整合现有各类资金,匹配使用、整体推进,以着力解决农牧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为重点,继续实施生产设施建设等新农村建设“八项实事工程”。对目前资金尚未全部落实的5个项目,各部门要加大资金争取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资金足额落实。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工程实施进度,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建设项目,确保工程建设一个,成功一个,群众受益一个。五是做好劳动力输出的相关服务工作。继续实施“阳光工程”,认真搞好农牧民技能培训,完成年内培训农牧民60万人(次)以上的任务。做好外出农民工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力度,严防“两节”期间发生新的拖欠,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全力以赴抓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确保全年目标的完成一是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全年投资任务的完成。按年初确定的目标抓紧剩余时间,强化效率观念,加快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引大济湟、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绿草山至黄瓜梁公路、兰青铁路增建第二线、西宁至官亭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续建项目,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抢工期、抓进度,确保完成今年投资计划;20万吨高纯硅铁、330千伏湟源-乌兰-格尔木输电线路等收尾项目要抓紧验收交付使用,早日发挥效益。对目前尚未完成前期工作的拟开工项目,要集中力量,落实责任,逐个协调,尽快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善征地、资源配置、环保等相关手续,促使项目尽早进入建设阶段,为明年投资的

      平稳增长奠定基础。同时,要继续做好项目实施的相关服务工作,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协调,积极推介项目,协调配合项目的评估、审贷等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已签约招商引资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督促项目尽早付诸实施,巩固今年各项招商洽谈活动的成果。

      二是继续做好国债和专项资金争取工作。特别是抓好今年已上报国家,但尚未落实的项目和资金,有关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联系和衔接,生态、水利、交通等重点领域的骨干项目要专人负责,确保全年争取的国债和各类专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去年。抓紧做好《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黄河上游龙羊峡以上河段水电开发规划》、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西宁曹家堡机场二期改扩建、格尔木至敦煌铁路等重大规划和项目的前期工作,尽快落实项目审批条件,为项目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三是认真做好项目的筹备和谋划,为明年经济工作打好基础。明年国家资金安排的投向和重点将集中在农业农村发展、义务教育、公共卫生、重大基础设施、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等领域。因此,要及时根据国家政策的新动向,结合我省各类专项规划,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完善项目工作思路,抓紧开展2008年的项目筛选和计划草案编报工作,并与重点领域的项目资金争取工作相结合,尽快分解任务,突出抓好藏区发展、新农村、和谐社会、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领域项目前期工作,加快进度、提高质量,及早着手、争取主动,力争2008年国家在上述领域对我省有更多的倾斜。

      (三)搞好综合平衡和生产调度,确保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经济运行效果和质量的监测,强化对工业生产的协调和生产要素的综合平衡。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走向,积极灵活应对政策、市场变化以及电力、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的调整,及时提出有效措施,防止工业经济运行出现大起大落。继续执行好重点企业按月排产、按旬调度制度,指导重点

      企业合理安排检修计划,使重点企业设备检修时间与全省经济运行相协调。密切关注兰青铁路新增二线和西格段增建二线两个项目实施对我省铁路运输的影响,合理安排好工程进度与运输生产,千方百计增加货运能力。进一步调动企业扩大公路运量的积极性,继续抓好公铁分流工作。全面监测掌握企业产运销衔接状况,加强与铁路部门的协调沟通,保证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输需求,力争在全年1500万吨计划指标的基础上超运300万吨左右。积极引导企业做好原材料、燃料等的储备,加强大型重点企业的物资调运,提前做好应对明年年初运输高峰的准备。

      突出抓好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的培育工作,增强工业增长的后劲。重点抓好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一期、二期,碱业二期,西台锂钾硼资源开发,肯德可克铁矿等循环工业项目的实施工作,力争早日投产运营,使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取得新进展。切实抓好平安高精铝、1000吨单晶硅开发等续建项目建设进度,对年内已形成产能的庆华集团乌兰煤化工工程焦化一期、青海铝业2.3万吨阴极等项目要搞好跟踪协调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今年乃至明年工业增长打好基础。在抓好续建工业项目建设的同时,督促和配合项目业主做好庆华集团120万吨球团、青海盐业盐化综合利用等项目的前期工作,抓好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争取明年再开工一批对全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为我省工业的持续增长奠定项目基础。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工业项目的前期投入,搞好相关行业政策的研究,及时调整相关专项规划及项目前期思路,强化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导向性,增强我省工业项目投资和布局的针对性、前瞻性。

      (四)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好《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7]42号)。各部门要结合职能制定好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将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资源性产

      品价格改革特别是环保收费改革、差别电价、节能发电调度、可再生能源加价、烟气脱硫加价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调控政策。同时,将全省目标分解,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2008年对地区、有关厅局和重点企业的考核目标中。二是搞好重点企业、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大重点节能减排工程的实施力度,对高耗能、高排放的重点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节能减排工程时间表,督促尚未上脱硫装置的火电企业尽快建设脱硫装置。要确保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六户重点企业和省上确定的24户高载能企业今年节能指标的完成;重点监控好18家国控COD重点污染源和33家国控SO2重点污染源,为全省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加快西宁第二污水处理厂、城南污水处理厂、西钢工业废水处理、桥头铝电脱硫设施等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进度,为今后节能减排打好基础。三是继续加大对落后生产力关停并转的力度。下决心对小钢铁、小水泥、小硅铁等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并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按照国家要求按时完成桥电2台5万千瓦、西部矿业锡铁山分公司3台0.6万千瓦等机组共计14.2万千瓦的关停任务。同时,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07]25号)规定,加强对新上项目的用能审核,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准入关。

      (五)认真抓好价格的监测、监管和调控一是加强对粮食、食用油、肉禽蛋菜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监管,制定和落实应对价格进一步上涨的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对措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范和遏制局部地区、个别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带动价格总水平的过快上涨。继续从严控制政策性调价项目的出台,尤其是事关群众生活的调价项目年内一律不予出台。二是积极组织肉禽蛋等货源,确保市场供应。适当增加储备粮、油、肉的投放,确保节日期间各类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方式,保证省内大中专院校食堂猪肉等主要副食品的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三是积极落实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政策。按时足额发放临时性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众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同时研究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挂钩的长效机制。四是紧紧围绕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和市场监管力度,继续整顿价格秩序,规范教育、医疗价格和收费,严厉打击各种乱涨价、乱收费以及操纵市场、哄抬物价、牟取暴力等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加快建立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要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低保家庭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把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家庭。一是尽快完善保障方案。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用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并按住房困难程度轮候,逐步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城镇住房保障的配套政策措施,尽快开展低保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在11月底前建立起住房困难低保家庭住房档案。二是加紧购建廉租住房。购建廉租住房用地要优先提供,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要给予税收和金融支持。加快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改进和规范,逐步与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并轨。积极推进城镇旧住宅区、城中村和10户困难企业危旧家属区的改造和整治,在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适当配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三是在年底之前做好向城镇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发放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州(地、市)政府全面完成《青海省城镇廉租住房2007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七)扎实做好事关群众利益的各项工作一是完善并落实好社会保障和援助制度。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民生工程的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切实落到实处。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收入和企业效益协调增长机制,继续推进城镇基

      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等向个体私营企业扩展,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重视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社会弱势群体的冬季取暖问题,继续对社会特困群体发放取暖补贴。做好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的监督管理,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和资金,保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恢复生产有资金。在全社会范围内继续广泛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组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联系困难户,有针对性地做好帮扶工作。二是贯彻好扩大就业的各项政策。切实落实好财政投入、小额贷款、免费培训、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多渠道引导和支持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人员到农村牧区基层单位和民营企业工作以及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异地就业,力争城镇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三是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认真组织好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突出重点,落实好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景区、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抓住国家研究解决青海藏区发展问题的历史机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按照国家相关部委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全面部署,结合部门和地区实际,重点加强藏区特色产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解决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等领域的政策措施、项目布局的研究。要积极配合中央部委来青调研工作,从人员、经费、车辆等多方面予以保障,合理安排调研线路,确保调研工作顺利完成。要高度重视,突出做好与调研组和国家部委的衔接和汇报工作,客观、准确反映我省藏区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需要国家支持解决的主要领域、重点项目和配套政策,争取国家更多、更好的倾斜和扶持政策,为我省特别是藏区的近、中、远期发展奠定基

      础。

      

      

    篇十四: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学习贯彻情况汇报(一)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把党员干部和

      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各级党组织按照州委《关于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学习宣传工作方案》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实践自觉、纪律自觉,精心组织实施,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热潮。

      精心组织学习研讨。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各级党组织把学习党代会精神作为中心内容,制定系统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代会精神。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学、各级党组织系统学、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的生动局面。全州各级党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和集中学习160余次,组织党员干部聆听省委宣讲团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宣讲报告会3场。在州委中心组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交流研讨会上,8名州级领导干部作了交流发言,27名州县级领导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开展党员干部轮训。州委宣讲团分6个专题,从“省党代会的主题、主要成果和报告起草过程”“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关于青海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奋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四个方面详细解读省党代会精神,在全州县、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举办主题鲜明、内容深刻的轮训班20批次,参训人员751人,撰写心得体会1200余篇,开展辅导讲座130场次。帮助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会议精神。

      集中组织宣传宣讲。州、县两级巡回宣讲团围绕省十二次党代会以来取得的显著成就、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乡(镇)、村(社区)、寺院、学校、企业、军营等,面向基层党员、干部和农牧民群众,以“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为主题,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教活动60余场。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果洛的美好前景鼓舞凝聚群众,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党代会精神的理解和把握。

      党代表宣讲党代会精神。州出席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22名代表,发挥从“会上负责”到“会后尽责”作用,结合各自所在部门、分管工作、从事领域,利用中心组学习、集中轮训、交流研讨、举办报告会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宣讲40余场(次),将党代会精神传达到身边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中去。

      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基层党支部以“三会一课”“党员上讲台讲党课”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讨论500余次,讲党课600余场,提高对党代会精神的宣传解读能力,帮助和引导基层党员和牧民群众加深对党代会精神的学习和理解。

      深入开展阐释解读。约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紧紧围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主题、重大意义和过去五年的辉煌成就及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发展任务列出一批重点选题,组织开展研究阐释,撰写阐释解读文章和研究成果35篇,全面深入解读党代会精神。同时,积极向省级主要媒体组织推送重点稿件,大力宣传我州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推进“四个转变”的重大部署、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新闻报道。《果洛新闻联播》以《学习形式多样,贯彻求真务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在果洛落地生根》为专题播报藏汉新闻42条,《果洛报》刊发全州上下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生动实践和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对贯彻落实好党代会精神的体会文章151篇。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准确理解党代会报告的新思想、新观点、新部署。同时,反映干部群众对党代会的热烈反响和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成效新进展。

      加强网上宣传引导。为牢牢把握广大干部群众对微信、微博、网站等新兴媒体的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充分利用“果洛手机报”、果洛新闻网、“果洛在线”公众平台等新网络媒体,开设“喜迎党代会”专题,及时刊发和推送新闻、优秀稿件280余篇,宣传各地区、各单位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新进展。通过推送好的评论文章,推广好的做法,传播好的经验为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学习贯彻情况汇报(二)省十三次党代会召开后,省林业厅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掀起学习的热潮,进一步明确全省林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会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推动林业工作实现新突破。召开会议传达学。5月27日下午,省林业厅组织召开全厅干部大会,学习传达了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厅党组书记、厅长党晓勇同志主持会议,全文传达了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并就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好党代会精神作出具体安排。要求全厅上下要把学习、贯

      彻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勇挑重担,真抓实干,算好“绿色账”、走好“绿色路”、打好“绿色牌”,在加快推进国土绿化、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带动农牧民就业增收、创新林业发展、转变低碳绿色生活方式上实现五个新突破。

      广泛动员集中学。连日来,各单位、各支部通过召开干部职工会议、党员学习会议等多种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学习党代会精神。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真正做到真学、真懂、真用。各支部书记带头宣讲、带头贯彻、带头落实。全厅均以单位或支部名义开展集中学习1次,实现了干部职工学习传达全覆盖。

      加大宣传带动学。积极创新宣传载体、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我省林业部门结合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发展所做的工作。各单位、各支部还通过向定点帮扶村开展宣讲的方式将党代会精神深入一线,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把党代会精神传达到扶贫村,营造了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浓厚氛围。

      创新特色引领学。省林业厅结合实际,通过开启“绿色大讲堂,人人讲党课”的学习模式,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6月8日,“绿色大讲堂,人人讲党课”第一讲邀请了省委宣讲团成员、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恩光作了以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主题的辅导报告。大家纷纷表示,用“绿色大讲堂”的方式宣讲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意新、方法活,特别是报告会结束后,

      

    推荐访问:青海省第十七次党代会刺激 青海省 党代会 刺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