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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产健康养殖与质量安全管理(下)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02 20:18:02

    (接上期)

    四、养殖过程管理

    (一)苗种放养

    1. 选择体格健壮,发育整齐,体表干净,活力强,对外界刺激反应灵敏的苗种进行放养。

    2. 苗种下塘前要对苗种进行严格的消毒,以防将病原苗带入养殖池塘。消毒的药物主要有高锰酸钾、漂白粉等,一般通过数分钟的水中浸泡进行消毒。

    3. 不同种类的混养,搭配要合理。混养不仅具有提高单位养殖水体效益和促进生态平衡的功能,而且具有保持养殖水体中正常菌群调节微生态平衡、预防传染病爆发流行的作用。

    4. 对于一些海水养殖品种,要调节好适宜苗种放养的盐度。当池塘的盐度不适宜时,可在池塘一角用竹杆、尼龙薄膜等围成一个适宜苗种放养的小区,并在尼龙薄膜上刺一些小孔,先将苗种放入围栏的小区里,使其慢慢过渡适应池塘的盐度,以提高苗种放养的成活率。

    5. 要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选择适宜的放养时间,特别是在春季,一般池塘水温偏低,放苗时间选择不当,可能造成大量苗种死亡。另外,在一些地方可能还要考虑到容易发病的季节和台风等因素。

    6. 放养苗种前要对池塘水质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检测,确保达到苗种的适宜要求。

    7. 苗种的放养密度要根据不同养殖品种、池塘环境及养殖技术等确定。放养密度适当,个体发育整齐,增重倍数大;放养密度过大,个体发育慢,增重倍数小。池塘增氧机械配套齐全,养殖密度可增加,一般情况下:无增氧机械,则亩产量控制在300公斤以内;亩0.3千瓦增氧机械,产量控制在700公斤以内;亩0.6千瓦增氧机械,产量控制在700~1000公斤;亩1千瓦增氧机械,产量控制在1000~1500公斤;亩1.5千瓦增氧机械,产量控制在2000~2500公斤。

    (二)饲养管理

    1. 调节好水质

    平时要随着养殖对象的增长,搞好水质调节工作,适时向养殖池塘加注新水,逐步加深水位。一般每隔10~15天注水一次,每次加深5~10厘米。3月份以前,因水温较低,鱼体尚小,池水不必太深,水深保持 1米左右为宜,这样有利于提高水温和培肥水质。以后随着水温逐步回升,池水也需逐步加深。从 7月份起,直到年底,水深应加深至 2米以上,保持最深水位,这样有利于防止水温过高,扩大鱼类活动范围。

    在养成期,应维持养殖池塘的环境稳定,确保水质符合无公害养殖水质条件。通常情况下养殖水质应维持在一定水平,当水质状况如水色、理化指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采取换水的方式或使用化学药剂,调节水体的pH值、氨氮、硫化物、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溶解氧等指标,以维持养殖环境稳定。当温度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适当进行加减水,调节水温。通过水色观察,可粗略判断单胞藻的种类和数量,适量的单胞藻不但能调节水环境,也是较好的开口饵料。水不够肥时,可通过在养殖池塘加入适量营养盐或肥料的方式,促进单胞藻的生长。在气压较低的天气或阴天时,可适当打开增氧机,增大水中的溶解氧,防止发生浮头现象,以免养殖对象的抵抗力和抗逆能力下降。

    2. 科学投喂

    本着促进养殖对象快速生长、节约饲料成本、保护环境的目的,确定投喂次数。不同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日投喂次数和每次投喂的饲料量有所不同,应根据具体的养殖品种、养殖模式来确定饲料的投喂数量。

    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全年饲料的用量。计算公式: Q=PrKA,式中:Q为某种饲料全年的用量(公斤);P为池塘的投饵鱼产量(公斤/亩);r为该种饲料的搭配比数(%);K为该种饲料的饲料系数;A为鱼池总面积(亩)。 一年中各月的投饵计划,主要根据各月份的水温、鱼类生长情况和饲料供应情况来制定。因为鱼类是变温动物,摄食量显著地受水温变动的影响。同样体重的鱼,在适温范围内,水温越高,摄食量越大,因此,投饵率是随水温升高而增加;而在同样的水温下,一种鱼的适宜投饵率又有随着个体的增长而减少的趋势。一年之中的投饵工作应掌握“早开食,晚停食,抓中间,带两头”的投喂规律,即将全年的各种饲料主要集中在6—9月鱼类摄食旺盛、生长最快的季节投喂,6月份以前9月份以后投喂饲料的比例则较小。每日的实际投饵量,主要根据季节、水色、天气和鱼类摄食情况而定,具体做法可根据以下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适当增减。

    每次饲料的投喂量,颗粒饲料以投饵后15~20 分钟内吃完为适度;糊状饲料以每次投饵后1小时内吃完为适度;青饲料以当天吃完为适度;贝类饲料以下次投饵前吃完为适度。通常天气晴朗,水中溶氧量高,鱼群摄食旺盛,应适当多投;反之,天气闷热,水中溶氧量低,鱼群食欲不振,而且残饵腐败快,容易使水质变坏,应少投或不投。池塘水质清爽,鱼群摄食旺盛,应多投;水质不好,过肥、过浓,鱼群食欲不振,应少投;水质很坏,鱼群已浮头时,应禁止投喂。

    饲料的投喂方法,投喂饲料实行“定时、定点、定量、定质”的原则。“定时”,即每天定时投喂饵料,一般要求每天上午8—9时投喂一次,下午3—4时再投喂一次;“定点”,即每天在固定的场所投喂饵料;“定量”即每天的投饵量要相对稳定,不可忽多忽少,每天投饵量为池中吃食鱼总体重的5%左右;“定质”,即要求投喂的青饲料及动物性饵料不腐败不变质,精料无霉变。投喂饵料时,应遵循“先粗后精”的原则,即先投喂青饲料,让草鱼、鳊鱼等草食性鱼类先吃饱,然后再投喂精料,投喂量以投喂后2小时内吃完为宜。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过期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中使用的促生长剂、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抗氧化剂或防腐剂等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规定;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的药物来防治疾病或促进生产。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饲料添加剂的兽药。养殖无公害水产品使用的饲料卫生指标及限量参照NY5072—2002《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执行。

    专用于投喂加药饲料的投喂器具、运输工具和包装用品等在使用后,须经严格清洗,否则不能再直接使用;使用添加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时,需严格遵守饲料标签所注明的休药期;不能直接使用鲜鱼、冻鱼和动物内脏作饲料,如必须使用时,应保证新鲜、无腐败。动物屠宰场的废弃料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消毒处理。

    3. 加强巡查,注意应对

    每天要坚持早、中、晚巡塘3次,黎明时要注意观察池鱼有无浮头现象,日间要注意观察池鱼活动和吃食情况,傍晚要注意检查全天吃食情况,看看有无浮头预兆。到了夏、秋高温季节或天气突变时,还应在半夜前后巡塘,以便及时防止严重浮头现象。巡查中,如发现养殖对象有异常情况,极有可能是不良征兆,应及时进行水质监测、疾病诊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治疗措施。每日观察养殖对象的摄食和饲料利用情况,有助于及时调整投喂方式和增加投喂量,使饲料利用达到最大化。根据其生产特性定期测量和观察养殖对象的生长速度、生活习性,加强养殖管理。定期估测池内养殖对象数量,有助于调节投喂的饲料量,减少饲料浪费。

    4. 做好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水质常规指标的日常监测,应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确定日常检测指标、方法、频率、人员、记录等,并进行日常检测。池塘的清洁卫生工作容易被忽视,而许多鱼病都是因为池塘环境卫生不好,恶化了水质而引起的。因此,在平日巡塘中应随时捞除残草、剩饵、死鱼和其他杂物,以免污染水质;每隔10~15 天就要对食场和饲料台清理消毒一次,并采用漂白粉挂篓和结合泼洒生石灰的方法预防鱼病。实践证明,在鱼病流行季节,精养塘每隔半个月按每亩水面平均水深1米,用 20公斤生石灰兑水后全池泼洒,对预防草鱼的出血病和烂鳃病效果很好。

    (三)病害预警与安全用药

    1. 病害的预警预防

    病害防治是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关键。对于病害防治,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由于水产养殖的对象生活在水中,不易观察到水生生物疾病发生、发展的过程,而一旦发现已经是死亡的水生生物,有可能病害已经处于比较严重的状况。因此,平时要对水产养殖病害高度重视和警觉。在养殖过程中,生产单位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防止养殖水产品发生病害:①必要时,彻底清池;②维持良好生态环境;③投优质饲料;④采取隔离、消毒措施,对病死养殖对象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⑤适当进行药物预防。

    2. 安全使用药物

    当水生生物疾病已经发生,必须使用渔药、其他化学剂和生物制剂时,应请渔医诊断开具处方,开具处方人员应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生产单位用药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处方或产品说明书操作。生产单位发现养殖对象发生疫病或疑似疫病时,应及时向当地水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销毁、限制养殖水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为了加强养殖用药管理,避免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学剂,必须保持病害防治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发病时间、症状、处方、处方出具人签名、治疗效果等。另外,为了加强渔药与其他化学剂和生物制剂购买、贮存和使用方面的管理,在购买、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应保持以下记录:①购买和进出库记录,包括每一批购买物品的名称、供应商和生产商名称、批号、收货数量、购买日期、入库日期、产品有效期、贮存要求、用尽或废弃处理日期及相关的经手人签名等;②供应商名录,包括名称、联系方式、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准文号等;③使用记录,包括施用渔药或化学剂的编号、用药剂量和浓度、给药方式、疗程、停药日期等;④饲料添加药物记录,包括药物名称、掺药周期、投喂日期和休药期等。相关文件记录必须保存至该批水产品销售后2年以上。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按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具体要求,一是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二是规定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上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三是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四是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五是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使用的渔药应“三证”(渔药登记证、渔药生产批准证、执行标准号)齐全。

    五、建立养殖日志和产品产地标签制度

    养殖记录是养殖场质量管理的重要文档资料,必须保存好,不能凭个人记忆来取代数据和现象的记录。

    通过建立养殖生产和用药记录制度,不仅有利于养殖者掌握生产动态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生产效益核算,而且有利于养殖者掌握水质变化、病害发生情况、渔药和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便于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有效对策。同时,有利于加强对产地环境的管理,有效保护生产者的权益,有利于推动创品牌活动,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六、收获和运输

    养殖场应于捕捞前按照产品相应的行业标准要求,结合生产单位养殖环境和养殖过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部或部分指标的检测,对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采取隔离、净化或延长休药期等措施,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捕捞和销售。

    捕捞前,生产单位应保持对捕捞用具、盛装用具、净化和水过滤系统、运输工具等与养殖产品接触表面进行清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还应对冷藏设施、供水系统、制冰设备等进行检修和清洁。另外,捕捞前还应确保所有产品满足休药期要求。在捕捞过程中,宜选择合适的气候和时间,小心操作,防止收获的产品受伤。

    生产单位应规定养殖产品的贮存和运输要求,并确保捕捞后的产品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必须确保水和冰的安全性,产品冲洗用水标准应不低于养殖用水的标准:贮运用冰应符合行业标准SC/T9001—1984《人造冰》的规定。为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必须对每一批收获的产品建立标签,标签的使用方式应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标签的内容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为了确保养殖产品的质量,养殖生产单位应当保持捕捞前产品的检测报告。在收获、贮存和销售过程中,还应当保持以下记录:①捕捞记录,包括批号、产品名称、收获时间、收获地点、收获作业负责人、净化时间、承运人、装运时间、销售去向及时间等;②贮存记录,包括产品名称、交货人、批号、交货时间、贮存方式、销售时间、销售去向等;③有安全缺陷产品的控制措施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批号、存在问题、处理措施、纠正措施、负责人签字等。相关文件记录必须保存至该批水产品销售后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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