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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商业银行专利战略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0-27 14:06:02

    摘要:2002年曝光的“花旗银行在华中请商业方法专利”事件,敲响了国内银行对金融产品专利申请的警钟。面对外资银行进驻国内金融市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实施适宜的专利战略,加强对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对美国及国内商业银行专利申请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比的基础上,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专利的保护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因此,针对有关情况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专利;商业方法专利;专利战略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1-0105-06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A

    具有前瞻性的创新金融产品是银行发展业务、开拓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利器。外资银行不但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拥有优势,而且非常重视利用金融商业方法专利对金融产品实施保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大约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授予与商业方法有关的金融专利。1998年以前,相对于其他领域,金融专利的申请和授予都很少,在美国国内也未引起公众的注意。直至1998年,Sig-nature金融集团与道富银行就一项金融专利对簿公堂一案,确立了商业方法也能够被授予专利的理念,此后,金融专利的数量迅速上升。金融产品专利化不但可以使商业银行强化并提升服务能力,更能在同类产品中实现垄断且能通过授权使用获取额外收入,增加银行的收入。所以,重视金融产品的专利申请问题,建立并实施合适的专利战略,对我国商业银行增强竞争力、提升国际地位及其长远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都普遍缺乏专利意识,对利用专利制度保护自主研发的金融创新产品重视不够。直至花旗银行在我国申请金融专利一事被报道,才敲响了我国银行业保护金融产品知识产权的警钟。

    在中国,是否授予商业方法专利一直存在着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面对该方面法律上的空白和专利制度的不完善,我们非常有必要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对专利制度作出适时的调整,保护商业银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融创新。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中国正式启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此,我国商业银行更应抓住时机,提高全行业的专利意识,制定适应自身发展的专利战略。

    一、商业银行金融专利概述

    (一)金融专利

    金融专利,亦称为金融产品专利,是指金融产品拥有者对所拥有的金融产品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

    金融产品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技术服务为特征的金融服务产品,如运钞车、保险箱等;另一类则是以商业方法为基础的金融服务产品,如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票据清算系统等。第一类的金融产品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技术特征,根据专利法规的相关规定大多都可授予专利;而另一类则是以商业方法为核心的。

    (二)商业方法专利

    1 商业方法的内涵

    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方法或规则。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使得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系统有了密切的关联,计算机系统逐渐成为商业方法的依托。据此,对商业方法的内涵可作更进一步的解析,即借助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媒介实施的用于经营活动以及处理或解决财经事务的系统性技术方法或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商业方法类专利可归类于发明专利的范畴内。

    2 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明显地,商业方法本身由于其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畴,因此并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当花旗银行在中国申请商业方法专利一事被报道后,业内人士对其的可专利性提出了普遍的质疑。但中国在2001年颁布的《审查指南》中就已对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相关的可专利性客体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是发明的一部分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完全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这就需要按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应将该发明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应授予其专利权;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部分,则该客体是可专利的。由于商业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范畴,因此上述的判断原则适用于与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创造中。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商业方法都不能被授予专利,必须要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

    此外,商业方法要取得专利,除了必须符合上述原则判断下的可专利客体外,还必须符合专利的“三性”原则,亦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金融商业方法专利

    1 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含义

    金融商业方法专利,是指在金融领域内,对一些具有处理金融信息能力的装置或系统申请的专利,是商业方法专利的一个类别。一般包括:通过计算机辅助实现的管理、经营或运作一个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金融方法,金融产品的业务运作与操作技术,及计算机辅助实现的金融(财务)数据处理过程。

    2 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影响和作用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使得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正成为商业方法专利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这决定了银行业是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主要力量。据统计,在中国与银行有关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约占全部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的60%以上,虽然获得授权的数量极少,但亦可看出,商业方法专利对银行的发展,尤其是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和作用。

    由于专利具有垄断性的特征,因此通过运用商业方法专利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保护,可使创新者的创新成果得到有效的保护,对银行的业务和产品创新起到鼓励和促进作用的同时,更能在专利保护期内使银行独享该创新产品的市场。其他金融机构若想进入该专利技术领域就必须要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便使得专利成为银行可盈利的一种资产,亦使金融业务创新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刺激了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发展。

    目前,金融业竞争主要是在金融产品的开发和金融风险的防范方面。不少金融产品的开发者会为了抢占市场而贸然开展创新业务,缺乏充足的前期准备工作,容易诱发不同的问题,不利于金融市场的

    有序发展。通过专利的保护,产品的开发者就可在专利保护期内稳健地开发市场,大大降低了过于急切推广新产品所带来的风险,提升了竞争水平和有序性,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在美国,虽然不少的金融机构都已获得了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但许多专利权人出于扩大用户市场等多方面的考虑,使得授权专利实际应用的并不多。对于中国来说,商业方法专利更是一样新事物,外资银行出于对自身在中国的业务并未完全展开及中国金融市场目前的发展情况的考虑,即使在中国获得授权后也并未就商业方法专利问题贸然对中国的商业银行发起进攻。但从长远来看,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行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重点,外资银行在该方面的专利优势必定会直接威胁到中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此外,外资银行的专利战略往往是全球性的,这必然会对中国的商业银行进人国际市场造成阻碍。

    二、美国与中国商业银行金融专利状况对比

    (一)美国商业银行金融专利状况

    1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发展概况

    在法律上,美国已经把商业方法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畴之中。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颁布的《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中称“发明没有必要显示技术贡献的实际存在,而只需在技术领域内并产生一种实用的、具体的及有形的结果”,该指南使得许多与商业方法软件有关的专利得到了保护。1998年USPTO公布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更明确地将商业方法专利归类于美国专利分类的705类别内,该类别为数据处理,包括金融、商业操作、管理或费用,价格的确定。涉及金融的商业方法专利主要在第705/35——705/45类这11个类别中。其中第705/35是金融;705/36是证券投资组合的确定、计划和分析;705/37是关于贸易、投标方面;705/38是信贷过程及风险分析;705/39至705/45则涉及ATM网络及资信传递方面。可见,美国已基本上完成了金融领域中的商业方法专利的立法保护工作。

    早在1970年,美国便开始有了金融产品的专利申请,但直至1998年的Signature金融集团一案,美国才第一次以判例形式确认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1993年,Signature金融集团授权取得了“轮式金融服务数据处理系统”的美国专利权。之后,花旗等银行在获得Signature金融集团的许可下合法地使用该专利。道富银行因与Signature金融集团谈判失败而无法获得许可后,便向联邦地方法院提出该专利权无效的起诉。联邦地方法院一审认为商业方法不具实用性,故判决该专利权无效。Signature金融集团遂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1998年7月判决Signature金融集团的专利权有效,原因是认为金融业使用的软件,虽属于商业方法,但仍应与其他方法采用相同的标准审查,只要它能产生实用的、具体的及有形的结果,就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Signature金融集团与道富银行的这一案件,是专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适时调整,以适应金融领域中越来越多的商业方法创新。此后,美国金融机构便开始积极地申请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和授予量都快速增长。具体数字如表1。

    在美国,金融专利的持有人主要是国内的公司和个人,约占了总数的80%,其余则为外国公司持有。其中,花旗银行则是拥有最多专利的代表性金融机构。

    2 花旗银行的金融专利战略

    截至2005年2月,花旗银行在美国共申请了89项金融产品专利,其中,金融商业方法专利就有57件,是美国拥有最多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金融机构。基础专利拥有最高的价值,因当其被其他专利所引证时就能收取高额的专利使用费。所谓基础专利是指可被多种专利所印证的专利。花旗银行向来都非常重视基础专利的研究,“电子货币系统”就是它所拥有的一种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基础专利,被引证的次数已高达84次,为花旗银行带来的了非常庞大的收益。

    自1992年开始,花旗银行便开始在中国提交有关金融产品专利的申请。2002年,“花旗银行在华抢注19项专利”事件在中国被报道后,震惊了中国金融业界,触发了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专利的重视。根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检索数据,可知,花旗银行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已达到24项。其中,电子货币系统(92113147.X)、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系统的方法(96191072.0)、有限域离散对数密码系统的割圆多项式结构(97182092.9)分别于2002年12月18日、2003年1月1日及2007年7月11日已获得了授权。具体的专利申请如表2。

    从表中可见,花旗银行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大多是一些价值高、有前瞻性的金融服务系统和方法专利,且全为发明专利。其中大部分都是与网上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方法和系统,如“电子货币系统”、“用于在账户之间传递资金的面向用户的自动系统”、“执行信贷与负债申请的联机审批系统和方法”等,这些基础性的银行网络结算系统若被授予专利,必然会对中国商业银行今后在创新网络金融产品、开拓市场方面造成一定的阻碍,受制于花旗银行。花旗银行在网上银行业务取得优势,就可抵御中国国内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多、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从而赢得市场。

    花旗银行在中国申请专利,体现出其“产品未到,专利先行”的专利战略。作为最大的国际银行集团,花旗银行在金融产品和工具的研发上有着资金、技术和人才等多方面国内银行难以比拟的优势,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综合金融服务,竞争能力强大。加上金融专利的保护,使得花旗银行在网上银行业务中具有垄断优势。

    (二)中国商业银行金融专利状况

    1 中国商业银行申请专利概况

    花旗银行在中国抢注专利事件触发了国内银行业对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加快了银行专利的研究和开发步伐,国内银行的专利申请数量快速增加。2002年至2006年期间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31件,占2006年以前总量的62%,在申请总量上已超越了外资银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检索的数据,截至2009年4月5日,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专利申请数量如表3所示:

    可见,国内商业银行的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增加。其中,中国工商银行最为突出。工商银行于2006年底前的专利申请总量为109件(发明专利53件,实用新型专利49件,外观设计专利7件专利),现申请总量已达到了194件,尤以发明专利的数量增加最为明显。工商银行于2006年底前的53件发明专利申请当中就有30多件属于商业方法专利,如“一种远程数字监控系统及其传输方法”、“一种金融电子票据方法及系统”、“一卡双账户银行卡处理装置和方法”等,如今其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更是接近百件。表明了工商银行的创新能力和专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专利战略体系得到了落实,在商业方法专

    利申请方面更是走在国内银行业的最前方。其他的国内商业银行在专利申请方面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如建设银行,其专利也有81件,而发明专利就有75件,占其专利总数的92%。

    国内商业银行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表明了国内商业银行专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尤其是从发明专利数量的增加,可看出国内商业银行自我创新能力的增强。

    2 中国商业银行专利保护的不足

    虽然,中国商业银行相对于以前来说,在金融产品的创新和专利保护工作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但相比起美国等外资商业银行来说还是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得到有效的改进和发展。

    第一,专利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目前,在我国的银行业中,专利保护的意识都普遍较差,从管理层到普通员工对银行专利及其保护策略都缺乏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专利保护意识薄弱和专利战略的缺位,导致了中资银行未能主动地运用专利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成果,打击了银行创新的积极性。相比之下,美国商业银行专利战略起步早,对金融专利的研究和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视和完善。他们意识到完善的专利制度是金融创新的助推器,所以,从管理层到普通员工都普遍具有强烈的专利意识,知道该如何利用专利制度来保护自主研发的金融产品,以促进银行的发展。在美国,不少的商业银行已树立起“产品未到,专利先行”的经营理念。像花旗银行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中国申请专利就是其实施全球专利战略的一部分。

    第二,发明专利申请不多,且技术含量不高。中国商业银行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较以前已经有了明显的增加,但从总体来说,存在着申请个体和结构不均的问题。目前,工商银行专利申请的数量及成效是最为明显和突出的,而其他中资银行的情况则相差较大,有的银行连一项发明专利申请都没有,申请个体明显不均。在这些已申请的发明专利中,相较之下技术含量高的并不多,很多是一些像自动捆钞票机、自动打结机等缺乏独创性、基于银行传统业务的发明,出现申请结构不均的情况。而像花旗银行,它在中国所申请的发明专利都是结合了当今先进的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金融服务系统和方法,具有很强的前瞻性且商业价值非常高,是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技术基础,使得花旗银行在网上银行业务中掌握了主动权。这就反映出国内银行业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还不能对客户日益增加的不同需求设计和研发出具有针对性的方便、高效的产品。

    第三,没有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缺乏统一有效的指挥。在美国等外资银行中通常都会设有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来负责系统内的专利研发保护和专利战略规划的工作。以花旗银行为例,其专利保护的具体工作是由总部的战略发展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的,一方面要负责银行系统的专利研发保护工作,另一方面是要关注银行同业间的专利申请动态,对同业申请专利所公开的资料进行相关的研究工作,进而明确自身的研发方向。与之相比,中国的商业银行则缺乏对专利进行专门的管理,水平较低。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专利申请当中,大多是以分行、支行或银行所属的其他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没有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来负责全系统专利保护的统筹规划。亦由于这样,使得银行所存有的专利得不到有效地维护和整理,造成不少专利处于失效、即将失效等状态,严重影响到专利的实施与保护。专利管理机构和专利战略规划的缺失,使得国内的商业银行缺乏对专利信息的跟踪、监测与分析,阻碍了专利保护水平的提高,同时,这也使得系统内重复研究的机会大大增加,浪费了银行的资源。

    第四,缺乏专利研发的有效激励机制,制约了专利研发和保护的积极性。外资银行专利技术的研发及保护工作起步早,拥有较为全面的专利战略,重视对专利研发工作的投人,大力鼓励员工开发新技术并对研究成果及时申请相关的专利保护。同时,制定了合理、全面的利益分配办法,提高了员工创新的积极性,激励机制相对健全。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员工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对职务发明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专利法》亦有作出相关的规定和说明,但在实际的分配当中,个人所得的收益是非常少的。银行对员工的创新发明没有有效地激励措施,这就很大程度地制约了员工创新发明的积极性。

    三、中国商业银行专利保护的策略与建议

    (一)中国商业银行专利保护策略

    1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专利战略

    所谓商业银行金融专利战略是指为了银行的长远利益和发展,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银行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并保持自己技术优势的深层次、全局性谋略。具有技术性、法律性、保密性、地域性等特点。

    商业银行金融专利战略对整个银行业的发展和水平的提高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中国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专利战略发展的研究,尽快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实际情况的专利战略。

    2 中国商业银行专利战略实施策略

    (1)专利检索。专利文献蕴含着巨大的专利信息,最近的专利文献更是反映着当今科技的前沿,是最新、最快、最可靠的技术信息来源。通过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和分析,可以使我们了解到国、内外在该领域的技术发展情况和动态,了解竞争对手的技术水平和研发实力如何,从而制定、调整本银行的技术研发和市场发展方向。同时,亦能起到避免重复开发、吸取对手经验的作用。所以,银行应设立专管部门,专人负责在研发前对该技术领域内的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分析,为研发的开展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2)专利研发。通过检索专利文献明确了银行的研发发展目标后,就应开始制定相对应的研发策略。基本专利对银行的技术水平要求较高,投入资金较大。由于中国商业银行目前的技术水平还不是太高,因此可采用围绕基本专利建立外围专利网的研发策略。这不但能对原来的基本专利起到反限制的作用,且投资较少、研发周期较短,满足了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在银行技术较为成熟的领域,则可以采用与其他科研机构共同开发的方法,在共同分享收益的同时亦能共同分担风险。

    (3)专利申请。对于商业银行所研发出的金融产品,是否全要申请专利,何时、何地及申请何种专利都要进行周详的考虑。对金融产品进行专利保护,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成本,所以银行应该对那些实用性强,能够为银行打开和占领市场的产品申请专利保护,而对那些技术暂时还不够成熟,市场发展前景尚未明朗的产品采取申请专利以外的方式来保护,如:定期公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等,使其不再具有新颖性从而破坏竞争对手申请该专利的可能。我国的专利申请授予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当银行决定了对一项金融产品申请专利进行保护时,就应尽快办理申请的有关事项,避免被对手抢先一步。专利权仅仅在授权国内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因此银行要根据自身的实力情况和发展方向选择适合的专利申请地域。像国内实力较雄厚

    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较多且在海外上市的,则应考虑像花旗银行般采取全球专利策略,积极开拓国外市场,而一些规模较小的区域性银行则应以国内申请专利为主。

    (4)专利实施。金融产品获得了专利保护后,金融专利就成为银行的一种无形资产。银行作为权利人,应好好使用这种无形资产,尽可能地增加银行的收入。银行除了可把专利运用到银行业务,取得经济效益外,还可以通过授予其他金融机构使用该专利的权利,收取相应的权利使用费,获得额外的收益。此外,银行还可凭借自己所拥有的专利与其他专利的权利人进行交叉许可,获取自己所需的技术,减少引进或研发的成本。

    (5)专利保护。当金融专利受到他人的侵害时,银行必须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要经常关注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情况,经常进行专利检索,收集对手侵权的证据,及时提出侵权警告。必要时更可提起专利诉讼,以打击对手维护自己的权利,确保市场优势。亦可在合适的时候向侵权人表示允许其使用自己专利的意向,达成专利使用许可合同,不但能节省提起诉讼所需的时间和金钱等,更能与对方建立起合作关系,收取专利使用费。

    (二)中国商业银行专利保护建议

    针对中国商业银行目前在运用金融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在借鉴美国等外资商业银行成功经验的前提下,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了以下几点可供参考的建议。

    1 着力提高专利保护意识,提高金融专利的地位。一方面,要重视银行管理层专利意识的培养。管理层的专利意识得到了加强,就能对银行的专利战略起到很好的领导作用,其所领导的银行创新金融产品的能力就会得到提高,逐步实现其专利战略,进而提高了银行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另一方面,要注重银行基层员工专利意识的培养。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基层员工,是金融产品创新、执行专利战略的主体,所以银行可通过定期举行知识讲座、培训等形式,宣传银行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从业人员的专利意识。

    2 加大银行对金融创新的投入,提高专利研发的技术含量。银行可通过引入高素质的专利研发和管理人才,同时,注重对金融创新人才的培养,从而提高所研发产品的技术含量。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反过来亦能为银行带来更多的收益,进而形成投入一收益一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3 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统一规划专利战略。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统一协调银行系统内的专利规划和研发,负责处理全行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检索工作,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对已有的专利进行后期的维护整理,负责定期组织全行员工进行专利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对银行的专利战略进行统一的规划,使专利的申请、管理、保护等一系列的工作都有制度可循。

    4 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激活专利研发和保护的动力。首先,在员工创新研发的阶段,银行应给予必要的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其次,当员工的研发成果获得专利后,银行应实施相应的奖励计划,如颁发荣誉证书、给予奖金鼓励、把成果列入员工的年度考核中等。最后,当银行签订与该项专利有关的合作合同或发展项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专利的研发员工进行一定的提成分配。银行制定了完善合理的激励制度后,员工才更有动力去创新金融产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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