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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工程建设合同必备8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7-26 16:30:03

    委托工程建设合同第1篇合同编号:订立合同双方:定作人:(以下简称甲方)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签约人:定作人承办单位:联络人:联系电话:定作人机构地址:传真电话: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承揽方法定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委托工程建设合同必备8篇,供大家参考。

    委托工程建设合同必备8篇

    委托工程建设合同 第1篇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人:(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定作人承办单位:

    联络人:

    联系电话:

    定作人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揽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承揽方营业执照:

    施工资质:

    承揽方施工项目经理:

    手机:

    承揽方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银行开户许可证:

    开户行:

    帐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加工承揽下列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为加强双方的相互配合,保证甲方邮政生产楼装饰工程顺利竣工。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标的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做的grs装饰件及安装工程标的额约为:_______元。

    第二条 制作grc装饰件规格、单价(单价款单位:平方米/人民币元)

    注:以上每平方米grc装饰件固定结算价,包含:包工、包料、包一切税费,grc装饰件的总平方米及合同总金额以最后交工实际测量平方米为准。

    第三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_______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欧式外观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邮政局生产业务楼施工现场

    3、承包范围:grc装饰件安装,艺术修形、刮腻子、修磨、涂料粉刷;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grc装饰材料厂商:_______);

    5、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造价按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上午参加_______ 组织的工程招标会上中标单价,竣工按中标单价及实际工程量决算。

    第四条 工程期限与保障责任

    1、本工程施工期限为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章生效之日起计_______天;

    2、甲方要求变更方案或增加工程内容所涉及的时间在原定工期外顺延;

    3、因现场停水、停电、运输进场障碍或出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电、堆放材料场地及施工人员食、宿临时用房;

    2、提供施工用双排脚手架;

    3、负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4、严格监督施工质量,组织工程验收。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负责安装中所有有材料供应。施工主要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资料,如:材质单、合格证等;

    2、认真组织施工,严格按《grc外装饰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施工;

    3、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4、负责安装所涉及部位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5、因乙方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工程付款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全部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按下列方式办理:本工程已经招标认价、原预算单价甲方不再审计。应甲方要求工程变更增减,其费用依据预算明细的单价计算工程量,据实计算汇总工程总价款;

    2、乙方带料进场开始施工_______日内,甲方拨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工程款;

    3、乙方安装完成,验收报告签字之日起_______日内,再拨付工程总价_______%;

    4、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_______%,质保期_______年。质保金在_______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清。

    第八条 施工及竣工验收

    1、安装要符合欧式装修风格,线条明畅、凹凸对正,尺寸标准及形位误差应服从于实际艺术效果;

    2、如施工中甲方要求变更施内容、范围、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办理补充条款,并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作为合同附件进入决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通知后五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七日未予答复时,乙方有权视为已验收合格并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乙方服务承诺

    1、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grc装饰件保修两年,使用寿命不少于_______年,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一年内免费为甲方更换grc装饰件,两年内免费维修,超过两年维修只收取材料费,维修保证_______小时赶到现场;

    2、乙方承诺对本单位安装的grc装饰件工程,进行终身维护;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grc装饰件损坏,乙方保证进行维修,但要收取材料费。

    第十条 双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施工,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质论价扣减合同价款外,甲方还应从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 元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完工,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元违约金。

    4、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条件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乙方按每日_______元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加罚违约金。

    第十一条 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_______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工程建设合同 第2篇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部分前言

    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

    监理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

    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

    (2)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

    (3)工程规模:__________

    (4)开工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5)完工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6)总投资:__________

    (7)设计单位:__________

    (8)施工单位:__________

    2.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监理工作的内容:

    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二部分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经双方确定合同总价款:
    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经审计最终审计合同费用如超出合同价格,则乙方承诺按此合同价格执行;如最终审计费用低于合同价格,则按审计价格执行。

    2甲方按电汇或支票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均通过下列乙方指定的银行及账号。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若遇结算银行及账号变化,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乙方账户名称:_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

    乙方银行帐号:__________

    4甲方应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__________

    4.1工程完工款

    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60%,计rmb: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

    4.2初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初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rmb: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

    ①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初验合格证书一份;

    ②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终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终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计rmb: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

    ①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一份;

    ②由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一份。本工程结算审计审减额应在本次付款金额中扣除。

    ③本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超过1%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具体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代扣代转。

    ④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5合同各方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各方分别承担。

    6发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将合同总额100%的商业发票提供给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提供相应合同额的商业发票)。如因乙方提供发票延迟而导致甲方付款延迟,甲方有权拒付款且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书、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因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不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争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石家庄仲裁机构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法人授权委托书

    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价格汇总表

    甲方: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委托工程建设合同 第3篇

    委托人:

    管理人:

    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通过比选方式,确定管理人为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田地区交钥匙援建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机构库入围单位,负责对委托人指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建设管理。为保证援建项目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管理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洛浦县人民医院综合住院楼工程

    (二)建设地点:洛浦县人民医院

    (三)管理工程的预计总投资额:约4000万元人民币(以批准初步设计概算为准)

    二、项目管理与服务的职责和内容

    管理人代行援建项目的项目法人主体职责,负责援建项目工程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监理、施工、调试、竣工验收、决算直至项目整体移交等(交钥匙)组织实施和全过程建设管理,包括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负责组织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与报审;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与审查;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交通、人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审批手续;负责援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的选择确定,以及相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负责组织工程建设中各环节的验收及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移交;负责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负责整理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文件和技术资料并移交给使用单位。对管理工程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和信息等进行管理和控制,核心义务是建设实施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并对各项管理和控制工作承担完全责任。

    三、项目管理期限

    450个日历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有关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等,保证工程施工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_)规定的合格标准,保证竣工工程达到规定的使用功能要求。

    五、项目管理报酬

    项目管理报酬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取费。

    委托人按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向管理人支付项目管理报酬。该项目管理报酬已包括管理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利润及有关税费。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之前,委托人按计划投资额的%向管理人支付暂定项目管理报酬。

    六、合同文件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一)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

    (二)委托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等;

    (三)入围通知书;

    (四)委托项目管理通知书;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当是相互补充和相互说明的,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顺序进行解释。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方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也是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其解释顺序在相应补充或变更协议中明确。

    七、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条款》定义相同。

    八、管理人向委托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工程所在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九、委托人向管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管理人支付项目管理报酬。

    十、合同订立

    委托人:

    管理人:

    使用人:

    订立时间:

    订立地点:

    委托工程建设合同 第4篇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工程建设合同 第5篇

    甲方:__有限公司

    乙方: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总则

    ㈠ 本合同当事人

    ⒈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__

    电话:

    ⒉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__

    电话:__

    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以承包制形式对北京__大厦整体(不含A座酒店)提供后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㈡ __大厦位置、面积及服务范围

    1、坐落位置:

    2、物业类型:综合性商业物业。包括写字楼、商铺、会议中心、停车场(地上、地下)等。

    3、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含停车场)。

    二、物业服务期限

    ㈠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为24个月。

    ㈡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续签。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㈠ 乙方以承包制形式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租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2、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公共卫生间、走廊通道、配电房、消防监控室、安全中控室、卫星电视机房等(如以上存在与酒店共用部分的,管理权责以酒店与写字楼分摊管理合同为准)。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积水井等。

    4、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围墙、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自行车棚、停车场、沟渠、池、井、路灯等。

    5、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客户提出要求时,应为客户提供室内有偿花卉租摆服务等。

    6、配套服务设施根据甲方委托进行管理。

    7、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楼宇外墙(含玻璃幕墙)的定期清洗、化粪池定期清掏服务及为物业使用人提供室内的有偿清洁服务等。

    8、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安全监控、消防监控。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疏导管理;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与收费服务等((如以上存在与酒店共用部分的,管理权责以酒店与写字楼分摊管理合同为准)。

    9、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制度的建立;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灾事故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救助工作。

    10、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1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定《租户装修指南》供租户作为操作依据,装修图纸均需由乙方事前批准,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负责监督租户按照乙方批准的装修图纸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装修。

    12、写字楼前台服务,包括解答客户咨询、接受客户投诉、处理客户报刊邮件等服务。

    13、公共区域节假日物业装饰布置。

    14、联系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协调工作。

    15、每月定期抄水表、电表,并对数据进行统计、汇总。

    16、写字楼集中开放时间(8:00—18:00)内的夏季空调制冷及冬季采暖供应。

    17、与酒店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运行由酒店管理公司负责,乙方负责监督,按照与酒店最终协商为准。

    18、写字楼会议中心会议组织管理服务,包括接受会议中心租赁客户咨询、组织管理会议中心会议服务、收缴会议中心会议服务各项费用。

    19、负责地下二层员工餐厅的监督和管理服务质量以及收缴日常经营收入等各项费用。

    ㈡ 财务管理原则

    __大厦项目物业相关经营性收入归乙方所有,与之相配比的支出由乙方承担。

    1、账户管理原则:

    本物业管理的相关收入和支出均通过乙方为本项目物业管理处所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进行处理,专用银行帐户预留三方印鉴,即太平物业财务专用章、太平物业法定代表人名章、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乙方付款均需以转帐支票形式付款,并通知银行必须见三方印鉴才可办理付款手续。

    2、费用收缴原则:乙方在任何时候向本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者收费应提交收费通知单,并提供正式发票。包括固定费用及非固定费用,固定费用即物业管理费、空调制冷费及采暖费,非固定费用包括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会议层由乙方代为管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并办理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用时记录,并根据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实收会议费全部交给甲方。

    3、乙方所辖物业处根据甲方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之规定内容,每月向租户代发缴费通知书,并将收取款项存入甲方专用账户,并提供正式发票。

    4、乙方必须按国家税法规定,足额缴纳自己应负担的各种税款。

    5、乙方所辖物业处将定期核对空置单元面积和管理费金额,向业主收取空置单元管理费及其他能源费用(如有),以保障物业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

    6、按照实际开支情况并针对市场情况变化,需调整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则须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商议确定新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并签署补充协议后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仍为有效。

    7、甲方应积极协调(乙方配合)__大厦集团自用部分物业费用的`收取,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工作的顺利进行。

    委托工程建设合同 第6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代理报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承担本工程的: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工程建设合同 第7篇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工程建设合同 第8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曾就张家界酒店工程项目签定过《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因甲方方面问题导致工期时间延长,给乙方成一定损失,经甲、乙双方再次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000000000第001号终止履行。

    2、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1)经双方确认张家界凤凰酒店员工宿舍楼标段已竣工交付,酒店B区客房桩基工程基本完成,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费用。

    3、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000000000第001号即告终止无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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