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文秘网 - www.nagforex.cn 2024年05月20日 10:43 星期一
  • 热门搜索:
  •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2023年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必备9篇(全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7-20 13:06:01

    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第1篇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必备9篇,供大家参考。

    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必备9篇

    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 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特制订本报告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主要任务

    (一)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分管卫生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传染病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

    校医院传染病管理医生是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各单位、院系作为二级单位指定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并根据每年人员调整情况及时配齐。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及单位职责

    分管副校长负责全校传染病疫情的常规管理,遇有传染病疫情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

    二级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及职工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询查,对因病缺勤人员进行病情追踪排查分析,遇有传染病疑似病因及时上报;

    (2)遇有传染病疫情流行时,负责指导、落实本单位师生及职工的防疫工作,协助校医院及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疫情开展流调、隔离、消杀、总结工作;

    (3)配合学校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本单位传染病报告制度的管理和防疫骨干的管理培训工作。

    校医院的职责

    (1)关注搜集所在地区各种来源的疫情信息及传染病疫情发展情况,负责全校传染病疫情监控及疑似传染病疫情管理、指导、分析和报告工作;

    (2)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负责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工作,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完善报告制度及工作流程;

    (3)负责组织全校开展传染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和教职工防范意识,对二级单位及疫情报告人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和相关知识的指导和培训;

    (4)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对学校重点部门及涉外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管理;

    (5)遇有疑似病例,在第一时间进行排查,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流调、隔离、消杀、总结等工作。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时限和内容

    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晨午检和因病缺勤追询登记制度。遇有疫情时,应每天对所属人员进行健康咨询、体温测试。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校医院;

    辅导员应当密切关注学生的出勤情况,对因病缺勤的学生追踪排查,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遇有可疑病例,及时报告校医院;

    校医院接到报告后,对病情进行研判,视情况分别向校领导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三、疫情报告制度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不服从上级统一安排,统一指挥,不认真履职,给传染病疫情处置造成影响的;

    在处置传染病疫情中,贪生怕死,不按操作规程,盲目蛮干给传染病疫情处置造成影响的;

    值班不在岗,电话无故不畅通,在岗不尽责等给传染病疫情处置造成影响的;

    隐瞒、谎报、缓报疫情而造成疫情扩大的。

    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 第2篇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有关科室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
    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瞒报、缓报、谎报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上报医院按照医院的工作要求进行处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 第3篇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件》和上级关于九级幼儿园卫生工作的指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卫生保健管理水平。

    二、计划并实施九级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种卫生保健制度,做到九级幼儿园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定期向九级幼儿园领导汇报卫生保健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结合九级幼儿园工作规律和季节特点,积极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举办卫生讲座和学生健康咨询活动,每学年组织观看两次卫生教育录像片,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

    四、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和班主任做好学生和健康检查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建立传染病上报制度,发现疫情,立即上报防疫站,及时做好消毒、隔离和转诊工作,严防扩散传染。

    五、协助班主任及时做好幼儿和视力检查工作和近视眼的防治矫正工作,严格控制病率。

    六、对各种教学实施卫生监督,配合体育教师对体育卫生定期检查测定,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做好有关卫生保健工作。

    七、坚持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环境、饮水、食物和幼儿个人卫生,搞好培训和指导幼儿卫生的工作。做好卫生宣传工作,每学期出4—5期黑板报式常规卫生教育。

    八、建立幼儿病假登记制度,由班主任负责记载。

    九、保管和使用好卫生工具,添置必要的常用药品并严加管理,以防变质。

    十、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按时汇总填入《九级幼儿园卫生档案》,保管好学生健康卡和其他卫生保健工作资料,建立九级幼儿园卫生档案。

    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 第4篇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学生第一、明确责任、保教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校安全工作责任人职责。

    总责任人(法人代表):xx

    责任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市政府和教育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2、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日日讲安全,时时注意安全。

    3、明确学校的安全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责任落实到人。

    4、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5、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师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6、对学校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保障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支持保障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7、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凡是在学校内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和紧急重大事件,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8、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9、负责监督学校各个部门落实安全岗位职责。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菜.

    10、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负第一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责任范围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 第5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浏阳市教育系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指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长沙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浏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浏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浏阳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食物(食品)生产加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师生员工病亡或者可能对师生员工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1.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在学校食堂餐饮和小卖部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学校师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全市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协调、学校校长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各自职责。

    3.科学决策、群防群控:各学校要建立组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学校日常监测、坚持群防群控,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4.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学校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和势态蔓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治、处理及整改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教育局根据浏阳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要求,成立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局长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由局后勤产业管理办公室牵头,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有:

    1.启动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

    4.负责上报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学校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6.向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二)各学校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学校校医和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有:

    1.贯彻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尽力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迅速向当地政府、卫生机构、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等报告,同时上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根据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事故有关信息要真实可靠,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监测

    各学校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本校食品安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二)预警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各成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卫生、食堂餐饮和小卖部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资料档案。对学校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由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报告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卫生机构及市教育局报告;
    市教育局再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作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
    同时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报告程序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详细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受灾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及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报告信息要有事故简要经过以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即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对事故的发生、引发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836xxx26)、市教育局(举报电话:836xxx00)投诉举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对学校及相关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市教育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组织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应急响应

    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成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责任追究

    各学校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师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二)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所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二) 医疗保障

    学校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救治小组,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要在第一时间做好现场护救和稳定工作,同时上报当地乡镇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和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会同卫生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 演习演练

    各学校要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全校师生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意识,时刻绷紧“食品安全,生命至上”这根弦。

    (二)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初级中学,市直各学校应当加强对广大师生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教育局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制订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必要时组织学校师生员工按照学校制订的预案进行演练,以保证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 第6篇

    为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突发事件类型

    1.校内发生的各类中毒事件。

    2.校内所发生的各类传染病疫情。

    3.学校所在地区所突发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4.学校所在地区所突发的食品安全、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

    三、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校各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工作,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落实事件责任制,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的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出现突发事件,必须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备处置。

    五、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1.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防止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监督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师生因病缺勤、病因追踪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情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发现的师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

    7.及时向当地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残留等工作。

    六、突发事件预防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经常校园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学校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办公室、功能室和校园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提高学生疫苗接种率,防止疫苗相关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5.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处理等环节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起突发事件。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物、“三无”产品、劣质食物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4.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七、突发事件

    监测和报告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突发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安排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分别由学校办公室和各班班主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要与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二)突发事件报告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应严格按照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畅通。出现集中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暴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两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4.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职责的情况。

    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应急预案

    1.做好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宣传防治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性、流行性疾病,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和区教体局报告,听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理意见。

    3.对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师生交叉感染和扩散。

    4.在校园、教室内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对可能受到危害的师生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坚决杜绝染病学生带病来校,必须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已康复并不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准来校上课。

    6.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共同配合预防和诊治。学生病愈回校后,任课老师要做好补课辅导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

    1.凡就餐后,师生出现不明病因的肚痛、胸闷、恶心、乏力昏沉、呕吐、水泻等症状,各班主任、值班领导应马上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2.迅速与医院联系、诊治,采取救护措施,并向当地教育局、政府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3.保护现场,做好预留食品、蔬菜的取样工作,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急于冲洗,以备卫生部门检验。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查询他们的身体状况。

    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与家长联系。

    6.如实汇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工作。

    (三)预防接种炎症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九、保障实施

    (一)组织机构保障

    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财力和物资保障

    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
    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 第8篇

    一、总则

    为确保校园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得到处理,保障我园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和学校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组长:陈小花

    副组长:陈美玲组员:幼儿园所有老师及保育员,保健医生,司机。

    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和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

    (3)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

    3、组织管理

    幼儿园成立由园长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幼儿园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幼儿园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大家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孩子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幼儿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孩子,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幼儿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幼儿园活动室、专用教室、食堂、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

    三、突发事件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幼儿园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幼儿园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区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增加幼儿园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幼儿园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3、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幼儿园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幼儿园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3)认真开展消毒卫生工作,重点搞好食堂、活动室、午睡室及幼儿园用品的各项消毒工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孩子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传染病的预防,通过橱窗、宣传栏、发放资料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全体教职工和小朋友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教育孩子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4)督促和组织教职工和孩子们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 第9篇

    为了提高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组织管理

    1.根据县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突发安全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安全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体检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安全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

    7.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四、突发事件预防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区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和宿舍的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加工、运输、存储、使用、处理等环节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起突发事件。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新冠肺炎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4.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增强体质。

    五、突发事件监测和报告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突发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要与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二)突发事件报告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医务室及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4.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职责的情况。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将突发事件的等级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以下分级标准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标准界定。

    (一)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

    ②学校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③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进行控制。

    ④传染病流行时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
    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⑤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③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④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严格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⑤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3.特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②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③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动。学校不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会议时间;
    学校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
    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暂缓进行。

    ④对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厕所等场地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⑤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4.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①要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出现一例新冠肺炎、禽流感、鼠疫及肺炭疽的疑似病例,可对该班级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
    出现一例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或两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学校在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该班级和相关班级实行停课;
    如出现两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及校内续发病例,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②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采用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如学校停课放假,学校领导和教师(非密切接触者)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③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二)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门;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疾控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保障

    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设立卫生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人力资源保障

    学校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配齐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财力和物资保障

    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八、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1.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3.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
    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
    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九、责任追究

    学校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推荐访问:突发 必备 卫生事件 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必备9篇 突发卫生公共卫生事件(必备9篇) 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有哪些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