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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公司章程电子版(十六篇)【完整版】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6-12 14:30:08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公司章程电子版(十六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公司章程电子版(十六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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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一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八条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龋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
    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三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五

    公司股东会于x年n月n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n次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z章第z条 股东出资情况:

    此处为原内容!

    现修正为:

    新内容!与原内容格式一致~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有限公司

    x年n月n日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发》《公司登记管理条理》及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公司登记注册名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所在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际广场a座2808

    第七条 商住,家政服务,写字楼管理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为二级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证明书。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的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3.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十五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修改权归股东大会。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七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八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九

    经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适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营需求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现拟对《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两人。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至 13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不得少于

    三分之一。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三月二十八日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十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对房地产、酒店业、商贸(及物流)、餐饮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策划、(现代农业发展、农村土地整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营业期限: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2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财务公司借贷资金,其资金利息由所有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第 条 公司首次内部筹款10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限时认缴。其中先生以胡市糖厂土地评估市价过户到公司户下,作为入股资金,不足金额以现金补贴,超出部分作为下次筹款资金。以后每次内部筹款,都以各股东入股出资比例限时认缴。每次缴款后,公司要向各股东提供缴款确认书,并由公司盖章。所有股东互相监督确认缴款情况。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设总经理、业务部、办公室、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 三位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所有股东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先生为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同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先生为总经理,选举先生为副总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各项工作,选举为公司监事。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月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主要向股东汇报公司财务情况、投资计划、工作进度等。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部分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先生为总经理。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

    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笔财务支出,都需有详细记录,附发票或收据,由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方能报销入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

    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自定,但至少在

    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

    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十一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姓名 ,

    通信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1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十二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业经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元。

    第六条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略)兼营:(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略)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方针:(略)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取股权证形式。公司股权证是本公司董事长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注册股本为______股,即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本构成:发起人股:______股,计______万元,占股本总数的______。其中:社会法人股___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___。内部职工股___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___。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______元。法人股每一手为______股;内部职工股每一手为______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可用国外的机器设备、厂房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价认购,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公司必需的;

    2.必须是先进的、并具有中国或外国著名机构或行业公证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价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有效状况及其技跣阅艿仁涤眉壑底柿希?

    3.作价低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应有价格评定所依据的资料;

    4.经董事会批准认可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职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须由公司加盖股票专用章和董事会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过户、转让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专门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登载3天,从登报之日起3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公司指定的代理评判机构核实无误,可补发新股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股票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在45天内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发展,经董事会并股东大会决议,可进行增资扩股,其发行按下述方式进行:

    1.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2.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3.派发红利股份;

    4.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留有印鉴及签字式样)为股票的所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对公司发行债券、拍卖资?约胺至ⅰ⒑喜ⅰ⒆?谩⑶逅愕戎卮笫孪钭龀鼍鲆椋?

    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修订公司章程;

    8.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董事缺额1/3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______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条为限)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1.普通决议应由持公司普通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2、4、5、8所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______名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______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五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的决议时须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另外______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___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审计主管、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十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辞退;

    5.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6.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的报酬总额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限制权力;

    2.免除现任职务;

    3.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由财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为:

    1.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10%;

    3.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为:(略)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分配股利时,采用书面通告或在指定报刊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现金;2.股票。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及《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并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规章细则。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依据其变化相应修改。

    第七十二条 公司招聘职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制定企业用工、职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章程根据需要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2.按规定将上述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公司设立的宗旨业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4.公司宣告破产;

    5.股东会决定解散。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宣告破产终止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债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八十一条 公司依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终止的,董事会应将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公司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八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

    4.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处理,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向其移交。

    第八十五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八十七条 清算组未依前款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配无交,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订之决议,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创立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并经______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十三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六条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证照号码

    资本金

    出资方式(金额:万元)

    %

    出资

    时间

    货币金额

    实物金额

    无形金额

    其他金额

    合计金额

    认缴

    ..

    实缴

    ..

    认缴

    ..

    实缴

    ..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非自然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十四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现金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所有七位股东组成董事会,所有事务均由董事会一致决策,4人或以上同意方可执行,各股东平等入股,享有平等的权利,利润平均分配;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获取股利并转让;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6)有权查阅懂事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选举产生理事一名、监事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各人行使如下职权:

    (1)理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但须董事会4人或以上批准通过方可实施,理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经4人或以上股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2) 万元以上的投资在实施前,必须由理事做出详细计划报请董事会审议;

    (3)监事负责审查、监督公司所有财务状况,每月上报报表,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当理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4)会计、出纳负责公司的财务收支,各项收支情况需作出详细记录并保留票据等凭证,制作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

    (5)所有计划及方案在完成后由监事进行备案,交由董事会保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理事的职权;

    第十三条 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懂事通过,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

    第十四条 所有董事会决议通过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必须经过:计划->询价->招标->采购的过程,每一过程要由不同股东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不同职务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3)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4)宣告破产;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懂事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懂事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东各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十五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十七条 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

    第四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资产的收购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七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七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八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八十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人。

    第九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董事长由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副董事长分别由________、________推荐;并均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挂号邮件方式、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十日。

    如有本章第九十八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方式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xx]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应当从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中选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注册会计师。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公司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的资格和独立性向股东大会发表书面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向股东大会出具书面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免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外,独立董事还有权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金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当事先经独立董事认可;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同意、保留、反对等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和本章程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讨论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事应保存______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股东或有利益的机构或个人取得额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______名,总会计师一名。公司总会计师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______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分别由________、________推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从______提名的监事中选任。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表决通过形成有关决议。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权限。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__________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后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股东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司章程电子版篇十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登记事项1)、(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xx条原为:“………………”。

    现修改为:“………………”。

    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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