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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菁选3篇【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3-22 10:06:01

    薪酬管理规章制度1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权经营外派劳务业务、并经工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菁选3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菁选3篇【优秀范文】

    薪酬管理规章制度1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权经营外派劳务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是指经企业组织在国(境)外为国(境)外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包括已派出和已经招收而尚未派出的个人。

      第四条对于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可以向其收取服务费(即管理费和手续费),原工作单位可以从服务费中提取补偿费。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扣除驻在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下同)的25%。补偿费提取的比例由企业与原工作单位商定。

      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指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期间的合同,下同)工资的12.5%。

      对于与企业具有劳动合同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25%。

      第五条企业收取服务费原则上应在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企业与劳务人员协商解决。

      根据我国国情,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派人单位为外派劳务人员保留工作岗位及仍在国内享受的某些福利待遇。

      第六条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均由外派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企业可预先收取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未用完部分应如数退还,超额部分由外派劳务人员补交。因不可抗力造成外派劳务人员未能派出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企业已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已包括企业在国(境)内、外管理外派劳务人员的费用,企业不得在收取的服务费及第六条规定的费用之外,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费。

      第八条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未能履行、雇主拒绝或拖延支付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所得,如非因外派劳务人员责任造成,企业应负责交涉。交涉不成,企业除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外,还应按执行合同时间比例赔偿劳务人员负担的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费用。

      由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劳务合同引起的上述后果,外派劳务人员则无权要求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自行负担的费用。

      第九条外派劳务人员按约定缴纳服务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外派劳务人员所有。雇主通过企业支付的,企业应及时支付给外派劳务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十条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劳务合同,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不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

      外派劳务人员履行了劳务合同并按期回国的,企业应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外派劳务人员未能履行劳务合同或滞留不归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不得早于外派劳务人中取得出国签证的时间。

      第十一条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应就上述事项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向外派劳务人员出示同国(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外经贸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外派劳务经营许可证,乃至终止、取消经营权等处罚。企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如数退还外派劳务人员,无法退还的应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薪酬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驾校的员工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驾校与员工合理分享驾校发展带来的利益机制,促进驾校实现发展目标。

      第二条:原则 驾校坚持以下原则制定薪酬制度

      1、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2、效率优先兼顾公*的原则;3、员工工资增长与驾校经营发展和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原则;4、优化劳动配置的原则;5、驾校员工的薪酬水*高于当地同行业*均水*。

      第三条:职责

      一、员工薪酬管理暂时由驾校的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有:

      1、拟订驾校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预算;2、核算并发放驾校员工工资;3、受理员工薪酬投诉。4、核算、填制、审核上报《员工薪酬月报表》和《转正、调动、晋升、汇总月报表》。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一条:薪酬构成

      驾校员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即: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奖金–扣款。

      (一)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我市职工*均生活水*,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元,我驾校拟定为¥元。

      2、由于各个员工业务技能差异,为了重点激励优秀员工,在职等不变的情况下,为优秀员工提供工资上升通道,我们将各个职等的岗位工资分为A.B.C等级,根据岗位评价情况和薪酬市场调查,确定各岗位最低和最高基本工资限额,并推算出各等级工资数额。

      (二)岗位工资

      1、岗位工资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高低、学历技能高低、岗位责任大小、能力强弱、贡献多少、经验丰富与否,在本驾校从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而确定。

      2、根据岗位评价的结果参照员工工作经验、技术、业务水*及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相应岗位工资等级,将驾校所有岗位划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暂定管理、财务、行政人事、办公室、训练场等几大部门。

      3、岗位工资其它规定

      ⑴ 驾校岗位工资标准须经驾校领导批准;

      ⑵ 驾校可根据经营状况变化而修改岗位工资标准;

      ⑶ 新进人员被聘岗位以及岗位级别调整由行政人事部提出初步意见报驾校校长批准后执行,对从事专业性较强岗位的人员,驾校可视情况而定。

      ⑷根据“变岗变薪”原则,员工晋级则增薪,降级则减薪。薪酬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三)绩效考核:

      根据员工个人工作业绩做出的考核。各岗位规定其任务额,如果连续数月未完成任务额,驾校有权随时进行岗位培训。任务额定义:根据驾校各部门规定。

      (四)津贴/补贴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津贴/补贴是驾校员工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出差津贴、学历津贴、酷暑严寒慰问津贴等。

      补贴,为保证员工工资水*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等。

      1、交通补贴:根据员工居住地与工作地点情况具体核定。

      2、通讯补贴:根据工作性质与岗位的特殊性,除了业务部通讯津贴按岗位不同暂定100-200元/月之外。3.试用员工不享受任何津贴或补贴。

      (五)奖金

      1、奖金制度适用于本驾校所有部门的全体正式员工。

      2、奖金种类分为绩效奖、和校长特别奖2种。

      3、试用员工原则上不享受奖金待遇,特殊情况除外。

      (六)福利

      1、法定福利——驾校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失业保险。因驾校尚未办理社保事宜,暂时等拟定之后再办理。

      2、驾校为员工设置、带薪假、礼品福利。

      3、驾校提供员工宿舍,凡是登记入住宿舍的员工每月从工资中扣缴100元作为水、电、燃气等费用。

      4、驾校员工可享受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

      5、员工生日月,可享受驾校给予100元的津贴。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一条:薪酬支付方式

      1、由员工统一在银行办理员工个人工资卡,在每月15日将实发薪资转入员工个人工资卡(如遇节假日顺延)。2、福利礼品由行政人事部发布通知后直接去领取。

      第二条:工资核算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根据劳动法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日工资=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

      小时工资=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加班工资=日小时基本工资×加班小时数(半小时内的加班不计算)驾校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在公休日加班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的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以下标准和《考勤和休假制度》规定审批程序发给加班费。

      2、考勤扣款

      (1)事假扣款:按《考勤和休假制度》规定需扣款的缺勤,扣款额=日基本工资×缺勤天数。

      (2)迟到/早退扣款:按驾校《考勤和休假制度》扣除相关费用

      (3)脱岗扣款:按驾校《考勤和休假制度》规定的扣除相关费用

      (4)旷工扣款:按驾校《考勤和休假制度》规定的扣款标准扣款。

      扣款额=日基本工资×旷工天数×3。

      (5)病假扣款: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员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计算。即:日工资-(日工资×30%)=病假工资

      (6)婚假:驾校员工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5;3天的带薪假,之外在3天婚假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一;扣缴方式:日基本工资×(休假天数-3天法定婚假);

      (7)丧假扣款:员工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配偶、;扣缴方式:日基本工资×(休假天数-3天法定丧假);

      (8)年假/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符合探亲;情况,驾校给予3天带薪探亲假;

      3、其他扣款(1)宿舍费(2)伙食费(3)违纪扣除(4)其他扣除

      4、工资条形式

      (1)应发款项=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奖金;

      (2)应扣款项=考勤扣款+其他扣款;

      (3)实发金额=应发款项-应扣合计。

      第三条:离职与被解雇员工薪酬支付

      1、员工因自己的原因要求离职,应提前三十天向驾校递交了书面通知,按驾校《离职管

      理制度》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前的未发薪酬按以下规定计提、支付。

      ⑴离职月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按日计算,绩效工资仍按正常月度工作绩效考核计算,离职日后的缺勤按事假处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在离职日结算次月15号支付。

      ⑵年度绩效奖和超额利润提成奖:在年终后离职的,按驾校当年计奖办法计发;年中离职的不计发。

      2、如在约定的未发薪酬支付日之前发现离职员工有直接损害驾校经济利益行为或在职期间遗留的业务问题给驾校造成经济损失,离职员工应当赔偿的,只支付在扣除赔偿金后的余额。

      3、员工离职不按驾校《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的,不予发放离职月的应发未发薪酬,待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发放。

      4、因员工过失,驾校按违纪辞退处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给驾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从应发未发薪酬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必须追加赔偿。

      第四条:试用期工作时间不足三日的不支付工资。

      第五条:薪资异动核算

      驾校员工因转正、职位异动产生薪资异动,一律以驾校统一制作的《员工转正审批表》和《员工异动审批表》审批时间为准。

      第六条:月工资发放审批流程

      1、驾校员工月工资发放审批流程

      (1)实行提成月薪制的部门按本驾校制订的《提成工资计算办法》规定编制本部门员工的基准提成工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本驾校行政办公室、财务部审核提成总额,经各部负责人签字后,送驾校校长批准签字,再转送行政办公室备案。

      (2)行政办公室工资核算责任人依据《员工考勤汇总表》核算员工的考勤扣款;依据其他相关规定核算员工的其他应发款项和应扣款项,编制出《工资发放表》和《工资汇总表》,送转财务部复核报驾校校长批准后备案。

      (3)由财务部按经驾校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数额,将工资汇入员工个人的工资帐户。

      (4)各部门工资核算负责人将经驾校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汇总表》复印件及电子版报驾校行政人事部备案审核。如有差错改正之处,由驾校行政办公室发出文字整改通知,于下月进行调整。

      第七条:员工工资发放与核算资料管理规范

      1、工资核算必须使用驾校统一制定的有关报表格式。

      2、工资核算的依据资料必须分月整理成册,由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3、每月员工工资应发、应扣与实发数据,应采用工资条的形式告知员工本人。

      4、工资核发出现差错,员工和有关责任人应及时纠正。

      第八条:薪酬支付日

      驾校计薪周期为每月的一日至月终日,薪酬支付日为次月的十五日。如薪酬支付日遇公休日或节假日,则提前或顺延一天。

      第九条:本暂行制度至发布日起执行。由驾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起草、解释。

      **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权经营外派劳务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是指经企业组织在国(境)外为国(境)外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包括已派出和已经招收而尚未派出的个人。

      第四条对于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可以向其收取服务费(即管理费和手续费),原工作单位可以从服务费中提取补偿费。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扣除驻在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下同)的25%。补偿费提取的比例由企业与原工作单位商定。

      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指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期间的合同,下同)工资的12.5%。

      对于与企业具有劳动合同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25%。

      第五条企业收取服务费原则上应在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企业与劳务人员协商解决。

      根据我国国情,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派人单位为外派劳务人员保留工作岗位及仍在国内享受的某些福利待遇。

      第六条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均由外派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企业可预先收取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未用完部分应如数退还,超额部分由外派劳务人员补交。因不可抗力造成外派劳务人员未能派出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企业已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已包括企业在国(境)内、外管理外派劳务人员的费用,企业不得在收取的服务费及第六条规定的费用之外,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费。

      第八条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未能履行、雇主拒绝或拖延支付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所得,如非因外派劳务人员责任造成,企业应负责交涉。交涉不成,企业除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外,还应按执行合同时间比例赔偿劳务人员负担的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费用。

      由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劳务合同引起的`上述后果,外派劳务人员则无权要求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自行负担的费用。

      第九条外派劳务人员按约定缴纳服务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外派劳务人员所有。雇主通过企业支付的,企业应及时支付给外派劳务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十条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劳务合同,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不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

      外派劳务人员履行了劳务合同并按期回国的,企业应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外派劳务人员未能履行劳务合同或滞留不归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不得早于外派劳务人中取得出国签证的时间。

      第十一条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应就上述事项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向外派劳务人员出示同国(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外经贸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外派劳务经营许可证,乃至终止、取消经营权等处罚。企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如数退还外派劳务人员,无法退还的应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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