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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菁华1篇(范例推荐)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3-11 15:36:02

    某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1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某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菁华1篇(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某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菁华1篇(范例推荐)

    某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1

    医学院基建规划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凡我处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均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三、负责基建工程立项、投资、设计、基建有关合同、中长期基建的规划。

    四、基建工程管理实行主管院长负责制。

    五、基建规划处在主管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基建规划处工作由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第三章 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

    (1)、办理新校区征地及与征地相关一切事务;

    (2)、办理新校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⑶、新校区地质初步勘察设计;

    (4)、办理新校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5)、办理新校区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

    (6)、办理国有土地证及与办理土地证一切相关手续;

    (7)、办理新校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编写总体规划及单体设计任务书及设计合同的拟定;

    (9)、新校区总体规划设计;

    (10)、办理并入市政网(给水、排水、暖、电、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协议或意向书;

    (11)、办理内蒙对新校区影响环境的评估;

    (12)、单体、景观及综合外网设计;

    (13)、新校区地质详细勘察设计;

    (1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组织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及拟定工程监理合同;

    (16)、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及拟定施工合同;

    (17)办理单体施工图审查;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办理施工现场临时供电、供水、临时占道手续;

    (20)、办理消防、人防、防雷手续。

    七、前期手续应具备的条件:

    1、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已取得工程立项及计划批准文件;

    ⑶、建筑位置及*面布置图;

    (4)、建筑方案图。

    2、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

    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速度符合施工要求;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已经通过施工图纸及消防气象审查;

    (6)、已经招投标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合同;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已办理质、安全监督手续;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 施工管理

    八、根据实际情况,施工管理可执行工程监理制或甲方代表负责制。

    九、施工管理的职责为:

    1、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的总*面布置;

    2、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

    3、负责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管理;

    4、负责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5、竣工资料的审核及归档;

    6、工程保修。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

    十、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一、工程款支付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形象进度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2、完成的工程量已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

    十二、工程款支付程序:

    1、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基建规划处长审核签字,基建规划处综合办公室记帐;

    3、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第六章 工程验收

    十三、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的内容全部完成;或因特殊情况,部分项目虽未全部完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已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工程质量已经有关部门检查评定为合格;

    3、竣工资料已按规定整理完毕;

    4、施工单位已将工程结算书提交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审核。

    十四、验收组织:

    1、实行监理的工程中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2、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

    十五、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对竣工工程进行初验;

    3、初验合格,进行竣工验收(邀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消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4、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5、主管部门核发验收证明书。第七章 工程结算

    十六、工程结算:

    1、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甲方代表负责对工程量审核;

    2、审核后的结算书由院审计部门或其他审计单位审查;

    3、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值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第八章 工程尾款的支付

    十七、工程尾款支付前,应有以下部门的证明:

    1、国资部门;

    2、后勤管理部门;

    3、财务部门;

    4、工程使用部门。

    5、实行监理的工程,需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十八、根据合同规定,扣除应扣款项后,按第五章第十二款规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尾款。第九章 工程保修

    十九、工程保修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属施工方的由基建管理部门(基建规划处、监理公司)负责通知施工方进行修理,并承担费用,属使用方的,由使用方自行修理。

    二十一、保修期满后,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出据证明,实行甲方代表负责的工程由使用单位及甲方代表出据证明,基建规划处依据有关单位证明出据工程保修期满证明,财务部门应支付施工单位保修款,若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属施工方责任,施工方未予维修的,甲方可自行维修,所需费用从工程保修款中扣除。第十章 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

    二十二、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由财务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工程决算。

    二十三、工程决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二十四、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由财务部门主持,国资处、基建规划处、财务处、档案室协办。

    二十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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