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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全文完整)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1-15 20:24:02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三条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认同一个*;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全文完整)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三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认同一个*;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四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2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5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国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台湾学生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台湾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台湾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同意后于每年8月中旬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下达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

      2.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湾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5.教育部*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教育部港澳*,由教育部港澳*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下达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具体拨款事宜由*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审批的获奖学生名单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招生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

      第十一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台湾学生奖学金有关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

      第十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奖的台湾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管理和教育,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有反对"一个*"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阅读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1)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3篇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一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为实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制定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支撑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支撑计划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二)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基地建设。

      (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公益技术是指基本不具备明确的市场竞争属性,主要服务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术。

      第六条 支撑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凝炼、综合咨询、立项决策、可行性论证、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七条 支撑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

      第八条 支撑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

      第九条 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 科技部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三)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3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或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支撑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2)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暂行办法3篇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暂行办法1

      年度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来华留学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提高外国留学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年度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奖学金生的年度评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学校年度评审的有关协调工作。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享受**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的在学人员(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等)。

      1、对获准在华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生,每年评审一次,以决定是否继续向其提供下一学年度的奖学金。

      2、对完成学业,继续申请奖学金在华学习的奖学金生,在结束学业的当年,除审核其延长学习的申请外,仍须对其进行年度评审,以决定是否继续向其提供新的奖学金。

      年度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本学年度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含期中考试、考核成绩)。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各学校按照年度评审内容,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校的年度评审规定和措施。

      年度评审程序:

      1、奖学金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领取、如实填写并按时向学校提交由基金委统一制定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2、学校按照年度评审内容和标准,将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并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和《评审表》报送基金委,评审情况报告抄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3、基金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评审决定通知有关学校并由其通知学生本人,同时通知有关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基金委将评审决定通知学生派遣国的驻华使馆或派遣单位。

      奖学金生均应接受年度评审,否则,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需要转学者(包括汉语补习学生),由转出学校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将评审材料和评审决定转到转入学校。对因病休学,后又获准复学者,根据其休学前和复学后的情况进行年度评审,其休学期不计入已确定的学习年限内。

      年度评审决定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凡年度评审未通过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自下一学年度起中止。中止奖学金的期限为一学年。中止奖学金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减免有关费用留校学习。中止奖学金后留校学习者,可于中止期满后申请恢复奖学金。申请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校按规定审核。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基金委核准。中止奖学金后退学离校者,不得申请恢复奖学金。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暂行办法2

      GPA成绩

      要想获得奖学金,高中的GPA成绩不能低于3.0,相当于*均成绩80分,所以学生从高一就要开始准备,不要偏科,争取有优势的学科可以拿到90分以上。

      语言成绩

      必须具有优秀的托福成绩,新托福要至少100分左右,最好达到105分以上。

      SAT成绩

      对于想申请美国本科奖学金的学生,最好还要参加美国的SAT考试,想要申请美国前100名院校奖学金的`学生,SAT最好能考到1800分;想要申请前50名院校的考生,最好考到2000分;想要申请前20名院校的考生,成绩应该最好不低于2200分。

      班级或者学年排名

      如果学生的*均分数不是太理想,但是有较前的年级排名,这里指的是整个学习阶段的排名,并不是一个学期或者一年的排名。

      课外实践经历

      美国大学的奖学金申请,还会参考申请者在本国读书期间是否参与了学校的课外活动,例如:义工工作、学生团体、俱乐部等课外活动。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解 (菁选3篇)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解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解2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解3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4)

    ——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3篇

    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做好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内留学人员企业以及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在北海市工业园区创办的企业。

      第三条 创业园由北海市人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合作共建,地点设在北海市工业园区内,在地域上实行二园合一,纳入工业园管辖。

    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2

      第四条 创业园由创业园管理领导小组管理。

      第五条 创业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贵:

      (一)组织制定和修改创业园发展规划,经北海市人民*和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实施。

      (二)制订和发布创业园的具体管理规定。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创业园内的投资项目。

      (四)协助留学人员联系项目和资金,协助留学人员联系合作伙伴。

      (五)负责留学人员的接待、咨询以及对外宣传工作。

      (六)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七)协助留学人员企业办理项目审批、人事、工商、税务、征地、海关等手续。

      (八)负责创业园留学人员的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3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和回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其投资股份占30%以上,在企业中担任技术带头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或在股份制企业中控股的企业。

      第七条 创业园管委会负责入驻企业的认定工作,凡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均享受园区制定的所有政策。

      第八条 下列人员在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二)在国内已经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三)获得国外永久居住权和留学归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其他符合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生命科学技术、医药技术、新材料、海洋科技等高新技术产业及环保新兴产业和能加快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主导产品。从事旅游、商贸、法律、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服务性业务的机构,要能促进高新技术在服务领域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服务业的知识合量和显著效益;

      (二)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具有较大的出口创汇潜力;

      (四)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组织形式:

      (一) 留学人员独资企业;

      (二)留学人员与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创办;

      (三)符合工商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 以货币出资;

      (二)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料折算出资。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单独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资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或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一)创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园区或其授权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

      2、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金、机器设备、其他物料状况的合同和章程;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名单;

      5、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

      (二)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由创业园管委会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留学人员企业在创业园区内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 创业园或其授权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文件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申请者应在收到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后30天内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工商或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有损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的;

      (三)有环境污染的;

      (四)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损害合资、合作一方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60日内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 与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本企业分立的;

      (三)更换名称的。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被取消资格后,不再享受本办法有关政策。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5)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科教兴市”的战略,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进一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事业,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加速我市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步伐,从而大力推动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对已落实银行贷款的高新技术项目采取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条 科技贷款贴息支持的对象:

      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我市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的“两自”企业。

      第四条 科技贷款贴息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为体现公*、公正、公开原则,申请项目采用评审制。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我市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科技贷款贴息资金。

      第八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实施周期为1至3年。

      第九条 科技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年应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条 科技贷款贴息的申报程序:

      市科技局在每年年初受理科技计划项目时,同时受理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的申请。

      (一)市属企业的项目,直接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各镇区所属企业的项目,由镇区宣传科教办和镇区财政分局对本镇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汇总后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

      (三)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见附件1);

      2、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和担保机构公章)、企业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市各种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环评报告、用户意见等);

      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人代表证明;

      8、申请单位上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项技术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项目和支持额度,报送市财政局审核,联合上报市*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属企业项目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区所属企业项目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区财政分局,再转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区别利息资本化或费用化进行处理。利息资本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在不超过利息资本化金额范围内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超过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冲减财务费用。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失败的科技贷款贴息项目,则必须如实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逐级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在市科技局做出撤消项目的决定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逐级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用途的企业,除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并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6)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1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第十九条 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

      募集人应当在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延期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延期情况,并将相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送*保监会。

      第二十条 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二条 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应当符合*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募集对象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但是,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变相公开刊登。

      募集人和有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次级债。

      第二十四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务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务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二十五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募集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二)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三)募集人依法进入破产偿债程序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所有非次级债务之后。

      第二十六条 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强制性规定。

      招募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次级债募集的规模、期限(起止时间)、利率、对象;

      (二)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本息偿付的法定条件、时间、程序、方式;

      (四)次级债的转让和提前赎回;

      (五)募集人和次级债债权人的违约责任;

      (六)中介机构及其责任。

      募集人对本次次级债募集进行了资信评级的,招募说明书中还应当包括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经审计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三)债务本息的支付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其他对次级债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募集人进行了跟踪评级的,还应当包括跟踪评级情况。

      第二十八条 募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次级债债权人:

      (一)偿付能力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二)预计到期难以偿付次级债利息或本金;

      (三)订立可能对次级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七)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三)暂停认定可计入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

      (四)依法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其偿付能力的,*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保监会给予警告,单处或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7)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八条 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科技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交办或科技部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

      第三十六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省市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应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研究开发成果完成客观评价或鉴定后进行;

      (五)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8)

    ——最新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

    最新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最新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最新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9)

    ——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1篇)

    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1

    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等其他事业性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 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

    (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构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招待费,不准用于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 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分配。

    第四条 学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五条 学校在年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实际需求对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支出做好预算计划。按月上报区教育局相关部门

    第三章 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五条 公用经费使用与标准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各类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

    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安全有效。

    第七条 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进行公布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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