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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9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24 13:24:03

    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9篇)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学案例  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济法》教材中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职校教材《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9篇),供大家参考。

    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9篇)

    篇一: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学案例

      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济法》教材中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职校教材《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章节,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

      息息相关,是具有较强实用性的一段内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总是与所消费的产品或服务相关,因此本章内容并不是孤立的,教师在介绍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时应与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结合讲解,以增强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增强本课内容的实用性。二、授课过程

      请同学们说一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和“消费行为”的范畴是什么?然后请大家谈谈在日常生活中都遇到过哪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或事件?

      课代表周星首先说:“我家买过一个小电扇,上面有长城标志,但没用到一个月就产生了很大的噪音,很快就坏了,肯定是假的。”

      蒋禧薇立刻说:“那是假冒商标,欺骗消费者的。”秦贵州说:“即使是真的,这样的质量也是对消费者很不负责任的,万一造成人身伤害怎么办?”我说:“看来大家都很有维权意识,都是有知识的消费者。那么,大家就下面这个案例运用我们所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和其他相关的经济法知识做个分析,各小组写出分析结果。”

      案例(以投影展示):“居民付东海在北极商场购得一台菊花牌’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

      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出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

      老师就此案例首先提出第一个问题: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违反了什么法律制度?请各小组讨论。

      各个小组在经过热烈讨论之后,由组长提交了一份讨论结果:小组(一):1、商场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付东海误解并购买,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

      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该产品存在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名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但实际

      上只有一种功能,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与产品名称表明的质量状况完全不符合,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小组(二)的讨论结果与小组(一)基本相似,但小组(三)的讨论结果对其有补充之处,他们认为该商场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付东海依法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老师认为以上内容大家分析的都不错,那么谁该对这个产品负责呢?这次同学们很快就给出了答案: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首先按照消费者付东海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

      候培培同学指出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大家争相发言,丝毫不见平时上理论课时的沉闷无语。此时我趁热打铁,及时提出本案例的第三个问题:居民付东海有什么权利?

      这次同学们首先想到的是赔偿问题,陈向国同学说:“付东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享有要求商场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

      我说:“消费者要求赔偿是购买之后的行为,在购买之前首先还具有什么样的权利?“

      苏先同学说:“购买之前首先要了解产品,消费者享有对产品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付东海享有知晓菊花牌“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的用途、性能等真实情况的权利,

      依此自主作出选择购买。由于商场提供虚假产品信息,并且未对产品性能作出明确说明,使消费者因为误解而购买,因此经商场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上述权利。

      同学们对案例的分析是比较全面而合理的,说明能够学以致用。请大家课后对以下案例同样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知识加以分析,写出书面结果(分发打印材料):

      公司职员周鹏在飞驰汽车商行买了一辆家用小汽车,他在买车前后获得的汽车资料都显示车内有八个喇叭,购车后发现后门上的四个喇叭不响。维修工检查后发现后四只喇叭只有装饰网,内部没有喇叭。向厂家反映后,厂家称该款汽车本来就是如此。消费者周鹏要求得到与宣传质量相符合的汽车,或者退车、赔偿。企业给予的回复是:沟通多次但周鹏坚持自己的观点,将继续协商处理,但具体解决的时间无法确定。周鹏对企业的回复不满意,要求厂家针对喇叭一事给出说法。三、案例分析

      1、本课选取了一项具有一定综合性的案例,既突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用,又融合了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应用,对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良好的帮助,使得经济法的课堂教学更加灵活和实用。

      2、选取的案例与学生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易引起关注和学习热情,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学思路,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篇二: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

      金融消费者教育案例(通用多篇)

      金融消费者教育案例5篇金融消费者教育案例篇1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的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得借鉴一、金融消费者得法律爱护现状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爱护得法律基础是1993年颁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1998年颁布实施得《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得规章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国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猎取知识权,尊重权和监督权.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我国金融消费者爱护得法律目标,在现有得“一行三会”中,至今没有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消费者爱护方面得事务.论文联盟我国得监管机构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得机制相对缺乏.在证监会,目前仅有一套具有政治色彩得非透明信访制度,不是那种严格意义上得处理投诉,调查和纠纷得对应机制.银监会侧重对银行金融机构得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而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爱护还存在非常大得认识不足,如:《银行业监督治理法》在第三章监督治理职责中,没有条文涉及到银行消费者权益爱护咨询题,其他得监管法中也没有对爱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二、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爱护得特点美国要紧得消费者爱护法要紧包括:诚信借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加速资金到位法,诚信储蓄法,消费者租赁法,房屋贷款人爱护法,公平住房法,房地产过户程序法等法律.wc美国信用治理行业要紧得信用治理机构可分为银行系统得信用治理机构和非银行系统得信用治理机构两大类.(一)银行系统得信用治理机构:1、联邦储备体系.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成立于1976年.消费者顾咨询委员会代表消费者、社区和金融服务业得利益.其要紧职责为:为仲裁委员会提供建议,便于其更好地履行《消费者信用爱护法》中所规定得职责;为仲裁委员会提供金融服务领域纠纷得解决方案.2、货币治理局.货币治理局设有消费者支持小组,专门为消费者答疑,提供建议以及在消费者投诉国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是为其提供关心.3、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联邦储备系统得非会员银行及外国银行在fdic投保得分支机构.当消费者要投诉被fdic监管得银行时,可将投诉信件寄往其“监管和消费者爱护部门”得消费者回复中心.(二)非银行系统得信用治理机构:1、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中得消费者爱护部门为消费者提供爱护,使其在不公平待遇和诈骗行为中免遭损害.该部门执行国会制定得一系列消费者爱护法以及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得一些法规.2、国家信用联盟.国家信用联盟负责监管联邦信用社,在接收到消费者得书面投诉后,连忙答复消费者已收信,并将消费者投诉载入记录.此后,信用联盟监督委员会对投诉得信用社进行调查.调查结果

      或由监督委员会直截了当告知消费者,或委派工作人员回复.3、储蓄监督办公室.储蓄监督办公室监督联邦和一些州立储蓄机构,包括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对消费者得投诉,储蓄监督办公室一般会委派消费者事务人员将消费者得投诉寄往被投诉储蓄协会,这促使储蓄协会主动收集信息和记录.关于消费者信中所提及得咨询题,储蓄协会依照内部调查结果向储蓄监督办公室提供书面回复.

      三、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对我国得借鉴结合我国金融消费环境及消费者爱护法制现状,完善消费者爱护机制,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有必要推进以下几方面得工作:(一)加快金融消费者爱护专项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爱护得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属于典型得“监管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或消费者爱护法律,树立金融消费者爱护得差不多目标和原则,界定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务得金融机构种类以及金融商品和服务得具体范围,明确金融消费纠纷得范围和解决机制,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消费者爱护中得职责等.此外,还应注意与《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得衔接,并依照金融消费者权益爱护得特点,细化金融机构诚信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得具体要求等内容.(二)设立爱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得专门监管机构在“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中,我国至今没有一个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事务得监管机构.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得基础上,我们应通过立法设立专门性得监管机构(例如金融消费者权益

      爱护局)对金融消费者得合法权益进行爱护,同时还给予该机构在监督、检查和执法方面得一系列权力,并肩负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以及协调统一金融监管部门履行金融消费者爱护得职责.

      (三)建立一套运作灵活论文联盟、简便、高效、透明和公正得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争取在第一时刻内妥善解决金融消费者得投诉纠纷.金融机构必须强化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爱护得教育工作,对金融商品或服务得开发、宣传、服务流程、规范性文件等各环节可能存在得风险进行预警教育.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在内部设立专门得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制定金融消费者投诉治理方法等规范性文件,来合理解决或处理金融消费者得投诉行为.

      第二,促成爱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得专门监管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范围、投诉程序、拒绝受理时得行政救济手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不服裁决时得处理方法等.

      金融消费者教育案例篇2金融消费者权益总结__社:根据__《关于加强广东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意见》和__《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县联社在全县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月”活动。

      根据县联社的要求,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围绕:和谐金融、幸福广东这一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卡、网上银行等金融产品知识及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和机制(包括投诉处理制度、电话、部门和具体的程序等内容)和人民币反假等知识。以下是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联社要求,我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以__负责人为组长,__等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X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我所范围内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我所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介绍我农信社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农信社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农信社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在宣传方面,我所组织员工进行现场设点宣传,在营业网点门口设置宣传台进行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银行卡、网上银行、假人民币等相关业务知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有关法规政策等,并与广大群众密切的交流。同时营业厅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专人投诉处理工作台,深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发放《安全用卡指南》等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值此宣传活动之际,我所加大金融知识及消费者维权宣传力度,提升

      宣传的时效性、客观性、全面性,营造有利于促进我农信社与金融消费者关系的舆论气氛,完善我所的服务水平!

      金融消费者教育案例篇3

    篇三: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

      案例名称

      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适用法规

      违法行为类型

      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二十九条、理财公司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在

      未参与评比的情况下,购买相关信用证

      《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九条

      书用于宣传;谎称参与市政建设项目。

      在项目停滞、难以按期开业的情况下,上海聚缘农庄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仍利用微信发布赠票等虚假信息,被转利用微信误导消费者案法》第二十条

      载余万次。

      上海好乐旅游咨询有限《上海市消费者权

      隐瞒机票的真实价格,伪造机票行程单,

      公司伪造机票行程单侵益保护条例》第二

      害消费者权益案

      十二条

      欺诈消费者。

      宝山区宛平足浴房未按《上海市消费者权以加盟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未按规

      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益保护条例》第二定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

      记案

      十四条

      标记。

      上海优律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虚假竞价欺诈消

      《欺诈消费者行为

      利用“闪拍活动”,人为抬价、虚假竞价,

      处罚办法》第三条构成欺骗性销售诱导行为。

      费者案

      《上海市消费者权

      黄某销售不能提供进货

      利用淘宝网大量销售进口化妆品,但不

      益保护条例》第三

      来源的进口化妆品案

      十四条

      能提供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

      上海宝年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空气净化器功能案

      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将过滤网性能作为整机性能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

      发布“只需一次,瞬间年轻岁”、“全城最低价”、“全国十佳整形医院”、“上海九院官方技术协作医院”等虚假宣传内容。

      博羿医疗器材(上海)有《网络交易管理办通过第三方雇人下订单、当事人发空包

      限公司虚构交易案

      法》第十九条

      裹等方法,进行网购刷单。

      上海中信国际旅行社有《合同违法行为监

      限公司共江路营业部不督处理办法》第十存在霸王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公平格式条款案

      条

      .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自年起,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属中环广场营业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

      -1-/6

      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或者通过向房产、金融、保险、汽车店等相关从业人员收集等途径违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组织理财师按名单信息逐一电话推销当事人的理财产品。此外,为提升公司形象,当事人在未提供相应资料和参与评比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向中企国质信(北京)信用评估中心购得“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级信用企业”、“中国质量信用级企业”和“全国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三块信用证书及铜牌,并以此对外宣传。当事人还在宣传资料上称,善林公司积极参与了市政项目建设,事实上当事人并未投入资金,该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年月,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依法对其罚款万元。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点评:当前,理财公司野蛮发展的背后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如本案当事人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拓展自身业务,同时通过购买信用评级、虚构参与市政项目建设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常生活中,广大消费者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警惕高收益背后隐藏的高风险,谨防上当受骗。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

      爱氇谴净祸。

      .上海聚缘农庄有限公司利用微信误导消费者案案例:上海聚缘农庄有限公司为进行推广宣传,注册了微信号,署名为“上海风车小镇”,并发布了题为“【送门票】上海农业版迪斯尼落户奉贤青村镇”的文章。文章称该农庄占地面积多亩,总投资万元,将在年月日开放并试营业,月日正式开业;宣称只要将本微信转发到朋友圈,便可得到门票一张,并可在月、、、日中的任何一天予以兑换使用。此外,该微信还介绍了农庄内规划的多个功能区,所用配图均为当事人网上收集的参考效果图。上述微信至案发已被转发余万次。经查,当事人开发上述项目占土地面积仅为亩,实际用于该项目投资仅约为万元;该农庄内规划项目因需审批手续等原因,至当事人承诺开业期仍无法落实配套设施,无法实现按期开业,也未能兑现转发该微信即可获取赠票的承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万元。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

      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点评:新媒体发展迅速,微信、微博等已成为商家宣传的重要媒介和平台,本案中当事人在未能取得审批手续、不能保证如期开业迎宾的情况下,仍借助新媒体平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在信息爆炸的新时代背景下,消费者应增强信息鉴别能力,切

      -2-/6

      莫陷入消费陷阱。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上海好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伪造机票行程单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例:年月日,消费者张某在上海好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位于黄浦区山东中路的店铺欲购买年月日上海至哈尔滨的春秋航空机票张,并要求开具机票行程单。当事人虽无法开具,但为赚取利润,便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机票真实价格,在原价上加价销售,并提供了张伪造的机票行程单。年,工商机场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点评:机票销售领域侵害消费者行为多发,机票代理商以他人里程兑换机票、开具虚假行程单、故意隐瞒机票真实价格等行为层出不穷,有的甚至造成消费者不能正常乘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应尽可能通过航空公司官网或者具有代理资质的正规代理商购买,以免造成出行不便。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宝山区宛平足浴房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案案例:年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长江南路号宝山区宛平足浴房检查时,发现该足浴房以上海大桶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以“大桶大足浴”的店招对外经营。但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标明特许人和自身作为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也未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者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承担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厦礴恳

    篇四: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日实施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首例”、第一第一”的维权经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对巧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费与免费的餐具,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元餐具费,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义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埋单”。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当心”,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慎用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万元。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元话费。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话代办处双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1.10元。打官司期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元话费,打官司期间,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一负: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1997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即“双倍赔偿,民法院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即双倍赔偿”,判决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双倍赔偿则判决支持“原值赔偿,元话费。邱建东在西城区法院获得的胜利使该案被评选为“1997年全则判决支持原值赔偿”,即赔偿0.55元话费。邱建东在西城区法院获得的胜利使该案被评选为原值赔偿国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年邱建东还获得了中消协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国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之一1999年邱建东还获得了中消协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光荣称号。者”光荣称号。光荣称号

      点评: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基本上是针对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邱建东的诉讼行为,点评: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基本上是针对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邱建东的诉讼行为,使消费者以及各界对服务欺诈行为的危害予以了思考和重视。如果仅就邱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是得不偿失。各界对服务欺诈行为的危害予以了思考和重视。如果仅就邱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是得不偿失。但而言是,这种行为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警示,受益的将是更广大的消费者,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这种行为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警示,受益的将是更广大的消费者,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名为免费美容,名为免费美容,实为推销产品———经营者应明明白白经营经营者应明明白白经营

      岁的陈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物,去年10月28日,53岁的陈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物,柔婷美容美体连锁店的一位美容促销员向她推荐去做一次免费的面部护理。在护理过程中,美容小姐极力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做一次免费的面部护理。在护理过程中,美容小姐极力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并要她再购买一张原本标元的终身美容卡。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身边资金不够,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价7600元,优惠价3800元的终身美容卡。“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身边资金不够,特意叫了一辆出租车陪她一起回家取钱。事后,细心的女儿发现购买的“美容卡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出租车陪她一起回家取钱。事后,细心的女儿发现购买的美容卡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原本美买的美容卡”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容小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期美容卡”,顿时,陈女士傻了眼。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调解下,容小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期美容卡,顿时,陈女士傻了眼。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调解下,商家退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期美容卡还消费者余款3060元。

      点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谎言;购买高档消费卡时,点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谎言;购买高档消费卡时,要根据自己家庭经济实际状况,量力而行,做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建议凡购买高档消费卡应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根据自己家庭经济实际状况,量力而行,做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建议凡购买高档消费卡应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明确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服务标准、退卡要求;在美容过程中,消费者不能闭着眼睛随便磨,明确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服务标准、退卡要求;在美容过程中,消费者不能闭着眼睛随便磨,要认清使用什么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用方法,做到心中有所,明明白白。经营者应该要明明白白经营,什么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使用方法,做到心中有所,明明白白。经营者应该要明明白白经营,不能打闷包,在推销商品和各类消费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能自作主张,硬行推销,不能打闷包,在推销商品和各类消费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能自作主张,硬行推销,更不能打着免费的幌子来蒙骗消费者。免费的幌子来蒙骗消费者。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未尽保障责任未尽保障责任

      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余元。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先生的赔偿责任5万余元。万余元。

      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胡师傅无烟锅因质量问题被退货———公司构成违约公司构成违约

      无烟锅“胡师傅因质量问题曝光后经销商将总代理商北京台标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无烟锅胡师傅”因质量问题曝光后,经销商将总代理商北京台标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胡师傅因质量问题曝光后,还货款。北京海淀法院进行了宣判,家经销商胜诉,家败诉。还货款。今年3月6日,北京海淀法院进行了宣判,12家经销商胜诉,7家败诉。

      点评:作为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全国总代理商,被告负有在全国卫视媒体播出相应广告的合同义务,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全国总代理商点评:作为“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全国总代理商,被告负有在全国卫视媒体播出相应广告的合同义务,但该公司从“胡师傅被曝光后没有继续履行播出广告的义务,而且在工商部门的检测报告公布后,但该公司从胡师傅”被曝光后,没有继续履行播出广告的义务,而且在工商部门的检测报告公布后,也没有在胡师傅被曝光后,同等范围和同等强度内发布广告恢复“胡师傅的品牌信誉因此该公司已构成违约。由于“胡师傅胡师傅”的销售市场同等范围和同等强度内发布广告恢复胡师傅”的品牌信誉,因此该公司已构成违约。由于胡师傅的销售市场胡师傅的品牌信誉,萎缩,二级分销商已经无法再继续销售,因此法院支持经销商将库存的产品退回给总代理商。萎缩,二级分销商已经无法再继续销售,因此法院支持经销商将库存的产品退回给总代理商。被拒门外“丑女怒告酒吧被拒门外丑女”怒告酒吧丑女———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得到法律保障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得到法律保障

      2000年4月22日、月28日及5月1日,4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在北京工作的高彬3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面容不太好,为由挡在门外。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其精神损害

      点评: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点评: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购房遭欺诈消费者获双赔———商品房消费也应适用双倍赔偿商品房消费也应适用双倍赔偿

      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总价为65780元的住房。入住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住房。入住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商品房销售欺诈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要押给了银行。李某以商品房销售欺诈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求予以双倍赔偿。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求予以双倍赔偿。2002年2月,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

      点评:本案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商品房的购买者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点评:本案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商品房的购买者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双倍赔偿”?者”,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在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定的“双倍赔偿法。实务中由于商品房涉及金额大等原因,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常常得不到法律支持。当然,由于商品实务中由于商品房涉及金额大等原因,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常常得不到法律支持。当然,房是一种金额较大的商品,条规定“一刀切实行双倍赔偿也未必妥当。一刀切”实行双倍赔偿也未必妥当房是一种金额较大的商品,按《消法》第49条规定一刀切实行双倍赔偿也未必妥当。消法》车内环境污染车商返还75万———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受到重视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受到重视

      汽车,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先后支付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倍多。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先后同云难忍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2003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北京云龙之星汽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1456元。

      点评:本案提出的是一个新问题,即汽车消费中的车内空气污染。据专家介绍,一些新车内部的饰件、点评:本案提出的是一个新问题,即汽车消费中的车内空气污染。据专家介绍,一些新车内部的饰件、各种

      胶粘剂、座套、脚垫等会产生挥发性的有害物质,其中以甲醛和苯比较多。这些可疑致癌物质造成车内环境污胶粘剂、座套、脚垫等会产生挥发性的有害物质,其中以甲醛和苯比较多。以甲醛和苯比较多国内首例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案染,会危害乘坐人的身体健康。卢洪祥诉北京云龙之星公司案被冠之“国内首例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案,可会危害乘坐人的身体健康。卢洪祥诉北京云龙之星公司案被冠之国内首例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见该案具有重大意义。本案的胜诉,说明消费者已经开始重视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见该案具有重大意义。本案的胜诉,说明消费者已经开始重视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并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马非彼马何山获双赔———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全国首例“疑假买假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

      1996年4月24日,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标明为徐悲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一张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标明为徐悲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群马,在商行开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悲鸿群马”群马,价格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在商行开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画作不是徐悲鸿的真迹,日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怀疑有假,为由,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画作不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于5月13日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市西城区人民法院。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元由被告承担。讼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

      点评:何山乃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消法》双倍赔偿”的积极点评:何山乃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积极、《消法、《消法双倍赔偿倡导者。他起诉的这一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因为此前王海打假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倡导者。他起诉的这一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因为此前王海打假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何山打假则直接突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其意义无疑是向商业欺诈行为投出的一颗重磅炸弹。程序,而何山打假则直接突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其意义无疑是向商业欺诈行为投出的一颗重磅炸弹。法院判决支持何山的诉讼请求,不仅使何山成为第一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人,法院判决支持何山的诉讼请求,不仅使何山成为第一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人,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利的肯定。费者权利的肯定。

      案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服务员对赵某的询问不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百货商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赵某往返损失人民币30元。(2)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主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不实成份。现代社会商品繁多、服务多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而相对于经营者来讲,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总是有限的,他们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和宣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这种介绍和宣传所左右。如果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不实介绍和虚假宣传,必将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作出误导,使其权益受损。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现实生活中,尽管经营者通过广告、商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但这种介绍毕竟有限,难以满足消费者对欲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全面细致的了解,故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向经营者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询问。对于消费者的这些询问,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都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

      案例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近几个月来,石先生对自家的住宅电话费居高不下感到十分不解,于是便向电信部门查询。电信部门出具了长途电话明细清单。石某要求查看区内通话明细清单,却遭拒绝,理由是市话收费采用的是复式计次法,即电脑只记录通话次数,而不记录主叫号码、被叫号码和通话时间,因此,即使石某对自家的市话通话费存在怀疑,也无法一一核对,只能大概的估计。所以,电信部门只向石某提供了区内通话费的总数和通话时间的总数。对此,石某大为不解:电信部门在市话收费中不向消费者出具明细清单是否合法?(2)点评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一规定表明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真实情况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知悉真情权,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在住宅电话消费中,消费者了解话费的详细情况就是行使自己在电信消费方面的知情权,电信部门有责任向消费者说明服务的一切真实情况,有义务回答消费者对收费明细内容的询问,否则,有悖公平原则,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的。

    篇五: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耗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往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耗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包管商场经济次第、提升耗费者的维权知道、保护耗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耗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程,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耗费者走向老到的符号。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想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耗费者维权的消法精力。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反抗

      2008年初,耗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耗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耗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往后,当即到耗费者协会向耗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而且赔偿了由此而发作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耗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应包含经消毒抵达清洁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力,是长时刻以来已获社会一起认可、约好俗成的底子效力内容和工作效力标准,是运营者的随附责任,也是耗费者接受就餐效力时的条件。效力发作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含在菜肴代价内。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刻以来向耗费者供应的配套效力,改为收费效力,实质是变相降低与耗费者约好的效力标准,转嫁随附责任,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许多耗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作冲突而被逼接受额外收费,耗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危害。耗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反抗。即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行使言辞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赔偿———对运营者进行监督是耗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宣告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示耗费者“慎用”和“留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出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危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档人民法院终审断定断定,韩成刚从保护耗费者权益角度启航,依法行使了言辞监督权,没有危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危害其言辞监督权,需要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申诉,理由是山西省高档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断定,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言辞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实际再次申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遭到的丢掉却没有得到赔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撑其危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撑。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耗费者小我对运营者的运营举动进行监督的诉讼。关于运营者危害耗费者合法权益的举动,耗费者小我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申诉韩成刚危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合理行使监督权的曲折,韩成刚因诉讼所遭到的丢掉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危害举动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申诉其言辞监督权遭到危害,央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向效力欺诈索赔的检验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时刻,发现两家公话署理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施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则,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所以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提申诉讼,需要两公话署理处双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1.10元。打官司时刻,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1997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审结,其效果为一胜一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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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撑邱建东的诉讼央求即“双倍赔偿”,断定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则断定支撑“原值赔偿”,即赔偿0.55元话费。邱建东在西城区法院获得的成功使该案被评选为“1997年全国危害耗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1999年邱建东还获得了中消协公布的“全国城市保护耗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

      点评: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底子上是对准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邱建东的诉讼举动,使耗费者以及各界对效力欺诈举动的危害予以了思考和注重。假若仅就邱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是因小失大。可是,这种举动是对运营者欺诈举动的警示,获益的将是更宽广的耗费者,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名为免费美容,实为推销产品———运营者应明明白白运营

      上一年10月28日,53岁的陈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物,柔婷美容美体连锁店的一位美容促销员向她举荐去做一次免费的脸部关照。在关照过程中,美容小姐极力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并要她再采办一张正本标价7600元,优惠价3800元的终身美容卡。“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身边资金不足,特意叫了一辆出租车陪她一起回家取钱。往后,细心的女儿发现采办的“美容卡”商家没有供应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正本美容小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时刻美容卡”,顿时,陈女士傻了眼。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调解下,商家交还耗费者余款3060元。

      点评:在商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饭,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大话;采办高档耗费卡时,要根据自己家庭经济理论状况,量力而行,做一个冷静的耗费者;建议凡采办高档耗费卡应签定一份书面合同,明晰运用的规划、有效期限、效力标准、退卡需要;在美容过程中,耗费者不能闭着眼睛随意磨,要认清运用什么产品、类型、出产日期、厂名、厂址、运用方法,做到心中有所,明明白白。运营者应该要明明白白运营,不能打闷包,在推销商品和各类耗费卡时,应事前征得耗费者的附和,不能自作建议,硬行推销,更不能打着免费的幌子来欺诈耗费者。耗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未尽包管责任

      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迩来,海淀法院作出断定,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包管责任,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先生5万余元。

      点评:从事运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规划内的安全包管责任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央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假若危害由第三人构成,受害方在申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一起被告,但第三人不能断定的在外。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关于运营场所的安全负有包管责任,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包管方法,或组织专门人员保护现场次第,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胡师傅无烟锅因质量问题被退货———公司构成违约

      无烟锅“胡师傅”因质量问题曝光后,经销商将总署理商北京台标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需要交还货款。本年3月6日,北京海淀法院进行了宣判,12家经销商胜诉,7家败诉。

      点评:作为“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全国总署理商,被告负有在全国卫视媒体播出相应广告的合同责任,但该公司从“胡师傅”被曝光后,没有继续施行播出广告的责任,而且在工商有些的检测陈说发布后,也没有在对等规划和对等强度内发布广告恢复“胡师傅”的品牌许诺,因此该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胡师傅”的出售商场萎缩,二级分销商现已无法再继续出售,因此法院支撑经销商将库存的产品退回给总署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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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拒门外“丑女”怒告酒吧———耗费者的耗费自由权应得到法则包管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在北京作业的高彬3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耗费,均被酒吧作业人员以其“脸庞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申诉讼,认为酒吧作业人员的举动危害了其人格尊严,需要被告赔偿精力丢掉费5万元及经济丢掉2847元,并揭穿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举动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危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效力运营者的权利遭到危害;可是敦煌公司的侵权举动情节纤细,赔礼道歉并背负高彬的合理开支现已足以抚慰其精力危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力丢掉费。

      点评:耗费者享有耗费自由权,这是从生意自由的民法底子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容颜丑陋为由拒绝耗费者耗费,危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需要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丢掉和精力丢掉的诉讼央求,存在实际和法则根据,应予认可。购房遭欺诈耗费者获双赔———商品房耗费也应适用双倍赔偿

      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耗费者李某采办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总价为65780元的住所。入住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开裂,初步洽谈退房。随后又得知,这套住所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方案有些赞同私行缔造的,鹤壁市建委现已下发了撤消令,法院正在强迫施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商品房出售欺诈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需要予以双倍赔偿。2002年2月,法院断定断定这家公司对耗费者构成欺诈,断定双倍赔偿。

      点评:本案是全国首例终审收效的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商品房的采办者能否归于《消法》规则的“耗费者”,商品房生意中的欺诈举动能否适用《消法》规则的“双倍赔偿”?在民法理论界及司法理论中存在不一样观念。实务中因为商品房触及金额大等缘由,耗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需要常常得不到法则支撑。当然,因为商品房是一种金额较大的商品,按《消法》第49条规则“一刀切”施行双倍赔偿也未必保险。车内环境污染车商返还75万———汽车耗费中的侵权问题遭到注重

      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采办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代价为69万元,两头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先后支付各种费用算计6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初步小片掉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洽谈无果后,将对方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需要被告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算计755682元。2003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始末审理查明,依法断定被告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丢掉费、保险丢掉费算计751456元。

      点评:本案提出的是一个新问题,即汽车耗费中的车内空气污染。据教授剖析,一些新车内部的饰件、各种胶粘剂、座套、脚垫等会发作挥发性的有害物质,其间以甲醛和苯比较多。这些可疑致癌物质构成车内环境污染,会危害乘坐人的身体健康。卢洪祥诉北京云龙之星公司案被冠之“国内首例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案,可见该案具有严重意义。本案的胜诉,说明耗费者现已初步注重汽车耗费中的侵权问题,并懂得运用法则兵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马非彼马何山获双赔———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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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4月24日,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采办了两幅标明为徐悲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一张群马,代价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在商行开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画作不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于5月13日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断定,断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举动,断定被告交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并断定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10元、律师署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

      点评:何山乃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活泼倡导者。他申诉的这一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因为此前王海打假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次序,而何山打假则直接闯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其意义无疑是向商业欺诈举动投出的一颗重磅炸弹。法院断定支撑何山的诉讼央求,不只使何山成为第一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人,也是对宽广耗费者权利的肯定。文章由维权网http://www.yutong.in/整理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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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六: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

      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

      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三、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

      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话代办处双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1.10元。打官司期间,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1997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即“双倍赔偿”,判决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则判

      决支持“原值赔偿”,即赔偿0.55元话费。邱建东在西城区法院获得的胜利使该案被评选为“1997年全国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1999年邱建东还获得了中消协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

      点评: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基本上是针对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邱建东的诉讼行为,使消费者以及各界对服务欺诈行为的危害予以了思考和重视。如果仅就邱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是得不偿失。但是,这种行为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警示,受益的将是更广大的消费者,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四、名为免费美容,实为推销产品———经营者应明明白白经营去年10月28日,53岁的陈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物,柔婷美容美体连锁

      店的一位美容促销员向她推荐去做一次免费的面部护理。在护理过程中,美容小姐极力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并要她再购买一张原本标价7600元,优惠价3800元的终身美容卡。“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身边资金不够,特意叫了一辆出租车陪她一起回家取钱。事后,细心的女儿发现购买的“美容卡”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原本美容小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期美容卡”,顿时,陈女士傻了眼。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调解下,商家退还消费者余款3060元。

      点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谎言;购买高档消费卡时,要根据自己家庭经济实际状况,量力而行,做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建议凡购买高档消费卡应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明确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服务标准、退卡要求;在美容过程中,消费者不能闭着眼睛随便磨,要认清使用什么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使用方法,做到心中有所,明明白白。经营者应该要明明白白经营,不能打闷包,在推销商

      品和各类消费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能自作主张,硬行推销,更不能打着免费的幌子来蒙骗消费者。

      五、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未尽保障责任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

    篇七: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百度文库

      1机票超售案南航败诉因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超售机票,北京市民肖先生拿着

      机票去换登机牌,却被告知飞机已经满员。肖先生滞留机场两个多小时才改乘了其他航班,没有得到赔偿的肖先生将南航告上法庭(本报去年12月27日曾经报道)。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航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权。构成合同违约,赔偿肖先生1300元。法院同时还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南方航空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

      去年7月21日,肖先生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南航当天20时10分飞往广州的七折机票。办理登机手续时,肖先生被告知其所持机票为超售机票,目前该航班已满员。肖先生认为,南航隐瞒机票超售的事实,造成自己在机场长时间滞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南航双倍赔偿机票款2600元。南航认为,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对机票进行管理的手段,它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先进的通行做法,可以避免航班座位虚耗,充分利用航空资源,因此不能算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机票超售引入我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而超售将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因此,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而不能看做是航空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不予公示。

      2手机经销处编理由拒换问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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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15年3月28日,消费者冯先生在滨海新区中国移动领先经销处购买了一台售价969元的小米牌红米NOTE手机,使用至第12天,出现接听过程中突然断线、来电无法接通等通话故障。冯先生认为手机使用15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应为其免费换新手机,于是便向销售商提出换货请求,但中国移动领先经销处以小米品牌内部规定只能维修不能换货以及手机外观有划痕为由拒绝换货。2015年4月10日冯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中国移动领先经销处在未对冯先生手机进行质量检测的情况下,以小米品牌内部规定只能维修不能换货和手机外观有划痕为由拒绝为其换货的情况属实,随即消协联系小米售后服务中心。小米售后称:公司没有“只维修,不退换”的内部规定,并在第一时间为冯先生的手机进行检测,证实了手机主板确实存在故障,出具了相应的换机证明。最终,中国移动领先经销处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新手机。[案例评析]冯先生的手机在第12天出现故障,若在3天内(即购买15天以内)取得了主板有故障的检测证明,有权利在换货和修理之间作出自己的选择。但中国移动领先经销处不仅未对手机作出相应的检测报告,而且还擅自编造手机企业售后服务内容,侵害了冯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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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冯先生提出的换货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国移动领先经销处不得以只提供修理服务,来拒绝履行自己应承担的换机义务。

      3汽车4S店屡修屡坏造成事故[案情简介]2014年9月28日,消费者尚女士在福特4S店天津市尊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福特嘉年华两厢轿车。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仪表盘上的防抱死制动系统警示灯、稳定性控制指示灯及制动系统警示灯全部亮起、手刹失灵、加大油门后车身剧烈抖动等情况,随后向4S店进行报修。4S店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车辆进行检修,称因零件松动造成上述故障。维修后,同样的问题又多次出现,并导致一次碰撞,4S店又相继为该车更换了导航、ESP模块等零部件,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2015年初,由于上述问题又发生一次剐蹭,4S店请来长安福特公司技术部的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连接ABS泵的线束存在间歇性短路,相关线束更换后随即故障彻底排除。消费者就两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与4S店未能达成一致,随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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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尚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经消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4S店为消费者补偿现金8000元。[案例评析]尚女士所购车辆由于线束质量问题引发的故障一直未能及时解决,引发了两起交通事故,为尚女士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4S店应为尚女士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4旅行社购票疏漏致游客延迟返津、误工[案情简介]2016年1月,消费者陶女士代表一家7人与卓翔旅行社签订海

      南三亚双飞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出游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5日。2月4日陶女士一行在游玩途中,接到旅行社负责人的电话,询问是否同意将原定于2月5日17点10分返津的航班,更改为同日早7点30分返津的航班,若同意改签,将给每人300元现金及三箱水果作为补偿。陶女士拒绝更改航班,旅行社表示按原计划安排航班。可当陶女士等人2月5日14点到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发现,没有他们7人的购票记录,无法登机。经与旅行社联系改订了当晚9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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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起飞,由海南三亚飞往北京的航班。后因航班晚点等原因,直到2月6日早晨7点30分才安全抵津。长时间奔波造成两位老人身体不适和家人误工。返津后,陶女士向卓翔旅行社进行投诉,要求旅行社依据合同中“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发当日支付旅行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之约定,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共计9060元。旅行社认为,机票是旅行社委托机场工作人员购买的,未能购票也是机场工作人员的原因,自己并无过错,但出于对陶女士等的同情,给予2000元的补助。随即陶女士便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篇八: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

      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

      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三、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

      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话代办处双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1.10元。打官司期间,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1997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即“双倍赔偿”,判决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则判

      决支持“原值赔偿”,即赔偿0.55元话费。邱建东在西城区法院获得的胜利使该案被评选为“1997年全国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1999年邱建东还获得了中消协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

      点评: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基本上是针对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邱建东的诉讼行为,使消费者以及各界对服务欺诈行为的危害予以了思考和重视。如果仅就邱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是得不偿失。但是,这种行为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警示,受益的将是更广大的消费者,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四、名为免费美容,实为推销产品———经营者应明明白白经营去年10月28日,53岁的陈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物,柔婷美容美体连锁

      店的一位美容促销员向她推荐去做一次免费的面部护理。在护理过程中,美容小姐极力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并要她再购买一张原本标价7600元,优惠价3800元的终身美容卡。“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身边资金不够,特意叫了一辆出租车陪她一起回家取钱。事后,细心的女儿发现购买的“美容卡”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原本美容小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期美容卡”,顿时,陈女士傻了眼。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调解下,商家退还消费者余款3060元。

      点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谎言;购买高档消费卡时,要根据自己家庭经济实际状况,量力而行,做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建议凡购买高档消费卡应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明确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服务标准、退卡要求;在美容过程中,消费者不能闭着眼睛随便磨,要认清使用什么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使用方法,做到心中有所,明明白白。经营者应该要明明白白经营,不能打闷包,在推销商

      品和各类消费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能自作主张,硬行推销,更不能打着免费的幌子来蒙骗消费者。

      五、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未尽保障责任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

      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先生5万余元。

      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六、胡师傅无烟锅因质量问题被退货———公司构成违约无烟锅“胡师傅”因质量问题曝光后,经销商将总代理商北京台标国际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今年3月6日,北京海淀法院进行了宣判,12家经销商胜诉,7家败诉。

      点评:作为“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全国总代理商,被告负有在全国卫视媒体播出相应广告的合同义务,但该公司从“胡师傅”被曝光后,没有继续履行播出广告的义务,而且在工商部门的检测报告公布后,也没有在同等范围和同等强度内发布广告恢复“胡师傅”的品牌信誉,因此该公司已构成违约。由于“胡师傅”的销售市场萎缩,二级分销商已经无法再继续销售,因此法院支持经销商将库存的产品退回给总代理商。

      七、被拒门外“丑女”怒告酒吧———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得到法律保障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在北京工作的高彬3次欲进

      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点评: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

      八、购房遭欺诈消费者获双赔———商品房消费也应适用双倍赔偿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

      公司的一套总价为65780元的住房。入住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商品房销售欺诈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予以双倍赔偿。2002年2月,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

      点评:本案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商品房的购

      买者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在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实务中由于商品房涉及金额大等原因,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常常得不到法律支持。当然,由于商品房是一种金额较大的商品,按《消法》第49条规定“一刀切”实行双倍赔偿也未必妥当。

      九、车内环境污染车商返还75万———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受到重视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

      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先后支付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2003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1456元。

      点评:本案提出的是一个新问题,即汽车消费中的车内空气污染。据专家介绍,一些新车内部的饰件、各种胶粘剂、座套、脚垫等会产生挥发性的有害物质,其中以甲醛和苯比较多。这些可疑致癌物质造成车内环境污染,会危害乘坐人的身体健康。卢洪祥诉北京云龙之星公司案被冠之“国内首例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案,可见该案具有重大意义。本案的胜诉,说明消费者已经开始重视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并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此马非彼马何山获双赔———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1996年4月24日,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标明为徐悲

      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一张群马,价格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在商

      行开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画作不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于5月13日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

      点评:何山乃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积极倡导者。他起诉的这一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因为此前王海打假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何山打假则直接突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其意义无疑是向商业欺诈行为投出的一颗重磅炸弹。法院判决支持何山的诉讼请求,不仅使何山成为第一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人,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利的肯定。

    篇九:消费者接受教育权案例

      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详解

      作者:李德勇来源:《公民与法治》2017年第9期

      案例一: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同时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连带赔偿。

      案情概要:原告陈某某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2014年6月20日,原告从被告杨某某农药经营部购买“直播牛”除草剂两桶,用于水稻田除草,该除草剂使用后,水稻出现大面积死苗现象。后原告申请对死苗情况及除草剂致害减产数量进行鉴定,依据事实及鉴定报告,原告起诉杨某某及除草剂生产者,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农药生产者擅自改变国家农业部批准的农药标签的标注内容,将农药使用关键技术要点和禁止性事项予以删除,不能正确指导农药使用者合理使用农药及注意事项,因此其生产的除草剂产品质量有问题,属于指示和警示缺陷。原告陈某某因使用被告生产的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损害,被告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陈某某在使用除草剂时也存在田间积水未排清、用药过早等过错,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已选择向生产者主张赔偿,又要求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要求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但不能同时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是否消费者认为权益受损,就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案情概要:2016年2月25日,原告毛某某到被告雏修服务有限公司处送修一部自己所有的苹果6S手机,但不能提供购机发票和保修卡的原件或复印件,且该手机因故障无法开机,被告因此拒绝维修。后原告毛某某花费813元补开了购机发票,被告予以维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以媒体或书面形式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本案中原告本来可到卖场复印原始发票底根,但原告未予复印,且开票费系原告丢失购机发票和保修卡导致,与被告无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或书面公开道歉的主张,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点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但此保护对消费者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三:“消费者”系职业打假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物品,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案情概要:被告某超市与第三人穆某某签订了《商铺场地租赁合同》,第三人经营许可范围系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2015年4月22日,原告至第三人处购买了包括虫草、洋参、鹿双宝、洋参等物品。第三人销售给原告的货物均系散货,由其自行包装出售。包装盒上无生

      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地等标签。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发现该柜出售的上述物品预包装礼盒上均无产地、生产厂家、联系方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制性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的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购买该柜台商品后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及赔偿十倍价款。

      裁判要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的上述货物系不安全食品,且自购买第三人上述货物后并未实际食用,也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害;同时,第三人销售给原告的上述物品均系散货,为便于销售自行包装,并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禁止性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主张,因庭审中,原告及第三人均同意退还货物及返还货款,第三人将货物销售给原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该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消费者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本案中原告自认其系职业打假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上述物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相关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保护。

      案例四:销售超保质期的食品,是否依法承担十倍赔偿金?

      案情概要:2015年4月3日,原告李某及其委托的孙某某至某超市购买犀牛特级初榨橄榄油共计187040元。上述所有橄榄油包装日期(BZ)为2013年4月2日,分装日期(FZ)为2013年8月9日,保质期为24个月,原告购买时上述橄榄油超出保质期一天。李某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该超市。

      裁判要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依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该法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销售者,被告超市应定期对其所经营销售的产品是否变质或临近保质期进行排查,并及时将已届保质期的产品清理下架。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产品时,该产品已超出保质期,被告作为销售者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购物款的10倍赔偿其1870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而对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采取了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该案的销售者销售超出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对消费者承担销售金额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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