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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交流调整原则(11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23 09:30:03

    干部交流调整原则(11篇)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干部轮岗交流及回避制度  一、轮岗交流制度1.按照《XX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科级干部实施轮岗交流。2.在同一岗位任职两届,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干部交流调整原则(11篇),供大家参考。

    干部交流调整原则(11篇)

    篇一: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干部轮岗交流及回避制度

      一、轮岗交流制度1.按照《XX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科级干部实施轮岗交流。2.在同一岗位任职两届,届满考核成绩未达到良好以上的科级干部原则上要轮岗交流,鼓励在同一岗位任职多年的科级干部换岗交流。3.财务部、人事部、药品管理部、采购供应部、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等重点岗位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届的,应轮岗交流。4.重点岗位负责人的轮岗交流应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一般管理人员的轮岗交流原则上应在科室内部进行。5.一般管理人员如出纳会计、药品采购员、设备采购员,库房管理员等每两年轮岗一次。6.重点岗位负责人和一般管理人员轮岗交流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竞争上岗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7.重点岗位负责人和一般管理人员应服从轮岗交流的决定,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二、回避制度1.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2.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3.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篇二: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干部回避交流应遵循的原则和交流警种及岗位的研题工作意见

      1、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回避原则。在同一单位(管辖区内)里,做到避自籍、避亲属、避朋友。在原籍任主职的干部交流异地任职;在同一单位有近亲、姻亲关系的交流任职;在同一单位(或管辖区内)有老同学、老朋友、老战友关系的交流任职。二是坚持人尽其才原则,坚持用人所长,扬长避短,促进干部成长。三是坚持合理流向原则,注重由上层向下层交流,从发展较快向发展较慢的单位交流,使之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四是坚持公道正派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工作需要出发,以德才标准和专业特长交流任职,使干部交流呈现健康、良性的趋向。

      2、突出四个重点。一是以年轻干部为重点的培养性交流。就是以培养锻炼为主要目的对年轻干部进行交流。近几年来,我们对一些自身素质较好但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和一些工作经历单一的年轻干部有计划地进行分期分批交流,以丰富其工作经验,多岗位锻炼成长。由于注重对年轻干部交流的培养,我县有大批富有潜力的年轻干部走上了科局级领导岗位。现在全县35岁以下的乡镇和县直单位正职有9人。撤区并乡时期,xxx镇一位年轻的农技干部交流到xxx乡任副乡长,任职两年后,组织上考虑到该同志专业知识较突出,且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将他交流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效益日益滑坡的xxx农场(副科级单位)任书记和场长。在农场任职的三年时间内,由于该同志吃苦肯

      干,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为农场创新发展路子,受到了干部和群众的好评。之后,被提拔交流到团县委书记岗位上。在这个正科级岗位上,该同志带领团县委一班人积极开展活动,把全县青年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并在实践工作使自己锻炼成长为一位政治思想较成熟、行政工作能力较强的领导干部。20xx年,这位不到30岁的年轻领导干部被县委任命为思村乡党委书记。

      二是以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为重点的防范性交流。为预防腐朽,也为了使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我们要求人事、财政、司法部门的主职干部和在单位内负责人、财、物工作的领导干部任期满五年后必须交流或轮换岗位。

      三是以“有争议”干部为重点的保护性交流。从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我们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一些干部群众有反映、在班子内部影响团结,但未构成严重问题的领导干部重点进行了交流。

      四是以“特色型”领导干部为重点的调整性交流。根据一些领导干部的个人特长,根据一些单位的专业和工作需要,再是根据领导班子在年龄、性别、党派结构方面的配备要求,我们对一些领导干部进行了调整性交流。

    篇三: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2019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20**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范文1根据《中共枝江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枝江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镇(街道)和市直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交流轮岗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推进科技局内设机构负责人交流轮岗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科技局党组审核批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干部交流轮岗的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干部交流轮岗必须在编制、职数和职位限额内进行;3、培养锻炼干部原则;4、发挥干部专业特长与业务职能相近原则;5、有利工作、有序推进原则;6、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二、干部交流轮岗的类型、对象和范围干部交流轮岗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适用于科技局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所属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负责人。应结合科技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干部交流轮岗,原则上每次交流的干部不少于应交流干部总数的**%;同一干部不得频繁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进行交流轮岗;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因工作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延期或不进行交流轮岗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工委审批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不受时间限制交流等。1、离最高任职年龄不足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收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在工作性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干部,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暂不交流的干部,可视不同情况适当延期交流。5、因工作需要,为发挥干部特长、有利于开展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的,可视不同情况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适时进行调整交流。三、交流轮岗的形式和程序交流轮岗原则上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进行,交流轮岗工作由局党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需要批复同意或请示的事项,须事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干部本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四、交流轮岗工作的有关要求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实行干部交流轮岗,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干部资源合理配置的现实需要,是强化用人监督的重要保障。实行干部交流轮岗,有利于培养干部的能力,增添干部的动力,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提高工作效能;有利于打破由于长时间在同一岗位、同一领域工作而可能形成的思维定势和利益纽带,具有防止不正之风乃至腐败问题发生的重要作用。要把交流轮岗工作作为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宣传发动,强化教

      育引导,确保交流轮岗工作顺利完成。2、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原则条件,严格按照交流轮岗范围和对象,对本单

      位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统筹安排,认真抓好落实。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对在交流轮岗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工作、生活,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3、严格执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纪律。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必须在“三定”方案核定的职位职数范围内进行,不得借交流轮岗突击提拔干部。要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公认和党组把关相结合。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按照有关规定需作离任离岗审计的交流轮岗干部,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内部审计。

      4、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20**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范文2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方法》(人发〔20**〕70号)和《中共abcd关于市直单位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的意见》(〔20**〕41号),针对我市政府机构股级干部的轮岗交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机构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加强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促进

      工作作风转变,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轮岗交流工作实行阳光操作,轮岗交流的工作方案、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

      人员确定要公平公正。(二)量才适用的原则。根据干部个人的思想状况、气质形象、性格特征、业务专长、发展潜力和工

      作实绩,将干部安排在适合其发挥特长的岗位上,努力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三)严格控制职位的原则。轮岗交流要严格执行职位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借工作人员轮岗交流之机超职

      数或超职位配备干部。(四)顺向流动的原则。轮岗交流一般在机构性质、财政供给形式相同的单位之间进行。公务员在公

      务员岗位之间流动,也可流动到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聘用制公务员不能流动到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干部可流动到事业单位,全供事业单位的干部可流动到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差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干部可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五)回避的原则。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监察、审计和财务等工作。(六)经常化的原则。

      加大平时轮岗交流的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轮岗交流,实现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符合交流条件的要随时交流。

      三、范围和对象(一)轮岗交流的范围。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机构。(二)轮岗交流的对象。上述单位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级干部。⒈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截止时间:20**年*月*日任职满五年以上的);⒉在同一股室连续工作满20**年的;⒊由副职提升为正职的;⒋因亲属关系需要回避的;⒌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四、轮岗交流的形式轮岗交流工作以各单位内部轮岗为主。因工作需要,个别岗位也可跨单位进行交流。20**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范文3根据中共**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科级以下干部交流轮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明委办[20**]18号)精神,本着切合实际、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制定本方案。一、建立工作机构。1、成立县委干部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人事局,负责全县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方案的制定,对全县各部门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干部交流对象的调配,轮岗人员的统计备案。2、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相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干部交流轮岗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政工、组织、纪检、工会等岗位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深入宣传发动(X月中旬-X月下旬)。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交流轮岗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讲明阶段性对干部实施交流轮岗,是国家《公务员法》的要求,是干部人事制度的完善,是锻炼干部的必要措施,是培养人才的需要。

      三、认真调查摸底(X月下旬-X月上旬)。根据交流轮岗的范围对象,对全县干部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各类型的干部人数、在单位工作时间、任职年限(时间截止20**年*月*日止)、亲属关系、干部队伍结构存在的问题等,各单位必须提供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花名册(表一),并组织政工干部认真填写《**县轮岗干部花名册》(表二)、《**县交流干部花名册》(表三)、《**县符合交流条件但暂缓交流的干部花名册》(表四)、《**县符合交流条件但不交流的干部花名册》(表五)和《**县轮岗干部调配方案》(表六),做到不漏报、不虚报。属于“交流、轮岗”的人员,同时符合暂缓交流条件和不交流条件的人员,应当通过会上公布和上墙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情况要留底备查),接受群众监督,上墙公示时间统一为7天。在公示期间各领导小组要继续做好宣传工作,并针对各种思想反映采取集体谈话,个别谈心,消除各种思想顾虑。经公示后,将表二至表六(含交流轮岗方案)党群系统的报县委组织部党群科;政府系统的报县人事局干部管理科综合后统一上报县委干部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个人提出交流、轮岗意见的,填写《**县干部交流轮岗申请表》(表八),表八只供给单位提交干部交流、轮岗方案时的第一参考。

      四、各乡镇、各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干部交流、轮岗方案。(X月中旬-X月下旬)。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本单位干部交流轮岗方案,要组织交流轮岗干部认真填写《**县干部轮岗登记表》(附表七)。

      五、县委干部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单位方案。(X月上旬-X月中旬)。交流换岗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单位的交流轮岗方案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核、审批。

      六、交流、轮岗的组织实施(X月下旬-X月中旬)。交流轮岗方案经县领导小组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

      1、干部交流。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属交流的干部,方案提交县委干部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统一集中交流对象集体谈话,提出相关要求,之后由单位统一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原单位工作移交。由单位一名领导带交流人员到新单位报到并介绍情况。

      2、干部轮岗。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制定的轮岗方案,经审核后,即可组织实施。

      交流、轮岗工作基本结束后,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将填写好的《**县干部轮岗情况登记表》(表七)分别报组织部党群科、人事局干部科。

    篇四: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由人事科监察室机关纪委纪检组长和主要领导组成纪律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在岗情况进行抽查突查原则上要求每周至少抽查1次以上重点检查上班签到和在岗情况对工作时间出现干私活玩电脑游戏炒股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由纪检组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列入不称职等次

      XX市XX局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的干部管理工作,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XX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局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干部交流轮岗应坚持的原则(一)交流轮岗与培养后备干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挑选年轻、优秀、有培养前途的干部交流,有意识让他们接受各方面的锻炼。(二)交流轮岗与加强中层领导力量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干部梯次结构,实现干部的合理配置、优化组合。(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安排的原则,被交流轮岗的干部要讲党性,顾大局,坚决服务组织安排。二、交流轮岗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局机关各科室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可在机关内部进行跨科室交流轮岗,原则上每年跨科室交流轮岗的不低于全局人员总数的5%。(二)交流轮岗的条件对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中层领导干部,任同一职务已满5年的原则上应交流,任同一职务已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已满10年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予交流;其他应工作需要进行交流的必须交流。(三)交流轮岗的方式交流轮岗主要采取在局内部跨科室交流方式,以平级交流为主,对干部本人综合条件较好,德才表现、工作实绩比较突出,并符合《干部选拔作用条例》规定的,可提拔使用。三、审批、办理程序

      1、应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人事科负责办理有关内部调整手续。

      2、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也可由本人提出交流申请,由人事科负责收集、征求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意见后,并报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进行交流轮岗。

      3、交流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确保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一)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做好交流轮岗工作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克服交流轮岗给工作带来的短期影响,确保交流轮岗工作落到实处。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经组织研究决定交流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在编人员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三年内不考虑提拔。

      (二)个别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交流轮岗。

      XX市XX局机关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考勤制度包括上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因公外出考勤,考勤具体工作由人事科会同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上班考勤实行考勤机签到制度。依据按市政府通知作息时间要求,签到时间按作息时间延迟20分钟,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

      超过30分钟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三、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实行手工签到制度。召开会议和重大活动

      时超过10分钟签到者,视为迟到,每月参会迟到3次者,视为上班迟到1次。如有请假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报会议或重大活动举办科室,由举办活动科室负责人汇总后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向人事科备案。

      四、因公外出考勤实行备案制度。工作时间各科室、单位人员不得无故无人在岗。确因故临时外出者,须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到人事科填写《临时外出登记表》;因公外出1天以上,须填写《因公外出审批单》,参照《机关请销假制度》的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后,交人事科备案。

      五、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确有特殊情况,如外出开会、办理公务或其他突发事件无法按时赶来签到的,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但必

      须明确外出时间,且此类情况每周不得超过2次。六、考勤纪律实行联动突查机制。由人事科、监察室、机关纪委、

      纪检组长和主要领导组成纪律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在岗情况进行抽查、突查,原则上要求每周至少抽查1次以上,重点检查上班签到和在岗情况,对工作时间出现干私活、玩电脑游戏、炒股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由纪检组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列入不称职等次。

      七、每月累计迟到或突查发现擅离职守3次以上者,视为旷工1次,每旷工1次者,由机关纪委、人事科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旷工2次者,由监察室、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旷工3次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考勤情况实行一周一统计、一月一通报,由人事科于次周一将本周统计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考勤情况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篇五: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全文)

      中新网8月6日电新华社今天受权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强调,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流对象

      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七条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九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第十四条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

      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第十六条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第十七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

      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

      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

      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第十九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四)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

      想工作;(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条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

      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交流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二十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六条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尊重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应当妥善安排其就业、就学。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完)

    篇六: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干部调整的原则和标准(通用多篇)

      干部调整的原则和标准4篇第1篇:干部调整的原则和标准岗位调整原则岗位设置与岗位调整的原则是相同的,由于本书旨在帮助已经存在的企业进行公司化运作指导,故命名岗位调整原则。企业设置或调整岗位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因事设岗原则这是企业岗位设置或调整的根本原则,也可以称之为目标导向原则。决定企业岗位设置的是企业的目标和任务,而不是具体个人。企业只能因岗找人,不能按人设岗。“人尽其才”是把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企业不能据此开“因人设岗”先河,否则可能导致企业用人失控。二、切合实际原则岗位设置因企业而异,没有标准配置。企业现阶段的工作和所处区域制约企业岗位设置。岗位设置以满足企业正常运转为前提。岗位设置的理想状态是: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岗位不重复,工作无遗漏。三、工作饱和原则每一个岗位都能满负荷工作才能保证组织效率最佳。“无事生非”对组织的伤害或破坏作用不容小觑。工作饱和原则也可称之为最少岗位数量原则。能用一个岗位完成的任务决不能设置多个岗位分担,否则,就会产生“三个和尚没水喝”的不良后果。

      四、最低职务原则凡是能够用低职务岗位员工完成的任务,就不要设置高阶岗位,以减少企业的人工成本。也可称之为成本控制原则。工作饱和原则和最低职务原则,可以减少企业管理层级,也可以稳定员工队伍,因为低职务岗位员工有足够的上升空间。五、协调配合原则企业任何目标的达成都不是单一岗位所能实现的,必须多岗位协同。企业岗位设置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纵向支持、横向配合必不可少,主持岗位、支持岗位相互依存,必须全面考虑,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交叉重叠。任何岗位都是企业组织架构链上的一环,不能孤立存在。现代企业是分工协作的产物,团队力量大于个人之和就是分工协作的结果。岗位配置得当,就能博采众长;岗位配置失衡,就会出现瓶颈或短板。协调配合原则也可称之为最优组合原则。让1+1大于2,就能发挥企业整体组织的最大优势。六、兼顾发展原则打算实施公司化运作的企业都是向上向前发展的企业,因此设置或调整岗位时要适当兼顾企业发展战略,即设置少量企业发展起来之后才会启用的岗位。这类岗位往往是企业的高阶岗位,目前企业无人担任但又是企业规范运作所需。通常设置这类岗位由企业总经理或该岗位的上级兼任,待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再寻找合适的员工担任。这类岗位对现有员工也有一定的鼓舞或感召作用。这类岗位只有在企业必需而内部无人时才考虑从外部引进。这条原则与第四条最低职务原则是一致的,只

      不过更注重企业发展的前瞻性。岗位调整方法岗位调整是前述工作的延续。任何企业在进行基础管理建设系统工程

      时,都必须遵循调研诊断、战略梳理、确定变革思路、调整组织架构,再确定岗位调整方案这一路径,不可逾越,不可减少某一环节。企业只能在此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和评估,最后择优拍板。

      我们假定企业前述工作已经完成,以下就对企业岗位调整方案的设计与评估、确认步骤进行介绍。

      一、成立企业岗位调整领导小组二、确定企业岗位调整原则和思路三、小组成员分别进行现有岗位与人员盘点四、专人汇总起草企业岗位调整方案草案五、领导小组组织方案草案讨论和补充六、责成专人与重点岗位重要员工个别交换意见七、小组成员分系统或分部门组织征求员工意见八、领导小组组织讨论对方案进行优先排序九、企业负责人最后择优拍板十、企业召开动员大会宣传调整方案十一、建立新的岗位工作标准十二、启用调整方案、废止原有岗位设置关于岗位工作标准的建立原则与健全方法后文有专章论述。由此可见,企业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分章介绍仅仅是为了方便读者理解,而并非可以模块组装。

      第2篇:干部调整的原则和标准农业结构调整的原则、重点和措施1998年底,中央经过慎重分析,作出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要判断。其主要标志,就是农产品供给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随后,为了解决进入新阶段后持续出现的农产品价格下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中央进一步提出新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近几年来,各地根据中央的部署,积极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及时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在深度和广度上挖掘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潜力,不断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农业结构调整的原则、重点和措施(一)结构调整的原则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必须按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在实施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各地始终强调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优化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运用市场手段配置生产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二是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农业科研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大力推广应用优良新品种和先进实用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农产品科技含量。三是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处理好农业结构调整和保障农产品

      供给的关系,特别是要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在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同时,继续大力开展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搞好林地、草地和水资源保护,防治水土流失。对不适宜耕作的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湖。

      四是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优势,确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产品优势。

      五是尊重农民意愿。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切实尊重和依法保障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结合中国农业发展实际,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推进农业结构调整:1.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优化农业内部产业结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调整农业内部产业结构。一是因地制宜发展高效经济作物和饲料饲草作物。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促进种植业的基本格局由以粮食为核心向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饲料饲草作物的“三元结构”转变。同时,大力发展蔬菜、水果、蚕桑、茶叶、花卉、中药材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园艺产品和水产品。二是大力发展养殖业,促进种养业全面发展。适应养殖业产品市场需求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发展畜牧业和水产业,促进粮食转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改变农业产业结构单一的状况。三是积极实施退牧还草、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和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制度,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在草原退化严重的地区实施退牧还草工程,保护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比较脆弱、粮食

      生产条件差的地区,调减粮食种植面积,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在黄海、东海、南海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在长江实施春季禁渔制度。

      2.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为核心,大力调整品种和品质结构。把提高农产品质量,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专用农产品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着力淘汰劣质品种,压缩大宗农产品品种,发展优质专用品种,培育市场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种植业方面,主要是扩大加工用粮、饲料粮比重,大力发展优质专用稻谷、小麦、玉米、小杂粮、“双低”油菜生产,同时适应市场需求和增加农民收入需要,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蔬菜、水果等高价值经济作物。畜牧业方面,主要是稳定发展生猪和禽蛋生产,加快发展牛羊肉和优质禽肉生产,突出发展奶类和羊毛生产,大力发展优质细羊毛生产。渔业方面,主要是加快发展水产养殖和远洋渔业,增加名特优新水产品比重,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着力提高水产品的附加值。在改善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的同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食品。

      3.以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为核心,优化农业生产的区域布局。针对我国农业生产地区结构雷同的问题,以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发挥区域农业发展优势,确立发展重点和支柱产业,加快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逐步打破“小而全”的生产布局,使主要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促进农业区域分工的形成。按照这一思路,东部沿海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积极发展外向型农业、高科技农业和高附加值农业,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产地;中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进一步发

      挥粮食生产优势,加强商品粮、加工专用粮和饲料粮生产基地建设,实现由一般粮食品种向优质专用品种转变,由单纯注重产量向提高效益转变。在稳定粮食总量的同时,实现由单一粮食生产向发展多种经营转变,加快畜牧业和食品加工12全文查看

    篇七: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息烽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交流制度

      一、为提高全县国土资源工作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干部交流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2、有利于队领导班子整体结构的合理配置,使文化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特长、个性特征等方面达到最佳组合,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管理效能。3、有利于加快后备干部和青年干部的锻炼成长,尽快培养出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高素质领导干部。三、按期对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按政策规定需要回避的干部及其他需要交流的干部在乡镇所、内设科室股所级干部及关键岗位之间进行纵向和横向交流。四、股所级干部一般3年交流一次,关键岗位一般5年交流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可提前或推后处理。五、加强领导,正确处理稳定与交流的关系,把干部交流同干部能上能下、干部任职回避、干部任期制度等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六、要充分考虑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考虑新老成员的交替与合作。七、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顾全大局,为干部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八、要与干部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让年轻干部尽可能多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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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领导岗位。九、干部交流工作整体上由人事教育监察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十、严肃干部交流的组织纪律,任何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须服从组织做出的交流安排。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体研究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交流之机突击提拔干部。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十一、对违反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十二、该制度自2011年9月起执行,本局在此这前制订的干部交流制度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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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八: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干部任期、交流、回避规定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税

      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讨论稿)最近,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三个党内法规,围绕当前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干部的任期、交流、回避、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的规定,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现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具体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一、进一步完善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一)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导干部)实行职务任期制度。(二)领导干部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三)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1、达到退休年龄的;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四)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五)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六)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七)对地税系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执行上述第(五)和第(六)条规定,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一)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地税系统干部交流工作,优化各级地税部门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地税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要有计划的实行交流。(二)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地税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三)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市(州)、县(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省局和市(州)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对市(州)、县(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对省局和市(州)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对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任职交流时间。对在地税系统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干部,各级地税局党组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交流,锻炼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四)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1、离规定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五)领导干部交流可以在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之间,各市(州)局之间,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县(市、区)局之间,市(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进行。对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在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之间、各市(州)局之间、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交流。对县(市、区)地税局局长一般在县(市、区)局之间、市(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交流。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市(州)局之间、各市(州)局之间、市(州)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与县(市、区)局之间、各县(市、区)局之间的领导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进行。省局和市(州)局应

      当注意选调表现突出、能力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特别是市(州)和县(市、区)局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分别到省局和市(州)局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省局和市(州)局机关干部分别到市(州)和县(市、区)局班子任职。

      (六)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地税局党组组织实施。

      领导干部交流应当按照组织程序开展工作。一是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二是征求干部调出、调入部门或单位的意见;三是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四是党组书记或者人事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五是人事部门办理具体调动手续。

      领导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对市(州)、县(市、区)两级地税局班子正职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进行交流。领导班子成员中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三分之

      (七)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保证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正常开展。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纪律:

      1、各级地税局党组必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各级地税局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3、领导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对跨市(州)跨县(市、区)跨部门交流的干部,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地税局党组决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5、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调任领导干部的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调任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

      6、领导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领导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八)对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地税党组及其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交流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九)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交流激励机制,为交流领导干部创造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要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要切实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接受锻炼,经受磨练,建功立业,培养成才。

      各级地税党组要切实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交流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给交流干部创造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1、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可以购买产权归单位所有的公用住房,解决交流干部的住房等生活问题。对没有条件购买公用住房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可采取租房居住,租房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2、公用住房的装修原则上10年装修一次,装修费用按购房价值的15%控制。租住房屋的装修费用控制在1万元以内。

      标准以内的装修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3、交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应尊重本人意愿,对配偶、子女在地税系统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配偶、子女不在地税系统的,各级地税党组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妥善解决和安排其调动、就业、就学等问题。4、交流领导干部个人购买住房的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XX年]13号)规定执行。

      5、交流领导干部居住公用住房或租用住房的,其开支的水电费个人负担50%、单位负担50%,电话费、取暖费、物业费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领导干部本人不再享受电话费和取暖费补助。

      各级地税党组及其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交流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地税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实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的回避制度。(一)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地税系统的同一机关内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二)地税系统领导干部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同级地税局党组作出决定。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请同级地税局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三)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部门做出处理。各级地税人事部门在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党组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四)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

      各级地税局党组应及时指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各级地税局党组有权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五)各级地税局党组及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各市(州)地税局党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对科级领导干部(不含县(市、区)地税局局长)任期、交流、回避、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

      省局人事处二O六年九月十八日

    篇九: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交流调配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

      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

      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交流或调配:1、见习期未满的;2、新录(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本市(县);3、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不合格)的;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四章交流调配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有关人员的交流调配和编制审批。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委工作部门、群团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人社局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乡镇(街道)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编办负责对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前的编制审批。

      第十三条凡属市直党政群机关之间、市直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乡镇党政机关之间、乡镇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以及党政机关流向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流向企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流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本人向调入或调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第十四条企业人员不得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乡镇到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调配的,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程序进行公开选调。

      第五章交流调配程序

      第十五条调入单位按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提交交流调配人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拟调岗位及拟调人员的专业等基本情况和调配事由。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在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调配原则,坚持调入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前置审批。工作人员调动应填写《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进人}审批表》一式五份,并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分别报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严禁超编超岗调入人员。

      第十七条根据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配合用人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按人员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人员交流调配审批,一般按季度办理。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办理的,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交流调配纪律

      第十九条在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完成按国家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

      第二十条各单位有义务遵守人才流动的决定,有责任接收按政策安置的各类人员。

      第二十一条从事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交流调配人员应服从工作需要,听从组织安排,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行政关系、工资转移介绍信到单位报到上班,凡不服从调配或不按期报到或已报到但不去上班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依据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

      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着力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不断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逐步实现干部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为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美好广德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二、交流轮岗的形式、对象和重点本意见所称的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主要有三种形式:换岗交流、竞岗交流、内部轮岗。换岗交流是指对县直单位正股级岗位干部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的同一职务层次的工作调整;竞岗交流是指对县直单位干部进行的跨部门竞争上岗;内部轮岗是指对股级岗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部各股室之间进行的岗位轮换。

      交流的对象是县直一级机构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轮岗的对象是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的重点是科级后备干部,以及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股级岗位干部。

      三、交流轮岗的范围和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正股级岗位干部应换岗交流:1、在同一单位担任正股级职务满4年的;2、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8年,且任正股级职务满2年的;3、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且任股级职务满5年的;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要求任职回避的公务员应当交流;(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参加竞岗交流:1、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3年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干部;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3、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4、具备竞岗交流职位所需的其他特定条件。(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级岗位工作人员应内部轮岗:1、在同一股室担任正股级职务满3年的;2、在同一股室担任副股级职务满4年的;3、在同一股室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5年的,且任正股级职务满2年的;4、在同一股室工作满10年,且任股级职务满3年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交流:1、男52周岁以上(不含52周岁)、女47周岁以上(不含47周岁)的一般不参加交流;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4、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五)交流轮岗的有关要求:1、交流的干部必须是财政全额供给人员,交流在机构性质、财政供给形式相同的岗位之间进行;

      2、交流应根据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对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3、交流一般按照单位工作职能、个人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相近的原则进行,县法院、检察院股级岗位干部原则上在“两院”间交流;

      4、交流轮岗工作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同一股级岗位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时进行交流轮岗,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对受到作风和效能责任追究的股级岗位干部,一律交流轮岗。

      四、组织实施建立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长效机制,成立广德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县交流办),负责组织实施县直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换岗交流和竞岗交流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县交流办制定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内部轮岗工作由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情况报县交流办备案。五、保障措施和工作纪律

      (一)今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个以上股级岗位的任职经历;对交流的股级岗位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已经是科级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

      (二)领导小组及县交流办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规定和纪律,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地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交流轮岗干部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交流轮岗工作的激励机制。

      (三)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广德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纪律规定》。

      六、其他(一)县直单位副科级二级机构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由所属单位党组(党委)具体组织实施。(二)本意见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三)本意见由县交流办负责解释。(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干部人才队伍的整体活力与能力,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肥市有关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高素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加大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充分发挥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良性机制,为实现“加速崛起、挺进百强”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干部人才支撑。二、主要目的(一)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岗位锻炼,提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二)盘活公务员和事业人才资源,优化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增强执行力。(三)激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激情,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创新型、高效型机关(单位)。(四)打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位终身制,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五)促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打造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三、方式、对象、重点和原则本意见所称的交流轮岗,是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职务层次、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岗位任职。主要方式有3种:跨单位交流、系统内交流、单位内轮岗。跨单位交流是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同市直单位之间的交流任职;系统内交流是指市公安局等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任职;单位内轮岗是指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轮换任职。交流轮岗的对象:市直机关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参公人员和医院、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下同)。

      交流轮岗的重点:科级干部,科级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干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岗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的原则:一是人岗相适原则。要根据交流轮岗对象的个人素质、工作特长及培养方向,选择合适的岗位进行交流轮岗达到人与事的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指省级以上部门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人员一般在工作业务相近的岗位之间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二是培养锻炼原则。要立足于培养锻炼干部,扎实推进交流轮岗,让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多岗位锻炼,增长本领,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三是激发活力原则。要建立长效机制,定期集中开展交流轮岗工作,逐步打破干部部门、岗位终身制,充分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努力推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四、范围、条件和比例(一)科级干部交流轮岗科级干部是指担任科级职务的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满8年的,必须进行跨单位交流;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副职满8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2、在同一市直单位连续担任领导班子正副职满10年的,或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职务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3年的,可暂缓交流。3、在市直单位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担任同一(或同级)科级领导职务满8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职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3年的,可暂缓交流。4、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连续担任领导职务满7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担任同一(或同级)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职满7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5、在特殊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或系统内)交流。6、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二)股级干部交流轮岗股级干部是指在市直机关担任股级职务的公务员和在市直事业单位担任相当于股级职务的工作人员。

      1、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级股级职务满8年的,或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2年的,可暂缓交流。

      2、在特殊岗位上担任股级职务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

      3、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同一股级岗位职务满5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连续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7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者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2年的,可暂缓交流。

      4、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5、不符合上述4条规定的股级干部,如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交流轮岗。(三)股级以下职务人员交流轮岗股级以下职务人员是指在市直机关担任科员、办事员职务的公务员和在市直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一般人员。1、在现单位工作满12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2、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的,或在特殊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者系统内交流。3、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4、不符合上述3条规定的股级以下职务人员,如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交流轮岗。(四)不宜参加跨单位交流和系统内交流的情形1、科级干部男满54岁、女满52岁的;股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2、在现单位工作未满5年的。3、因生育、挂职锻炼期间和健康等原因不宜交流的。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五)交流轮岗的比例1、科级干部交流轮岗的比例:对属于必须跨单位交流的对象,都要进行跨单位交流任职;对属于应当交流、有计划交流和轮岗的对象,要区分不同情况,分步组织实施,每年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少于30%。2、各单位每次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均不少于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或工作人员人数的5%,不超过25%。

      3、各单位符合在单位内轮岗条件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都要进行轮岗;每次单位内轮岗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不少于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在岗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数的10%。

      五、组织实施成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原则上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市委统一组织实施;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一)跨单位交流工作股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单位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2、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单位空缺的职位、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统一调剂的职位,作为预备交流职位。3、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审核。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公布。4、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决定。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个人意愿和单位意见,统筹考虑,整体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5、交流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已确定交流职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人员,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二)系统内交流工作市公安局等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交流工作。系统内交流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系统内交流工作情况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科级干部在系统内交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研究决定。

      (三)单位内轮岗工作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工作。轮岗工作情况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六、保障措施(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二)要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广泛进行动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交流轮岗。(三)要精心组织实施。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的规定和纪律,做到公正、透明、规范、有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按照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交流轮岗工作环境,确保交流轮岗期间人员思想稳定、工作有序开展。(四)要健全激励机制。对跨单位交流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科级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交流轮岗人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健全交流轮岗的激励机制。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交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交流到本单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帮助他们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安排参加轮岗。(五)要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不得借交流轮岗突击提拔或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借交流轮岗对单位人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干部大交流工作中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积极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努力做好新岗位的工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核、评价、使用时的重要依据。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七、其他(一)各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应参照本意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实行后,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三)本意见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建立相关政策和机制。第一,制定机关与事业单位党政干部交流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交流的对象、条件和范围,交流的时间、数量,交流的基本程序,交流的考核制度及有关政策措施等。使机关干部对交流的条件、时间等方面心中有数,对号入座。第二,建立约束机制,规定有下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机关,凡提拔的干部必须有在事业单位任职的经历,没有在事业单位任职经历的机关干部不得提拔使用。第三,建立激励机制,对主动申请交流到待遇差、工作难度大的事业单位,并在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干部,在提拔重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交流干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由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努力为干部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干部交流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不断创新,干部交流工作才能健康顺利地开展。第一,通过建立有交流意向的党政机关干部登记制度和需交流任职的事业单位岗位申报制度,随时掌握愿意交流的干部和需要交流干部的岗位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增强干部交流工作的主动性。第二,建立空缺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向社会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空缺领导岗位通过实行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方式,来调节干部流向,保证交流干部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开展公务员职称评定工作,鼓励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热爱教学科研活动的党政人才通过各种方式交流到事业单位,或聘用,或任职,或担任客座教授,不断提高干部交流的实效。

      一、交流范围和对象

      1、范围。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区直机关部门、直

      属事业单位和镇、街道机关(不含市容监督管理所)。

      2、对象。下列工作人员均可作为本次交流对象:

      (1)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男50岁、女45岁

      以下的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2)专业性较强、工作性质相同的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

      员;

      (3)列入科级后备干部队伍的工作人员;

      (4)近3年(即2007-2009年)年终考核连续三年为优

      秀等次、年龄在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5)近3年因工作无起色、工作实绩平庸而在年终考核中有一年被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工作人员(但不称职等次人员不在其列);

      (6)有充足、正当理由,本人自愿申请交流的工作人员;(7)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提出名单的工作人员。

      3、交流范围以外的对象。《试行办法》(开办发[2009]49号)第八条规定的六类对象和集体干部,不列入本次人员交流范围。

      巴中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市级所有事业单位。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空缺编制才能进人;

      (二)从严控制新增财政供养人员;

      (三)调入与调出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和个人身份一般不变;

      (四)连续三年以上考核优秀、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优先;

      (五)依法回避。

      第三章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均属本规定所指的调配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调配分别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要按照本规定的分工,报经组织、人事部门

      批复同意,借调期满回原单位工作。若需正式调入的,要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四章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锐意进取;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工勤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直接从乡镇(街道)选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年龄原则上应在四十周岁以下(计算至调配研究当月);

      (四)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五)最近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

      (七)职位(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相关规定。

      第五章权限和分工

      第八条建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副书记召集,具体组成单位及人员见附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人员调配工作会。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人员调配方案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汇总后再提交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九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承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各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省委组织部确定的选调生和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的调配安置。同时负责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的随调安置协调工作。

      第十条市人社局负责承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乡科级正职以下工作人员的调配,以及正营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第十一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各县(区)或调出巴中市,以及不新增市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平行或顺向调配按管理权限和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办理。其他人员的调配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提交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集体审定。

      第十二条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部队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城镇义务兵由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精神提出办法,经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审定后施行。

      第六章调配程序

      第十三条办理人员调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凡需调入人员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申报调入人员计划,经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编制空缺情况由市委编办审核签署意见;

      (二)实施考察。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组必须认真审查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现实表现情况、参工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个人现使用编制、年龄、学历、配偶及父母情况等;

      (三)研究呈报。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报送人员调入请示。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调入单位编制核定及使用情况、调入理由、考察情况、原单位性质与本人身份是否符合调入单位要求、拟安排岗位等。并同时报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资格审查。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单位编制空缺情况、机构性质、

      岗位结构、毕业院校及专业、个人身份、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资格证书等;

      (五)讨论决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提交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集体审定;

      (六)办理手续。经研究同意调配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调配纪律

      第十四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背原则、条件和程序调配人员;

      (二)不准以文件会签等形式代替集体研究决定工作人员调配;

      (三)不准占用空缺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职位所需编制;

      (四)不准隐瞒、伪造调配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

      (五)不准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安排依法应回避的人员。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调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予以纠正,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兴庆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实施意见(试行)

      为建设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建立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要求,坚持依法管理、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充分发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良性机制,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目标提供干部人才支撑。二、交流轮岗的目的

      (一)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岗位锻炼,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盘活干部队伍资源,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执行力。

      (三)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创新型机关。

      (四)打破干部部门单位终身制,建立干部交流轮岗长效机制。

      (五)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打造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满意的干部队伍。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对象本意见所称的交流是指在国家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范围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兴庆区区直部门、乡镇、街道之间的跨部门、跨单位交流;轮岗是指在国家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范围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部门单位内部科室、岗位之间的轮换。交流轮岗的对象是:兴庆区区直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教育、卫生等专业性较强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人员适用本意见,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交流轮岗办法另行规定。四、交流轮岗的范围、条件

      (一)科级领导干部交流科级领导干部交流按照《兴庆区建立科级领导干部交流机制的意见》(银兴党办发〔2008〕57号)规定,由区委统一组织实施。(二)科级非领导职务及科以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1、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交流;2、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有计划的交流;3、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或任职4年以上的,应当轮岗;4、在执法执纪、组织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物资管理、证照办理等单位连续工作7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有计划交流。在上述单位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或任职满4年的,应当轮岗;5、提拔使用的,原则上应当交流;6、后备干部需要多岗位锻炼的,原则上应当交流或轮岗;7、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8、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本单位、本岗位工作的,或按照实绩考核有关规定须交流轮岗的,应该交流轮岗;

      有前款1、5、6、7、8项情形的,不受任职或工作年限限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交流轮岗1、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一般不参加交流,但符合轮岗条件的,应当轮岗;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3、因岗位特殊要求的;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轮岗的。五、组织实施成立兴庆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交流轮岗工作。(一)交流工作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根据本意见的规定,交流轮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产生预备交流人选。2、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部门单位空缺的职位、交流轮岗办公室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统一调剂的职位,作为预备交流职位。3、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决定。交流轮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报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根据本意见有关要求,统筹考虑,整体提出交流人

      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其中,科级非领导职务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4、交流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已确定交流职位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二)轮岗工作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人员轮岗工作。轮岗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一般应采取公开竞争(聘)、集体研究确定等方式进行,工作情况报区交流轮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设有内设机构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开展竞争上岗。六、保障措施(一)今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工作岗位的工作经历;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两个以上副科级领导职位或一个副科级领导职位及一个以上(含一个)其他工作岗位的任职经历。对交流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二)区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的规定和纪律,公正、透明、规范、高效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交流轮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健全交流轮岗的激励机制。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交流轮岗的意见,要按照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不得借交流轮岗对干部职工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要做好本单位交流轮岗人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关心爱护交流至本单位的人员,帮助他们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应当按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报到,积极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努力做好新岗位的工作。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是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免去职务,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核、评价、使用时的重要依据。

      (五)实行交流轮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一)本意见试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由兴庆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领导小组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本意见适用于兴庆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篇十: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党政干部交流工作规定.doc-免费下载

      党政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第二章交流对象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七条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第九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第十四条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第十六条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第十九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四)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条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第五章交流工作纪律第二十一条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第二十二条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篇十一: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P>  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岗位轮换,一,对担任正、副股级领导职务的职工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工进行有计划地轮换岗位~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和缩短。,二,干部轮岗工作方案应由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轮岗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仍按轮岗任免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三,轮岗人员在离职前~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四,局办公室应当将轮岗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二条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二,交流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三,交流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四,交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第三条任同一职务已满3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交流~任同一职务已满5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已满5年的非领导职务职工应予交流。第四条干部交流的范围主要是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成员。

      第五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地方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满5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六条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属工作调动的~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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