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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18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18 19:42:01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18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和基本特征11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负面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18篇),供大家参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18篇)

    篇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和基本特征11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负面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即投资领域的黑名单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其根本内涵在于划定分出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其余所有领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国内国外资本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进入进行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代表协定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浅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及意义

      周一帆

      (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工程管理1402班,江苏无锡214122)

      摘要: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部分地区的针对外商投资管理的一种新的法治模式,它的根本内涵在于政府用清单方式划分出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其余所有领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国内国外资本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进入,进行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颠覆了现有的正面清单管理方式,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次重新调整和定位,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具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限制公权和减少腐败、高度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现实意义。关键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政府与市场;体制创新

      “负面清单”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改革大背景下的关注焦点之一。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负面清单”迅速成为各界人士强烈关注和广泛使用的高光词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市场准入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次战略调整,左右了我国未来市场经济的走向。因此,学习了解负面清单的起源,准确认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内涵,深刻领会我国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起源和发展

      “负面清单”是一个英文外来词,是“Negativelist”一词的直译,也可译作“否定清单”,负面清单制度也不是新事物,其使用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30年代。

      “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建立,同盟国就是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订立贸易条约”,加入同盟的l8个德意志邦国同意开放所有进口市场、取消所有进口限制,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的,这或许是负面清单在经济贸易领域的第一次使用。

      浅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二战后,美国与日本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对公用事业、造船等行业的列举可以看作国民待遇义务的负面清单”。“而作为—种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美国在20世纪8O年代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早使用了列表形式的负面清单”,l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则完全使用了负面清单。在NAFTA的示范效应下,美国成为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最大推动者,自2004年以后,美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投资章节中,均含有负面清单,在其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议(TTIP)’中,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第三代国际投资规范正在重塑世界投资和贸易格局。”

      “日本在近年来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协定中也广泛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如2002年3月22日签署,2003年正式生效的《日本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协定》,日本与越南,日本与秘鲁双边投资协定均采用负面清单模式。”

      作为国际投资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采取采用了这一外资管理模式,成为外资管理新趋势。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1、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负面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即投资领域的“黑名单”,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其根本内涵在于划定分出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其余所有领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国内国外资本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进入,进行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代表协定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而正面清单模式实行的是严进宽出政策,代表了肯定的义务承诺模式,界定了市场准入的范围,代表国际协定有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协定》(GATS)。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可以对某一部门的开放与否自行决定,不在正面清单上的各部门是成员国的保留范围。我国结合自身特点,既强调在外商投资方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也希望在制定负面清单制度基础上,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因此界定,负面清单管理是一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准入管理方式。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即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企业只要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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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2、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1)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思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就是“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企业只要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由此可见,“法无禁止即可为”既是负面清单管理的直接特征,也是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基本原则。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必须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管理理念,否则就不能称作“负面清单管理”。(2)准入前的国民待遇。我国探索实行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旨在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打造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投资环境。由此可见,“实行这样负面清单管理,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以及外资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即在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在企业的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就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平等的待遇”,这就相当于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外商投资拥有了“准入前国民待遇”。

      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尽管中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目前还处在探索的过程中,但这已经在对外开放和市场准入制度创新上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而且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试行结果可以看出,负面清单带来了许多的正面效应,各行各界均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1、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特效药我国市场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一直不够完善,政府“看得见的手”的过多干预和监管不到位成为市场体系发展的一大阻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捆绑了政府“看得见的手”,解放了市场“看不见的手”。政府以否定列表的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进入的行业与领域,清晰地告诉市场主体“不能做什么”,而将有限负面清单之外的广阔领域全部交给市场主体自由决定,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变化做出判断一“能做什么”、“该做什么”,行政权力非经法律允许不得干涉其准入自由和经营自由。这巧妙地化解了政府过多干预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还有利于打破企业垄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限制公权和减少腐败的有效途径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清单以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违规新设审批事项”。这就意味着,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中,凡是被列入负面清单的,都是对公权力主体的授权。负面清单之外的,则是公权力主体不得随意加以干涉的市场主体行为,政府部门如果要在这些领域设置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有利于维持一个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有效地抑制了权力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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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租、腐败现象的发生。3、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的优势2013年,我国选择将上海作为第一个试点,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试行负面清

      单管理模式。“自贸区因此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随后,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延伸到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贸区建设中,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大自贸区共用“2015版负面清单”。现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开始推广到国内市场。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试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出了多个地方版本,如浙江省制定实施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已开展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优势尽显。

      4、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已成为国际投资的趋势,而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在试图通过TPP与TTIP等平台构建世界贸易新规则。”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需要在新的游戏规则当中发出自己的声音,紧跟世界脚步,并占据一席之地。因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助于我国建立一套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新制度体系,使我国能够充分参与到构建全球贸易新规则的过程中去,在今后的国际谈判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四、结语

      在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探索道路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思想”及对外资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两大特征决定了其重要作用。负面清单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政府过多干预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持了一个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有效地限制公权和减少腐败;具有高度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适合推广到国内市场;优化了我国的制度体系,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可见,作为我国经济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里程碑,负面清单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准确把握其内涵和意义,对我们运用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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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参考文献

      [1]MBA智库百科“负面清单”[2]封骁.负面清单管理的难点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4,27[3]张小明,张婷.“负面清单”的国际经验及借鉴意义[J].开放导报.2014,06[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学习出版社,党

      建读物出版社,2013.[5]李克强.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EB/OL].[6]杨怡雯.负面清单:新治理模式的探索和前瞻[J].《浙江经济》.2015,08[7]王晓龙.浅析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及现实意义[J].《新西部》.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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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日期】2022.03.12•【文号】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施行日期】2022.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三、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四、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五、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于需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2022年3月12日

    篇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政策建

      议

      作者:李金贵刘吉超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21年第25期

      2018年12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不懈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主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国范围逐步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实现了“非禁即入”。据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排名2018年为78位、2019年为46位,2020年上升到第31位,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改革成效不断显现。但在市场准入环节,当前还存在一些隐性的壁垒和门槛,“准入不准营”的现象在个别行业、领域仍然存在。本文深入分析了“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历程、意义和问题,从研究角度提出几项政策建议。

      一、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历程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起步、试点、实施,再到深入推进,经历了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起步探索阶段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让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这是“市场准入”概念正式提出。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定义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概念内涵。

      (二)试点试验阶段

      2015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全面部署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明确了工作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并决定12月起在部分省份进行试点。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初步列明了在我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部署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开展试点,2017年试点又增加了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5省市。这一制度正式从改革政策走向了实

      操落地。试点地区“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市场准入制度环境、行政管理效率、投资便利程度得到极大的改善,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与此同时,试点中也发现了清单“边界不够明晰、使用不够方便”等问题,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三)全面实施阶段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前期试点试验阶段基础上,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和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对上年度的清单进行了修订,减少了部分事项,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形成清单2019年版和2020年版,做到了“与时俱进”和“及时更新”。新版清单更加有利于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结合,更加有利形成公平竞争、高效规范的统一市场。

      (四)深入推进阶段

      2018年4月,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支持海南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促进生产要素更加自由、更加便利地流动,在全面实施的基础上,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479号),在医药卫生、金融、文化、教育及商业航天、民用航空、体育、种业等其他重点领域,进一步放宽海南全岛的市场准入,助力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港。这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的具体举措,更是更加深入推进负面清单制度、在重点领域破局的創新举措。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制度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改革创新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将普遍惠及内外资企业。一是降低了外商在国内投资面临的政策不确定性,有效激发了外商在国内投资的积极性,丰富了产品和服务供给。二是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竞争意识和生产效率,通过“赛马”督促内资企业提升创新力和竞争力。三是解决了国内消费者的各类产品需求,带动了国内就业,增加了税收收入。四是为国际资本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和投资机遇,激发了市场活力。这一举措,有利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利于形成互惠互利、合作共赢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调整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抓手,是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

      与常见“红名单”“正面清单”相比,负面清单是一种更开放、更包容、更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推进实施,一方面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和自主权,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有利于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另一方面政府作用的职责边界更加清晰,有利于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避免政府干预过多,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造了条件。这一制度解决了市场准入开放性、公平性、透明度不足,以及准入管理程序复杂等问题,能够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合力。

      (三)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内容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一是有利于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二是清晰表明了市场准入的“红线”,能够赋予市场主体更多主动权,能够有效压缩政府在市场准入中的“剩余决定权”,形成更加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有力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变革。三是有利于推动相关审批体制、投资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改革,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2018年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至今,制度成效显著。考虑到这是新事物,没有可供借鉴的成熟国际经验,虽在2019年、2020年两次修订清单,与最初相比清单已有很大改进,但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市场主体也在不断创新发展,清单难免存在不完善、不全面等技术性的问题。

      (一)可能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清单事项

      近些年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国行政审批事项已大幅缩减,但列入清单的具体措施条目依然较多。虽然这些措施都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但也有条目与当前的技术工艺迭代、产业调整升级、市场发展阶段不相适应,有可能会出现部分清单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风险。例如,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约车行业的准入该如何管理,各地存在不尽相同的模式和做法。

      (二)可能存在“单外有单”的市场准入审批事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不断完善。后续不应再有“单外有单”等情况。但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资源要素禀赋各

      异,不排除某些地方仍存在“单外审批”的情况。全覆盖监管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清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清单与相关法规和目录的关系未完全理顺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对负面清单制度赋权不够,法律位阶过低,目前仍然处于从属或被动的地位。二是清单事项与地方法律法规的衔接不够顺畅,各地区间的差异化现状削弱了清单事项的执行力度。

      (四)清单全面实施的配套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前置审批、事前审批等市场监管方式,形成了重审批、弱监管的客观现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取消了一些前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但目前的监管体系仍需加强:一是监管体制分割,监管队伍的数量和质量与新时代监管要求还有差距,监管的覆盖度和力度都需要加强。二是政务信息孤岛现象仍然存在,政务信息系统数据比较分散,难以为监管赋能。三是地方和基层监管能力差距较大,跨部门、跨层级的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建设仍需强化。

      四、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建议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需要在总结试点、全面实施基础上,通盘考虑,长远设计,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综合配套政策,久久为功推动“非禁即入”的普遍落实,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一)持续完善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机制

      一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清单调整的频次、方式和流程。建议根据“十四五”规划进展、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实际,适时调整清单内容。

      二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及时面向社会征求清单事项的意见。清单事项的增、删、改,要在跨部门议事协调基础上,委托第三方评估,力求清单更加规范、科学、完备。

      (二)不断强化事中事后全面综合性监管

      一是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整合和充实监管力量,将事中事后监管与实施负面清单捆绑起来,实现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的衔接和统一。同时发挥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化监管,实现社会协同共治。

      二是优化完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以政务流程再造为重点,完善事中事后、综合性、全流程监管,确保负面清单“发得出、管得住”。改过去的“一家监管”为“多家齐管”,提高监管效能,培养监管人员的复合监管能力。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制定和完善备案全流程管理办法。强化承诺后的监管举措。在实行“双告知”“双随机”的基础上,形成闭环监管。

      (三)统筹衔接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事项

      健全清单实施的配套机制。先试点试用、后全面推开的方式,推进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清单的对接和衔接,推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准入性管理措施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联动。完善清单事项编码体系。参照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的规则和标准,建立与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相匹配的清单事项映射关系,避免产生“两张皮”问题。

      (四)配套建立科学有效的履职监督机制

      制定政府“权力清单”。在用负面清单管理市场的同时,也要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将政府职权在阳光下接受监督,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出台政府责任清单。政府监管若不到位,将影响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防止规避责任、弱化监管,应制定政府责任清单,明确政府部門职责范围,接受社会监督。避免企业办事碰到“闭门羹”“踢皮球”等现象,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

      (五)努力增强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保障

      提高负面清单制度法律位阶。负面清单不仅仅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合集”“索引”“目录”,而是自身就是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建议制定《市场准入法》或《市场准入条例》,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优化制度实施的法律环境,保障负面清单制度的权威性。同时做好现行法律规章立、改、废、释工作。

      (李金贵,国家信息中心工程师。刘吉超,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

    篇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新时代我国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几点思考

      郭攀可【摘要】2015年国务院《关于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下文称《意见》)中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并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开始展开试点工作,从而为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供经验与借鉴意义.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那么进入新时代后,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又会面临怎样的困境与挑战呢?本文的主要工作是剖析这一制度实施的背景、面临的挑战及相应的对策.【期刊名称】《河北企业》【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2页(P58-59)【关键词】新时代;负面清单;背景;挑战及对策【作者】郭攀可【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11负面清单制度最早使用于双边或多边国际贸易协定中,清单中明确规定了投资国在东道国不能投资的产业领域,而未在名单中披露的行业均可进行投资,通过扩宽投资范围调动外商投资的积极性。我国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现有准入管理模式进

      行改革,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正面清单即政府在清单中明确列出了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例,内外资必须严格按照目录中列明的产业进行投资,非目录内产业严禁投资。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正面清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政府调整产业结构的色彩。通过对产业投资类别的划分以及资本投入的鼓励或限制,政府能实现对产业布局的强力调控,从而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促进国内部分弱势产业的发展。这一模式作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产物,在特定历史时期功不可没,但存在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首先,正面清单赋予了政府一定的“剩余决定权”。虽然正面清单中列明了政府鼓励的产业投资类别,但当内外资进入该领域时,必须要通过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政府由于获得了“剩余决定权”,往往能够对企业投资项目施加影响。项目能否获批或何时获批直接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成败。若审批时间过长,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即使项目最后获批,企业投资仍有极大可能会亏损。其次,由于政府掌握了“剩余决定权”,权力寻租的现象屡见不鲜。企业为使所投项目尽早获批,往往会向地方政府官员行贿。贪污腐化不良风气的盛行,一方面必然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加重了企业经营的非必要成本,导致企业会提高产品价格弥补自身损失,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为了严格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必须削弱政府的“剩余决定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最后,关于政府制定产业政策能否促进产业发展一直广受学界争论。其中,林毅夫与张维迎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以林毅夫为代表的新结构经济学派倡导使用“产业甄别”和“因势利导”框架识别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但并不意味着由政府越俎代庖去决定一个国家应该发展什么产业,而是和企业共同决定应该发展什么产业,从而提倡“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相结合(林毅夫,2017)。张维迎则认为

      “认知限制”和“激励扭曲”的存在,注定了产业政策会失败。一方面,新技术和创新并不能预测,因此政府人为制定产业政策必然会失败。另一方面,即使能够被预测,那么企业家必然能先于政府嗅到商机,政府的产业政策就显得多此一举(张维迎,2017)。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在特定时期内能使目标产业快速发展。但除存在权力寻租等上述提及的弊病外,可能出现政府所鼓励发展的产业产能过剩,所限制的产业产能不足的情况。此外,政府调整正面清单相对市场发展而言具有滞后性,必然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这也是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政府通过试点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重要原因。首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列出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清单之外的领域均可进行投资。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过渡,实现了“法无规定即禁止”向“法无规定即自由”的转变。这是我国进入新时代后,政府进一步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型的重要举措。通过制定负面清单,政府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权力。对政府而言,一方面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及水平,另一方面则堵住了“权力寻租”的漏洞。对企业而言,一方面能够降低生产经营的不必要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投资的效率及热情。其次,负面清单模式是新时代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清单中列明的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技术安全等息息相关。通过限制外资进入或要求必须中方控股的方式,有利于在构建与国际准则接轨的市场准入模式的同时,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最后,负面清单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除对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投资进行必要的审查外,清单之外的行业均可以自由进入,一方面促进了国际国内全要素的流动,另一方面提高了市场准入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从《意见》出台开始,我国在天津、上海、广东以及福建开展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根据各自贸区在实行负面清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国务院不断对清单

      内容进行调整,所列示条目不断减少,以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需要。相较于2015年版负面清单,2017年版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修订,为2018年全面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供了借鉴意义,尤其应考虑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自贸区具体实践过程中,针对内外资实行不同的负面清单。其中,内资监管主要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资监管则适用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在现行管理模式下,境内投资者投资行为必须审批,而外商投资则只需备案。内资为了规避审批,通常会与外资进行合资,导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执行效力大打折扣。因此,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推广时,由于内陆省份内资多、外资少,必须严防内资为逃避应有的监管而与外资合资的行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为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出台了“外资三法”,虽然在2016年“三法”先后经过了修订,但仍不能满足进入新时代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后外商在我国投资方式新、领域广、层次深的趋势将日益明显,仅依靠自贸区实行的“负面清单”进行管理是远远不足的。且不论现行“负面清单”与修订后的“三法”仍或多或少存在着协调问题,从而会掣肘外商投资。就是当在全国统一实施负面清单时,如不尽快在国家层面上将“三法”合一,各级地方政府在对待外商投资时也可能会出现一系列问题。现行负面清单中明确列示了禁止进入类和限制进入类行业,并实行项目备案制管理模式。这一机制的设计原理基于政府能够充分了解未来行业类别的变动或细分趋势。然而事实上对于未来会出现哪些新兴行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发展是否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政府并不能进行科学预判。因此,在制定全国统一实行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除吸收现有自贸区试点工作的经验外,必须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广泛吸纳社会意见。此外,负面清单并非一成不变的,必须要根据行业新的发展趋势和动向进行适当调整。

      针对负面清单在实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使这一管理模式在向全国推广的过程中能更加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现行负面清单制度与备案制的结合,的确在极大程度上避免了之前实行审批制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但在各自贸区具体实行的过程中,仅重视事前监管而忽视事中事后监管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是造成内资能够通过与外资合资的形式逃避监管的重要原因。因此,负面清单模式在重视事前监管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这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内在要求。负面清单制度尤其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存在着与现有外商投资“三法”不相适应的部分。更有甚者,外资往往会利用清单与《公司法》存在冲突的地方规避监管,从而影响了负面清单对外商投资应有的监管和防渗透(张磊,2014)。因此,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后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必须加快对现有可能涉及与负面清单相冲突的法律的修订工作。其中,呼声较为强烈的是《外国投资法》的尽快出台与实施。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产业结构升级,行业类别细分等因素均会对负面清单涵盖行业产生影响。由于政府并不能预判未来行业变化是否会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影响,所以必须要重视清单的前瞻性功能,这一方面可以充分吸收和借鉴美国制定负面清单的具体做法,将负面清单划分为一类和二类,其中二类清单允许缔约方不仅可以维持现有限制措施,而且可以保留对现有限制措施进行修订或设置更严厉措施的权利(聂平香,戴丽华,2014)。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时,同样可以进行清单分类管理,这不是对政府权力约束的放松,而是为了有效防范新时代我国国家安全的必要措施。

      【相关文献】

      [1]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J].经济评论,2017(3):4-16.[2]张维迎.产业政策争论背后的经济学问题[J].学术界,2017(2):28-32.[3]张磊.论我国公司国籍制度的改革[J].东方法学,2014(01):104.[4]聂平香,戴丽华.美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探析及对我国的借鉴[J].国际贸易,2014(4):33-36.[5]郭冠男,李晓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路径选择:一个总体框架[J].改革,2015(7):2838.[6]王中美.“负面清单”转型经验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国际经贸探索,2014,30(9):72-84.[7]余华.负面清单嵌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5(5):247-251.

    篇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经济领域负面清单的例子

      国家发改委通报18个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中证网讯(记者刘丽靓)国家发改委12月16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作了部署,对今年以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情况进行通报。《通知》共通报18个典型案例,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有关机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事项要求进行审批的;市场主体违规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的;地方政府及有关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的,如国家层面已放开但地方仍在审批、另设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监管能力不足导致不敢批、行政审批互为前置、同类事项跨区域重复审批等;其他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情况。《通知》要求,福建、云南、宁夏等第一批试点地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案例归集情况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人员经费保障,探索效能评估结果的应用。《通知》指出,将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纳入第二批试点范围,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在第一批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强工作协调,结合各省实际情况,验证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设省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平台,不断完善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探索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经验,开展全省试评估。

    篇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江西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联合工作组关于推进落实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的通知

      正文:

      ----------------------------------------------------------------------------------------------------------------------------------------------------江西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联合工作组关于推进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正式印发实施,为扎实做好我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地落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清单所列事项和责任分工表(见附件),着眼“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三、建立负面清单责任分工信息公开机制,提升透明度。省直有关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将负有管理权限的清单事项细化到部门、落实到岗位,并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比照省里的做法,除

      属于国家部委或省直单位的管理权限外,对《清单》负有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清单所列事项,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布。

      联系单位:省发改委体改处

      联系人:范于群

      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

      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责任分工表

      2.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2022年5月6日

      ——结束——

    篇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

      为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在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前提下,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不懈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投资政策(一)坚持法治思维,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令禁止的,禁止投资。(二)强化规划约束,国家政策要求列入但未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禁止投资(国家政策调整另有要求的除外)。(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禁止准入事项、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准入事项,禁止投资。(四)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淘汰类项目,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五)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项目(不含存量项目升级改造或等量减量置换)。二、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一)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得建设未履行审批程序、未执行建设标准的办公用房。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机关、团体不得

      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禁止以维修改造等名义改扩建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年度预算执行中,除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应急性维修外,不再追加维修改造预算。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禁止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房地产等其他项目。高风险地区的专项债券资金禁止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除卫生健康、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

      (三)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者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

      (四)不得建设不符合规定的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等为名开展的挖田造湖、挖湖造景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除外)。

      (五)坚决杜绝不计成本规划设计建设“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在节俭务实做好现有绿化亮化维护保障基础上,不得新增预算经费建设相关工程。城乡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严禁购买选用名贵品种树木花草,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大草坪铺设等违背节约型绿化建设要求的做法,积极采用符合国情、适应区情的经济、适生、优质乡土树种草种进行绿化。

      (六)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40米,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米,大城市不得超过70米;城市人口在200万人以上的城市,城市主要干道确需超过70米的,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说明。

      (七)各地区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规模,原则上,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1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2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3公顷,人口规模在200万人以上的城市不得超过5公顷。用于新建和维修广场的石材,禁止使用高造价、高维护成本的“面子”材料,推广使用性价比高、承载力强、耐用性好、绿色环保的石材。

      (八)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以下的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区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

      (九)县城(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不包括县级市、区,下同)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县城广场的集中硬地面积不应超过2公顷。县城内部道路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应不超过40米。

      (十)加强债券资金项目管理,对发行后3个月未实际支出的项目,暂停发行项目剩余专项债券,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发行。对发行后6个月未实际支出的项目,要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

      三、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列入自治区管控目录的“两高”项目严格执行管控措施,新建、改扩建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草原生态红线内严禁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其他草原上除经依法依规批准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项目和保障重大项目及民用砂石土类项目外,不得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三)严格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进行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严控城镇开发边界,将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定为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十四五”期间不得突破。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四)新建、改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水效不得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严控沿黄重点地区、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高耗水项目,工业项目优先配置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严禁取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

      (五)对于水资源超出承载能力的地区,除保障民生需求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巩固脱贫成果项目用水,以及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外,暂停审批超载水源新增取水许可。

      (六)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为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四、有关要求

      (一)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施严格管控,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提供土地和水、电、气以及经费等要素保障;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等金融支持。

    篇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20XX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展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意见》提出,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那么,从xx年12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在局部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XX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据了解,我国将在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其所在省行政区先行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

      《意见》从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鼓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保障措施;并要求建立与该制度相适应的投资体制、商事登记制度、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营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篇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国家发改委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材类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砖瓦》

      【年(卷),期】2016(000)005

      【总页数】1页(P6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度困境及其完善路径[J],汪晓贺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印发,涉民航领域措施共八大类33项[J],3.国家发改委公布《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J],4.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J],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发布[J],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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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3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第1篇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快全市交通运输部门由管理型政府部门向服务型政府部门的转变,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方式,更好地推动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本意见所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梳理管理事项,公示依法暂时不予许可审批等事项清单,引导交通运输领域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对照清单自检,鼓励其作出适当的行为,从而提高投资进入的效率,全面实现交通运输部门由管理型政府部门向服务型政府部门的根本转变。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效能、塑造服务型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将政府部门不能许可和审批等方面的信息提前公示给投资人,变许可和审批过程中的告知为事前公示,提前引导投资企业和个人减少盲目投入,大大减少行政投资人由于不熟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及政策而造成的失当行为,从而减少行政争议,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扩大政府部门与民间沟通互动渠道,使政府的政策、决策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加切合实际需要,更加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二、组织实施(一)梳理公示“负面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实际,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和审批方面的“负面清单”项目,研究制定各单位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要求、方法、步骤,于4月底前形成“负面清单”具体项目清单,5月底前汇总“负面清单”具体项目清单并在媒体上公示,听取意见,全面推行。(二)开展动员和学习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转变管理理念,切实增强全系统推

      动“服务清单”管理模式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三)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推行交通运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工

      作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时更新清单内容,全面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基本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项事关全局性的工作。为保障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法制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共同配合,保障推进工作的顺利实施。(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种崭新的管理方式,各执法部门要联系工作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工作水平,抓住难点、热点、重点问题,选准突破口,将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全面导入到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去;要善于总结和积极宣传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做到边学习、边探索、边实施、边完善,确保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得实效。(三)加强指导,完善提高。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制机构要承担起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职能,切实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领导体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负面清单”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承担总体推进、后续评估、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工作科室负责“负面清单”梳理上报工作,做好进展情况、主要成效和经验总结。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方案第2篇2022年9月底前修订形成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随着“放管服”改革走向深入,政策层面再次放出“大招”。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继续压减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

      事项、继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等多个方面推出若干项具体举措,并进行了分工,为接下来全国“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划出了重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放管服”改革是中国进入新时代以后政府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通过放管服改革,能够极大提升政府为市场、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放管服改革作为政府改革的一个基本抓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未来,这种作用会越来越突出。”

      《方案》指出,2022年9月底前修订形成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缩减清单事项,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此外,《方案》还明确,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

      去年12月,我国正式颁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表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2022年版本的《负面清单》包含4项禁止准入类和147项许可准入类,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清单长度进一步缩短。

      而根据本次《方案》的要求,下个月即将修订形成的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强调了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竹立家向记者表示,中国经济结构性转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从生产、加工以及资源型经济向高技术、服务型经济转型。“中国经济想要迈上一个新台阶,必须大力发展服务型经济。”

    篇十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P>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根据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联合工作组《关于推进落实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涉及司法行政系统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布如下,请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附件: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江西省司法厅

      2022年5月27日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

      项目

      禁止或许可事项

      事项编

      禁止或许可

      主

      码

      准入措施描述管部门

      省直

      地方

      单位性许可事

      号

      未获得69许可,不得

      从事法律服务或特定咨询、调查、知识产权服

      务

      项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2001

      律师事务所

      及分所设立、变

      更、注销许可;

      公证机构设立审

      批;司法鉴定机

      构及分支机构设

      立、变更、延

      续、注销登记

      司法部

      省司法厅

    篇十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P>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9•【字号】萍府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1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6日市政府第

      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9月29日

      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实现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行政机关)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目录效力】市行政机关实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纳入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外充分开放,即“法无禁止即

      可为”,市行政机关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进入。第四条【基本原则】《目录》管理遵循依法合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原

      则。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发改委为《目录》的管理机构,负责《目录》的编

      制、调整、更新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监察局和市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目录内容】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应当明确类

      别、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执行机关等内容。第七条【设立依据】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应当由法

      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或限制,其他文件不得设定禁止或限制市场准入事项。

      第八条【取消情形】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二)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冲突的;(三)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的情形。第九条【变更情形】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一)设定依据已经修改的;(二)区域发展政策变化;(三)其他应当予以变更的情形。第十条【调整申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设定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的,

      执行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取消或者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书面申请。

      新设立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自动纳入《目录》,执行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将新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项纳入《目录》的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调整程序】执行机关拟调整或者变更《目录》中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应当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改委受理。市发改委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法制、机构编制、监察、公共政务等部门进行审查,认为依据不足或者无可行性的,市发改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并说明理由;拟同意增加、取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或者变更实施机关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衔接措施】对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督促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对禁止类项目,严禁市场主体投资;对禁止类的现有生产能力,要求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停产或关闭。

      对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进入,不再审批,建立前置事项承诺加备案、承诺公示、责任追究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

      执行机关要加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目录公开】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改委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对外公布《目录》。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应当将《目录》在萍乡市行政审批网公示。执行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对外公开本部门实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第十四条【动态评估】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进行评

      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市发改委应当会同法制、机构编制、监察、公共政务等部门定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目录更新】市发改委应当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增加、取消、变更等情况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及时反馈给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和有关执行机关。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应当在萍乡市行政审批网及时调整更新;有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受理窗口和部门网站及时更新本部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

      第十六条【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目录》管理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增加、取消或者变更等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

      市发改委、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和执行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监察局、市效能投诉中心、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等部门对执行机关的《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下级《目录》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执行机关应当配合市发改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实施情况向市发改委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解释机构】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P>  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经验借鉴及启示目录一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经验分析一负面清单中的不符措施明确透明度高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较为自由灵活三负面清单不符措施与本国法律一致安全性较高四对负面清单进行了分类分别管理二当前国内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内配套的法律体制不完善二地方负面清单的覆盖范围狭窄三行业分类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四负面清单重要领域的开放程度较低三完善中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对策建议一完善负面清单的配套法律法规二加速负面清单模式的试点与推广三逐步提升外资国民待遇的质量四加大建设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五合理编制负面清单的管理内容正文阿坝师范学院摘要

      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作者:马久云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7年第07期

      摘要:201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的发布,推进了我国部分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然而,受制于负面清单实施较晚、地区发展不协调等因素,我国现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仍不健全。相较而言,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发展较为完善,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基础上,有效促进了对外贸易与投资的发展。由此,文章分析了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相应完善对策。

      关键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国外经验;主要问题;启示

      负面清单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对国家经济至关重要的特定产业或幼稚产业,而列举出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即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清单。在这个清单之外,如果没有法律的相关禁止规定,便可以自由开展双边贸易与投资项目。作为投资条约的附件形式,负面清单主要可分为国际谈判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自贸区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三类。

      近年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因其前瞻性、高透明度以及可复制和推广等优势,正逐渐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据未来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全球已有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如美国、日本、墨西哥和欧盟等,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践时间较短,且大多为自贸区实践,缺乏相关管理经验,致使当前各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仍不统一。由此,借鉴先进的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经验,推进海外投资谈判快速接轨国际,已成为我国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参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的重要举措。

      一、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经验分析

      (一)负面清单中的不符措施明确、透明度高

      大多数国家的负面清单,均为“不符措施列表”与“行业列表”的叠加,既包含现存不符措施,还包括将要采取不符措施的行业或活动等。而不同国家会根据本国国情,在负面清单中具体且明确地列出不符措施与相关保留行业,以此反映不同协定间的差异化质量水平。在美国与其缔约方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负面清单中,如美乌BIT、美卢BIT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均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且明确要求其公开相关信息与渠道,并详细描述现存的不符措施及其有关义务。同时,负面清单中还列出全部不符措施的条约义务、政府层级与所在行业,甚至具体到某项法律的具体条款,如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等。例如,2012年修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负面清单中要求,一方在修改或变更不符措施之后,须尽量避免不可抗拒力因素的影响,在变更生效前通过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一方变更、修改或另外采取不符措施时,有义务认真细致地做出相应解释,并满足对方要求。负面清单中明确的不符措施,有效提高了美国、加拿大与墨西哥之间贸易的透明度。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较为自由、灵活

      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合作协定中,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具有较高的自由化程度。以日本为例,针对不同的贸易与投资协定缔约国,日本列举的负面清单不符措施也存在差异,且清单内容的制定较为灵活和自由。在与东南亚各国的贸易协定中,日本将外资银行在本国吸收的存款纳入了储蓄保险法中,而在与智利和墨西哥的双边贸易合作协定中,日本的储蓄保险法中并未涉及此项条款。并且,由于新加坡的总体经济实力较弱,仅为日本的2%,且不对日本出口农产品,因此在日新自贸协定的负面清单中,罗列了农业、水运业、采矿业、电信业、金融业投资等六大例外产业。再以马来西亚为例,马日合作协议中明确指出,在特殊经济、产业或金融情况下,政府可采用与禁止业绩、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要求不符的特别措施,并进行双方磋商。这种差异化、灵活化的负面清单模式,有效推进了日本和马来西亚对外贸易与投资的发展。据日本财务省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日本对外出口总额为6755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5%;投资收益达1870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4.7%。另据马来西亚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马来西亚货物出口额达2000亿美元,较五年前增长555亿美元。

      (三)负面清单不符措施与本国法律一致,安全性较高

      国外负面清单中的不符措施要求大多与本国法律相一致。以2012年修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为例,墨西哥在此协定的负面清单中,对规章通知、公布等做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其中,列明的每项不符措施条款,均有国内与之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促进墨西哥投资和管理外国投资法》、《石油化工法》和《外国投资和促进指导原则》等。并且,负面清单中详细说明保留措施所使用的国内法律条目。另外,由于美国对外资的安全影响极为敏感,因此在美国贸易投资与合作的具体操做中,还存在一定的安全审查,用以阻止特定的外资并购交易,提高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安全性。在此过程中,《埃克森-费罗里奥修正案》和《伯德修正案》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2012《美国BIT范本》负面清单中明确指出,协定缔约方有权采取一定措施维护自身安全和合法利益。此项规定使得美国加大了外资进入的安全审查,包括限制外资进入电信、广播与能源开采等行业,禁止进入航空运输、内河航运以及核能生产与利用等领域。这种安全审查方式,极大地提高了美国本国经济发展的安全性。

      (四)对负面清单进行了分类、分别管理

      各国根据协定缔约双方的发展实际情况,对负面清单进行了较为明晰的分类与分别管理。2014年9月,欧盟和加拿大签署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将负面清单不符措施的要求分为政府与行业两方面。政府方面,协定要求将欧盟政府的不符措施列入清单;行业方面,除采取附件形式外,还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空运、视听和文化服务等不适用市场准入义务和准入阶段非歧视待遇的若干行业。这种分类方式,有效加快了双边的投资合作速度。墨西哥的金融领域不具备竞争优势,因此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负面清单中,墨西哥对金融领域进行了单独分类,并针对外国投资公司的金融投资作了特殊规定,即允许美国与加拿大等国的金融机构在本土建立外商独资子公司。这项规定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了较为平等的竞争环境,有效提高了墨西哥外资金融机构的占比。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墨西哥政府共批复了49家外资银行,较20年前多了26家。并且,墨西哥国内前七大金融机构中,有五家均为外资股份,分别为墨西哥国民银行、加拿大丰业银行、汇丰银行、西班牙毕尔巴鄂比斯开银行和桑坦德银行。由此可以看出,不同国家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负面清单进行了分类与分别管理,大幅促进了外贸合作与投资发展。

      二、当前国内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内配套的法律体制不完善

      自《2011年指导目录》修订以来,我国的负面清单经过了2013年版与2014年版的不断改进,形成了2015年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作为最新版的负面清单,2015版清单使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初见雏形。目前,我国对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相关配套审查与法律规制,主要为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并且,虽然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四部法律进行修改,增加了关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特别规定,但是现阶段我国对于外商投资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法律基础仍较为薄弱。并且,在现有的法律规制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管理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等依然空白。另外,直至2017年初,我国关于市场监管、金融创新以及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法规都处于空缺状态,极大地阻碍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效能优化。总体而言,国内配套法律体制的空缺与不健全,增加了我国开放外资的风险和隐患。

      (二)地方负面清单的覆盖范围狭窄

      现阶段,由于国内各省的经济发展和资源分布存在差异,所以地方政府对负面清单进行了选择性简化,只列明部分领域和行业的负面清单,对政府能够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力进行限制等,致使地方清单内的不符措施覆盖范围较为狭窄。例如,2017年1月福建省漳州高新区发布的投资建设的负面清单,仅对涉及农林业、重工业、轻工业、能源、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等5个行业,共计28个领域类型实行特别管理措施,而其他行业领域的项目则不在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之内。长沙高新区2016年底所公布的负面清单,只对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娱产业的5个行业,共计23个领域作出限定,其他产业为未列入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明显看出,地方政府所公布和规定的负面清单,呈现出第二、第三产业集中管理的特点,且所覆盖的领域和产业有限,不利于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

      (三)行业分类与国际标准不一致

      近年来,我国负面清单版本虽不断更新、完善,但负面清单行业分类与国际仍不一致,致使我国在与其他国家进行服务贸易协定时,对自贸试验区的谈判进度和试验效果造成影响。我国最新的2015年版负面清单,以自贸试验区的对外谈判为基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依据,共包含了122项特别管理措施。这些不符措施被分为15个门类和50个条目,现已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展开了统一试用。然而,当前,国际的诸多双边投资协定或者自由贸易协定,包括TISA、美乌BIT、日韩FTA等,均依据WTO《服务部门分类列表的文件》对服务贸易进行服务行业、部门分类,共分为12大类、以及155个子部门。由于我国负面清单不符措施的行业分类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所以经常产生行业或部门基础性对接脱节问题,导致对外谈判的进度被延缓。

      (四)负面清单重要领域的开放程度较低

      我国2015年版的负面清单与2014年版相比,虽减少了17条限制性措施,但是管理措施的总数量仍然较多,有一百余条。然而,这些负面清单管理措施对某些重要领域的开放程度却较低。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截止到2016年底,在2015版负面清单中,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等仍属于重点限制领域。其中,仅有金融、通讯等个别领域的部分行业可以接受国外投资,但审查、审批要求极为严苛,手续也较为繁复。并且,尽管2015版负面清单对一般制造业领域完全放开,如农副产品加工业、工美体育和文化用品印刷、文教、酒类、烟草等,但是,清单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制造业领域的外国投资依然有所限制,包括航空、轨道交通、汽车、船舶、通讯设备、矿产冶炼、医药制造等。由此可见,虽然2015版负面清单整体不符措施较多,但其对重要领域的开放程度仍然较低。

      三、完善中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负面清单的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负面清单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认定与空缺,需要政府进一步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以期为负面清单提供法律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应基于负面清单现行的管理模式,构建关于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监管的机制。通过进一步提升审查和监管的力度,促进外国投资引发的国家安全隐患与危害降低。在监管范围上,由准入阶段扩大到运营全阶段,切实遵照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宗旨,建立准入前许可管理和准入后监督的经济管理体制。同时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监管体系,且建立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通过施行反垄断审查、产品安全与技术标准审查、行业监管等,以进一步保障投资双方的权责利相统一。此外,监管机构对照市场的经营行为,依照负面清单的内容实行监管,并且明确规定,对于负面清单的未列入事项,监管机构不能以任何明目,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若因其失职造成不当后果,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加速负面清单模式的试点与推广

      随着欧盟国家的外资管理政策转变,在签订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时,负面清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将成为国际投资新规则体系的发展方向。所以,为了实现与国际投资的接轨,我国应重视负面清单模式的发展,通过开发试点与加强推广,增加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竞争力,进而提升我国吸引外资的力度。目前,我国以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四大自贸区,作为2015版负面清单的改革试点,主要在投资、贸易、金融、创业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等多方面进行探索,通过探索过程中的问题发掘和经验积累,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负面清单内容,最终负面清单以试点为辐射,逐步实现全国推广与应用,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我国改革开放深化和经济发展。

      (三)逐步提升外资国民待遇的质量

      在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相似情形下的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提升外资国民待遇的质量,将成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通过逐步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延伸至外资经营的全过程,并逐步适用于外资的间接投资,为提升外资国民待遇的质量创造先行条件。同时,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制度,消除隐形壁垒,解除不必要的行业保护,为内外资企业发展创建良好、公平的市场环境。各自贸试验区和地方政府,可以借鉴国务院2017年刚发布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如深化改革政府采购,依法依规对内外资企业的产品平等对待,促进其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利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广,以及政策制度的保护,逐步提升外资在我国的国民待遇,进而促进我国外资引入的良性发展。

      (四)加大建设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

      实施和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需要加大建设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我国应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基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而增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利用权责法定、权责匹配、和简政放权原则,对政府权力实行清理规范,将政府权力纳入负面清单,明确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为市场主体和社会活力的激发奠定基础。通过落实已出台政策措施、加强放管衔接,并且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环节,促使政府更好地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监控作用。此外,同步注重部门和地方监管责任的进一步强化,明确投资全阶段的每一项监管措施,且在实施运行中及时跟踪了解、检查落实,以增强改革的配套性与协同性,推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和推广。

      (五)合理编制负面清单的管理内容

      负面清单需要明确适时调整的行业、条件、程序,为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实现稳定、持续与可预期的发展,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具体而言,政府制定负面清单时,妥善处理外资管制与引资结构的关系,针对敏感行业,应进行合理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留。如采矿、通信、核能、金融和航空运输等行业。而关于部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行业,应全面考量和整体评估,再进行内容编制。同时,对尚未出现的产业,应保留制定不符措施的权利。并且,政府应根据市场和产业的发展,适度保留敏感行业与新兴领域,如物联网、云计算、动漫设计、电子支付等的管理空间。此外,在注重产业安全的同时,我国政府还应兼顾调整经济结构、以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通过多方面的综合考量,研究、制定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负面清单。

      参考文献:

      [1]孙婵,肖湘.负面清单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上海自贸区的启示[J].重庆社会科学,2014(5):33-43.

      [2]张磊.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国际经验与借鉴[J].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14(2):250-263.

      [3]郝红梅.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发展趋势[J].对外经贸实务,2016(2):4-8.

      [4]李亚.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模式国际经验的借鉴[J].嘉兴学院学报,2014(2):58-62.

      [5]徐至寒,徐枫.创新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思考[J].江南论坛,2014(5):24-25.

    篇十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P>  基于负面清单的区域能评工作展开策略

      丛艳辉【摘要】长期以来,我国采用政府审批方式引入外资,然而外资企业很难适应这种区域能评方式,在审批过程中经常发生水土不服现象,这对外资引入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负面清单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审批存在的不足,优化与完善现有的安全审查机制,同时也有助于优化登记流程,进而使区域能评的“双控”目标得以顺利实现.鉴于此,本文在梳理负面清单的背景、定义和基于负面清单的区域能评工作可行性分析等基础上,对基于负面清单的区域能评工作展开策略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能够为我国各个地区区域能评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思路.【期刊名称】《节能与环保》【年(卷),期】2019(000)007【总页数】2页(P36-37)【关键词】负面清单;区域能评;展开策略【作者】丛艳辉【作者单位】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正文语种】中文

      1负面清单的定义所谓负面清单,是指我国在引进外资时采取的和国民待遇有所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措施,通过清单的形式向民众展示。部分国家在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时,对于该方

      面要求也同样采取清单的形式来进行公开展示,通过负面清单模式,可使外资企业在自检过程中能够有所依据,从而做到及时整改与清单中要求不符的内容,进而使国家引入外资的效率得以有效提高。2我国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背景负面清单在我国最开始是出现于我国对上海试验区进行自由贸易总体方案制定的文件中,也是该文件九项主要任务中的第三项任务,在该文件中明确了我国需要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不断探索与建立,通过汲取国外发达国家在负面清单管理上的相关经验及其通行规则,制定外商投资准入标准,并通过负面清单来列举试验区外商投资和国民待遇存在不符的相关内容,以此实现对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革新与优化。对于不在负面清单的其他领域,除了国务院有所规定以外,其他均应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使外商投资项目能够从原有的核准制转变成备案制,办理地点位于上海市,使外商投资企业能够从政府审批转变成备案管理,在备案完毕后根据国家规定对具体的手续进行办理。通过在制度改革层面来实现商事登记和工商登记的无缝衔接,从而使登记流程得到相应优化。通过对现有的安全审查机制进行相应的完善,以此实现对试验区中各个试点的国家安全审查,从而使我国形成具有开放性、高效性与安全性特点的经济发展体系,并在不断积累试点实施经验的过程中,使我国逐渐形成符合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进而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有效接轨。3基于负面清单的区域能评工作可行性分析区域能评,是在能够落实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区域中,通过区域节能报告编制来对该区域在某个时期下的用能情况、能源总量、能源消费强度等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出和该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相符的具体能效标准及节能措施,使该区域中的各个用能企业能够以此生成负面清单。以负面清单作为指导,可对以往的区域能评工作机制进行有效取代,进而使能源消费审批在制度层面上得到深化改革,有效简化了节能

      审查环节,创新了能源消耗机制,从而使能源“双控”目标得以顺利实现。例如,在2018年,乐清市便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在市内开展“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这一改革方案,通过负面清单来明确能耗控制目标及总量,而对于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的智能电气小镇,则可直接进行节能登记备案,从而使能评审批真正实现了“三零”(零等待、零费用与零等待)目标,推进了乐清市的节能领域审批制度优化与创新脚步,并取得了巨大的改革成果。由此可见,在区域能评工作中引入负面清单是非常可行的。4基于负面清单的区域能评工作展开策略4.1编制合理的区域节能报告在基于负面清单的区域能评工作中,编制合理的区域节能报告是非常必要的,这直接关系到整个区域的产业节能水平。在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编制时,必须要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域节能报告中应含有各个区域的地理位置,明确区域的基本概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还要含有该区域的发展规划、产业基础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等;二是应将该区域的能耗情况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进行有机结合,明确某个时期内区域中的用能总量、能源消费强度等指标;三是区域节能报告应明确行业的分类管理原则,确定其能效标准;四是区域节能报告应提出减少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相关对策;五是区域能源报告应含有节能奖励、事中事后监管、新能源推广技术以及责任追究等机制;六是区域节能报告应适当增加用能减量或等量方案,以便于在该区域的能源消费增量难以达到双控目标时可进行替代;七是区域节能报告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不同区域的节能鼓励政策进行制定,以此对该区域的能源结构进行合理优化。4.2制定区域能评负面清单在区域能评工作中,对于产能过剩行业、高耗能行业以及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报批的项目,只要其用能总量超过5000t标准煤,或是项目需要新增煤炭消费量,

      就必须要进行整合上报,根据其区域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及其规划,制定其区域能评负面清单,明确其区域中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只要是处于负面清单中的行业,均归纳为重点行业,而对于不在负面清单中的行业,则归纳为一般行业。因此,制定的区域能评负面清单,应结合区域的经济发展规划、发展方向、发展模式、产业结构以及项目储能情况,掌握其行业用能特点以及工艺复杂度等内容。4.3开展区域能评审查在开展区域能评审查工作时,如果该区域的节能审查已经通过,但其行业却不处于负面清单之中,应采取承诺备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区域管理机构则负责接受由一般行业项目投资主体所提交的能评备案申请,在该申请中所列的具体内容也是区域管理机构在后续监管中的主要方向。此外,在区域能评审查中,如果行业处于负面清单之中,则要将其归纳为重点行业,对于这类行业依旧要进行节能审查,并给出具体的节能审查意见。如果投资项目需要上报国家进行审批,则应交给省经信委来负责。如果项目的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t标准煤,则省经信委应将该项目交给市经信部门来进行节能审查。在改革过程中,区域能评审查应交给省发展改革委,其需要对区域节能目标进行任务分解,通过组织相关学者与专家来评审区域节能报告,然后依据区域节能报告来对评审意见、能耗水平、节能目标等进行报批,同时还要展开区域能评监管与指导工作,在审查意见中包括审核区域节能报告、节能措施、用能总量等主要内容。4.4强化区域能评的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12月25日国务院出台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明确指出,我国要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进一步加强,使市场监管能够实现程序化、制度化与规范化,从而使市场节能得到有效的法治化建设。针对区域能评问题本文提出了几项监管策略:首先,区域管理机构应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管检查时,应审查其实际情况是否与项目备案中承诺的内容相符,并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监测

      节能审查意见的具体落实情况。其次,项目节能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区域管理机构应在半年的时间里对建设单位所申请的节能验收进行节能审查或承诺备案。区域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所提交的备案承诺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具体的节能审查意见来对项目实施节能竣工验收,只有在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进行投产使用,如果项目未通过验收,区域管理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实施整改,待整改完成后进行重复验收,只有确保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产使用。最后,应强化节能监察的执法力度,项目在投产使用后,由区域管理机构向能源监察机构发出委托申请,由能源监察机构对项目在投产时的实际能耗水平等进行不定期的专项监察,以此核对其实际能耗水平等内容是否和项目提交的备案承诺内容相符,如果不相符,则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5结语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出现,使我国引入外资项目的审批效率得到了大幅提高,避免了外资企业在进入我国时出现难以适应的问题,同时也进一步优化与完善了我国现有的安全审批机制,从而为我国区域能评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保障,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汤琪.区域能评工作的具体开展方法[J].科技与创新,2018,(1):136-137.[2]杨雷娟,闫金光,顾明,实施区域能评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能源,2018,(12):33-35.[3]郑秀亮,黄慧诚.正负清单一目了然——惠州全面推进环评审批管理改革[J].环境,2014,(9):28-30.

    篇十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P>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水政水资源》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4页(P1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相关文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J],;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J],无;3.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J],

      4.两部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J],本刊讯5.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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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十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P>  邮政管理部门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类)

      编号

      事项名称

      依据

      行政相对人

      简要描述

      权力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总清撤销提供邮政普

      《邮政法》第单对应遍服务的邮政营

      9条第3款编码:业场所审批55001

      邮政企业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行业管理科

      其他需要说明公开情况

      的情况

      公开

      (1、有无共同实施的主体2、不公开的理由3、其他下同)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类)

      编号

      事项名称

      依据

      行政相对人

      简要描述

      权力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公开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行政审批总清单对应编码:55002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邮政法》第15条第3款

      邮政企业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行业管理科

      公开

      1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邮政普遍服务监管类)

      编号

      调查事项

      依据

      行政相对人

      《邮政法》第61

      条第1项;《邮政邮政企业、利

      普遍服务监督管用邮政通信基

      1.

      进入现场检查理办法》第52条础设施经营邮

      第1项;《河南省政通信业务的

      邮政条例》第53企业

      条第1项

      《邮政法》第61

      条第2项;《邮政

      普遍服务监督管

      向有关单位和

      2.

      理办法》第52条单位和个人

      个人了解情况

      第2项;《河南省

      邮政条例》第53

      条第2项

      《邮政法》第61

      条第3项;《邮政邮政企业、利

      查阅、复制有普遍服务监督管用邮政通信基

      3.

      关文件、资料、理办法》第52条础设施经营邮

      凭证

      第3项;《河南省政通信业务的

      邮政条例》第53企业

      条第3项

      权力实施主体

      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

      承办机构

      调查内容

      其他需要说明公开情况

      的情况

      内设执法机构

      进入邮政企业或者涉嫌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内设执法机构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内设执法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部分公开凭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邮票发行监管类)

      2

      编号1.2.3.

      调查事项

      依据

      《邮政法》第61

      条第1项;《邮票

      进入现场检查发行监督管理办

      法》第55条第1

      项

      《邮政法》第61

      条第2项;《邮票向有关单位和

      发行监督管理办个人了解情况

      法》第55条第2

      项

      《邮政法》第61

      查阅、复制有条第3项;《邮票

      关文件、资料、发行监督管理办

      凭证

      法》第55条第2

      项

      行政相对人被监督检查单位

      单位和个人

      被监督检查单位

      权力实施主体

      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

      承办机构

      调查内容

      其他需要说明公开情况

      的情况

      内设执法机构

      进入相关企业或者相关现场检查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内设执法机构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内设执法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部分公开凭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快递市场监管类)

      编号

      调查事项

      依据

      行政相对人

      《邮政法》第61

      条第1项;《快递

      市场管理办法》第经营快递业务

      1.

      进入现场检查

      38条第1项;《河的企业

      南省邮政条例》第

      53条第1项

      权力实施主体

      邮政管理部门

      承办机构

      调查内容

      其他需要说明公开情况

      的情况

      内设执法机构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3

      编号2.3.4.

      调查事项

      依据

      行政相对人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邮政法》第61条第2项;《河南省邮政条例》第53条第2项

      单位和个人

      《邮政法》第61条第3项;《快递查阅、复制有市场管理办法》第关文件、资料、38条第2项;《河凭证南省邮政条例》第53条第3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权力实施主体

      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

      约谈

      《快递市场管理经营快递业务

      办法》第38条第的企业

      3项

      邮政管理部门

      承办机构

      调查内容

      其他需要说明公开情况

      的情况

      内设执法机构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内设执法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部分公开凭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内设执法机构

      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集邮市场监管类)

      编号

      调查事项

      依据

      行政相对人

      权力实施主体

      《邮政法》第61

      条第1项;《集邮集邮票品经营

      1.

      进入现场检查市场管理办法》第者、集邮票品邮政管理部门

      21条第1款第1集中交易市场

      项

      承办机构内设执法机构

      调查内容

      其他需要说明公开情况

      的情况

      进入集邮票品经营场所或者涉嫌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部分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4

      编号2.3.4.

      调查事项

      依据

      行政相对人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邮政法》第61条第2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第2项;

      单位和个人

      权力实施主体

      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法》第61

      查阅、复制有条第3项;《集邮

      关文件、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第

      凭证

      21条第1款第3

      项;

      集邮票品经营者、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邮政管理部门

      当场纠正或者《集邮市场管理集邮票品经营

      要求限期改正办法》第21条第者、集邮票品

      违法行为

      1款第4项

      集中交易市场

      邮政管理部门

      承办机构

      调查内容

      其他需要说明公开情况

      的情况

      内设执法机构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部分公开

    篇十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P>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未央区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未政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未央区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的通知

      未政办发〔2019〕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8年1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18年版)》(发改经体〔2018〕1892号)。按照“实行全国一张清单”的要求,现对《未央区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未政办发〔2017〕103号)予以废止,不再保留执行。

      请你们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改经体〔2018〕1892号)的组织实施。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7日

    篇十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P>  在长江流域试行取水许可负面清单制度的探讨

      唐纯喜;霍军军;曹仲【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9(000)017【总页数】3页(P67-69)【关键词】长江流域;取水许可;负面清单制度【作者】唐纯喜;霍军军;曹仲【作者单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局430010武汉;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430010武汉【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882.2;TV213.4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做好“放管服”工作,近年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相继发布和实施了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务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要求,长江流域先行先试开展取水许可负面清单制度有关探索,既用于指导流域内的取水许可审批与管理工作,也可积累经验为取水许可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借鉴参考。一、负面清单制度的由来与发展负面清单作为一种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管理模式早在1834年就有雏形,以普鲁士为首的邦国之间为消除关税壁垒,结成德意志关税同盟,形成包含例外情况的关税

      协定,这些例外情况可看作是负面清单的原始形式。现代管理意义上最早采用负面清单的自由贸易协定是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以清单的形式列举外商投资的禁止名录,清单之外允许各类经济主体享受国民待遇进入市场。此后,负面清单在国际贸易协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采用。二、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起步于2013年的上海自贸区,2014年清单内容进行了削减,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同。在此基础上,2015年4月国务院批准发布了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4个自由贸易区的负面清单,9月中央决定将负面清单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逐步扩展到行政审批改革等其他经济社会领域,成为国内改革的新趋向。尽管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却对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对负面清单的定义进行了适当的扩展和延伸,不仅对国外资本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而且对国内资本也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这种对国内外资本统一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三、长江流域取水许可负面清单编制总体思路从目前负面清单编制实践经验来看,一般负面清单列出“两个类别”: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对于资源环境限定条件的,可面向环境要素,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并提出明确的准入标准。对于建设项目,可从项目选址、工程建设方案、施工组织与进度安排等方面提出负面清单内容。在长江流域实施取水许可负面清单制度,应落实长江大保护、行政审批改革等方面的要求,做好与涉水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等制度要求的衔接,同时响应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导向。因此,长江流域取水许可负面清单的编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①贯彻长江大保护要求,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按照国家对长江经济带发展和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优先地位,体现生态环境硬约束要求,将最新的长江大保护政策法规规定纳入负面清单禁止事项,确保涉及长江的一切取水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②落实“放管服”改革,明确取水许可审批禁限批条件。取水许可审批关系到长江流域严格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红线管理,是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的有力切入点。通过负面清单明确取水许可禁限批条件,为进一步深化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及提高审批效率打好基础。表1长江流域取水许可负面清单禁止类事项类别事项(一)特定区域内条件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的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新增取水2.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新增取水3.禁止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4.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5.禁止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项目取水6.禁止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取水活动7.禁止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8.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9.禁止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10.在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取水11.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禁止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12.禁止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取水(三)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等要求(二)水资源管理要求13.禁止不符合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的项目取水14.禁止不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项目取水(四)水功能区管理要求15.禁止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项目取水16.禁止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项目取水17.禁止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取水18.禁止在未划定水功能区水域退水超过水域纳

      污能力的项目取水(五)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19.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取水20.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项目取水2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水22.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项目取水23.禁止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项目取水24.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km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化工园和化工项目取水25.禁止合规园区外的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取水26.禁止没有制订节水措施方案、没有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取水(七)对第三方影响要求27.禁止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项目取水(六)产业政策要求③严格遵循现行政策法规要求,逐条审核负面清单条款法规依据。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取水的内容,并逐一进行审核,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一律不纳入负面清单。④满足国务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要求,清单内容可操作有实效。按照负面清单制定标准对清单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增强清单的可操作性以及与取水许可审批管理的协调性。表2长江流域取水许可负面清单限制类事项类别事项(一)区域准入限制条件1.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2.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取水3.年度或期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审批4.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在湿地内擅自从事取水活动5.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6.限制上海、马鞍山、南京等地钢铁行业,成都、南昌等地造纸行业,铜陵、武汉、

      黄石、六盘水、遵义等地区火电行业取水规模7.严格控制上海、南京、武汉、九江等地区的老石化基地以及岳阳化工产业园的工业用水总量(三)入河湖排污总量准入限制条件8.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四)取用地下水准入限制条件9.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10.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二)高耗水项目准入限制条件四、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在系统梳理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部门规章和相关规划有关取水行为描述的基础上,建立长江流域取水许可负面清单。取水许可负面清单分为禁止事项与限制事项共两类。对于禁止事项,取用水户不得进入,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于限制事项,或由取用水户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或由取用水户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禁止条件可分为特定区域、水资源红线指标、对第三方影响、流域管理、水功能区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产业政策等7个方面,具体如表1所示。限制条件分为区域、高耗水、入河排污总量、地下水取用等4个方面限制条件,具体如表2所示。五、推进负面清单实施的建议与讨论①适时发布试行。长江流域取水许可负面清单条款依据现行有效的法规,纳入了最新出台的长江大保护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不涉及重大政策措施的调整。目前涉及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的发布实施试行全国一张清单制度,水利部门发布负面清单尚缺乏相关的政策法规依据。取水许可负面清单可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并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参考,在运用中不断总结经验,持续完善。待“放管服”改革或《长江保护法》等政策法规对明确水利部负面清单发布权限后,适时发布实施,完善取水许

      可管理的硬约束机制。②进一步明确负面清单涉及的禁限区名录。负面清单发布实施后,建议各省级行政区完善负面清单中涉及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地下水禁采区和超采区的名录。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对限制性条件或禁限区域进一步细化,提出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制定和发布实施方案。③建立负面清单动态更新与调整机制。负面清单制订的目的是指导流域内取水许可审批与管理工作,其编制依据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涉及与取水许可相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等。由于编制依据存在一定的时效性,需要根据中央新精神、长江大保护的新要求、法规的变化等,适时动态调整,因此需建立定期修编机制,从而实现动态调整和逐步完善。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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