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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18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18 10:54:02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18篇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离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任审计管理办法18篇,供大家参考。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18篇

    篇一: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制度,规范离任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和河南省分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是指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活动,是河南省分行为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进行工作交接而实行的检查制度,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对象是指河南省分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辖内各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以及省行认为需要接受离任检查的其它人员。第四条离任检查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第二章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第五条离任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职责离任检查对象依照要求提交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并积极配合离任检查需要的其它工作。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报告或

      妨碍检查工作的,法律合规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有义务将以往检查结果通报法律合规部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一)各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应遵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年初和年中将当年干部离任计划通报同级法律合规部门,以便法律合规部门安排离任检查工作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未列入离任检查工作计划人员实施离任检查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法律合规部门以便组织。(二)人力资源部门委托离任检查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法律合规部门发出《离任检查通知函》。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职责(一)法律合规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离任检查通知函》后,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开展检查工作。(二)法律合规部门应根据确定的离任检查项目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成员。必要时可根据离任检查对象分管业务咨询银行内部专家或调配其它条线专业人士参加离任检查。(三)离任检查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开展离任检查,并对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检查人员在所查范围内因主观原因违反职业操守,遗漏重大问题、未能审慎评价检查对象的,

      应承担相关责任。第八条离任检查书面双向承诺制为避免虚假财务信息资料和人为因素干扰影响检查结果的正确

      性,有效防范检查风险,离任检查通知下达后,离任者本人应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等事项的材料,对是否有账外经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等作出书面承诺。检查组则书面承诺检查过程中依法检查并遵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

      第三章离任检查内容第九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银行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经营方针方面:重点检查对上级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是否贯彻落实,有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有无明确的业务发展思路,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目标等。(二)经营决策方面:重点检查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如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议事制度的运作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有无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致使银行资产损失或增加风险隐患的情况,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是否严格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是否保留可核实的记录等。(三)经营业绩方面:主要通过对比被检查对象上任时与离任时

      所在单位各类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业务数据,并结合历史、地区、全辖等综合因素进行客观比较和分析,评价在经营中已显现和潜在的经营风险,并对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和数据进行真实性检查和评估。

      (四)通过对被检查对象任职期间业务经营情况的检查,评估被检查对象有无违规经营、弄虚作假的情况及有无超越权限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等。

      第十条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及贯彻落实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控制意识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机制,各项业务的授权机制是否完善,重要岗位的分工是否遵循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原则等;(二)风险识别方面:对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是否有足够的认识,是否指导辖内采取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等;(三)控制活动方面:是否督促辖内采取了足够的程序、方法防范和化解风险等;(四)信息交流方面:是否切实加强了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信息上报的及时和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等;(五)内部监督方面: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各项业务的检查、指导、监督等。第十一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所分管各项业务的合规合法情况,如银行经营活动中对国家财经法规及行内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有无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差错事故,对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第十二条重要未了事项对前任的重要未了事项的处理是否妥善;本人任期内是否存在重要未了事项,并评估其性质及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检查方式第十三条离任检查可采取非现场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三个阶段。第十四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可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检查:(一)分管或从事的业务,近一年内接受过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检查的,且无重要未查清事项的。(二)离任检查所需资料和各类检查成果足够充分,检查组认为现有检查资料可以支持离任检查结论的;第十五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的检查。(一)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在近一年内未对离任检查对象所分管的业务实施过检查的;(二)收集到的有关材料显示存在重大未查清事项,或通过非现

      场分析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三)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它情形。第五章离任检查流程第十六条检查方案流程(一)成立检查组,制定离任检查方案。法律合规部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离任检查通知函》后,成立检

      查组,指定检查组长和组员,制定检查方案,发出《离任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离任检查通知书》应通报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重点,要求离任检查对象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述职报告,主要侧重于经营管理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重大损失、潜在风险和重要未了事项以及重要遗留问题的说明。述职报告须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给检查组。检查方案及《离任检查通知书》由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发,其中《离任检查通知书》发送给委托行一份备案。

      (二)收集相关资料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离任者本人述职报告;2、任职期间分管业务接受的内外审检查报告和整改报告;3、任职期间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报告;4、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有关信访举报及其检查报告;5、离任者所在单位的上级机构(各二级分行、郑州各城区支行由本级机构)出具的任职期间评价报告;6、检查组认为其它必要的资料。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组应在充分收集分析资料和借鉴各类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和抽样范围。

      (三)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接到《离任检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供书面述职报告、《离任检查承诺书》(附件二)和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检查执行流程(一)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人员应认真汇总分析研究离任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对离任人任职期间内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二)采取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组进驻现场后,通过与检查对象及所在单位人员会谈、调查分析和非现场数据分析等形式,进一步确定需要查证的范围和重点,据此进行实质性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组织、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应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第十八条检查报告(一)检查组应根据汇总分析结果(非现场检查方式)或者检查结果(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撰写离任检查报告,公允反映检查对象任期内相关责任的履行情况。离任检查报告应简明扼要、清晰恰当、定性准确、结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应重点反映检查对象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重点总结检

      查对象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评价检查对象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于在离任检查中查出的不属于检查对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建议另案检查,对于故意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离任检查报告的一般格式和内容离任检查报告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导言(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等)第二部分:被检查对象和单位基本情况概述1、离任人的基本情况;2、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等经济指标及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3、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为检查报告的主体,包括检查对象任职以来分管业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告问题应突出重要性原则,次要问题可通过附表反映。第四部分:检查结论对检查对象任期内的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情况以及合规合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上述四部分内容,检查组撰写报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

      增减。第十九条检查组原则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

      成检查报告,并送达离任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征询意见。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离任检查的,“材料收集”、“汇总分析”和

      “检查报告”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象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检

      查组收到检查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和复议,决定是否接受反馈意见并对检查报告进行相应修改。

      在规定的时间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法律合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发送报告。

      第二十条离任检查报告发送范围一般包括委托行党委、委托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中国银行河南省稽核部等。

      第二十一条离任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嫌疑的,由法律合规部门根据省行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

      (一)对于行内离任或者外派出境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在离任检查结束并未发现严重责任问题后,方予办理离任手续;

      (二)对于调离中行系统的人员,人力资源部门须在离任检查确认无误、发现的责任问题妥善解决后方可为其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章离任检查资料管理第二十二条离任检查资料包括《离任检查报告》、《离任检查通

      知书》、《离任检查承诺书》,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重要未了事项情

      况说明、工作底稿以及在检查中获取的凭证或其它重要资料。

      第二十三条离任检查资料档案保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解释、修改

      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在总行正式实施相

      关检查办法前有效。

      附件一:《离任检查通知书》

      附件二:《离任检查承诺书》

      附件一: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

      离任检查通知书

      行:

      根据

      行人力资源部委托,兹指派离任检查组于

      年

      月日起对你行同志进行离任检查,预计工作日,请予以积

      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人员如下:

      领队:

      职务:

      组长:

      职务:

      其它成员:

      特此通知

      附:调阅资料清单(公章)年月日

      附件二: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承诺书

      检查组: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任职期间主管业务的资料真实、完整,对于是否存在账外经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及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已进行了详尽披露。附:重要未了事件清单及说明

      签名:年月日

      -----------------------★--------------------------

      同志:本检查组承诺在离任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要求,严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对被检查对象任期内遵纪守法、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

      组长签名:年月日

    篇二: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制度规范离任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是指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活动是河南省分行为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进行工作交接而实行的检查制度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制度,规范离任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和河南省分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是指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活动,是河南省分行为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进行工作交接而实行的检查制度,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对象是指河南省分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辖内各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以及省行认为需要接受离任检查的其它人员。第四条离任检查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第二章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第五条离任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职责离任检查对象依照要求提交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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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并积极配合离任检查需要的其它工作。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报告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法律合规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有义务将以往检查结果通报法律合规部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一)各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应遵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年初和年中将当年干部离任计划通报同级法律合规部门,以便法律合规部门安排离任检查工作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未列入离任检查工作计划人员实施离任检查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法律合规部门以便组织。(二)人力资源部门委托离任检查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法律合规部门发出《离任检查通知函》。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职责(一)法律合规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离任检查通知函》后,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开展检查工作。(二)法律合规部门应根据确定的离任检查项目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成员。必要时可根据离任检查对象分管业务咨询银行内部专家或调配其它条线专业人士参加离任检查。(三)离任检查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开展离任检查,并对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检查人员在所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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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主观原因违反职业操守,遗漏重大问题、未能审慎评价检查对象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离任检查书面双向承诺制为避免虚假财务信息资料和人为因素干扰影响检查结果的正确性,有效防范检查风险,离任检查通知下达后,离任者本人应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等事项的材料,对是否有账外经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等作出书面承诺。检查组则书面承诺检查过程中依法检查并遵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

      第三章离任检查内容第九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银行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经营方针方面:重点检查对上级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是否贯彻落实,有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有无明确的业务发展思路,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目标等。(二)经营决策方面:重点检查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如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议事制度的运作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有无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致使银行资产损失或增加风险隐患的情况,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是否严格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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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保留可核实的记录等。(三)经营业绩方面:主要通过对比被检查对象上任时与离任时

      所在单位各类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业务数据,并结合历史、地区、全辖等综合因素进行客观比较和分析,评价在经营中已显现和潜在的经营风险,并对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和数据进行真实性检查和评估。

      (四)通过对被检查对象任职期间业务经营情况的检查,评估被检查对象有无违规经营、弄虚作假的情况及有无超越权限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等。

      第十条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及贯彻落实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控制意识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机制,各项业务的授权机制是否完善,重要岗位的分工是否遵循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原则等;(二)风险识别方面:对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是否有足够的认识,是否指导辖内采取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等;(三)控制活动方面:是否督促辖内采取了足够的程序、方法防范和化解风险等;(四)信息交流方面:是否切实加强了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信息上报的及时和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等;(五)内部监督方面: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各项业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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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监督等。第十一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所分管各项业务的合规合法

      情况,如银行经营活动中对国家财经法规及行内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有无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差错事故,对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第十二条重要未了事项对前任的重要未了事项的处理是否妥善;本人任期内是否存在重要未了事项,并评估其性质及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检查方式第十三条离任检查可采取非现场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三个阶段。第十四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可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检查:(一)分管或从事的业务,近一年内接受过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检查的,且无重要未查清事项的。(二)离任检查所需资料和各类检查成果足够充分,检查组认为现有检查资料可以支持离任检查结论的;第十五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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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在近一年内未对离任检查对象所分管的业务实施过检查的;

      (二)收集到的有关材料显示存在重大未查清事项,或通过非现场分析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

      (三)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离任检查流程第十六条检查方案流程(一)成立检查组,制定离任检查方案。法律合规部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离任检查通知函》后,成立检查组,指定检查组长和组员,制定检查方案,发出《离任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离任检查通知书》应通报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重点,要求离任检查对象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述职报告,主要侧重于经营管理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重大损失、潜在风险和重要未了事项以及重要遗留问题的说明。述职报告须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给检查组。检查方案及《离任检查通知书》由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发,其中《离任检查通知书》发送给委托行一份备案。(二)收集相关资料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离任者本人述职报告;2、任职期间分管业务接受的内外审检查报告和整改报告;3、任职期间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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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有关信访举报及其检查报告;5、离任者所在单位的上级机构(各二级分行、郑州各城区支行由本级机构)出具的任职期间评价报告;6、检查组认为其它必要的资料。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组应在充分收集分析资料和借鉴各类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和抽样范围。(三)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接到《离任检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供书面述职报告、《离任检查承诺书》(附件二)和其它资料。第十七条检查执行流程(一)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人员应认真汇总分析研究离任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对离任人任职期间内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二)采取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组进驻现场后,通过与检查对象及所在单位人员会谈、调查分析和非现场数据分析等形式,进一步确定需要查证的范围和重点,据此进行实质性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组织、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应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第十八条检查报告(一)检查组应根据汇总分析结果(非现场检查方式)或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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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撰写离任检查报告,公允反映检查对象任期内相关责任的履行情况。

      离任检查报告应简明扼要、清晰恰当、定性准确、结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应重点反映检查对象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重点总结检查对象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评价检查对象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于在离任检查中查出的不属于检查对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建议另案检查,对于故意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离任检查报告的一般格式和内容离任检查报告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导言(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等)第二部分:被检查对象和单位基本情况概述1、离任人的基本情况;2、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等经济指标及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3、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为检查报告的主体,包括检查对象任职以来分管业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告问题应突出重要性原则,次要问题可通过附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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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检查结论对检查对象任期内的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情况以及合规合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上述四部分内容,检查组撰写报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第十九条检查组原则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送达离任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征询意见。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离任检查的,“材料收集”、“汇总分析”和“检查报告”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象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检查组收到检查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和复议,决定是否接受反馈意见并对检查报告进行相应修改。在规定的时间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法律合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发送报告。第二十条离任检查报告发送范围一般包括委托行党委、委托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中国银行河南省稽核部等。第二十一条离任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嫌疑的,由法律合规部门根据省行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一)对于行内离任或者外派出境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在离任检查结束并未发现严重责任问题后,方予办理离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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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于调离中行系统的人员,人力资源部门须在离任检查确认无误、发现的责任问题妥善解决后方可为其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章离任检查资料管理第二十二条离任检查资料包括《离任检查报告》、《离任检查通知书》、《离任检查承诺书》,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重要未了事项情况说明、工作底稿以及在检查中获取的凭证或其它重要资料。第二十三条离任检查资料档案保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在总行正式实施相关检查办法前有效。

      附件一:《离任检查通知书》附件二:《离任检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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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通知书

      行:

      根据

      行人力资源部委托,兹指派离任检查组于

      年

      月日起对你行同志进行离任检查,预计工作日,请予以积

      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人员如下:

      领队:

      职务:

      组长:

      职务:

      其它成员:

      特此通知附:调阅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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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年月日

      附件二: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承诺书

      检查组: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任职期间主管业务的资料真实、完整,对于是否存在账外经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及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已进行了详尽披露。附:重要未了事件清单及说明

      签名:年月日

      -----------------------★--------------------------

      同志:本检查组承诺在离任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要求,严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对被检查对象任期内遵纪守法、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

      组长签名:

      12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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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方法2004.03.12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帮助完成

      接、离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依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

      理方法,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需实施离任审计。

      第三条

      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供应人员名单,集团审计中心实施,

      依据各公司详细状况,也可由集团聘请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

      第四条

      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2、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状况的评价;

      3、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限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第五条

      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纳查证批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

      整法、视察法、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

      第六条

      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干脆责任:

      1、主管责任:共有六种应当担当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

      (2)合法经营的责任;

      (3)资产平安完整的责任;

      (4)会计限制的责任;

      (5)财务管理的责任;

      (6)投资决策的责任。

      2、干脆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干脆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

      (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

      (3)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

      (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

      (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

      (6)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

      第七条

      离任审计的内容应包括:

      1、上任时的公司财务状况;

      2、任期内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会计报表审计内容);

      3、任期内净资产的增减;

      4、各项任期目标完成状况和分析;

      5、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状况;

      6、任期内公司员工的各项收入变动趋势;

      7、任期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状况,有无损失、奢侈和资产流失状况;

      8、对遗留问题的财务清理状况。

      第八条

      在审计程序绽开的打算工作中,公司必需供应充分的条件

      和书面资料,包括:

      1、个人资料,主要应供应离任者的个人述职报告;

      2、单位资料;

      3、法律诉讼有关案卷材料;

      4、对外担保有关文件。

      第九条

      实施阶段中应留意的问题:

      1、书面证据材料务必详尽,必要时甚至进行“外调”,并依据获得的材料,落

      实到详细的经济责任;

      2、口头证据要重视、要充分记录,力争对方签字;在万一得不到书面签证的状

      况下,要有两名审计人员签字,以防止误听;

      第十条

      审计评价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1、审计评价应有充分依据或证明;

      2、对审计过程中未予验证的详细事项,或评价依据、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

      作评价;

      3、对将来事项不作预料结果的评价;

      4、评价运用的数据,应采纳审计认定的数据;

      5、分清干脆责任与间接责任,如应考虑企业违规行为是否受到外来干扰,或是

      否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担当责任;

      6、分清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

      7、分清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责任;

      8、对经营业绩的评价要分清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历史缘由与现实缘由、公司

      外部缘由与公司内部缘由、公司效益缘由与社会贡献等关系;

      9、一般应实行写实手法描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方;

      10、重大事项必需揭示。

      第十一条

      为使接任者了解接管公司(单位)状况,并与离任者核实状况,

      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接、离任者看法:

      1、初稿先征求接任者看法,应视其要求确定是否追加审计内容;在此基础上,

      再征求离任者看法,接离任者均可对事实与报告中查明事项不符之处以及报告看

      法等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补充;

      2、报告初稿中如有“特别性”问题,必需留意要在征求接任者、离任者看法以

      前,先向总裁或董事会汇报,依据不同状况,探讨确定审计报告与接任者、离任

      者见面及内容表述的方式。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的审定:审计中心依据审计查证的事实和驾驭的

      状况,在征求接离任者看法的基础上,出具正式审计报表,报集团总裁审定。

      第十三条

      正式离任审计报告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归档。

      第十四条

      财务遗留问题的了结和工作交接:

      1、离任审计报告正式报出后,由审计中心依据报告中的“遗留问题财务清理状

      况”督促离任者了结,待财务问题理清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离任者与接任者双

      方进行工作交接;

      2、人力资源部依据实际交接状况,出具交接清单,由三方签名认可,原件由人

      力资源部存档;涉及财务变动应刚好书面通知财务中心,并负责收集相关原始凭

      据,财务中心据此做帐;

      3、如在2个月内不能顺当或完全了结和交接的状况,由人力资源部督促当事人

      书面报告其缘由,报董事会探讨确定如何处理,并刚好将书面处理看法反馈当事

      人,同时报财务中心及审计中心备案,待处理时做帐。

      第十五条

      对各公司经理聘期届满后,依据须要,由董事会确定是否进行

      任期审计。如需进行,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篇四: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

      离任检查制度,规范离任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

      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和河

      南省分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是指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

      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

      和总体评价活动,是河南省分行为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

      进行工作交接而实行的检查制度,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对象是指河南省分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辖

      内各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以及省行认为需要接受离任检查的其它人员。

      第四条离任检查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第二章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五条离任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职责

      离任检查对象依照要求提交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

      并积

      极配合离任检查需要的其它工作。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报告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法律合

      规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完

      整性负责。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有义务将以往检查结果通报法律合规部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一)各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应遵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年初和年中将当年干部离任计划通报同级法律合规部门,以便法律合规部门安排离任检查工作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未列入离任检查工作计划人员实施离任检查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法律合规部门以便组织。

      (二)人力资源部门委托离任检查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法律合规部门发出《离任检查通知函》。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职责(一)法律合规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离任检查通知函》后,原则

      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开展检查工作。(二)法律合规部门应根据确定的离任检查项目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

      组长和成员。必要时可根据离任检查对象分管业务咨询银行内部专家或调配其它条线专业人士参加离任检查。

      (三)离任检查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开展离任检查,并对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检查人员在所查范围内因主观原因违反职业操守,遗漏重大问题、未能审慎评价检查对象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离任检查书面双向承诺制为避免虚假财务信息资料和人为因素干扰影响检查结果的正确性,有效防范检查风险,离任检查通知下达后,离任者本人应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等事项的材料,对是否有账外经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等作出书面承诺。检查组则书面承诺检查过程中依法检查并遵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

      第三章离任检查内容第九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银行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经营方针方面:重点检查对上级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是否贯彻落实,有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有无明确的业务发展思路,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目标等。

      (二)经营决策方面:重点检查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如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议事制度的运作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有无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致使银行资产损失或增加风险隐患的情况,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是否严格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是否保留可核实的记录等。

      (三)经营业绩方面:主要通过对比被检查对象上任时与离任时所在单位各类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业务数据,并结合历史、地区、全辖等综合因素进行客观比较和分析,评价在经营中已显现和潜在的经营风险,并对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和数据进行真实性检查和评估。

      (四)通过对被检查对象任职期间业务经营情况的检查,评估被检查对象有无违规经营、弄虚作假的情况及有无超越权限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等。

      第十条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及贯彻落实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控制意识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机制,各项业务的授权机

      制是否完善,重要岗位的分工是否遵循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原则等;

      (二)风险识别方面:对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是否有足够的认识,是否

      指导辖内采取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等;

      (三)控制活动方面:是否督促辖内采取了足够的程序、方法防范和化解

      风险等;

      (四)信息交流方面:是否切实加强了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信

      息上报的及时和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等;

      (五)内部监督方面: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各项业务的检查、指导、监

      督等。

      第十一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所分管各项业务的合规合法情况,

      如

      银行经营活动中对国家财经法规及行内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离任检

      查对象任期内有无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差错事故,对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第十二条重要未了事项

      对前任的重要未了事项的处理是否妥善;

      本人任期内是否存在重要未了事项,并评估其性质及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离任检查可采取非现场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可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检查:

      (一)分管或从事的业务,近一年内接受过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

      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检查的,且无重要未查清事项的。

      (二)离任检查所需资料和各类检查成果足够充分,检查组认为现有检查资料可以支持离任检查结论的;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的检查。

      (一)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在近一年内未对离任检查对象所分管的业务实施过检查的;

      (二)收集到的有关材料显示存在重大未查清事项,或通过非现场分析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

      (三)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它情形。第五章离任检查流程

      第十六条检查方案流程(一)成立检查组,制定离任检查方案。

      法律合规部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离任检查通知函》后,成立检查组,指定检查组长和组员,制定检查方案,发出《离任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

      《离任检查通知书》应通报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重点,要求离任检查对象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述职报告,主要侧重于经营管理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重大损失、潜在风险和重要未了事项以及重要遗留问题的说明。述职报告须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给检查组。检查方案及《离任检查通知书》由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发,其中《离任检查通知书》发送给委托行一份备案。

      (二)收集相关资料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离任者本人述职报告;

      2、任职期间分管业务接受的内外审检查报告和整改报告;3、任职期间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报告;4、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有关信访举报及其检查报告;

      5、离任者所在单位的上级机构(各二级分行、郑州各城区支行由本级

      机构)出具的任职期间评价报告;6、检查组认为其它必要的资料。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组应在充分收集分析资料和借鉴各类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和抽样范围。

      (三)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接到《离任检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供书面述职报告、《离任检查承诺书》(附件二)和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检查执行流程(一)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人员应认真汇总分析研究离任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对离任人任职期间内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二)采取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组进驻现场后,通过与检查对象及所在单位人员会谈、调查分析和非现场数据分析等形式,进一步确定需要查证的范围和重点,据此进行实质性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组织、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应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第十八条检查报告(一)检查组应根据汇总分析结果(非现场检查方式)或者检查结果(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撰写离任检查报告,公允反映检查对象任期内相关责任的履行情况。

      离任检查报告应简明扼要、清晰恰当、定性准确、结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应重点反映检查对象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重点总结检查对象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评价检查对象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于在离任检查中查出的不属于检查对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建议另案检查,对于故意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离任检查报告的一般格式和内容离任检查报告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导言(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等)第二部分:被检查对象和单位基本情况概述1、离任人的基本情况;2、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等经济指标及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3、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为检查报告的主体,包括检查对象任职以来分管业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告问题应突出重要性原则,次要问题可通过附表反映。第四部分:检查结论对检查对象任期内的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情况以及合规合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上述四部分内容,检查组撰写报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第十九条检查组原则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送达离任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征询意见。

      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离任检查的,“材料收集”、“汇总分析”和“检查报告”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检查对象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检查组收到检查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和复议,决定是否接受反馈意见并对检查报告进行相应修改。

      在规定的时间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法律合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发送报告。

      第二十条离任检查报告发送范围一般包括委托行党委、委托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中国银行河南省稽核部等。

      第二十一条离任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嫌疑的,由法律合规部门根据省行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

      (一)对于行内离任或者外派出境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在离任检查结束并未发现严重责任问题后,方予办理离任手续;

      (二)对于调离中行系统的人员,人力资源部门须在离任检查确认无误、发现的责任问题妥善解决后方可为其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章离任检查资料管理第二十二条离任检查资料包括《离任检查报告》、《离任检查通知书》、《离任检查承诺书》,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重要未了事项情况说明、工作底稿以及在检查中获取的凭证或其它重要资料。第二十三条离任检查资料档案保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在总行正式实施相关检查办法前有效。附件一:《离任检查通知书》附件二:《离任检查承诺书》附件一: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通知书行:

      根据_______行人力资源部委托,兹指派离任检查组于___________年—月—

      日起对你行—同志进行离任检查,预计—工作日,请予以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

      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检查组人员如下:

      领队:

      组长:

      职务:职务:

      其它成员:

      附:调阅资料清单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承诺书

      ____检查组: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任职期间主管业务的资料真实、完整,对于是否存在账外经

      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及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已进行了详尽披露。附:重要未了事件清单及说明签名:______________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

      本检查组承诺在离任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要求,严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对被检查对象任期内遵纪守法、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

      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

      组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篇五: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LOGO

      文件编号: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离任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领导、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责任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按此办法接受离任审计。第三条审计内容一、经济管理责任审计:(一)任职期间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二)任职期间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三)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四)有无严重违犯法纪、并给公司带来危害的违法乱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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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五)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二、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准确。内容包含:(一)离任工作报告(包括任职期内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成果);(二)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三)个人所保管的业务、客户等档案、工作记录等。三、是否签署入职员工保密承诺书;四、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五、其他重要岗位需要审计的重点工作。第四条离任审计程序一、人力资源部在各重要岗位人员将离任时,向审计部提出离任审计委托;二、审计部根据审计委托书的内容组成审计小组,并通知被审计人员和相关部门;三、相关协助部门在接到审计通知5个工作日内,按审计通知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四、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五、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审核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建议,出具审计报告草案。六、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草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审计部,逾期没有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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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GO

      文件编号:

      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七、审计部形成审计报告终稿,经董事会研究审批通过

      后,审计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存档,人力资源部给离任者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审计部负责制定、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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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六: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4篇第一篇: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完成接、离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须实施离任审计。第三条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集团审计中心实施,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也可由集团聘请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第四条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2、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3、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第五条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第六条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1、主管责任:共有六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2)合法经营的责任;

      (3)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4)会计控制的责任;(5)财务管理的责任;(6)投资决策的责任。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3)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6)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第七条离任审计的内容应包括:1、上任时的公司财务状况;2、任期内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会计报表审计内容);3、任期内净资产的增减;4、各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析;5、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情况;6、任期内公司员工的各项收入变动趋势;7、任期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情况;8、对遗留问题的财务清理情况。第八条在审计程序展开的准备工作中,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条件和

      书面资料,包括:1、个人资料,主要应提供离任者的个人述职报告;2、单位资料;3、法律诉讼有关案卷材料;4、对外担保有关文件。第九条实施阶段中应注意的问题:1、书面证据材料务必详尽,必要时甚至进行“外调”,并根据获得的

      材料,落实到具体的经济责任;2、口头证据要重视、要充分记录,力争对方签字;在万一得不到书

      面签证的情况下,要有两名审计人员签字,以防止误听;第十条审计评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审计评价应有充分依据或证明;2、对审计过程中未予验证的具体事项,或评价依据、评价标准不明

      确的事项不作评价;3、对未来事项不作预测结果的评价;4、评价使用的数据,应采用审计认定的数据;5、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如应考虑企业违规行为是否受到外来

      干扰,或是否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6、分清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7、分清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责任;8、对经营业绩的评价要分清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历史原因与现实

      原因、公司外部原因与公司内部原因、公司效益原因与社会贡献等关系;

      9、一般应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喻;

      10、重大事项必须揭示。第十一条为使接任者了解接管公司(单位)情况,并与离任者核实情况,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接、离任者意见:1、初稿先征求接任者意见,应视其要求决定是否追加审计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征求离任者意见,接离任者均可对事实与报告中查明事项不符之处以及报告意见等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补充;2、报告初稿中如有“特殊性”问题,必须注意要在征求接任者、离任者意见以前,先向总裁或董事会汇报,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决定审计报告与接任者、离任者见面及内容表述的方式。第十二条离任审计报告的审定:审计中心依据审计查证的事实和掌握的情况,在征求接离任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正式审计报表,报集团总裁审定。第十三条正式离任审计报告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归档。第十四条财务遗留问题的了结和工作交接:1、离任审计报告正式报出后,由审计中心根据报告中的“遗留问题财务清理情况”督促离任者了结,待财务问题理清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离任者与接任者双方进行工作交接;2、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交接情况,出具交接清单,由三方签名认可,原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涉及财务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中心,并负责收集相关原始凭据,财务中心据此做帐;

      3、如在2个月内不能顺利或完全了结和交接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督促当事人书面报告其原因,报董事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并及时将书面处理意见反馈当事人,同时报财务中心及审计中心备案,待处理时做帐。

      第十五条对各公司经理聘期届满后,根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任期审计。如需进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

      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他认定事项。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标准。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3.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

      开工审计;3.资产管理情况;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

      的审计;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

      料。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

      帐簿等文件资料;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7.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

      计通知书;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第二篇: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专项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项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运行信息,促进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中心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就与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经济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对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专项审计主要内容及程序第四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在实施专项审计时,可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专项审计组。专项审计组对审计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六条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应当注意保守被调查企业的秘密。第七条进行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1)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情况;(2)审计中心门选定的专门事项;(3)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交办的其它调查事项。第八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第九条在进行专项审计前,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专项审计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工作。第一十条专项审计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第一十一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并编入专项审计工作底稿。专项审计组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第一十二条专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第一十三条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专项审计项目说明;

      (2)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3)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5)其它需要反映的内容。第一十四条专项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中心。审计中心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向集团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三章附则第一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拟定,审计中心解释。第一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一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第三篇: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离任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公司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是指管理人员因工作调

      整或辞职等情况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任期进行评价,并确认其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实业公司及各分公司经理级(含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以上员工。

      第四条离任审计是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

      第五条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参与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成立审计小组:第六条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公平性,特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具体成员:由人资部经理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长,各主管副总担任审计工作小组副组长,财务部经理、经营部经理、项目部经理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员共同配合履行审计职能。第三章审计范围与权限:第七条对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任期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二)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三)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四)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五)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六)对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数据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

      的责任;(七)对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第八条审计工作小组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所在公司

      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及所在分公司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四章审计期限:第九条离任审计自员工报备离职或决定员工调岗之日起开展,薪资暂不支付,待离职审计结束后以现金形式予以发放。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十条审计通知。审计工作小组应向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发出《离任责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和审计小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第十一条现场审计。审计工作小组查阅有关文件、各种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第十二条内容确认。审计工作小组综合审计情况,整理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审计报告初稿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小组向公司总经理提交《离任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第六章关于审计问题的处理第十四条对于本职工作未达到预定目标等渎职行为或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对审计对象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五条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

      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六条对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审计小

      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四篇: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__集团公司高管年薪管理办法一、目的为更好地调动集团公司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激励

      和约束机制,提高集团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特制订本办法。

      二、原则(一)年薪与企业规模、职工工资总额以及个人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挂钩。(二)年薪分配与本公司员工工资分配制度既相统一又相分离的原则。(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三、适用对象(一)集团公司总部一级部门副部级以上人员。(二)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年薪的构成(一)高管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二)基本年薪为高管的基本收入,其确定依据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单位经济规模和效益,同时兼顾经营难度。基本年薪按月发放。(三)绩效年薪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来计发的机动年薪部分,以基本年薪为基数,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以董事会对总经理班子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在完成对个人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后,年度一次性兑现。五、基本年薪的确定(一)总部高管基本年薪的确定1、每年年末,集团公司总经理班子根据本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生产经营状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内总经理的基本年薪水平。同时,根据其他高管岗位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公司的相对贡献价值的大小,并结合个人任职资历、工作能力、工作实效等综合因素,制定出其他高管的基本年薪系数,确定其他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水平以及高管层基本年薪总额,报请董事会核准。2、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的基本年薪和董事长一致,其系数设置为1,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师、工会主席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在0.5-0.75的范围内确定基本年薪系数。3、基本年薪标准=总经理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系数4、一人兼数职,只计算其所担任职务中的最高系数,不累计计算。

      5、高管基本年薪中包括高管人员应享有的各种补贴和津贴,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

      (二)下属单位高管基本年薪的确定1、总经理基本年薪的确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总经理基本年薪的确定主要以任职企业经济规模和经营难度为基础,同时考虑个人的任职资历和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基本年薪系数,每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作一次调升或调降的调整。总经理基本年薪的核定公式如下: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公司级别系数×区域调节系数(1)基本年薪基数的确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总经理基本年薪基数取集团公司董事会上年度批准的集团高管层基本年薪的平均值为标准。(2)公司级别系数的确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级别系数根据级别得分分四级确定,对应关系如下表:表1公司级别得分与级别系数对应表企业级别级别得分级别系数1得分≥9001.2

      2800≤得分<9001.03600≤得分<8000.84得分<6000.6企业级别得分确定采用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经营管理难度系数等5项指标综合计算,满分为1000分。各指标名称、权重及总分如下表:表2计算指标权重一览表序号指标名称指标特征权重单项总分1总资产表示企业占有的社会资源

      0.202002净资产表示企业履行民事责任的能力0.202003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表示经营规模和在市场的地位、作用0.252504利润总额表示经营成果规模0.252505经营管理难度系数表示企业价值链管理、环境等因素影响

      0.10100合计1.001000在建企业或经营者新接任的企业若由集团董事会认定为经营难度大的企业,经董事会批准其级别系数可酌情给予适当提升;一旦企业进入正常经营期,企业级别则按规定计算。(3)企业的区域调节系数根据企业所在区域确定,对应关系如下表:表3区域调节系数对应表区域区域调节系数本埠1本省(南阳地区以外)1.05外省1.15国家一线城市及国外1.32、其他高管基本年薪系数的确定

      以总经理的基本年薪作为标准,在0.5-0.75的范围内,由所在企业总经理班子研究提出其他高管基本年薪系数、基本年薪水平以及高管层基本年薪总额的建议,在集团公司核准的前提下,报请所在企业董事会批准。

      六、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根据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经营班子的绩效目标考核结果和下属单位总经理班子对高管个人的绩效目标考核的结果确定。(一)高管层绩效年薪总额的确定1、高管层绩效年薪总额的兑现取决于单位生产经营班子管理指标、经济指标、安全环保指标、党风廉政指标等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结果。其计算公式为:2、高管层业绩考核的内容与方式详见集团公司与下属单位签订的《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3、集团总部高管层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实施;集团下属单位高管层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资产与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安全与生产管理部、党工部联合实施。(二)高管个人绩效年薪的确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的绩效年薪取决于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和公司绩效考核成绩。1、董事长、总经理的绩效年薪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主要考评董事会下达的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公司内部管理等。2、其他高管人员考核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与公司业绩挂钩。

      其计算公式为:3、对高层管理人员个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经单位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4、执行提成制的供应、销售高管在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后,按当年与公司共同制定的责任目标书、关键业绩指标考核结果及提成约定进行相应的提成奖励,纳入绩效年薪管理。5、在考核中,若出现某单位高管层总体绩效考核分数低于50分,则该单位全体高层管理人员应无绩效年薪;若某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低于50分,其个人也不应参与绩效年薪的分配。七、高管年薪的支付与管理(一)年薪支付1、高管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每月应发金额为:基本年薪总额÷12。高管按规定应承担的“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由发放部门在基本年薪发放时代扣代缴。2、高管绩效年薪在集团公司董事会后批准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3、高管人员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高管本人承担,由财务部门在年薪支付前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4、为加强对年薪的发放管理,集团总部高管及集团公司任命或委派到下属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所有高管,其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造表发放。5、集团总部高管的年薪费用在集团公司财务单列。因集团公司代发下属单位高管年薪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年薪管理1、集团公司成立高管人员年薪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年薪标准确定、考核指标设置与考核落实,以及研究处理年薪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委员会由经理任主任、执行总经理任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委员。2、建立高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目标任务的,企业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撤销解聘职务等处罚。3、实行年薪的高管必须与本公司签订年度生产经营责任书(含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约定)。4、适用年薪制的高管人员,不能在公司获取其他薪资性收入。八、其他1、高管任职不满一年,按实际任职期限核发年薪。2、高管职务发生变化,或辞职、离职的,应进行离任审计。3、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设立特殊激励方式以吸引人才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公司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4、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七: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干部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SJ-06为规范公司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健全干部监督机制~督促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任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公司中层正、副职等部门领导,含项目经理,。第三条离任审计是公司干部离任的必经程序~凡组织研究拟提拔、换岗、交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领导干部~一律实行先审计后离任,对因组织处理等原因离任、退休、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可先离任后审计。第四条离任审计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下审一级。第五条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对审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泄密的~按违反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处理。第二章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及责任认定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依据其工作,分工,职责确定~并根据其履职情况确认其责任。主要内容如下:,一,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及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二,任期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调查研究、论证、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超权限审批、违规购置大宗物品~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乱发钱物等~应承担的责任。

      ,五,员工招录、干部任免等人事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干部任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应承担的责任,对下属出现的案件~个人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迟报经济案件导致贻误追赃时机~造成经济损失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对安全检查、督导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七,对本单位业务报表数据、财务核算、文件报告及重要事项的报告失实、延误、弄虚作假而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和处罚~应承担的责任。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七条审计问题责任认定。主要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确认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亲自办理~或组织、指使、强令、纵容下属或他人违规违纪并造成的后果~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由于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违规违纪并造成的后果~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决策错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执行、监督职责~对所辖联社、信用社出现案件、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认定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是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次要责任,二是属主管或协管领导决策的事项~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协管领导负次要责任,三是属领导干部独自决定、未与其他班子成员议定的事项~由独自决策的领导干部负责,四是重大问题上追一级.

      第三章离任审计工作程序第八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一,准备阶段1(立项及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离任前由人事部门向公司领导提出《离任审计建议书》。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审计部门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2(制定审计方案。审计部门根据领导批示~负责制定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人员组成及工作要求等~审计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3(下发审计通知.审计部门向被审单位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审计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同时下发《审计方案》。,二,实施阶段1(进点会谈。审计组长主持召开被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通报本次审计的任务、审计的内容、时间安排~介绍审计组成员、审计人员分工情况、递交《离任审计通知书》~对被审计单位提出配合要求~主审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2(大会述职.由被审单位负责人召集、审计组长主持~召开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和机关干部员工大会~被审人围绕个人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述职,特殊情况可授权他人代为述职,~接受评议,审计组向参会人员发出《审计问卷调查测评表》~参会人员对被审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3(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向被审人所在单位公示被审计对象、审计组住址和办公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方式~以便群众反映问题和提供审计线索。

      4(调阅资料。调阅被审人所在单位有关文件、会议记录、业务分析报告、专题材料、账表、凭证等资料~现场检查~详细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5(座谈了解。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或突出成绩须与员工座谈的~可分别与有关人员座谈了解~核实有关情况.6(事实确认。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编制《审计问题事实确认书》~由被审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签字认可。7(形成初步建议.审计组根据被审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对审计问题的确认意见~将《审计问题事实确认书》中所有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形成《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审计发现的问题,二是初步处理意见。《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由被审计对象签字认可。特殊情况~公司领导批准~《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8(交换意见。《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经被审计对象签字认可后~审计组组织召开被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交换意见~在此基础上~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进行签章.,三,报告及处理阶段1(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撤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公司领导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组工作情况和被审人基本情况~被审人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对个人要针对问题的性质、责任轻重~提出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经济处罚、是否可以离任等处理建议,对单位要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济赔偿、经济处罚、限期整改等处理建议,。2(领导批示。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审核后~公司领导需要审批。

      3(做出《离任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经领导批示后~公司要对被审计对象做出《离任审计结论》~下发被审计单位~同时内部发送公司领导、人力资源、经理办等有关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为了简化程序~也可以以《离任审计报告》代替《离任审计结论》。

      4(下达《审计问题处理决定》和下发审计处理意见。公司根据审计报告中列举的问题~对被审人下达《审计问题处理决定》.根据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被审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被审单位下达处理意见~要求对有关问题限期整改。

      根据实际需要~为了简化程序~也可以将对被审人下达的审计问题处理决定的内容~合并到对被审单位下达的处理意见之中.

      5(做好离任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四章附则第九条对其他人员的离任审计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篇八: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3慎性原则4由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审计人员应审慎考虑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的风险性和可操作性措辞应当谨慎恰当企业审计工作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完成接、离任工作交

      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集团各

      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须实施离任审计。

      第三条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集团审计中心实施,根据各公司具

      体情况,也可由集团聘请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

      第四条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2、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

      3、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第五条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

      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

      第六条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

      1、主管责任:共有六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

      (2)合法经营的责任;

      (3)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4)会计控制的责任;

      (5)财务管理的责任;

      (6)投资决策的责任。

      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

      (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

      (3)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

      (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

      (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

      (6)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内容应包括:

      1、上任时的公司财务状况;

      2、任期内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会计报表审计内容);

      3、任期内净资产的增减;

      4、各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析;

      5、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情况;

      6、任期内公司员工的各项收入变动趋势;

      7、任期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情况;

      8、对遗留问题的财务清理情况。

      第八条

      在审计程序展开的准备工作中,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条件和书面资料,包括:

      1、个人资料,主要应提供离任者的个人述职报告;

      2、单位资料;

      3、法律诉讼有关案卷材料;

      4、对外担保有关文件。

      第九条实施阶段中应注意的问题:

      1、书面证据材料务必详尽,必要时甚至进行“外调”,并根据获得的材料,落实到具体的经济责任;2、口头证据要重视、要充分记录,力争对方签字;在万一得不到书面签证的情况下,要有两名审计人员签字,以防止误听;第十条审计评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审计评价应有充分依据或证明;2、对审计过程中未予验证的具体事项,或评价依据、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3、对未来事项不作预测结果的评价;4、评价使用的数据,应采用审计认定的数据;5、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如应考虑企业违规行为是否受到外来干扰,或是否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6、分清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7、分清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责任;8、对经营业绩的评价要分清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公司外部原因与公司内部原因、公司效益原因与社会贡献等关系;9、一般应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喻;10、重大事项必须揭示。第十一条为使接任者了解接管公司(单位)情况,并与离任者核实情况,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接、离任者意见:1、初稿先征求接任者意见,应视其要求决定是否追加审计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征求离任者意见,接离任者均可对事实与报告中查明事项不符之处以及报告意见等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补充;2、报告初稿中如有“特殊性”问题,必须注意要在征求接任者、离任者意见以前,先向总裁或董事会汇报,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决定审计报告与接任者、离任者见面及内容表述的方式。第十二条离任审计报告的审定:审计中心依据审计查证的事实和掌握的情况,在征求接离任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正式审计报表,报集团总裁审定。第十三条正式离任审计报告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归档。第十四条财务遗留问题的了结和工作交接:1、离任审计报告正式报出后,由审计中心根据报告中的“遗留问题财务清理情况”督促离任者了结,待财务问题理清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离任者与接任者双方进行工作交接;2、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交接情况,出具交接清单,由三方签名认可,原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涉及财务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中心,并负责收集相关原始凭据,财务中心据此做帐;3、如在2个月内不能顺利或完全了结和交接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督促当事人书面报告其原因,报董事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并及时将书面处理意见反馈当事人,同时报财务中心及审计中心备案,待处理时做帐。第十五条对各公司经理聘期届满后,根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任期审计。如需进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他认定事项。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标准。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3.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3.资产管理情况;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

      审计;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9.其他应保存的。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4.泄露公司秘密的。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

      怎样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特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其它审计项目相比,由于审计客体和审计目标的变化,其报告的特点也各不相同。1、审计报告的作用。任期经济责任的客体是“单位领导人”,其作用是为干部管理部门的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主要报送干部部门。其它审计项目的客体是“被审单位”,报告的作用在于为经营管理部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2、审计报告的内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标,从经济事项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转移到“单位领导人”的经济责任上。这一点必然导致审计报告内容的核心从反映“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转移到对单位领导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综合的反映。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根据《辞海》解答,经济是指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责任是指份内应做的事或没有做好应予追究的事。因此,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和国家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责任企业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规、真实,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定情况是否真实有效;1、否适量、适度地筹集到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保持合理的资金结构;2、无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合理确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有效配置资金;3、否加强日常资金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率。特别是企业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账、坏账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问题。4、收益分配上,能否处理好各种经济关系,注重收益分配和维护生产发展潜力的协调,有无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5、无完善的经济责任制,对财务的约束是否科学有效。6、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任期内各种财务指标是否完成,包括内部利润总额、固定资产加报率、不良资产率、投资收益率、净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二)、会计责任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到会计工作依法有序;1、否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3、计核算体系和方法是否安全、真实、可靠,有无化公为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有无授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无设置账外账等问题。(三)管理责任1、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2、各职能部门的分工是否合理、工作是否有效、是否能在充分履行各项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又能互相约束与牵制。(四)经营责任1、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是否与全公司保持一致;2、是否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3、经营目标责任是否分解落实,有无保证经济目标实现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制度。

      (五)社会责任1、企业员工的招募录用、技术培训、职务轮换和提升、工薪水平的提高、职工福利、劳动保护、企业环境等;2、对文化、教育、体育及慈善事业的捐赠,为军人、失业者、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情况等;3、降低能源消耗、处理“三废”以及对社会综合环境治理提供的服务;4、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产品的安全性、使用效能、耐用年限及社会咨询情况。(六)财经法纪责任1、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真实性,以及各种税费、国有资产收益、电缆的收缴情况,有无隐匿、截留、滥支乱用等违反财经纪律情况;2、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侵占、挪用企业资产、收受非法所得,擅自对外投资、拆借、担保或授意、暗示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的行为;3、任职期间,在对外交往中,有无不顾国家和企业利益利用职权索礼受贿,或内外勾结,牟取私利。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结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开头部分。包括题目、编号和主送人或主送机关;2、简序部分。简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及审计实施情况。3、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机构、职工人数及其知识结构或现职人员与退休人员比例,单位在本行业中所处地位如实力排名等,核算管理体制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4、审计情况部分。包括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营效益以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5、综合评价部分。要概括评价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指出问题并确认或解除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审计范围的经济责任情况,注重数据,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以肯定成绩,分析原因,促进管理,提高效益;6、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一是一般性违纪违规、管理不善、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决策失误、经济效益不佳等问题,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以促进被审计单位严肃财经法纪,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二是因玩忽职守、严重官僚主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贪污受贿等触犯刑法的问题,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结尾部分。包括落款、日期、抄报抄送单位等。四、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把握的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界定单位领导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应尽量使用量化指标和对比的方式来说明企业的经济营运状况,用写实的手法来反映企业的对外投资、偿债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切忌在无审计依据的情况下随意评价。2、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应客观分清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前任与现任、上级与下级的责任。同时要注意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实事求是地剖析企业盈亏的主、客观原因,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3、慎性原则4、由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审计人员应审慎考虑作出客观公正评价的风险性和可操作性,措辞应当谨慎、恰当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任务和范围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机构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职权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程序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奖惩第十二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三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总则(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内部审计的任务1.主要任务有:(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

      进行审计。(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1)基建项目;(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3)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职权1.主要职权(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2)检查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3)参与有关的会议。(4)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7)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2.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程序1.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2.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4.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5.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6.审计报告的要求;(1)事实清楚(2)数据确实(3)依法有据(4)建议恰当7.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8.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9.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10.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11.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奖惩1.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2.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经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附则本规定的修订、补充由审计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附:1.工程审计管理办法2.工程审计流程图〖ZK)〗工程审计管理办法为完善和规范公司的工程审计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审计部工程审计工作范围(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各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并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实施办法。(2)负责本公司及属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司(包括实行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的二级公司)所有工程预、结算的审计。较大工程的预、结算需报有关部门审定或裁定者,一律由审计部负责对外报批。(3)负责本公司及属下公司内部预、结算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内部统一的计费标准。(4)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5)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6)参与工程的投标招标会议,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文件。(7)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8)按时编报工程审计统计报表,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汇报审计工作情况。2.工程审计人员职责(1)审计人员要遵循"掌握政策、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的指导思想,合理地审定造价。(2)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内容负责,严格监督执行标准定额和各项规定,审计时要做到依据充分,计价合理,计算准确。(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质量。(4)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审计制度。3.工作流程(1)根据我公司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采用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审计部审计。按该项工程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由哪个部门报送的原则进行。报送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员或随工人员必须自先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量),并由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送审计部审计。(2)审计部门接到工程概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若资料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若属巧立名目,未经批准擅自定项的工程,则通知送审单

      位,取消该项目,并报告公司领导。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受理登记人员及时受理,并交给专人审计。(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审计要严肃认真,对一些重点疑点问题要认真调查。深入现场,一查到底。对审计内容要做到理由充分、数据准确、计价合理。被审单位和送审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应交给有关人员进行审定、审批会签,并通知被审单位,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4)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部应有复印件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送审方法和送审要求与第一条相同。(6)审计部接到结算书后必须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对还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结算;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则及时登记受理,交由专人审计。(7)结算的审计过程与第三、四、条相同。4.工程审计具体要求(1)对工程预、结算的内部管理要求①本公司内(包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的所有工程概(预)、结算必须报审计部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才能开工,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结算。但对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零星工程(通信工程除外),若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数量和内容没有增减变化的工程,可以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按已经审计过的预算直接办理结算,但在竣工后所有工程必须办理竣工结算。财务部门必须要有审计部审计过的结算书才能付结算款。②按公司有关规定,在报送预算前要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填制需求单,若属计划内工程金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部门经理批准,2万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需求单须经财务部门审核。若属计划外工程则必须填制计划外工程审批表,报部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立项。③通信工程应填制计划任务书,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较大的工程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代办可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工程立项由各子公司领导批准,预、结算也必须送公司审计部审计。各子公司应正式行文给审计部,明确分管领导及其签字字样。审计部将按规定收取审计费。⑤工程竣工验收和图纸会审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⑥工程投票招标会议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⑦通信工程结算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表格。(2)对送审预、结算的资料要求①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送审预、结算的同时必须报送有关资料。②送审概(预)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有关设计补充材料、经领导批准立项的需求单、工程计划任务书;由外单位施工的工程,如是第一次进我公司施工的,还应提供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级别证明。③送审结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经有关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原审定的预算书、设计变更资料、现场技术经济签证。还应提供仓库领料单,主要实物量完成表,包工不包料工程应提供工程材料管理表(需经仓管人员余料退库签名)。个别因仓库无货,批准施工单位自购材料的工程,还应出具物资供应部门批准自购的证明。④在审计过程中的需临时提供的其它资料。

      (3)对工程审计的审计时间要求①由于工程审计是基建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受工期的影响对时效性要求较强。因此,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②工程审计的时间,应根据不同复杂程度的工程规定不同的审计时间。一般规定:通信工程概(预)算7天,其它工程预算15天,100万元以上的结算工程20天。③下列情形之一审计时间应顺延:(A)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单位或送审单位提供补充资料而影响审计进度时。(B)审计结果与被审单位意见有分歧而未能统一,需报公司领导或市有关部门裁定时。(C)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某些问题,需要被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前来核对,通知后未能按时前来核对时。④以上规定的审计时间是指正常情况而言,审计人员应以保质、高效为原则,确保不影响工程按时开工,审计人员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应急工程要随来随审,并尽快审计完毕。简单较小的工程也应提前完成。对问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工程,为保证审计质量,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受以上时间限制,查清楚为止。5.争议的裁定(1)属本公司企业内部之间的争议,报总经理或主管公司领导裁定。(2)涉及外单位的,由审计部提出我方的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再送有关仲裁机关或审计部门裁定。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审计条例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第三条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客观公正;(六)保守秘密。第六条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审计室的主要职责第八条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二)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第九条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五)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审计室的主要职权第十条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前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十一条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十六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第十七条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第十九条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室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总则(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内部审计的任务1.主要任务有:

      (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1)基建项目;(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3)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职权1.主要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2)检查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3)参与有关的会议。(4)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7)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2.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程序1.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2.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4.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5.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6.审计报告的要求;

      (1)事实清楚(2)数据确实(3)依法有据(4)建议恰当7.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8.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9.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10.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11.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奖惩1.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2.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经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附则

      本规定的修订、补充由审计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附:1.工程审计管理办法2.工程审计流程图〖ZK)〗工程审计管理办法为完善和规范公司的工程审计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审计部工程审计工作范围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各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并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实施办法。(2)负责本公司及属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司(包括实行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的二级公司)所有工程预、结算的审计。较大工程的预、结算需报有关部门审定或裁定者,一律由审计部负责对外报批。(3)负责本公司及属下公司内部预、结算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内部统一的计费标准。(4)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5)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6)参与工程的投标招标会议,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文件。(7)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8)按时编报工程审计统计报表,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汇报审计工作情况。2.工程审计人员职责

      (1)审计人员要遵循"掌握政策、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的指导思想,合理地审定造价。

      (2)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内容负责,严格监督执行标准定额和各项规定,审计时要做到依据充分,计价合理,计算准确。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质量。(4)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审计制度。3.工作流程(1)根据我公司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采用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审计部审计。按该项工程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由哪个部门报送的原则进行。报送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员或随工人员必须自先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量),并由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送审计部审计。(2)审计部门接到工程概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若资料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若属巧立名目,未经批准擅自定项的工程,则通知送审单位,取消该项目,并报告公司领导。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受理登记人员及时受理,并交给专人审计。(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审计要严肃认真,对一些重点疑点问题要认真调查。深入现场,一查到底。对审计内容要做到理由充分、数据准确、计价合理。被审单位和送审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应交给有关人员进行审定、审批会签,并通知被审单位,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4)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部应有复印件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送审方法和送审要求与第一条相同。(6)审计部接到结算书后必须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对还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结算;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则及时登记

      受理,交由专人审计。(7)结算的审计过程与第三、四、条相同。

      4.工程审计具体要求(1)对工程预、结算的内部管理要求

      ①本公司内(包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的所有工程概(预)、结算必须报审计部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才能开工,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结算。但对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零星工程(通信工程除外),若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数量和内容没有增减变化的工程,可以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按已经审计过的预算直接办理结算,但在竣工后所有工程必须办理竣工结算。财务部门必须要有审计部审计过的结算书才能付结算款。②按公司有关规定,在报送预算前要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填制需求单,若属计划内工程金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部门经理批准,2万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需求单须经财务部门审核。若属计划外工程则必须填制计划外工程审批表,报部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立项。③通信工程应填制计划任务书,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较大的工程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代办可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工程立项由各子公司领导批准,预、结算也必须送公司审计部审计。各子公司应正式行文给审计部,明确分管领导及其签字字样。审计部将按规定收取审计费。⑤工程竣工验收和图纸会审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⑥工程投票招标会议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⑦通信工程结算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表格。

      (2)对送审预、结算的资料要求①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送审预、结算的同时必须报送有关资料。②送审概(预)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有关设计补充材料、经领导批准立项的需求单、工程计划任务书;由外单位施工的工程,如是第一次进我公司施工的,还应提供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级别证明。③送审结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经有关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原审定的预算书、设计变更资料、现场技术经济签证。还应提供仓库领料单,主要实物量完成表,包工不包料工程应提供工程材料管理表(需经仓管人员余料退库签名)。个别因仓库无货,批准施工单位自购材料的工程,还应出具物资供应部门批准自购的证明。④在审计过程中的需临时提供的其它资料。(3)对工程审计的审计时间要求①由于工程审计是基建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受工期的影响对时效性要求较强。因此,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②工程审计的时间,应根据不同复杂程度的工程规定不同的审计时间。一般规定:通信工程概(预)算7天,其它工程预算15天,100万元以上的结算工程20天。③下列情形之一审计时间应顺延:

      (A)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单位或送审单位提供补充资料而影响审计进度时。(B)审计结果与被审单位意见有分歧而未能统一,需报公司领导或市有关部门裁定时。(C)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某些问题,需要被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前来核对,通知后未能按时前来核对时。④以上规定的审计时间是指正常情况而言,审计人员应以保质、高效为原则,确保不影响工程按时开工,审计人员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应急工程要随来随审,并尽快审计完毕。简单较小的工程也应提前完成。对问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工程,为保证审

      计质量,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受以上时间限制,查清楚为止。5.争议的裁定

      (1)属本公司企业内部之间的争议,报总经理或主管公司领导裁定。(2)涉及外单位的,由审计部提出我方的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再送有关仲裁机关或审计部门裁定。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条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财务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4、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5、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6、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8、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三章审计范畴和权限第六条内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负责报告工作。第七条内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3、经济效益;4、内部控制制度;5、经济责任;6、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

      7、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8、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9、其他审计事项。第八条内部审计对集团有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条财审部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第十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第十一条财审部及各子公司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3、参加有关会议;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部门反映。第十二条集团有限公司授予财审部如下经济处理、处罚权力:1、集团成员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指标,未经财审部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2、设收帐外资金上缴集团有限公司;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三条例行审计程序1、内部审计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2、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3、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4、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5、审计人员以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选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6、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四条离任审计程序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终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审计部门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

      经集团批准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书;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表等;3、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4、审计报告应请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5、《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集团总经理,并至少送从事部门、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6、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集团总经理提出申诉,由集团领导决定是否请上一级审计部门复审或驳回申诉;7、《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由审计部门作为审计档案归档;8、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需充分占有资料和深入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各内审机构也要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第十五条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财审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集团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第五章审计人员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属下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前征求集团公司财审处的意见。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内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九条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复。计。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他认定事项。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标准。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3.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3.资产管理情况;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7.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9.其他应保存的。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4.泄露公司秘密的。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总则(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内部审计的任务1.主要任务有:(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

      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1)基建项目;(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3)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职权1.主要职权(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2)检查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3)参与有关的会议。(4)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7)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2.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程序1.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2.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4.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5.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6.审计报告的要求;(1)事实清楚(2)数据确实(3)依法有据(4)建议恰当7.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8.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

      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9.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10.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11.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奖惩1.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2.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经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附则本规定的修订、补充由审计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附:1.工程审计管理办法2.工程审计流程图〖ZK)〗工程审计管理办法为完善和规范公司的工程审计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审计部工程审计工作范围(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各处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并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实施办法。(2)负责本公司及属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司(包括实行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的二级公司)所有工程预、结算的审计。较大工程的预、结算需报有关部门审定或裁定者,一律由审计部负责对外报批。(3)负责本公司及属下公司内部预、结算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内部统一的计费标准。(4)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5)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6)参与工程的投标招标会议,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文件。(7)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8)按时编报工程审计统计报表,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汇报审计工作情况。2.工程审计人员职责(1)审计人员要遵循"掌握政策、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的指导思想,合理地审定造价。(2)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内容负责,严格监督执行标准定额和各项规定,审计时要做到依据充分,计价合理,计算准确。(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质量。(4)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审计制度。3.工作流程(1)根据我公司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采用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审计部审计。按该项工程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由哪个部门报送的原则进行。报送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员或随工人员必须自先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量),并由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送审计部审计。

      (2)审计部门接到工程概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若资料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若属巧立名目,未经批准擅自定项的工程,则通知送审单位,取消该项目,并报告公司领导。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受理登记人员及时受理,并交给专人审计。(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审计要严肃认真,对一些重点疑点问题要认真调查。深入现场,一查到底。对审计内容要做到理由充分、数据准确、计价合理。被审单位和送审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应交给有关人员进行审定、审批会签,并通知被审单位,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4)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部应有复印件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送审方法和送审要求与第一条相同。(6)审计部接到结算书后必须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对还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结算;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则及时登记受理,交由专人审计。(7)结算的审计过程与第三、四、条相同。

      公司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要点(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出审计操作要点。第二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由决定或批准其离任的部门或组织,按离任审计管辖分工,属内部审计机构管辖的,通知内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第三条内审机构应当在接到离任审计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组成审计组。第四条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离任者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离任者本人。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五、内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第五条离任审计可以同对该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合。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时间;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第六条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时,应当出具对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所作的承诺书。第七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求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妥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

      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应当准确,处理意见必须有法规依据;做到一事一稿或一项一稿。第八条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审计一、有无隐瞒收入、偷税、漏税、逃税行为;二、有无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等行为;三、有无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潜亏挂账,虚盈实亏,损失浪费的行为。第九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审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十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十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十盈余公积十末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十实收资本在计算企业年度内国有资产保值指标时.应剔除以下客观因素;1.年度内(下同)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2.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金;3.由于国家实行先征收税费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4.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5.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6.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的因素。第十条资产审计一、审计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二、审计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真实性,是否及时清理、追收,有无环账、呆账;三、各种存货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盈亏处理是否合规;四、长期投资是否合规,产权关系是否清楚。产权证明文书是否完备、有效,投资收益是否按期收回,有天隐瞒、转移资产及收益的情况;五、审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折旧计提是否正确、资产处置是否合规、作价是否合理;六、审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无未按规定期限摊销及挂账不摊的问题;七、被审计单位与所办经济实体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收益分配是否合规。第十一条负债审计一、审查流动负债的真实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是否及时清理;二、工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工资、奖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三、应付福利费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超标准计提和使用福利费;四、审查长期负债的真实性、合规性;长期负债的利息支出列支渠道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二条所有者权益审计一、审查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规性,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合规;二、企业资产重估是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三、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属实,计价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四、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分配利润;五、审查企业盈余公积金管理与核算是否合规。第十三条损益审计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入账;有无虚增、隐匿、截留、漏计收入的问题;二、成本核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企业既定的会计政策。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和利润的情况;三、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四、各种财产的变价净收入及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益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除外是否计人当期损益;五、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计人利润总额,有无多计或少计利润的问题。第十四条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审计审计离任者任期内主要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上级考核的各项经济指标是否完成。第十五条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审计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可行地方案是否经过民主讨论。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能力是否相适应,实际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比较是超支还是节约,原因何在。三、投资项目的生产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四、各项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第十六条利润是否按规定内容和比例进行分配,厂长经理个人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侵犯国家权益的问题。第十七条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如企业对外担保情况,有无经济纠纷、诉讼,正在执行或未执行的重大经济合同。第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审机构提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四、审计评价意见;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建议及其依据。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第十九条审计组在向内审机构报送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离任者所在单位和离任者的意见、离任者所在单位和离任者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出具回函,并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意见以书面形式返回审计组第二十条内审机构负责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和离任者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内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按审计管辖权限报请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第二十一条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应自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送交离任者所在单位、离任者和有关部门。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应在出具之日起十日内按审计管辖权限报审计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离任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或内市机构负责人复查后,按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第二十三条内审机构对非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要点执行。

      富不贵只能是土豪,你可以一夜暴富,但是贵气却需要三代以上的培养。孔子说“富而不骄,莫若富而好礼。”如今我们不缺

      土豪,但是我们缺少贵族。高贵是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豪气与悲悯之怀,高贵是位卑未敢忘忧国的壮志与担当之志高贵是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责任之心。精神的财富和高贵的内心最能养成性格的高贵,以贵为美,在不知不觉中营造出和气的氛围;以贵为高,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我们的素质。以贵为尊,在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精神也提升一个境界。一个心灵高贵的人举手投足间都会透露出优雅的品质,一个道德高贵的社会大街小巷都会留露出和谐的温馨,一个气节高贵的民族一定是让人尊崇膜拜的民族。别让富而不贵成为永久的痛。分享一段网上流传着改变内心的风水的方法,让我们的内心高贵起来:喜欢付出,福报就越来越多;喜欢感恩,顺利就越来越多;喜欢助人,贵人就越来越多;喜欢知足,快乐就越来越多;喜欢逃避,失败就越来越多;喜欢分享,朋友就越来越多。喜欢生气,疾病就越来越多;喜欢施财,富贵就越来越多;喜欢享福,痛苦就越来越多;喜欢学习,智慧就越来越多。

    篇九: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完成接、离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须实施离任审计。第三条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集团审计中心实施,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也可由集团聘请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第四条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2、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3、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第五条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第六条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1、主管责任:共有六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2)合法经营的责任;(3)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4)会计控制的责任;(5)财务管理的责任;(6)投资决策的责任。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3)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6)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第七条离任审计的内容应包括:1、上任时的公司财务状况;2、任期内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会计报表审计内容);3、任期内净资产的增减;4、各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析;5、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情况;6、任期内公司员工的各项收入变动趋势;7、任期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情况;

      8、对遗留问题的财务清理情况。3、法律诉讼有关案卷材料;4、对外担保有关文件。第九条实施阶段中应注意的问题:1、书面证据材料务必详尽,必要时甚至进行“外调”,并根据获得的材料,落实到具体的经济责任;2、口头证据要重视、要充分记录,力争对方签字;在万一得不到书面签证的情况下,要有两名审计人员签字,以防止误听;第十条审计评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审计评价应有充分依据或证明;2、对审计过程中未予验证的具体事项,或评价依据、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3、对未来事项不作预测结果的评价;4、评价使用的数据,应采用审计认定的数据;5、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如应考虑企业违规行为是否受到外来干扰,或是否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6、分清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7、分清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责任;8、对经营业绩的评价要分清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公司外部原因与公司内部原因、公司效益原因与社会贡献等关系;

      9、一般应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喻;

      10、重大事项必须揭示。

      第十一条为使接任者了解接管公司(单位)情况,并与离任者核实情况,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接、离任者意见:

      1、初稿先征求接任者意见,应视其要求决定是否追加审计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征求离任者意见,接离任者均可对事实与报告中查明事项不符之处以及报告意见等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补充;

      2、报告初稿中如有“特殊性”问题,必须注意要在征求接任者、离任者意见以前,先向总裁或董事会汇报,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决定审计报告与接任者、离任者见面及内容表述的方式。

      第十二条离任审计报告的审定:审计中心依据审计查证的事实和掌握的情况,在征求接离任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正式审计报表,报集团总裁审定。

      第十三条正式离任审计报告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归档。

      第十四条财务遗留问题的了结和工作交接:

      1、离任审计报告正式报出后,由审计中心根据报告中的“遗留问题财务清理情况”督促离任者了结,待财务问题理清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离任者与接任者双方进行工作交接;

      2、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交接情况,出具交接清单,由三方签名认可,原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涉及财务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中心,并负责收集相关原始凭据,财务中心据此做帐;

      3、如在2个月内不能顺利或完全了结和交接的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督促当事人书面报告其原因,报董事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并及时将书面处理意见反馈当事人,同时报财务中心及审计中心备案,待处理时做帐。

      第十五条对各公司经理聘期届满后,根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任期审计。如需进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他认定事项。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标准。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3.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3.资产管理情况;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7.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提供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运行信息,促进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中心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就与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经济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对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专项审计主要内容及程序第四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在实施专项审计时,可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专项审计组。专项审计组对审计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第六条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应当注意保守被调查企业的秘密。第七条进行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1)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情况;(2)审计中心门选定的专门事项;(3)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交办的其它调查事项。第八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第一十条专项审计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第一十一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并编入专项审计工作底稿。专项审计组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第一十二条专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第一十三条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专项审计项目说明;(2)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3)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5)其它需要反映的内容。

      第一十四条专项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中心。审计中心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向集团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三章附则

      第一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拟定,审计中心解释。

      第一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一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规范公司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是指管理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辞职等情况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任期进行评价,并确认其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实业公司及各分公司经理级(含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以上员工。

      第四条离任审计是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

      第五条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参与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第二章成立审计小组:

      第六条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公平性,特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具体成员:由人资部经理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长,各主管副总担任审计工作小组副组长,财务部经理、经营部经理、项目部经理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员共同配合履行审计职能。第三章审计范围与权限:

      第七条对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任期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二)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三)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四)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五)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六)对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数据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七)对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第四章审计期限:

      第九条离任审计自员工报备离职或决定员工调岗之日起开展,薪资暂不支付,待离职审计结束后以现金形式予以发放。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审计通知。审计工作小组应向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发出《离任责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和审计小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二条内容确认。审计工作小组综合审计情况,整理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审计报告初稿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小组向公司总经理提交《离任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六章关于审计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本职工作未达到预定目标等渎职行为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审计对象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对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审计小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高管年薪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更好地调动集团公司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集团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特制订本办法。二、原则

      (一)年薪与企业规模、职工工资总额以及个人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挂钩。

      (二)年薪分配与本公司员工工资分配制度既相统一又相分离的原则。(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三、适用对象(一)集团公司总部一级部门副部级以上人员。(二)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年薪的构成(一)高管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二)基本年薪为高管的基本收入,其确定依据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单位经济规模和效益,同时兼顾经营难度。基本年薪按月发放。(三)绩效年薪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来计发的机动年薪部分,以基本年薪为基数,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以董事会对总经理班子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在完成对个人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后,年度一次性兑现。

      五、基本年薪的确定

      (一)总部高管基本年薪的确定

      1、每年年末,集团公司总经理班子根据本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生产经营状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内总经理的基本年薪水平。同时,根据其他高管岗位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公司的相对贡献价值的大小,并结合个人任职资历、工作能力、工作实效等综合因素,制定出其他高管的基本年薪系数,确定其他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水平以及高管层基本年薪总额,报请董事会核准。

      2、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的基本年薪和董事长一致,其系数设置为1,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师、工会主席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在0.5-0.75的范围内确定基本年薪系数。

      3、基本年薪标准=总经理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系数

      4、一人兼数职,只计算其所担任职务中的最高系数,不累计计算。

      5、高管基本年薪中包括高管人员应享有的各种补贴和津贴,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

      (二)下属单位高管基本年薪的确定

      1、总经理基本年薪的确定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总经理基本年薪的确定主要以任职企业经济规模和经营难度为基础,同时考虑个人的任职资历和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基本年薪系数,每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作一次调升或调降的调整。总经理基本年薪的核定公式如下: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公司级别系数×区域调节系数(1)基本年薪基数的确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总经理基本年薪基数取集团公司董事会上年度批准的集团高管层基本年薪的平均值为标准。(2)公司级别系数的确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级别系数根据级别得分分四级确定,对应关系如下表:表1公司级别得分与级别系数对应表企业级别级别得分级别系数得分≥9001.22800≤得分<9001.03600≤得分<8000.84

      得分<6000.6

      企业级别得分确定采用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经营管理难度系数等5项指标综合计算,满分为1000分。各指标名称、权重及总分如下表:

      表2计算指标权重一览表序号指标名称指标特征权重单项总分总资产表示企业占有的社会资源0.202002净资产表示企业履行民事责任的能力0.20

      2003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表示经营规模和在市场的地位、作用0.252504利润总额表示经营成果规模0.252505经营管理难度系数表示企业价值链管理、环境等因素影响0.10100合计1.00

      1000在建企业或经营者新接任的企业若由集团董事会认定为经营难度大的企业,经董事会批准其级别系数可酌情给予适当提升;一旦企业进入正常经营期,企业级别则按规定计算。(3)企业的区域调节系数根据企业所在区域确定,对应关系如下表:表3区域调节系数对应表区域区域调节系数本埠本省(南阳地区以外)1.05外省1.15国家一线城市及国外1.32、其他高管基本年薪系数的确定以总经理的基本年薪作为标准,在0.5-0.75的范围内,由所在企业总经理班子研究提出其他高管基本年薪系数、基本年薪水平以及高管层基本年薪总额的建议,在集团公司核准的前提下,报请所在企业董事会批准。六、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根据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经营班子的绩效目标考核结果和下属单位总经理班子对高管个人的绩效目标考核的结果确定。

      (一)高管层绩效年薪总额的确定

      1、高管层绩效年薪总额的兑现取决于单位生产经营班子管理指标、经济指标、安全环保指标、党风廉政指标等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结果。其计算公式为:

      2、高管层业绩考核的内容与方式详见集团公司与下属单位签订的《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3、集团总部高管层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实施;集团下属单位高管层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资产与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安全与生产管理部、党工部联合实施。

      (二)高管个人绩效年薪的确定

      高层管理人员个人的绩效年薪取决于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和公司绩效考核成绩。

      1、董事长、总经理的绩效年薪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主要考评董事会下达的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公司内部管理等。

      2、其他高管人员考核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与公司业绩挂钩。

      其计算公式为:

      3、对高层管理人员个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经单位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执行提成制的供应、销售高管在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后,按当年与公司共同制定的责任目标书、关键业绩指标考核结果及提成约定进行相应的提成奖励,纳入绩效年薪管理。

      5、在考核中,若出现某单位高管层总体绩效考核分数低于50分,则该单位全体高层管理人员应无绩效年薪;若某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低于50分,其个人也不应参与绩效年薪的分配。

      七、高管年薪的支付与管理

      (一)年薪支付

      1、高管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每月应发金额为:基本年薪总额÷12。高管按规定应承担的“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由发放部门在基本年薪发放时代扣代缴。

      2、高管绩效年薪在集团公司董事会后批准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

      3、高管人员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高管本人承担,由财务部门在年薪支付前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

      4、为加强对年薪的发放管理,集团总部高管及集团公司任命或委派到下属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所有高管,其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造表发放。

      5、集团总部高管的年薪费用在集团公司财务单列。因集团公司代发下属单位高管年薪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年薪管理

      1、集团公司成立高管人员年薪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年薪标准确定、考核指标设置与考核落实,以及研究处理年薪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委员会由经理任主任、执行总经理任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委员。

      2、建立高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目标任务的,企业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撤销解聘职务等处罚。

      3、实行年薪的高管必须与本公司签订年度生产经营责任书(含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约定)。

      4、适用年薪制的高管人员,不能在公司获取其他薪资性收入。八、其他

      1、高管任职不满一年,按实际任职期限核发年薪。2、高管职务发生变化,或辞职、离职的,应进行离任审计。3、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设立特殊激励方式以吸引人才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公司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4、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十: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华为公司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公司基本法》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义

      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二)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管理;(三)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

      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和辞职时都须接受离任审计。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以各大系统的离任审计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管理第四条管理机构

      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确定。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第五条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实施。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大系统主管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它内部管理部门负责,离任审计意见报公司审计部备案。第六条人员

      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审计总监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主管和被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共同商定。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第七条工作职权

      实施离任审计的人员具有下列职权:(一)检查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和财产.(二)经干部部同意,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参加有关的会议;(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五)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八)根据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领导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离任审计的内容及审计分工第八条审计内容

      (一)对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的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1、所负经济责任的落实情况:(1)对财、物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3)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4)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3)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4)其它需移交的内容。3、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4、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对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合作责任的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

      的内容包括:1、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1)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3)对外合作中的投资管理情况:如经济方面和文档等方面的管理。这些合作包括顾问合作项目和技术合作等。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3)商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与对方公司之间及公司代表与对方代表或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5)其它需移交的内容。3、离职人员要签署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4、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第九条审计分工上述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审计责任人分工负责制。分工原则如下:(一)经济内容: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被审计部门的指定人员;

      (二)工作内容:本部门直接主管、接任人或指定人,审计部人员参与;(三)涉密内容(分技术、商务、公共关系等):公司或直接主管指定专人.

      对每一位离任人员进行审计,要填相应的表格。表格中要明确写出每类内容参与审计的具体人。为保证审计效果,该表中审计人员要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审计.

      在审计中,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不宜审计的部分内容可向相关最高负责人提出指定专人审计。

      第四章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第十条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系统干部部,根据本制度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将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审计机构。

      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第十一条准备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通知离任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准备好如下资料:(一)离任时的述职报告及对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建议;(二)工作移交的有关记录。

      对子公司、事业部、各片区、办事处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进行

      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小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单位财会和业务统计资料;单位历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单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和外部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审核记录;审计小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审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初步确定审计重点,拟就提纲,安排审计实施计划(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小组成员、时间安排、工作分工等).第十二条就地审计

      离任审计工作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审计小组到达被审计单位后,立即召开一次有被审计人员(重要岗位离任时的审计还应有接任者)及被审计单位部分人员在场的会议,由审计小组介绍审计实施计划,离任时的审计还要确定离、接任责任的时间界限。第十三条述职对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合资合作厂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时,在审计小组参与下,根据具体情况,由被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其它适当的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回答有关询问。第十四条取证方式审计小组通过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第十五条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分详式离任审计报告和简式离任审计意见书两种.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被审计人员述职报告中所负经济责任落实情况真实性的审计意见;任职期内应由被审计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情况的审计意见;其它审计意见和建议。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的意见,并由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审计小组三方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小组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审计机构的领导审定。

      离任审计结束时由公司审计部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离任审计意见书要送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第十六条申诉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离任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接到离任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或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申请复审。受理复审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第十七条审计期限

      审计期限是指从审计小组进驻被审单位开始,至提出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

      对内部调动的审计应在十五天内完成,对离职人员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期限,对市场人员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对其他人员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立卷归档审计工作终结,组织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奖励及处理第十九条奖励建议

      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小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第二十条审计处理

      (一)对于重要岗位人员(经济、涉密)的审计,公司保留追诉权,并且对重要岗位的离职人员要有相应的经济担保。(二)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权益:1、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不顺利、不清楚,致使上级主管无法接受;2、被审计人员没有提供任职期间的所负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3、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4、被审计人员经济帐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三)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者可依照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大系统要参照本制度制定细则,以规范所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工作。第二十二条应该提请审计评议而不提请或者审计人员工作不认真,以致被审计人员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被发现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审计部。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篇十一: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P>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制度,规范离任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和河南省分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是指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活动,是河南省分行为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进行工作交接而实行的检查制度,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对象是指河南省分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辖内各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以及省行认为需要接受离任检查的其它人员。第四条离任检查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第二章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第五条离任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职责离任检查对象依照要求提交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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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并积极配合离任检查需要的其它工作。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报告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法律合规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有义务将以往检查结果通报法律合规部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一)各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应遵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年初和年中将当年干部离任计划通报同级法律合规部门,以便法律合规部门安排离任检查工作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未列入离任检查工作计划人员实施离任检查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法律合规部门以便组织.(二)人力资源部门委托离任检查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法律合规部门发出《离任检查通知函》。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职责(一)法律合规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离任检查通知函》后,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开展检查工作。(二)法律合规部门应根据确定的离任检查项目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成员.必要时可根据离任检查对象分管业务咨询银行内部专家或调配其它条线专业人士参加离任检查。(三)离任检查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开展离任检查,并对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检查人员在所查范围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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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观原因违反职业操守,遗漏重大问题、未能审慎评价检查对象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离任检查书面双向承诺制为避免虚假财务信息资料和人为因素干扰影响检查结果的正确性,有效防范检查风险,离任检查通知下达后,离任者本人应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等事项的材料,对是否有账外经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等作出书面承诺。检查组则书面承诺检查过程中依法检查并遵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

      第三章离任检查内容第九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银行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经营方针方面:重点检查对上级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是否贯彻落实,有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有无明确的业务发展思路,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目标等。(二)经营决策方面:重点检查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如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议事制度的运作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有无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致使银行资产损失或增加风险隐患的情况,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是否严格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是否保留可核实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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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营业绩方面:主要通过对比被检查对象上任时与离任时所在单位各类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业务数据,并结合历史、地区、全辖等综合因素进行客观比较和分析,评价在经营中已显现和潜在的经营风险,并对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和数据进行真实性检查和评估。

      (四)通过对被检查对象任职期间业务经营情况的检查,评估被检查对象有无违规经营、弄虚作假的情况及有无超越权限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等.

      第十条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及贯彻落实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控制意识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机制,各项业务的授权机制是否完善,重要岗位的分工是否遵循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原则等;(二)风险识别方面:对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是否有足够的认识,是否指导辖内采取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等;(三)控制活动方面:是否督促辖内采取了足够的程序、方法防范和化解风险等;(四)信息交流方面:是否切实加强了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信息上报的及时和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等;(五)内部监督方面: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各项业务的检查、指导、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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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所分管各项业务的合规合法情况,如银行经营活动中对国家财经法规及行内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有无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差错事故,对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第十二条重要未了事项对前任的重要未了事项的处理是否妥善;本人任期内是否存在重要未了事项,并评估其性质及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检查方式第十三条离任检查可采取非现场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三个阶段。第十四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可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检查:(一)分管或从事的业务,近一年内接受过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检查的,且无重要未查清事项的。(二)离任检查所需资料和各类检查成果足够充分,检查组认为现有检查资料可以支持离任检查结论的;第十五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的检查。(一)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在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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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未对离任检查对象所分管的业务实施过检查的;(二)收集到的有关材料显示存在重大未查清事项,或通过非现

      场分析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三)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离任检查流程第十六条检查方案流程(一)成立检查组,制定离任检查方案。法律合规部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离任检查通知函》后,成立检查组,指定检查组长和组员,制定检查方案,发出《离任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离任检查通知书》应通报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重点,要求离任检查对象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述职报告,主要侧重于经营管理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重大损失、潜在风险和重要未了事项以及重要遗留问题的说明。述职报告须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给检查组。检查方案及《离任检查通知书》由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发,其中《离任检查通知书》发送给委托行一份备案。(二)收集相关资料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离任者本人述职报告;2、任职期间分管业务接受的内外审检查报告和整改报告;3、任职期间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报告;4、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有关信访举报及其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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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离任者所在单位的上级机构(各二级分行、郑州各城区支行由本级机构)出具的任职期间评价报告;

      6、检查组认为其它必要的资料。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组应在充分收集分析资料和借鉴各类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和抽样范围。(三)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接到《离任检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供书面述职报告、《离任检查承诺书》(附件二)和其它资料。第十七条检查执行流程(一)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人员应认真汇总分析研究离任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对离任人任职期间内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二)采取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组进驻现场后,通过与检查对象及所在单位人员会谈、调查分析和非现场数据分析等形式,进一步确定需要查证的范围和重点,据此进行实质性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组织、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应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第十八条检查报告(一)检查组应根据汇总分析结果(非现场检查方式)或者检查结果(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撰写离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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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公允反映检查对象任期内相关责任的履行情况。离任检查报告应简明扼要、清晰恰当、定性准确、结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应重点反映检查对象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重点总结检查对象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评价检查对象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于在离任检查中查出的不属于检查对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建议另案检查,对于故意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离任检查报告的一般格式和内容离任检查报告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导言(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等)第二部分:被检查对象和单位基本情况概述1、离任人的基本情况;2、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等经济指标及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3、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为检查报告的主体,包括检查对象任职以来分管业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告问题应突出重要性原则,次要问题可通过附表反映.第四部分: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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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检查对象任期内的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情况以及合规合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上述四部分内容,检查组撰写报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第十九条检查组原则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送达离任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征询意见。

      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离任检查的,“材料收集”、“汇总分析”和“检查报告”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检查对象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检查组收到检查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和复议,决定是否接受反馈意见并对检查报告进行相应修改。

      在规定的时间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法律合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发送报告。

      第二十条离任检查报告发送范围一般包括委托行党委、委托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中国银行河南省稽核部等。

      第二十一条离任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嫌疑的,由法律合规部门根据省行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

      (一)对于行内离任或者外派出境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在离任检查结束并未发现严重责任问题后,方予办理离任手续;

      (二)对于调离中行系统的人员,人力资源部门须在离任检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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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无误、发现的责任问题妥善解决后方可为其办理离任手续.第六章离任检查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离任检查资料包括《离任检查报告》、《离任检查通知书》、《离任检查承诺书》,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重要未了事项情况说明、工作底稿以及在检查中获取的凭证或其它重要资料。

      第二十三条离任检查资料档案保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在总行正式实施相关检查办法前有效。

      附件一:《离任检查通知书》附件二:《离任检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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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通知书

      行:

      根据

      行人力资源部委托,兹指派离任检查组于

      年

      月日起对你行同志进行离任检查,预计工作日,请予以积

      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人员如下:

      领队:

      职务:

      组长:

      职务:

      其它成员:

      特此通知附:调阅资料清单

      (公章)年月日

      11

      附件二: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承诺书

      检查组: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任职期间主管业务的资料真实、完整,对于是否存在账外经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及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已进行了详尽披露.附:重要未了事件清单及说明

      签名:年月日

      --—-——--—---———----——--★—————--------—--——-—--——-

      同志:本检查组承诺在离任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要求,严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对被检查对象任期内遵纪守法、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

      组长签名:

      12

      年月日

      13

    篇十二: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P>  离任审计实施细则

      离任审计实施细则

      (试行)

      离任审计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管理............................................................................................1第三章离任审计的内容............................................................................................2第四章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5第五章奖励及处理....................................................................................................7第六章附则............................................................................................................8

      离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任期内所负经济责任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客观评价离任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控股公司《内部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离任人员是指分子公司负责人,即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其他重要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机构公司离任审计的实施由控股人力资源部确定,审计稽查部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实施。第五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执行总裁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

      1

      离任审计实施细则

      或部分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与离任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离任人

      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稽查部经理和执行总裁共同商定。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离任审计过程中得悉的公司秘密。

      第六条工作职权(一)检查和调阅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和财产等相关资料和文件;(二)参加有关的会议;(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七)根据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领导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离任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根据控股公司有关规定,离任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

      2

      离任审计实施细则

      (一)任职期间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二)财务收支和财务核算的合规合理性,有无严重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三)资产的管理情况,包括资产的变动、使用和保值增值;(四)任职期间对公司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责任;(五)任职期间对公司制度建设情况以及控股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六)任职期间公司经营绩效变动情况;(七)离职时个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否结算清楚;(八)核心岗位离职人员要确认签署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第八条公司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该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公司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范围是否完整,公司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公司计提的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等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二)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范围、方法、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的问题;(三)公司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或者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第九条财务收支的合规合理性是指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控股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

      3

      离任审计实施细则

      会计准则要求,是否符合控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以下:

      (一)公司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以及控股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二)公司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控股财务会计制度,有无公款私存私用、私设“小金库”,以及违规对外拆解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私自出借账户等问题;

      (三)公司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控股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者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工资、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结余情况;

      (四)公司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

      第十条资产的管理情况是指被审计人员任期期间公司各项资产是否得到合理的确认和管理,是否存在管理缺陷导致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问题等情况;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能力是否正常,对公司未来发展是否存在积极的影响。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经营活动或重大决策是指离任人员在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重大合同签订与履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控股有关规章制度,及该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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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任审计实施细则

      (一)公司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是否符合控股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收益核算情况是否准确,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其决策程序、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控股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操作形式、风险控制是否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制度建设以及控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是指公司的制度建设在任期内是否有计划的持续进行,制度是否在公司现状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核实对控股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反控股制度,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私用、转移公司资产、行贿受贿、挥霍浪费和渎职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任职期间公司经营绩效变动情况是指在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财务账的基础上,根据控股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离任人员任期期间任职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公司资产运营和盈亏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价。

      第四章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通知控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控股制度的规定,将离任人员名单通知审计稽查部。审计稽查部需及时成立审计组,并对离任人员及被审计公司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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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任审计实施细则

      审计通知书。第十五条审计前准备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离任审计前,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组的要求提

      供有关资料,如单位财会和业务统计资料;单位历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单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和外部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年度季度考核指标等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计稽查部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初步确定审计重点,拟就方案,安排审计实施计划(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分工等)。

      第十六条现场审计审计组现场查阅有关的会计数据和业务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沟通调查、特殊情况下使用外部询证方式来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第十七条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审计目的、审计依据、任期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等离任审计任务的说明;(二)离任人员任职的基本情况;(三)任期内所负责考核指标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四)任职期内的主要业绩、管理不足和涉及到的经济问题等;(五)其它审计意见和建议。离任审计报告应与离任人员沟通确认。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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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任审计实施细则

      计组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离任人员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执行总裁审定。

      离任审计结束时由审计稽查部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通过OA流程上报至被执行总裁、控股副董事长、董事长审批并抄送控股人力资源部门经理及离任人员、该公司板块负责人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人员。

      第十八条立卷归档审计工作终结后五日内,审计稽查部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奖励及处理

      第十九条奖励建议离任审计中发现离任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组可以向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奖励建议。第二十条审计处理(一)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暂时冻结离任人员在公司的权益:1.离任人员没有提供真实准确的指标考核的;2.离任人员经济账目、资产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的;3.离任人员经济账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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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任审计实施细则

      (二)在执行离任审计期间,如发现离任人员仍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总裁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者可依照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控股公司审计稽查部。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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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十三: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P>  公司职员离职审计管理办法

      一、目的防止或减少业务员离职后继续以公司名义或其他名义与公司原有客户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转移公司客户,保护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损害。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业务员,包括已离职但尚未办理完离任审计和离职手续的业务员。

      三、离职审计主要事项

      1、在离职前是否有“炒单”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企图;

      2、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开发或跟踪的原有客户继续保持往来;

      3、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联系过的公司原有客户有过实质性接洽;

      4、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与公司竞业的合同行为(含口头合同);

      5、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

      6、离职前后是否有转移公司客户的侵权预备或实质行为;

      7、到离职时止是否有私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

      8、离职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义或假冒公司名义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行为。

      四、侵权行为及其处理

      1、禁止“炒单”。凡在离职前有炒单行为的,公司保留其追究离职人员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2、禁止与原有客户进行业务交往。凡在离职后与客户往来的,不论是否业务性质,一律将三个月的离职审计期顺延一个周期。

      3、竞业禁止。凡在离职后与公司客户有实质性接洽或有合同行为的,一律不与离职者办理离职审计手续,但公司所做的审计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用来支持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4、不得破坏公司的客户资源。

      五、离职审计的执行

      1、审计小组是负责离职审计的组织。离职审计小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离职者原所在部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小组推举一人为小组长,对审计工作全面负责。离职审计小组在业务员离职时即成立,开始相关审计事务。

      2、人事行政部负责离职者办公资材、设备审计并进行相关人事调查;离职者原所在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调查与审计;财务部从其与公司的经济往来关系上进行审计。

      3、离职审计工作应重事实,摆证据,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对离职者上述第三条审计事项的调查,在必要情况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寻求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

      5、调查过程应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在调查资料上签名或盖章。

      6、离职审计结果即《离职审计报告》由人事行政报汇报总经理并存档。

      六、审计流程

      1、业务员在离职时应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离职审计申请。

      2、离职审计流程如下:①离职人员向人事行政部递交离职申请;②人事行政部通知业务员原所在部门和财务部开始审计;③业务员原所在部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审计职责;④业务员原在部门、财务部向人事行政部递交审计报告;⑤人事行政部决定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召开审计会议;⑥召开审计会议并做出审计结论;⑦

      通知被审计人到公司办理清结手续;⑧有关部门办理清结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至人事行政部备案。

      七、注意事项

      1、离职审计期限为三个月。除特殊情况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做出结论。

      2、各部门在审计中应本着对公司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执行审计。

      3、业务员离职后一周内,业务部门应完成与公司客户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对客户单位做出说明,表明离职业务员的工作继任者、今后的业务往来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尽量取得对方签章(名)或复函。

      八、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适时修订。

      2、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行政部。

    篇十四: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P>  干部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SJ-06为规范公司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健全干部监督机制~督促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任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公司中层正、副职等部门领导,含项目经理,.第三条离任审计是公司干部离任的必经程序~凡组织研究拟提拔、换岗、交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领导干部~一律实行先审计后离任,对因组织处理等原因离任、退休、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可先离任后审计。第四条离任审计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下审一级。第五条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对审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泄密的~按违反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处理。第二章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及责任认定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依据其工作,分工,职责确定~并根据其履职情况确认其责任.主要内容如下:,一,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及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二,任期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调查研究、论证、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四,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超权限审批、违规购置大宗物品~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乱发钱物等~应承担的责任.

      ,五,员工招录、干部任免等人事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干部任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应承担的责任,对下属出现的案件~个人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迟报经济案件导致贻误追赃时机~造成经济损失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对安全检查、督导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七,对本单位业务报表数据、财务核算、文件报告及重要事项的报告失实、延误、弄虚作假而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和处罚~应承担的责任。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七条审计问题责任认定。主要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确认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亲自办理~或组织、指使、强令、纵容下属或他人违规违纪并造成的后果~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由于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违规违纪并造成的后果~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决策错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执行、监督职责~对所辖联社、信用社出现案件、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认定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是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次要责任,二是属主管或协管领导决策的事项~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协管领导负次要责任,三是属领导干部独自决定、未与其他班子成员议定的事项~由独自决策的领导干部负责,四是重大问题上追一级。第三章离任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一,准备阶段1(立项及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离任前由人事部门向公司领导提出《离任审计建议书》。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审计部门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2(制定审计方案。审计部门根据领导批示~负责制定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人员组成及工作要求等~审计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3(下发审计通知。审计部门向被审单位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审计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同时下发《审计方案》。,二,实施阶段1(进点会谈。审计组长主持召开被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通报本次审计的任务、审计的内容、时间安排~介绍审计组成员、审计人员分工情况、递交《离任审计通知书》~对被审计单位提出配合要求~主审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2(大会述职。由被审单位负责人召集、审计组长主持~召开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和机关干部员工大会~被审人围绕个人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述职,特殊情况可授权他人代为述职,~接受评议,审计组向参会人员发出《审计问卷调查测评表》~参会人员对被审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3(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向被审人所在单位公示被审计对象、审计组住址和办公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方式~以便群众反映问题和提供审计线索。4(调阅资料.调阅被审人所在单位有关文件、会议记录、业务分析报告、专题材料、账表、凭证等资料~现场检查~详细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5(座谈了解.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或突出成绩须与员工座谈的~可分别与有关人员座谈了解~核实有关情况。6(事实确认.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编制《审计问题事实确认书》~由被审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签字认可。7(形成初步建议.审计组根据被审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对审计问题的确认意见~将《审计问题事实确认书》中所有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形成《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审计发现的问题,二是初步处理意见。《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由被审计对象签字认可。特殊情况~公司领导批准~《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8(交换意见。《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经被审计对象签字认可后~审计组组织召开被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交换意见~在此基础上~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进行签章.,三,报告及处理阶段1(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撤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公司领导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组工作情况和被审人基本情况~被审人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对个人要针对问题的性质、责任轻重~提出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经济处罚、是否可以离任等处理建议,对单位要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济赔偿、经济处罚、限期整改等处理建议,。2(领导批示。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审核后~公司领导需要审批.3(做出《离任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经领导批示后~公司要对被审计对象做出《离任审计结论》~下发被审计单位~同时内部发送公司领导、人力资源、经理办等有关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为了简化程序~也可以以《离任审计报告》代替《离任审计结论》。

      4(下达《审计问题处理决定》和下发审计处理意见。公司根据审计报告中列举的问题~对被审人下达《审计问题处理决定》.根据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被审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被审单位下达处理意见~要求对有关问题限期整改。

      根据实际需要~为了简化程序~也可以将对被审人下达的审计问题处理决定的内容~合并到对被审单位下达的处理意见之中.

      5(做好离任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四章附则第九条对其他人员的离任审计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篇十五: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P>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制度,规范离任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和河南省分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是指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活动,是河南省分行为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进行工作交接而实行的检查制度,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对象是指河南省分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辖内各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以及省行认为需要接受离任检查的其它人员。第四条离任检查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第二章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第五条离任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职责离任检查对象依照要求提交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

      1

      告,并积极配合离任检查需要的其它工作。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报告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法律合规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有义务将以往检查结果通报法律合规部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一)各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应遵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年初和年中将当年干部离任计划通报同级法律合规部门,以便法律合规部门安排离任检查工作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未列入离任检查工作计划人员实施离任检查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法律合规部门以便组织。(二)人力资源部门委托离任检查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法律合规部门发出《离任检查通知函》。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职责(一)法律合规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离任检查通知函》后,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开展检查工作。(二)法律合规部门应根据确定的离任检查项目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成员。必要时可根据离任检查对象分管业务咨询银行内部专家或调配其它条线专业人士参加离任检查。(三)离任检查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开展离任检查,并对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检查人员在所查范围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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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观原因违反职业操守,遗漏重大问题、未能审慎评价检查对象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离任检查书面双向承诺制为避免虚假财务信息资料和人为因素干扰影响检查结果的正确性,有效防范检查风险,离任检查通知下达后,离任者本人应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等事项的材料,对是否有账外经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等作出书面承诺。检查组则书面承诺检查过程中依法检查并遵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

      第三章离任检查内容第九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银行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经营方针方面:重点检查对上级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是否贯彻落实,有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有无明确的业务发展思路,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目标等.(二)经营决策方面:重点检查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如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议事制度的运作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有无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致使银行资产损失或增加风险隐患的情况,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是否严格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是否保留可核实的记录等。

      3

      (三)经营业绩方面:主要通过对比被检查对象上任时与离任时所在单位各类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业务数据,并结合历史、地区、全辖等综合因素进行客观比较和分析,评价在经营中已显现和潜在的经营风险,并对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和数据进行真实性检查和评估.

      (四)通过对被检查对象任职期间业务经营情况的检查,评估被检查对象有无违规经营、弄虚作假的情况及有无超越权限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等。

      第十条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及贯彻落实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控制意识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机制,各项业务的授权机制是否完善,重要岗位的分工是否遵循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原则等;(二)风险识别方面:对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是否有足够的认识,是否指导辖内采取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等;(三)控制活动方面:是否督促辖内采取了足够的程序、方法防范和化解风险等;(四)信息交流方面:是否切实加强了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信息上报的及时和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等;(五)内部监督方面: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各项业务的检查、指导、监督等.第十一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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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所分管各项业务的合规合法情况,如银行经营活动中对国家财经法规及行内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有无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差错事故,对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第十二条重要未了事项对前任的重要未了事项的处理是否妥善;本人任期内是否存在重要未了事项,并评估其性质及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检查方式第十三条离任检查可采取非现场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三个阶段。第十四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可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检查:(一)分管或从事的业务,近一年内接受过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检查的,且无重要未查清事项的。(二)离任检查所需资料和各类检查成果足够充分,检查组认为现有检查资料可以支持离任检查结论的;第十五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的检查。(一)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在近一年内未对离任检查对象所分管的业务实施过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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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集到的有关材料显示存在重大未查清事项,或通过非现场分析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

      (三)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离任检查流程第十六条检查方案流程(一)成立检查组,制定离任检查方案.法律合规部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离任检查通知函》后,成立检查组,指定检查组长和组员,制定检查方案,发出《离任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离任检查通知书》应通报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重点,要求离任检查对象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述职报告,主要侧重于经营管理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重大损失、潜在风险和重要未了事项以及重要遗留问题的说明。述职报告须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给检查组。检查方案及《离任检查通知书》由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发,其中《离任检查通知书》发送给委托行一份备案.(二)收集相关资料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离任者本人述职报告;2、任职期间分管业务接受的内外审检查报告和整改报告;3、任职期间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报告;4、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有关信访举报及其检查报告;5、离任者所在单位的上级机构(各二级分行、郑州各城区支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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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级机构)出具的任职期间评价报告;6、检查组认为其它必要的资料。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组应在充分收集分析资料和借鉴各类

      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和抽样范围。(三)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接到《离任检查通知书》后,应在

      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供书面述职报告、《离任检查承诺书》(附件二)和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检查执行流程(一)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人员应认真汇总分析研究离任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对离任人任职期间内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二)采取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组进驻现场后,通过与检查对象及所在单位人员会谈、调查分析和非现场数据分析等形式,进一步确定需要查证的范围和重点,据此进行实质性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组织、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应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第十八条检查报告(一)检查组应根据汇总分析结果(非现场检查方式)或者检查结果(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撰写离任检查报告,公允反映检查对象任期内相关责任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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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任检查报告应简明扼要、清晰恰当、定性准确、结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应重点反映检查对象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重点总结检查对象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评价检查对象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于在离任检查中查出的不属于检查对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建议另案检查,对于故意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离任检查报告的一般格式和内容离任检查报告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导言(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等)第二部分:被检查对象和单位基本情况概述1、离任人的基本情况;2、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等经济指标及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3、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为检查报告的主体,包括检查对象任职以来分管业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告问题应突出重要性原则,次要问题可通过附表反映。第四部分:检查结论对检查对象任期内的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情况以及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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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上述四部分内容,检查组撰写报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

      增减。第十九条检查组原则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

      成检查报告,并送达离任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征询意见。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离任检查的,“材料收集”、“汇总分析"和

      “检查报告”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象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检

      查组收到检查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和复议,决定是否接受反馈意见并对检查报告进行相应修改。

      在规定的时间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法律合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发送报告。

      第二十条离任检查报告发送范围一般包括委托行党委、委托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中国银行河南省稽核部等.

      第二十一条离任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嫌疑的,由法律合规部门根据省行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

      (一)对于行内离任或者外派出境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在离任检查结束并未发现严重责任问题后,方予办理离任手续;

      (二)对于调离中行系统的人员,人力资源部门须在离任检查确认无误、发现的责任问题妥善解决后方可为其办理离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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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离任检查资料管理第二十二条离任检查资料包括《离任检查报告》、《离任检查通知书》、《离任检查承诺书》,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重要未了事项情况说明、工作底稿以及在检查中获取的凭证或其它重要资料。第二十三条离任检查资料档案保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在总行正式实施相关检查办法前有效。

      附件一:《离任检查通知书》附件二:《离任检查承诺书》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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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通知书

      行:

      根据

      行人力资源部委托,兹指派离任检查组于

      年月日起对你行

      同志进行离任检查,预计工作日,

      请予以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人员如下:

      领

      队:

      职务:

      组

      长:

      职务:

      其它成员:

      特此通知附:调阅资料清单

      (公章)

      年

      月日

      11

      附件二: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承诺书

      检查组: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任职期间主管业务的资料真实、完整,对于是否存在账外经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及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已进行了详尽披露.附:重要未了事件清单及说明

      签名:年月日

      --——-—————---——--—--——-★--—---—————--——-—---———---

      同志:本检查组承诺在离任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要求,严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对被检查对象任期内遵纪守法、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

      组长签名:年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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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十六: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P>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包括的内容一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一凡被审计企业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相关的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账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亿达集团有限公司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强、完善管理工作,提升集团成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集团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集团成员企业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经营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效益性;有关经营活动的效益性、合规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效果;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应负有的责任,进行监督、评价的活动。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在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下,正确、客观、实事求是评价企业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促使各企业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致力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完成任期确定的经营管理目标.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集团审计部在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成员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集团部门负责人、视岗位重要性和必要性需审计的离任员工,其中董事长、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于本规定的全部内容,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规定并按照工作分工、业务授权管理、辅助总经理履行职责等工作内容进行审计评价,离任员工按岗位职责进行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第二章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审计的内容一、各项资产情况的审计(一)核实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核实各项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状态;(二)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台帐、使用责任人以及使用人更替时的变更手续等;(三)检查各项资产的利用情况,包括资产的在用、闲置、报废等情况,关注资产周转率、利用效果、利用率和经济效益的关联性,并进行分析评价,对资产保值增值和对效益的贡献情况做出评价;(四)围绕效益最大化原则,对闲置资产、库存资产提高利用水平、实现变现目的、加速资金回流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情况进行评价;(五)重大固定资产经营购建行为决策、实施的程序,以及实施的经济性、合理性;(六)检查评价报废资产的处置程序和手续完备性,以及资产处置时的价值情况;(七)经营期间资产权属或价值占用发生转移的,关注手续的健全、合规,评价分析相关的经济性.(八)核实各项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催收的及时性、长期挂账款项的原因和发生坏账的可能性等,检查有无应收的的债权责任人不清晰情况。二、各项负债情况的审计(一)检查有无将已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收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取其他企业的价值折扣、优惠等隐匿在应付款或预收款账户的;(二)负债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或有负债的现象,有无因此而发生债务纠

      纷或法律诉讼的情况.对一些长期未发生业务变化的经营性负债和长期负债项目进行重点审计;

      (三)经营期间应付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计提、支出的准确性、合规性;

      (四)检查是否存在对外提供连带担保、权利受限等或有负债情况。三、企业损益及其所有者权益情况的审计(一)有无虚构经济业务,虚增收入行为;(二)有无不合理挤、摊成本费用,虚列支出,通过损益以调节利润的行为;(三)审核费用发生支付行为的经济性、相应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是否符合企业有关费用控制的内控制度规定;(四)产品销售收入以及各种固定资产、存货的转让、出售、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及在建工程发生的净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调节成本和利润的行为;(五)各种投资收益的核算是否正确,是否计入利润总额;(六)关注债务重组,影响损益的行为、内容及核算;(七)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分配利润,有无隐瞒、转移各种收入,截留利润的行为;(八)有无经营者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利等原因造成企业虚盈实亏,虚亏实盈或潜亏挂账问题,注意成本结转及待摊、预提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等。四、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的审计(一)企业执行哪些公司管理制度;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二)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三)各项管理制度在执行中的效果,在主要经济控制环节是否设定必要的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制度执行的质量。五、企业经营者履行职责情况的审计(一)对以上经营者应负的责任进行审计评价;(二)对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工作具体权责授权执行情况;(三)企业经营者的在资金收支、合同签订、项目决策实施、工程预结算、工程招标、设备和物资招标采购、咨询和服务招标等履行职责情况。六、企业税收、财政政策实施情况的关注七、其他方面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审计关注和评价.第七条工作程序审计实施的时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离、接任双方日常工作交接时间或以集团公司做出决定时间为审计截止点。审计实施时间自审计项目小组进驻现场开始到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一、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人事任免离任审计通知的决定,审计部在3日内成立审计项目小组,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二、审计项目小组成立后在3日内拟定“审计方案"和“审计通知书”,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决策层批准后,提前10个工作日下达对某企业离任经营者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三、“审计通知书”中要明确审计人员、现场就地审计时间、地点、审计始终点以及被审企业和被审人在规定的时间应做好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准备工作等事项;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四、被审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记账、结账、对账和固定资产、存货等盘点以及其他基础工作,准备好与审计相关的会计和其他资料以及被审人-—经营者的“述职报告”,被审人的述职报告,应在审计项目小组现场进驻被审企业后3日内交与审计项目小组;

      五、审计项目小组进驻被审企业进行就地审计,被审企业应在企业场所内部提供必要的审计办公条件;

      六、就地审计结束后,由审计项目小组负责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就有关审计发现的情况或问题进一步落实,撰写审计报告草稿,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将审计报告草稿送交被审企业离、接任者双方征求意见;

      七、被审企业离、接任者双方,应在接到报告草稿后3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的形式送交审计部,审计项目小组应根据离、接任者提出的意见,对存在异议的事项重新复核、落实、取证,对确属误审的应及时在报告中改正过来,要充分体现审计的公正性;

      八、审计报告草稿经被审人同意并签字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后,由审计项目小组提出正式的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集团公司决策层审批后,抄送被审企业、被审人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绩效管理部门;

      九、被审企业离、接任者接受审计报告后,按照报告内容进行落实执行.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资料报集团公司决策层,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决策层意见,以决定是否复审.

      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报告的执行.十、审计报告出具后,审计项目小组负责人负责整理有关资料,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审计档案,并按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十一、审计工作全部结束后,审计部负责跟踪落实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将落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实执行情况向集团公司决策层报告,并进行审计项目书面总结,整理形成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被审企业应准备审计资料的主要内容一、资产类内容(一)流动资产类,包括库存现金实点数与账面余额;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与账面余额;各项应收、预付债权明细;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价值较大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存货盘点明细;(二)对外投资详细情况,包括投资时间、投资对象、投资金额、占被投资方的权益比例、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投资回报情况、投资行业或项目未来发展前景情况、为加强投资管理采取的管理措施、是否存在投资风险等;(三)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存放的地点、保管使用的部门和负责人、购置和入账时间,原值、净值和折旧情况;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数额及处理情况;逾期使用及报废(含待报废和提前报废)情况;固定资产出售、出租及利用情况.固定资产期末盘点表(以审计确定的始点为准);(四)在建工程(含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项目的名称;投资总额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及管理状况;(五)无形资产的名称、入账时间、摊销情况和管理情况。二、负债类内容(一)流动负债明细,短期借款形成时间、种类、用途、利息情况、短期借款发生的担保情况;应付款项形成时间、对象、余额情况;应交税金种类、计提、上交等情况;应付福利费计提、使用等情况;(二)长期负债明细,长期借款名称、入账时间、利息情况、长期借款发生的担保情况;专项应付款种类、入账时间。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三、所有者权益内容(一)所有者权益具体的内容及形成的原因;(二)所有者权益中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和依据。四、其他内容(一)或有债权、或有债务的类别、数量、金额明细;(二)企业成立时间、性质、注册资本等企业概况、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文件;(三)任期间的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时,需提供任期内的会计帐簿、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的会计资料;(四)涉诉事项,尚未结案和结案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提供起诉书、应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有关资料;(五)企业签订的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如:重大购销合同、基建合同、贷款合同、对外投资合同、房屋设备租赁合同等,以及与重大经营管理相关的办公会议纪要;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六)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工商、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企业整改情况等资料;(七)企业的章程、财务管理规定、工程、设备、物资、服务等采购招标管理规定以及其他重要内控制度规定等,提供制度目录明细;(八)审计小组要求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其他会计、经营管理工作等资料。第九条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本企业概况(包括企业经营者上任时间和离任时间):固定资产的拥有情况;企业生产、建设能力、资质情况及销售情况;职工人数和人员构成以及教育素质情况;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情况;二、任期内制订的目标及实施、实现情况;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三、任期内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四、任期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与本企业历史和同行业相比所处的水平(如具备可比性);五、任期内企业经营者遵守企业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自律情况,取得突出工作成绩情况.任职期间有无重大伤亡事故.第十条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应当坚持的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二、坚持以经济责任为主的原则;三、坚持财务收支为基础、绩效量化的原则;四、坚持突出重点、分清责任的原则。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包括的内容一、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一)凡被审计企业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相关的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账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二)凡被审计企业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相关的财经以及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三)凡被审计企业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相关的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材料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二、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单价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审计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审计事项效益性评价(一)以经济效益的实际与当年的计划、经营承包指标(目标)比较;(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如具备可比性);(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如具备可比性);(四)对审计事项进行效益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因素比较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评价(一)根据企业管理要求和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做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二)依据被审计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五、对资产管理、使用、保值增值的评价。六、审计部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包括: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但应做出必要的说明。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二、被审计企业经营者的职责范围和与所在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等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企业经营者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造成企业权益流失或存在风险等问题是否负有主管责任和间接责任的结论性评价意见;

      五、对被审计企业经营者及其所在企业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企业管理规定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陈述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要求和原则第十三条审计部开展工作时要做到有针对性、计划性、及时性。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过程结果透明公开。第十四条被审计企业及经营者要积极配合、提供详实的账簿资料、管理资料及其他条件,遵从审计程序要求与安排,不得恶意拒绝或消极应付。第十五条审计评价遵循的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二、坚持全面性原则;三、坚持历史性及区分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的原则;四、坚持准确性原则;五、坚持谨慎性原则。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第十六条被审企业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经集团公司批准,视情节给予处分。严重渎职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根据具体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决定是否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置。

      一、拒绝提供或隐瞒、销毁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监督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六、将企业资产以低价或报废计残值等办法不合理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致使企业权益发生损失的;七、将企业资产(资金)无偿侵占、挪用或低价转借、转给他人使用;八、随意处置资产,并将所得用于私分的;九、隐瞒收入或将收入私设小金库,用于个人营私的;十、故意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企业财物、损害企业利益的;十一、违反成本核算和管理标准规定,造成成本费用、利润不实,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十二、对固定资产、存货管理不当,造成资产积压、损坏、丢失等损失额较大的;十三、强迫有关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十四、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以企业资产对外担保,造成企业现实或潜在损失的;十五、其他事项。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十七: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P>  干部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SJ—06为规范公司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健全干部监督机制~督促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任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公司中层正、副职等部门领导,含项目经理,。第三条离任审计是公司干部离任的必经程序~凡组织研究拟提拔、换岗、交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领导干部~一律实行先审计后离任,对因组织处理等原因离任、退休、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可先离任后审计.第四条离任审计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下审一级。第五条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对审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泄密的~按违反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处理。第二章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及责任认定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依据其工作,分工,职责确定~并根据其履职情况确认其责任。主要内容如下:,一,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及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二,任期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调查研究、论证、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超权限审批、违规购置大宗物品~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乱发钱物等~应承担的责任。

      ,五,员工招录、干部任免等人事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干部任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应承担的责任,对下属出现的案件~个人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迟报经济案件导致贻误追赃时机~造成经济损失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对安全检查、督导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七,对本单位业务报表数据、财务核算、文件报告及重要事项的报告失实、延误、弄虚作假而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和处罚~应承担的责任.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七条审计问题责任认定.主要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确认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亲自办理~或组织、指使、强令、纵容下属或他人违规违纪并造成的后果~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由于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违规违纪并造成的后果~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决策错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执行、监督职责~对所辖联社、信用社出现案件、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认定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是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次要责任,二是属主管或协管领导决策的事项~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协管领导负次要责任,三是属领导干部独自决定、未与其他班子成员议定的事项~由独自决策的领导干部负责,四是重大问题上追一级.

      第三章离任审计工作程序第八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一,准备阶段1(立项及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离任前由人事部门向公司领导提出《离任审计建议书》。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审计部门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2(制定审计方案.审计部门根据领导批示~负责制定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人员组成及工作要求等~审计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3(下发审计通知。审计部门向被审单位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审计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同时下发《审计方案》.,二,实施阶段1(进点会谈。审计组长主持召开被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通报本次审计的任务、审计的内容、时间安排~介绍审计组成员、审计人员分工情况、递交《离任审计通知书》~对被审计单位提出配合要求~主审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2(大会述职.由被审单位负责人召集、审计组长主持~召开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和机关干部员工大会~被审人围绕个人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述职,特殊情况可授权他人代为述职,~接受评议,审计组向参会人员发出《审计问卷调查测评表》~参会人员对被审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3(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向被审人所在单位公示被审计对象、审计组住址和办公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方式~以便群众反映问题和提供审计线索。

      4(调阅资料。调阅被审人所在单位有关文件、会议记录、业务分析报告、专题材料、账表、凭证等资料~现场检查~详细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5(座谈了解。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或突出成绩须与员工座谈的~可分别与有关人员座谈了解~核实有关情况。6(事实确认。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编制《审计问题事实确认书》~由被审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签字认可.7(形成初步建议。审计组根据被审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对审计问题的确认意见~将《审计问题事实确认书》中所有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形成《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审计发现的问题,二是初步处理意见.《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由被审计对象签字认可。特殊情况~公司领导批准~《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8(交换意见。《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经被审计对象签字认可后~审计组组织召开被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交换意见~在此基础上~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问题初步建议书》进行签章。,三,报告及处理阶段1(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撤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公司领导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组工作情况和被审人基本情况~被审人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对个人要针对问题的性质、责任轻重~提出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经济处罚、是否可以离任等处理建议,对单位要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济赔偿、经济处罚、限期整改等处理建议,。2(领导批示。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审

      核后~公司领导需要审批。3(做出《离任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经领导批示后~公司要对被审计对象做出《离任审计结论》~下发被审计单位~同时内部发送公司领导、人力资源、经理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为了简化程序~也可以以《离任审计报告》代替《离任审计结论》.4(下达《审计问题处理决定》和下发审计处理意见。公司根据审计报告中列举的问题~对被审人下达《审计问题处理决定》。根据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被审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被审单位下达处理意见~要求对有关问题限期整改。根据实际需要~为了简化程序~也可以将对被审人下达的审计问题处理决定的内容~合并到对被审单位下达的处理意见之中。5(做好离任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四章附则第九条对其他人员的离任审计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篇十八: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P>  离任审计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制定本制度.二、定义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一)公司所属各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二)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库管、市场、外联及各类档案管理和投资管理;(三)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三、管理机构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经办)确定。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四、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成员包含但不限于公司所属各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如有必要,经总经办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主管和被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共同商定.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

      五、工作职权实施离任审计的人员具有下列职权:(一)经总经理同意,可检查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和财产。(二)经总经理同意,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参加有关的会议;(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五)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总经办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八)根据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领导赋予的其它职权.

      六、审计内容(一)对公司所属各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的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1、所负经济责任的落实情况:(1)对财、物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3)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4)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3)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4)其它需移交的内容。3、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4、若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的应即时补签;5、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二)对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合作责任的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的内容

      包括:1、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1)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

      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

      收情况;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

      步工作的计划);(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3)商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与对方公司之间及公司代

      表与对方代表或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5)所管辖范围内的货品(6)其它需移交的内容。3、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七、审计分工上述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审计责任人分工负责制。分工原则如下:(一)经济内容:审计小组、财务部门和被审计人部门的指定人员;(二)工作内容:本部门直接领导、接任人或指定人,审计小组人员

      参与;(三)涉密内容(分技术、商务、公共关系等):公司领导指定专人。

      八、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制度规定,将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名单通知审计机构。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应于收到离职申请或行政人事部向员工个人发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当日发至被审计部门.九、准备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通知离任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准备好如下资料:(一)离任时的述职报告及对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建议;(二)工作移交的有关记录。对各机构的第一负责人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小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单位财会和业务统计资料;单位历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单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和外部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审核记录;审计小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审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初步确定审计重点,拟就提纲,安排审计实施计划(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小组成员、时间安排、工作分工等)。

      十、就地审计离任审计工作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自发出审计通知当日即行开

      展审计工作。审计小组到达被审计单位后,立即召开一次有被审计人员(重要岗位

      离任时的审计还应有接任者)及被审计单位部分人员在场的会议,由审计小组介绍审计实施计划,离任时的审计还要确定离、接任责任的时间界限。

      十一、述职对各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时,在审计小组参与下,根据具体情况,由被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其它适当的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回答有关询问。

      十二、取证方式审计小组通过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十三、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分为离任审计报告和离任审计意见书两种。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被审计人员述职报告中所负经济责任落实情况真实性的审计意见;任职期内应由被审计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情况的审计意见;其它审计意见和建议。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的意见,并由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审计小组三方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计小组应将离任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审计机构的领导审定。

      离任审计结束时由公司审计部出具离任审计意见书,离任审计意见书要送被审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公司行政人事部。

      十四、申诉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离任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接到离任审计意见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受理复审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两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十五、审计期限审计期限是指从审计小组进驻被审单位开始,至提出离任审计意见书的时间。对内部调动的审计应在十五天内完成,对离职人员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20天。

      十六、立卷归档审计工作终结,组织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将审计全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立卷归档。

      十七、审计处理(一)对于重要岗位人员(经济、涉密)的审计,公司保留追诉权,并且对重要岗位的离职人员要有相应的经济担保。(二)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计小组有权通知公司相关

      部门暂时冻结被审计人员在公司的权益:1、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不顺利、不清楚,致使上级主管无法接受;2、被审计人员没有提供任职期间的所负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3、被审计人员经济账目尚未交待清楚,需进一步查证落实;4、被审计人员经济账目虽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项未做出偿还。(三)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其在公司的所有权益;情节严重者可依照诉讼法的程序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十八、应该提请审计评议而未提请或者审计人员工作不认真,以致被审计人员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被发现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附则(一)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总经办。(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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