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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13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17 14:42:02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13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13篇,供大家参考。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13篇

    篇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计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4年07月28日】

      【来源:审经责发〔2014〕

      102号】

      【字号: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

      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

      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代章)监察部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审计署

      国资委月27日

      2014年7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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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第十八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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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九)专业机构的意见;(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十一)其他依据。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七条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

    篇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大学中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中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第3203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具体包括:(一)履行经济责任的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二)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负责常务工作的学校中层副职领导干部;(三)履行经济责任的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学校中层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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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

      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

      第五条监察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七条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审计处、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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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部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组织落实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每年于10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监察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分管审计的校级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二)贯彻执行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三)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四)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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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六)本单位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情况;(七)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八)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九)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情况;(十)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十一)本职岗位履行其他职责的情况;(十二)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三)委托部门或监察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特殊岗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除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以外,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一)财务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1)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2)是否根据《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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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3)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

      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4)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5)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6)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7)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二)科研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1)经济指标、科研业务指标的完成情况;(2)对各类科研经费收支的监管情况;(3)对学校相关部门、院系等单位的科研管理进行检查评估的情况;(4)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情况;(5)履行科技开发总公司职责情况,参照独立核算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三)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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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的内容:(1)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

      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2)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

    篇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中办发(2010)32号)发布时间:2011-05-30

      第一条建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

      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

      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

      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代章)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

      2014年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第八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

      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

      导干部;(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

      干部;(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第九条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

      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

      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

      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

      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

      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

      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

      情况;(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五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

      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

      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情况;(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

      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

      情况;(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四章审计评价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第十八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九)专业机构的意见;(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十一)其他依据。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

      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

      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七条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其他必要的内容。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三十五条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第三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三十九条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四)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第七章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四十六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办公室。同时设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地方,应当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第四十七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第四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第五十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第五十二条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办法。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逐步实现对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文书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的统一管理。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审计机关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时,应当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第五十五条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

      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五十七条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两办《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两办《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2000年12月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同时废止。

    篇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四川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南适用下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主持上述地区(部门或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包括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但不实际履行职责,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机关应当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支持,保障其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抓好联席会议决策的落实工作,做好部门协调,总结推广审计工作经验,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以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按照领导干部权力运用到哪里就审计到哪里的要求,坚持行政绩效审计、合法性审计并重,坚持业务审计、财务审计并重,突出责任审计和决策审计,强化民本审计,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如实反映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四)各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整合机构内部资源,与财政决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结合;统筹系统资源,上下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利用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力量,确保落实审计计划。

      第二章审计准备

      第四条制定审计计划

      (一)各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认真研究组织部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后,提出经济责任审

      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审计年度中,各委托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厅(局)审计工作调整计划。

      第五条落实审计项目

      (一)各级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经审计厅(局)行政办公会议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具体落实到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二)年度中,各委托部门临时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厅(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或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厅(局)领导统筹安排。

      第六条走访委托部门

      (一)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听取委托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掌握委托部门对审计事项的特殊要求;制作索取群众举报线索的函(见附件1),统一索取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群众举报线索或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将收集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交各承担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

      第七条草拟工作方案

      (一)各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开展一个行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或组织多个审计组实施一个(一类)审计项目的,相关审计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执行。

      (二)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目标。

      2.审计范围。

      3.审计内容和重点。

      4.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5.审计工作要求。

      第八条组建审计小组

      (一)各业务部门按照《审计法》规定和“专业胜任”原则组建复合型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特别情况,纪检、组织、国资、教育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派人参加审计组参与审计。

      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副组长或主审。副组长或主审履行规定职责或审计组长委托的其他职责。

      (二)各业务部门应当针对参加具体项目审计的人员情况,开展审前培训或集中学习,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项目审计工作需要。

      第九条审前实地调查

      (一)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审前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了解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重大经济活动、重大经济决策、重大财政财务收支状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掌握主要问题线索;了解涉及被审计地区(部门或单位)的特殊政策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收集定性、定责依据;查阅各级审计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审计、检查情况,利用原有审计和检查的业务档案资料。

      (二)审计人员开展审前实地调查应当编制审前调查方

      案,审前实地调查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编制实施方案

      (一)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方案要求和审前实地调查情况,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见附件2),确定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及其应对措施。

      (二)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目标。

      2、审计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均应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审计近三年情况。发现重大问题根据需要追溯到相关年度和单位。

      3.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

      4.审计工作要求,包括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

      (三)各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报各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备案。

      一般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长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

      (四)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2.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3、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4.被审计对象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5.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6.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审计实施调整方案由审计组长或分管厅(局)长审批。

      (五)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1.审计目标,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为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2.审计组组长;

      3.审计重点;

      4.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十一条制发审计通知

      (一)审计通知书(见附件3)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并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二)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有关部门。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为一个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制发一份审计通知书,主送各级党委和政府。

      第三章现场审计

      第十二条召开进点会议

      (一)审计组进入现场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必要时,可商请委托部门参加。

      (二)审计进点会议除审计机关领导、委托部门领导和审计组成员外,应组织下列人员参加:

      1、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人员:

      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干部;纪委、组织部等部门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部门领导;财政、税务、国土、城建、环保、交通等审计具体涉及部门的领导干部。

      2.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人员: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部分职工代表。

      3.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人员:党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等经营班子领导成员;职代会成员或部分职工代表;供销、财务等主要业务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审计涉及的部分下属单位领导干部。

      (三)审计进点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通报审计目的、内容、重点、工作要求以及协助配合的有关事项;

      2.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

      3.有关领导讲话。

      第十三条收集审计资料

      (一)审计组在审前调查或现场审计时,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任职地区(部门或单位)提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机构职能和领导干部职责范围的有关情况资料;

      2.领导干部任职期内,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考核指标、绩效管理目标和企业经营目标任务及其实际完成情况资料;

      3.任职期内党委、政府(部门或单位)工作报告、总结、文件、议事纪要、会议记录等资料;

      4.任职期内的预算及预算调整,财政财务决算,会计核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5.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计划、请示、批复、报告、合同、协议、检查考核、档案等业务资料。

      6.任职前后本地区(部门或单位)有关重大经济事项遗留问题与未决诉讼事项的有关资料;

      7.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审计和检查结论资料;

      8.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其他审计具体涉及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由审计组现场提出要求。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任职地区(部门或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当填制资料交接清单,由审计人员和资料交接人员签字认可,审计人员应将其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收集述职报告

      (一)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应当在审计进点会时提交审计组。

      (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的内容以《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内容清单》(见附件5)为主,重点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谈话听取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分管领导或审计组长应当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谈话,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的意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分工、履行经济责任及遵纪守法等有关情况。

      谈话应当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参加,并作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作为审计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签署审计承诺

      (一)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签署审计承诺书(见附件4),并在资料交接时送交审计组。

      (二)对先离任后审计的领导干部,审计承诺书的签署除被审计单位应盖章外,离任和新任领导应分别按各自应当承诺的内容作出承诺并签字。

      (三)对重点抽审单位,应按审计组要求签署审计承诺书。

      (四)审计人员应将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财务主管人员的承诺情况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进行审计公示

      审计实施期间,可以在当地政府网站或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栏刊登或张贴公示,公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审计公示(见附件6)内容主要是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和监督举报电话包括审计组联系电话和审计机关举报中心电话。

      公示时间为审计进点至审计实施结束。

      第十八条界定审计内容

      (一)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权责一致、以责定审的原则,对不同地区(部门或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其工作职责、分工及管理权限,分别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和重点。

      (二)审计人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界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1.履行法人职责,依法行政,促进本地区(部门或单位)

      科学发展的职责和义务。

      2.履行领导岗位职责,依法理财,科学决策,高效监管,有效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职责和义务。

      3.履行个人从政(从业)责任,廉洁从政,遵守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有关规定的义务。

      (三)审计人员应当突出检查领导干部以下七项具体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1.依法行政,统筹本地区(部门或单位)科学发展责任履行情况。

      2.经济决策责任履行情况。

      3.政策执行责任履行情况。

      4.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5.监督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6.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从业)义务履行情况。

      7.其他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九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审计统筹地区科学发展责任履行情况,反映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具体审计以下内容:

      1.任职期间履行党委、政府职能情况。重点关注依法履行相关“组织法”等确定的党委、政府职能,组织本地区各项经济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工作。

      2.主要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关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等反映经济发展速度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收支规模、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教育、卫生、文化等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社

      会保障等反映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审计重大政策执行责任履行情况,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落实国家财政经济政策,依法行政。具体审计以下具体内容:

      1.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产业发展项目,是否严格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

      2.土地管理政策。重点关注经营性用地违规协议出让、虚假招拍挂出让问题;建设项目用地越权审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化整为零审批问题;以各种名义减免或变相减免(如先征后返)土地出让收入问题。

      3.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政策。重点关注本地区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重要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评先建、越权审批、简化环评程序和内容以及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问题。

      4.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目标未实现以及严重影响和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

      5.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及重要决策部署执行情况。

      (三)审计重大经济决策责任履行情况,反映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管理、制定、执行以及执行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1.涉及政府性资金筹集、安排、使用等方面的决策。重点关注财政预算安排和调整特别是重大政府性支出项目安排的决策,国家税收、基金及规费征收、减免政策的制定,是

      否存在越权等不规范决策的行为。

      2.涉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决策的执行和监督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盲目决策和擅自决策等问题,是否存在决策失误造成管理严重缺位、投资项目效益差、严重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问题。

      3、涉及当地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重点关注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国有资产处置、政府负债及政府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

      (四)审计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反映审计领导干部依法理财情况。主要审计以下具体内容:

      1.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重点关注财政收支、国有资产收益等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是否存在违规减免或变相减免税收规费、虚报冒领财政资金隐瞒截留财政收入、挤占转移财政支出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2.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负债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收支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重点关注资金筹集合法性、资金管理安全有效性、资金使用效益性情况,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等问题。

      3.国有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的有效性。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是否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发和利用资源性国有资产,有无资产闲置、浪费、流失等问题。

      (五)审计管理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和分管部门(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重点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对直接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监督管理情况。重点关注领导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导致直接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管理不规范、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不力、或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

      2.对本地区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六)审计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义务履行情况,反映领导干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重点关注:

      1.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情况。

      3.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廉政纪律情况。

      4.个人其他经济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审计依法行政,统筹部门科学发展责任履行情况,主要是审计领导干部组织、领导和行使法人职能,促进部门科学发展的情况。具体审计以下内容:

      1.职能履行。重点关注不履行“三定”方案确定的行政职责等“失职”行为;违反“三定”方案规定,行使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机构行政职责的“越权”行为以及推诿履职,转移职能和其他渎职等不正确履职行为。

      2.履职措施。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3.行政效果。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绩效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事业发展、创新情况等。

      (二)审计政策执行责任履行情况,主要是检查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落实部门核心业务工作政策情况。重点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政策落实。落实本部门(单位)核心业务工作相关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2.政策变通。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采取的变通措施、办法是否符合政策本身的精神,政策执行是否到位,有无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

      3.政策执行效果。

      (三)审计重大经济决策责任履行情况,主要是审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管理、制定和执行情况,执行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决策制度。包括决策程序、决策制定、决策执行和决策监督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和权限的规定是否恰当清楚。

      2.决策制定即具体决策情况。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重要经济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等经济活动,所属事(企)业改制、经营等活动,部门重要业务工作等,重点审计决策事项的合法性情况,执行决策程序的合规情况;重大财务开支安排包括机关经费和财政切块由部门分配的专项资金,重点审计重大财务开支的安排、审批是否符合内部分工和有关权限的规定;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办公楼、业务用房建设和装修、后勤培训中心和信息化工程建设、以及办公设备和业务设备购置等,重点关注项目上报审批情况,工程招投标(比选)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结算情况,建设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和决算等情况;国有资产处置重点检查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和决策程序情况。

      3.决策执行。包括决策执行措施、决策监督办法和实际

      执行效果。

      (四)审计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主要是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点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预算编制。重点关注部门(单位)经费预算编制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追加(减)、预算调整的合法情况。

      2.预算执行。包括部门(单位)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切块由部门分配的专项预算安排情况,重点检查部门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工资津补贴制度、财税政策、专项资金分配政策等财经法规的情况,检查政府性资金分配、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3.预算管理。包括债权债务管理、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财务管理(如账户管理)。

      (五)审计管理监督责任履行情况,主要是审计领导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导致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管理不规范、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不力、或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况。重点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内部重大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2.对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3.对分管的部门(单位)和单项工作的监督管理情况。

      (六)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义务履行情况审计,主要是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重点关注:

      1.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

      2.领导干部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3.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履行经济社会发展责任情况审计,包括对促进企业发展措施的检查和对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

      审计人员应当核实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目标任务完成的真实、合法、效益性。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经营目标的实际情况,核实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和各项财经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

      1、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净资产增长等企业财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产品生产与销售、技术改造与创新、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等企业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3、节能降耗减排、资源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社会发展政策执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其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履行科学决策、依法经营责任情况审计。

      应当围绕领导人员的职责权限,审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决策原则、决策程序和决策效果,有无滥用职权引发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或企业效绩降低。重点关注:

      1.投资参股、融资担保、资金拆借、委托理财、发行债券、企业改组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股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营运决策事项。

      2.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增减注册资本国家税费与国有资本收益缴纳等重大财务与产权管理决策情况。

      3.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

      新产品研发等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事项情况。

      4.企业薪酬分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决策和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事项等重大股东权利的决策情况。

      5.计划投资项目、计划外投资项目、引资项目和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和重大招投标管理等项目建设决策情况。

      6.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情况以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情况。

      (三)履行政策执行责任情况审计,重点检查:

      1.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等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2.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等经济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3.财政税收、财务会计、金融保险、收入分配、薪酬管理等财金政策执行情况。

      4.业绩考核、产权管理、改革改制等其他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四)履行财政财务责任的审计,主要是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完整情况和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情况。重点检查:

      1.制定和执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措施的合法性及执行的有效性情况。

      2.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情况。重点检查企业领导人员直接经办和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3.其他与本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

      1.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2.企业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风险和重大经济安全隐患。

      3.主管的所属二、三级企业监督管理情况。重点关注领导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导致企业管理不规范、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不力、或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

      (六)履行廉洁自律责任情况的审计,应当注重审查领导人员个人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反映出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法纪和廉政纪律情况。重点检查:

      1.贪污、私分、挪用公款以及利用职权侵占国家资财等经济犯罪问题;

      2.个人薪酬、兼职取酬及补贴、奖金和福利,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职务消费情况;

      3.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同业经营、关联交易或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等活动,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营;

      5.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6.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廉洁从业规定的事项和群众举报的其他经济问题。

      第二十二条开展审计检查

      (一)审计人员在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当采取下列审计方法:

      1.查阅,即查阅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

      2.检查,即检查主要业务和会计财务资料。

      3.询问,即询问当事人。

      4.调查,外部调查。

      5.座谈。

      6.分析。

      (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领导干部和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检查。

      (三)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关注领导干部权力的运用情况,注重检查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与领导干部的关联性。

      第二十三条收集审计证据

      (一)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要求收集审计证据。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权限和检查手段难以查证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按协作办案规定,提请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协助配合查证。

      (三)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利用有关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以及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结论时,应对原有结果或结论作进一步审查核实或补充完善。

      (四)涉及领导干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审计人员应

      当按照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关联性要求收集相关“责任证据”,落实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反映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的审计证据主要包括:

      1.机构职能,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资料。

      2.有关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资料。

      3.有关经济事项决策记录资料。

      4.经济事项执行过程中的审批资料。

      5.审计调查资料。

      6.其他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资料。

      第二十四条编制工作底稿

      (一)审计人员应当运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反映“问题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事实。

      2.标准或依据。

      3.结论或后果。

      4.原因。

      5.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6.审计建议。

      (三)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适时交审计组长复核。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长复核

      (一)审计组组长负责对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和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二)审计复核的内容除《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外,应包

      括“责任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定责是否准确”。

      (三)审计组长根据复核情况,除予以认可的外,应当纠正不恰当的职业判断和审计结论,或责成审计人员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六条终止现场审计

      (一)审计组完成审计实施方案和调整方案规定任务,应当结束现场审计。

      (二)审计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1.审计机关已将被审计人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的。

      2.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审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止的。

      中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应及时作出中止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见附件7),报送委托部门,经委托部门同意,作出终止经济责任审计。

      终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审计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以对被审计地区(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项目结束现场审计,并作好后续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提交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在法定时限内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见附件8)。

      (二)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基本要求编制。

      (三)两个以上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开展同步审计的项目,可以作为一个项目提交一个审计报告,也可以按被审计领导干部分别提交审计报告。

      (三)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主送单位(派出的审计机关)。

      2.审计立项依据,审计对象、内容、方式,审计报告依据等。

      3.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和方法,审计承诺情况等。

      4.审计结果及审计评价意见,包括审计内容、评价意见、存在问题及定性、处理依据,处理和定责意见等。

      5.针对被审单位和被审人员的审计建议。

      6.审计组及组长签名。

      7.提交报告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做好审计评价

      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川组通[2010]49号)的规定,作好审计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作好审计定责

      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界定责任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央两办《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部门复核

      (一)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后30日内,按照《国

      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二)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复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计组应当根据部门复核意见做好下列工作:

      1.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2.修改完善审计报告。

      3.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一)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见附件9)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标题。

      2.主送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任职所在单位)。

      3.内容。

      4、附件(审计组向派出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报告)。

      5.审计组及组长签名。

      6.签发时间。

      第三十二条征求意见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所在任职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所在任职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任职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

      求意见书反映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修改完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代拟业务文书

      (一)审计组应当根据修改完善的审计报告,代审计机关草拟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二)审计组应当将代拟的审计业务文书,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四条出具审计机关审计报告

      (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包括结合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等一并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得以其他审计报告代替。

      两个以上被审计领导干部同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以便于分别送达领导干部。

      各级审计机关上下联动开展一个行业、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分别提交审计报告。并抄报统一组织行业审计的审计机关,以便于综合汇总情况。

      (二)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见附件10)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及报告依据。

      2.基本情况。包括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承诺等。

      3.审计结果。包括对各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4、审计建议。即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审计建议意见。

      第三十五条审计结果报告

      (一)审计机关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二)两个以上被审计领导干部同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分别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以便于组织部门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三)审计结果报告(见附件11)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和审计实施情况。

      2.审计结果。包括对各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存在问题及定责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群众举报问题的核实情况及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如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群众举报或案件线索问题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另文单独报送。

      3.审计建议。包括针对有关问题的问责建议和针对党委、政府及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方面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计决定

      (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决定。

      (二)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内容和时间;违反国家规定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审计决定书的标题为“关于***同志经济责任审计中有关问题的审计决定”。

      (四)与预算执行等审计结合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凡是需要处理的问题全部在预算执行等审计决定中反映的,可以不另行制发经济责任审计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移送处理

      (一)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的时间和内容;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说明;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第五章审计后续工作

      第三十八条专职机构审理

      (一)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后的审计项目材料、征求意见回复、审核后的代拟业务文书等,报送审计机关专职审理机构审理。

      (二)审计机关专职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审理工作,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文书审定和签发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果报告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

      审计业务文书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审计机关

      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签发

      第四十条文书报送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业务文书报送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提交委托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提交委托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3.审计决定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分送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4.审计移送处理书主送有关部门。

      (二)审计机关承办文书办理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取得《文书送达回证》。

      第四十一条申诉与复核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

      审计机关应当组建审计复查小组,就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部分内容进行复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见附件12)。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部分内容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见附件13)。

      第四十二条督促整改

      (一)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定期回访制度,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事项,并收集有关执行审计决定和意见的资料。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审计机关可以与纪委、组织部门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道联合督察。

      (二)建立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制度,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委托部门、审计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的审计整改报告可以一并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关注有关部门立案和查处情况,收集移送事项的处理结果。

      (四)关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收集相关结果运用资料。

      第四十三条立卷归案

      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当按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审计资料,做好立卷归案工作。

      第四十四条提升审计成果

      审计机关应当提升审计成果的利用价值。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加以综合分析,提出解决和预防措施,及时以信息、专报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反映,提升审计成果。

      第四十五条审计公告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要求,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

      第四十六条结果运用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资监管

      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责任追究处理权的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川组通[2010]49号)的规定,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并适时向党委、政府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报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按照委托部门委托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调查的,可以简化审计程序,按照《四川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川审发〔2003〕126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指南由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六部门于2002年5月和2003年3月联合印发的《四川省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川经责联〔2002〕01号)、《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川经责联〔2003〕01号)及2006年11月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果报告编报内容、结构的通知》(川经责联办〔2006〕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1、《索取群众举报线索函》格式

      1-2、《群众举报线索摘要》格式

      2、《审计实施方案》格式

      3、《审计通知书》格式

      4、《承诺书》格式

      5、《述职报告》内容清单

      6、《审计公告》格式

      7、《终止审计报告》格式

      8、《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格式

      9、《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格式

      10-1、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格式10-2、部门领导干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格式

      10-3、企业领导人员《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格式

      11-1、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审计结果报告》格式

      11-2、部门领导干部《审计结果报告》格式

      11-3、企业领导人员《审计结果报告》格式

      12、《复查决定》格式

      13、《复核决定》格式

      附件1-1

      ***审计厅(局)

      *审函[****]**号关于索取群众举报线索的函

      ***纪委、监察厅(局):

      为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我厅(局)将于近期实施对*****(单位、职务)***等**名同志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如一次性委托人数较多,可将被审计人员名单作为附件)。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研究意见,请将你们掌握的有关群众举报上述同志及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遵守财经法纪、执行廉政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线索及时提供,以利于我们切实做好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附件:群众举报线索摘要

      ***审计厅(局)

      ****年*月*日

      附件1-2

      群众举报线索摘要

      提供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附件2

      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应对措施:

      (一)审查****同志履行统筹经济(业务)发展责任情况。重点包括:

      (二)审查****同志主持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检查重大经济决策依据和程序、决策民主科学性、决策实施及效果等情况。重点包括:

      (三)审查执行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包括:

      (四)审查财政财务执行情况。重点包括:

      (五)审查管理监督责任履行情况。重点包括:

      (六)审计****本人遵守国家财政政策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重点包括:

      7、其他审计事项。

      四、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五、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附件3

      ***审计厅(局)

      关于*******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主送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厅(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年***月***日起,对***同志任***(职务)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就地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其他年度或延伸至有关单位。请予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请***同志于审计工作开始时向审计组提交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成员:************

      附件:

      1、审计人员审计纪律规定

      2、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

      3、经济责任审计资料清单

      4、述职报告内容清单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

      ***审计*(厅、局)赴***审计组: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审计厅(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审*通[****]*号)的要求,我已向审计组提供了本人任期内领导经济工作,履行经济责任,廉洁从政情况的书面材料,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所提供的各项审计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以《资料接交清单》为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的,公允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财政、财务状况和业务情况。无帐外帐和帐外资产。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未决诉讼、抵押借款或为其他单位担保等或有事项。本单位(包括内部机构)的各类存款账户(包括储蓄账户)均已全部提供(见附件《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表》),不存在遗漏。

      二、本人所提供反映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遵守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以及审计范围涉及的其他业务、财务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对本人难以明确的事项和不能承诺的事项将以报告方式专门予以陈述。

      对上述承诺,本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愿意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所规定的有关责任。

      承诺人:(被审计单位盖章)

      (被审计领导干部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内容清单)

      1.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范围与分工、兼职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任职期间经济社会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完成情况;为实现目标所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以及领导干部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及产生的影响。

      3.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党委、政府及部门(单位)的经济决策机制;任期内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主要的经济(业务)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执行结果,对促进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

      4、任职期间执行国家重大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5.任职期间依法理财,有效管理情况。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及其变动情况;重点收入来源、支出项目及成效;任期内地区(部门和单位)各类资产负债管理情况及有关制度制定执行情况;对分管部门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

      6.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7.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8.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委、政府(部门和单位)管理工作

      中的主要不足。

      9.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件6

      审计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我厅(局)派出审计组,自****年*月*日起对***同志任*******(职务)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计划至****年*月*日结束。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间,敬请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和监督审计组的工作。如有相关事宜反映,请与审计组或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联系。

      审计组工作地点:*******

      联系电话:*******

      **审计厅(局)纪检、监察部门电话:*******

      ***审计厅(局)赴***审计组

      ****年*月*日

      附件7

      ******审计厅(局)

      关于终止****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

      ****组织部: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我厅(局)派出审计组对****同志任****(任职单位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存在*********************问题,于***年**月***日向****机关办理了移送(或****机关已立案查处)。我厅(局)拟终止对****(任职单位和职务)****同志的经济责任审计。

      特此报告,请复函。

      附:移送处理书

      ****审计厅(局)

      ***年**月***日

      附件8

      ***审计组

      关于******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厅(局):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和《***审计厅(局)关于审计****的通知》(*审*通〔***〕**号),审计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经济责任进行了就地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同志任职情况。

      ***同志于****年**月担任*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具体分管财务、**、**工作。

      (二)审计范围和方法。

      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是***同志****年**月至****年**月任职期间。对象范围包括**局本级,以及***、***等*个直属事业单位。延伸审计(调查)了***、***等**个所属单位,以及***、***等*个建设项目。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本次审计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审计抽样、内部控制测试、分析性复核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等。调阅了与***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资料,听取了*位局党组成员、**位内部处(局)和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以及***纪委、***组织部和监察局的情况介绍,并参考了***同志任期内***审计机关对该局的其他审计结果。***同志、**局和有关单位对其

      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

      二、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同志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总体情况好(较好、一般、差)。根据对**局预算执行、其他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的审计,没有发现(或发现)**局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也没有发现(或发现)***同志存在***等违反廉政纪律及其他个人经济问题,具体情况是:

      (一)履行部门职能,统筹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履行情况

      审计组审计了**局长****年*月至****年*月履行部门职能,推动**(被审计部门核心经济工作)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提出***、***等工作思路,通过制定***、***等规划目标,采取***、***等措施,促进**事业发展。经审计(或据**局提供的资料),***、***(注:列举几项**事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指标,说明**下达的绩效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审计结果表明,***同志在任职期间,全面履行了部门职能(或履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较好、一般、差),促进了部门****科学发展的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超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范围办理***(经济事项)的行政审批。该局未经批准,超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范围,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共计**件。如**年**月至**年**月,对***(经济事项)办理行政审批。该事项经过局党组会议讨论,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决定实施行政审批,***按此执行,***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2.未履行“三定”方案确定的***等经济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编办印发的“三定”方案,该局应当履行***等经济监督

      管理职责。审计发现,该局没有履行上述职责。如***,***。该事项经过局党组会议讨论,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决定暂缓履行此项职责,***按此执行,***同志对此负有主管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3.没有如期完成***下达的***、***等阶段性目标。按照党委、政府下达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截至**年底,***、***等事业(核心经济工作)指标应分别达到***、***。经审计(或据**局提供的资料),上述指标实际情况为***、***,阶段性指标未能如期完成。上述事项经过***同志多次主持有关会议研究具体措施,但是该局有关处(科)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4、上报的完成情况不真实。****。***。***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5、*****。***。***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责任履行情况

      审计组审计了**同志****年**月至****年**月主持***局贯彻执行**(被审计部门核心经济工作)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有关**(被审计部门核心经济业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年*月至**年*月**同志任职期间,该局贯彻执行**(被审计部门核心经济工作)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有关**(被审计部门核心经济业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采取***、***等措施,促进**政策的落实。但审计也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政策落实不到位。***。***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三)重大经济决策责任履行情况

      审计组审计了****年**月至****年**月**同志任职期间**局的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审计结果表明,**同志任职期间,主持该局制定了局党

      组工作规则、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制度,建立了(或没有建立)较为健全的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根据该局实际情况,审计抽查了**项**同志主持的重大经济决策,其中:投资额**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项,**万元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决策**项,**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项,重大预算资金分配使用决策**项,其他重大经济决策**项,在上述决策事项的范围内,***同志主持作出的重大经济决策符合(基本符合、违反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部分决策事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具体情况是:

      1、***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程序合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

      2、***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程序不符合决策管理制度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如**年**月,该局机关服务中心未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决定委托不具备服务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公司经营管理该局所属宾馆。***同志对有关请示批示同意后,机关服务中心与**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如双方未能合作,由**局机关服务中心补偿**公司前期所投入的所有费用”。**年**月,**公司单方面中止合作,要求全额补偿有关经营性支出**万元。**年底,经***同志批示同意,机关服务中心全额支付了**公司索要的补偿。该事项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同志违反决策程序直接决定和审批,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3、***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等问题,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如**年**月,***同志主持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事业单位有偿转让部分房产。***事业单位在未进行资产评估、未通过房产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信息的情况下,直接将房产转让给**公司,取得资产转让收入**万元。该问题是由于***事业单位违规操作所致,***同志不具体分管***事业单位,对此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4、***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依据和程序合法合规,决策得到贯彻执行,但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如***,***。该事项经过***同志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审批,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和批准,***同志对此负有主管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5、******。***。***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四)履行财政财务责任情况

      审计组审计了**同志任职期间**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抽查了*个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采取了***、***等措施,加强预算收入和其他财务收入管理。采取***、***等措施,加强预算支出和其他财务支出管理。采取***、***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决算编报、银行账户管理、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据局本级决算报表反映,**年至**年,收入总额分别为**万元、**万元。其中:预算拨款**万元、上级补助收入**万元、其他收入**万元。**年至**年支出总额分别为**万元、**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万元、专项支出**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同志任职期间,该局会计决算真实(基本)地反映了本部门的财政财务状况,严格遵守(基本遵守)了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该局会计决算不真实(严

      重失真),违反(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少计收入共计**万元未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如**年至**年**月,该局收到******交来的房屋拆迁补偿收入**万元,委托机关服务中心出租,**年至**年取得出租收入共计**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未纳入预算管理。该事项未经该局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或该事项经过局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同志直接决定(或审批同意)财务处不将上述款项计入收入,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2)虚列支出共计**万元设置小金库。如**年局以***名义虚列支出**万元,将资金转入设在财务部门的“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该事项未经该局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同志直接决定或要求财务处办理,***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3)未按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共计**万元。如截至**年底,局本级管理的***资金**万元,在项目资金分配计划中一直未安排使用,未及时拨付项目执行单位。自**年起,该项目资金已纳入政府性基金由国库直接支付,**万元***资金滞留该局。该事项经过局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决定或审批同意,财务处按此要求办理,***同志对此负有主管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4)基本支出挤占项目支出共计**万元。如局本级**年至**年在***、***等项目支出中列支人员经费**万元、公用经费**万元。该问题是由于财务处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所致,***同志具体分管该局财务处,对此负有主管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5)挪用工程建设资金**万元用于委托理财。如**年机关财务处室将***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万元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该问题是由于财务处室违规挪用资金所致,***同志具体分管该局财务处室,对此负有主管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万元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年至**年,该局根据***规定,收取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事项经过局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同志要求财务处按此办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7)预算编报不够细化。局本级在编制**年至**年预算时,***、***等项目支出实行“打捆”编报,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执行单位,涉及资金共计**万元。该问题是由于局本级预算编制工作不规范所致,***同志具体分管该局财务处,对此负有主管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8)资产和服务项目未实行政府采购**万元。如***、***。该事项***,***。***同志对此负有**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9)******。***。***同志对此负有**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况

      审计组审计了*****年**月至*****年**月**局内部重要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主持制定和修订了**项内部重要经济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新制定和修订的内部重要经济管理制度数量,占该局现行内部

      重要经济管理制度总数量的**%。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未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同志该局通过采取建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局本级与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进行财务联网,确立以部门预算编报为龙头的财务工作运行机制,***,***等措施,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机关服务中心未经批准对外投资**万元。该局机关服务中心未报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于****年**月出资**万元注册成立**公司。该投资事项经过***同志主持局党组会研究批准,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机关服务中心未报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志具体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工作,对此负有主管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2)***基金会等单位注册资金来源不合规。****年**月,该局注册成立***基金会,注册资金**万元,其中向该局**单位借款**万元,向**单位借款**万元。**年该基金会以**名义,又使用上述借款中的**万元,注册成立***。该问题是由***基金会自主决定和办理,未经报请局领导研究审批,***同志不具体分管该局基金会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3)少计收入共计**万元。如**单位**年至**年少计收入**万元,该问题是**单位及其财务部门决定并办理,***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4)虚列支出共计**万元。如**单位**年至**年虚列支出**万元,该问题是**单位及其财务部门决定并办理,***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处理。

      (5)******。***。***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六)履行廉政规定责任情况

      审计期间,审计组没有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在本次审计范围内,也未发现***同志有个人经济问题和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问题。

      (或审计期间,审计组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件。并对有关举报事项进行了核实。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发现***同志存在以下个人经济问题:1.***。2.***。***同志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七)其他情况。

      (主要列举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难以界定责任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不直接相关但需要审计处理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1.******。***,***。

      2.******。***,***。

      三、审计建议

      根据审计情况,针对**局和***同志提出以下建议(如果是离任审计,则对单位提建议):

      (一)******。***,***。

      (二)******。***,***。

      (三)******。***,***。

      ***审计组组长:

      二***年**月**日

      附件9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年**月**日至******年**月**日对********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给****征求意见。请在收到本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共**页)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组****年**月**日

      附件10-1

      ****审计厅(局)

      审计报告

      **审经责报〔****〕**号

      被审计单位:**市(县)人民政府

      被审计领导干部:**市(县)长****同志

      审计项目:**市(县)长****同志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政府领导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审计厅(局)派出审计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市(县)长****同志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同志于****年**月担任****,**年**月任**,主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具体分管**、**、**工作,兼任**、**、**、**组长。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是****同志**年**月至**年**月任职期间。对象范围主要包括**、**、**等**多个部门,延伸审计(调查)了**、**等**个市(县、乡镇)以及****等**家公司和**个建设项目。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本次审计调阅了与****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资料,听取了**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参考了**委、人大、政协对****同志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意见。同时,听取了纪委、组织部和监察局的情况介绍,参考了****同志任期内各级审计机关对**市(县、区)的其他审计结果。****同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财政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组的责任是对此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二、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同志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总体情况好(较好、一般、差)。根据对**市(县、区)财政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的审计情况,没有发现(或发现)**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也没有发现(或发现)****同志存在个人经济问题。

      (一)统筹社会发展责任履行情况

      (重点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办法,工作效果以及上级下达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如:**年到**年,以****同志为市(州)长的**人民政府,大力实施资源开发与保护战略,坚持工业强市、生态立市、开放兴市,结合本地资源条件,采取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一是****。二是****。三是****。四是****。

      **年到**年,**全面完成了**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至**年末,全市GDP达**万元,比**年增加**万元,增长**倍,年均增长**%。经济总量由全省的第**位上升到第**位。人均GDP达**元,比**年增加**元,增长**倍,年均增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万元,比**年增加**万元,增长**倍,年均增长**%。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万元,比**年增加**万元,增长**倍,年均增长**%,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元,增加**元,年均增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元,增加**元,年均增长**%。

      审计结果表明,**同志履行了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1、****绩效考核目标没有完成。该事项是****,****同志具体分管该市财政部门工作,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2、目标任务完成数统计不实。********。该事项是统计(或目标办)等部门工作失误造成,但上述事项的上报是报请市政府研究过的,对此****同志负有主管责任。

      3、********。****同志负有主管责任。

      (二)政策执行责任履行情况-

      1.产业结构调整执行情况

      ****市(县、区)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巩固和强化了农业基础地位。通过实施工业强市(县、区)、优化产业结构等战略,初步形成了以******为龙头的

      优势产业。通过制定金融业发展规划、********等政策措施,加快了本市(县、区)金融、旅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据该市(县、区)提供的资料,****年至****年,该市(县、区)国内生产总值从**万元增加至**万元,年均增长**%;三次产业结构从**:**:**转变为**:**:**,其中第三产业提高**个百分点。

      市(县、区)政府采取****、****等政策措施,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截至****年底,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目标责任书规定的阶段性目标得到落实。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放宽国家政策要求。****市(县、区)经济委员会****年牵头制定的该市(县、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项内容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相同条款存有差异,放宽了国家政策要求。如将**万吨以下****生产装置的淘汰时限由****年底延长到****年底等。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经过市(县、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决定放宽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市(县、区)经委按此要求办理,****同志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2)**万千瓦小火电未及时关停。截至****年底,该市(县、区)应关停小火电**万千瓦,审计发现**万千瓦小火电未及时关停,占应关停数量的**%。如****,****。违反了****规定。根据目标责任书要求,****同志作为该市(县、区)关停小火电第一责任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3)**万吨小水泥产能未及时淘汰。截至**年底,该市(县、区)应淘汰小水泥产能**万吨,审计发现**万吨小水泥产能未及时淘汰,占应淘汰数量的**%。如****,****。如****,****。违反了****规定。根据目标责任书要求,****同志作为该市(县、区)淘汰小水泥产能第一责任人,对上

      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4)******。****。****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环境保护政策执行情况。

      该市(县、区)坚持“生态立市(县、区)、绿色发展”战略,制定了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政策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责任制。截至****年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等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控制重点污染源企业、****等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阶段性任务已经落实。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到规划标准。审计抽查了该市(县、区)**个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发现截至****年底,**个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到该市(县、区)“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如**市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年底实际仅为**%。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由于有关城市工作力度不够、市(县、区)环保局监管不严所致,****同志不具体分管该市(县、区)环保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2)**个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未能建成投运。根据市(县、区)政府与**环保局签订的《“十一五”水污染总量消减目标责任书》要求,截至****年底,应完成****等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个,其中****年底建成投运项目不低于总数的**%。经审计,实际建成投运项目**个,占目标项目总数的**%,责任目标未能如期完成。违反了****规定。根据目标责任书要求,****同志作为该市(县、区)水污染总量消减第一责任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3)越权审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如**年至**年,市(县、区)环保局将外商独资企业**公司投资额***的**项目,拆分为**个投资额在****以下的项目办理环评审批,规避了环境保护部对外商独资企业投资额在****以上项目的

      环评审批。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经过市(县、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同意并要求市(县、区)环保局具体办理,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4)**个工业园区和**家入园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截至****年**月末,有**个工业园区未办理区域环评审批,占审计抽查数量的**%;有**个应建未建集中污水处理厂,占审计抽查数量的**%。**家入园企业中,有**家未办理环评审批,占审计抽查数量的**%。如****,****。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由于市(县、区)环保局未严格执行环评制度等规定所致,****同志不具体分管该市(县、区)环保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5)******。****。违反了****规定。****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3、土地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1)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

      该市(县、区)通过制定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建立完善用地报批公示、建设用地定额控制等政策措施,整治全市(县、区)土地管理秩序,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未能如期完成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和****年,国务院下达该市(县、区)耕地保有量指标分别为**公顷、**公顷,经审计核实(或据该市(县、区)提供的资料),耕地实际保有量分别为**公顷、**公顷,分别低于规定指标**公顷、**公顷。****同志作为该市(县、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已清理的违法违规用地未及时补充划入或复垦基本农田**亩。****年至****年**月,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清理各类违法违规占地共计**亩。截至****年**月底,仍未按规定补充划入或复垦基本农田**亩,占应补充划入或复垦

      基本农田面积的**%。如****,****。违反了****规定。以上问题是由于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不力所致,****同志不具体分管该市(县、区)土地管理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三是******。****。违反了****规定。****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情况。

      该市(县、区)**年至**年共办理**项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具体情况是:

      ****项目、****项目等**项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共计**公顷,占审计抽查项目占用土地总面积的**%,符合国家土地政策规定和审批程序。

      ****项目、****项目等**项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未批先用土地面积占审计抽查项目占用土地总面积的**%。如****,****。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经过市(县、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决定不经报批先进行项目建设,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此要求具体办理,****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项目、****项目等**项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超过批复面积占用和征收土地**公顷。市(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批复上述项目建设用地**公顷,截至****年**月底,实际征地**公顷,超过批复面积**公顷,其中耕地**公顷,超批复占用土地面积占审计抽查项目占用土地总面积的**%。如****,****。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由于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监管不严所致,****同志不具体分管该市(县、区)土地管理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违反了****规定。****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3)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该市(县、区)**年至**年共办理**项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情况是:

      ****项目、****项目等**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区)有关政策规定。

      ****项目、****项目等**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降低补偿标准,少补偿农民征地补偿资金共计**万元。如**市在**新机场的征地补偿中,少补偿农民征地补偿资金**万元,负责征地工作的部门动用征地补偿资金,向市(县、区)、市、区、镇数十家相关部门、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数百人,发放各种奖金及补贴**万元。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由于**市和有关单位违反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所致,****同志不具体分管该市(县、区)土地管理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4)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该市(县、区)采取****、****等政策措施,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市(县、区)本级**年至**年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截至****年**月末,市(县、区)本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累计结余**万元,未及时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如****,****。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由于市(县、区)财政局未及时安排资金所致,****同志具体分管该市(县、区)财政部门工作,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二是******。****。违反了****规定。****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5.******。

      ****,****。违反了****规定。****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三)重大经济决策责任履行情况

      1.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市(县、区)政府修订和完善了政府工作规则、市(县、区)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制度,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该市(县、区)实际情况,审计抽查了**项重大经济决策,其中:投资额**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项,**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源、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决策**项,重大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决策**项,其他重大经济决策**项。具体情况是:

      (1)****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程序合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

      (2)****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程序不符合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如**年至**年,市(县、区)本级财政超收收入中的**万元,由市(县、区)财政局提出分配建议并报请****同志审批同意后,财政局直接安排使用,未经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该事项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同志违反决策程序直接决定和审批,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3)****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依据和程序合法合规,决策得到贯彻执行,但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如****,****。该事项经过****同志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市(县、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审批,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和批准,****同志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4)****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等问题,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如****,****。该事项是由于决策执行单位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监管不力所致,****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5)******。****。****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四)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1.市(县、区)本级财政收入情况。

      **政府通过采取****、****等措施,依法依规培植财源,财政收入规模不断增大。据市(县、区)本级财政决算报表反映,****年至****年政府性收入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万元、基金预算收入**万元,预算外收入**万元。**年间市(县、区)本级财政收入年均增长**%。

      审计发现****年至****年市本级财政收入方面存在问题金额**万元,与同期财政决算报表反映的总收入相比,市本级财政收入失真率为**%。主要问题如下:

      (1)少计一般预算收入共计**万元,其中影响上级收入**万元。包括**税收收入**万元、**收入**万元。如****,****。违反了****规定。该事项未经市政府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同志直接决定或要求财政局不将上述款项计入收入,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2)少计政府性基金收入共计**万元,其中影响上级收入**万元。包括收取的**基金**万元、**基金**万元。如****,****。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经过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同意并要求财政局具体办理,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3)应征未征非税收入共计**万元。包括**收入**万元、**收入**万元。如****,****。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

      由于市财政局未及时依法征收所致,****同志具体分管该市财政部门工作,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4)先征后返税收收入和土地出让金共计**万元。包括**户企业税收**万元、**户企业土地出让金**万元。如****,****。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经过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决定有关税收先征后返,市税务局按此要求具体办理,****同志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5)******。****。违反了****规定。****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市(县、区)本级财政支出情况。

      市(县、区)政府注重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民生方面投入力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保障能力。据市(县、区)本级财政决算报表反映,****年至****年财政支出分别为**万元、**万元和**万元,年均增长**%。其中:用于“三农”、就业、保障性住房、教育、科技、文化、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年均增长**%,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农业、科技支出符合国家法定增长比例。

      审计发现****年至****年财政支出存在问题金额**万元,与同期财政决算报表反映的总支出相比,市(县、区)本级财政支出失真率为**%。主要问题如下:

      (1)采取无项目结转的方式支出共计**万元。如财政局**年末采取无项目结转的方式支出**万元,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由****同志直接要求财政局具体办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2)挪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资金共计**万元。如市财政局**年挪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资金**万元,分别用于****、****等项目建设。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经过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决定并要求财

      政局具体办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3)虚列财政支出共计**万元。**年**月,市(县、区)财政局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名义从市本级一般预算中支出**万元,存入商业银行账户,全年未发生实际业务。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由市财政局决定和办理,****同志具体分管该市财政部门工作,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4)未及时拨付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共计**万元。****年至****年,市(县、区)本级未及时拨付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共计**万元,占同期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如**年未及时拨付**万元,其中:教育专项资金**万元、卫生专项资金**万元、再就业专项资金**万元,分别占当年中央拨付该项资金总额的**%、**%、**%。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由于财政局未及时拨付资金所致,****同志具体分管该市财政部门工作,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5)******。****。违反了****规定。****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3.市本级其他财政收支和财政管理情况。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市本级已全面推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超收收入分配未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共计**万元。如****年市本级财政超收收入**万元,其中**万元由市财政局提出分配建议,经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直接安排使用,未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该事项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决定直接安排使用,财政局具体办理,****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2)预算编报不够完整,涉及资金共计**万元。如**年至**年,该市(县、区)**、**等开发区的财政预算,未编入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向市(县、区)人大报

      告,涉及收入预算**万元,支出预算**万元。违反了****规定。该事项未经市(县、区)政府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同志直接在财政局的请示报告上批复同意,财政局按此具体办理,****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3)预算编报不够细化,涉及资金共计**万元。如市(县、区)财政局**年初编制市(县、区)本级预算时,预留待分配资金**万元,占当年初支出预算总额的**%。该问题是由于财政局预算编报管理不严格所致,****同志具体分管该市(县、区)财政部门工作,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4)截至**年末,市(县、区)本级财政未按要求清理收回以前年度财政周转金共计**万元。其中:**万元由财政局所属**市(县、区)财政投资管理公司继续使用,**万元未清理收回或核销。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由于财政局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收所致,****同志具体分管该市(县、区)财政部门工作,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5)截至**年末,市(县、区)财政局未按规定撤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个财政资金账户。**年至**年,**个账户年末合计余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违反了****规定。该事项是由财政局决定并办理,****同志具体分管该市(县、区)财政部门工作,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6)******。****。****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五)监督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1、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据该市(县、区)提供的资料,截至**年**月底,市(县、区)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万元,其中:**债务**万元、政府投融资平台承贷政府性债务**万元。该市(县、区)举借的债务资金主要用于****、****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社会发展对财政资金需求的压力,改善了当地基础设施状况。市(县、区)政府采取落实还贷主体、还款资金

      来源、吸引社会资金分散政府债务风险等措施,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管理。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债务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截至**年**月,该市(县、区)尚未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尚未建立政府性债务的审批、监督、预警、偿还机制。关于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问题,市(县、区)财政局多次向市(县、区)政府提出过建议,但是市(县、区)政府一直未研究这一问题,****同志具体分管该市(县、区)财政部门工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少计政府性债务共计**万元。截至**年**月底,市(县、区)本级少计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万元,与市(县、区)本级同期报表反映的总额相比,政府性债务失真率为**%。如**家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承贷的政府性债务余额**万元,未纳入报表统计范围。该问题是由于财政局统计工作失误所致,****同志具体分管该市(县、区)财政部门工作,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三是政府性债务规模大、增长快,偿债能力不足。截至**年**月末,市(县、区)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是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倍,比**年末增长**%,其中到期未还债务**万元,占年末债务余额的**%,偿还能力不足,每年还本付息主要靠借新还旧解决,偿债风险较大。该问题是由于财政局对有关部门举借政府性债务监管不力所致,****同志具体分管该市(县、区)财政部门工作,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四是******。****。****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对分管部门的管理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采取了****、****等措施加强对分管部门的管理。审计抽查了****、****等**个部门的****、****等情况,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六)遵守廉政纪律规定责任履行情况

      审计期间,审计组没有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存在违反廉政纪律及其他个人经济问题。

      (或审计期间,审计组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件,并对有关举报事项进行了核实。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发现****同志存在以下违反廉政纪律及其他个人经济问题:

      1.****。

      2.****。****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七)其他情况

      (该部分主要列举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难以界定责任,或者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

      三、审计建议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审计厅(局)将依法下达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等问题,审计厅(局)专题上报**政府;对审计发现的****、****等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对**市(县、区)政府和****同志提出以下建议(如果是市(县、区)长离任审计,则写为对**市(县、区)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一)******。****,****。

      (二)******。****,****。

      **市(县、区)政府和****同志(如果是市(县、区)长离任审计,则写为**市(县、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结果函告审计厅(局)。对本报告中反映的与财政财务收支直接相关的问题和有关整改情况,审计厅(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公告前不再征求**意见。

      ****同志(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本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审计报告30日内向我厅(局)申诉。

      ****年**月**日

      附件10-2

      ****审计厅(局)

      审计报告

      审经责报〔****〕**号

      被审计单位:**局(部、委、办)

      被审计领导干部:**局长(主任)***同志

      审计项目:**局长(主任)***同志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政府领导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局[部、委、办(下同)]局长***同志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出具如下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同志于**年**月担任***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具体分管财务、**、**工作。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是***同志**年**月至**年**月任职期间。对象范围包括**局本级,以及***、***等*个直属事业单位。延伸审计(调查)了***、***等**个所属单位,以及***、***等*个建设项目。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本次审计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审计抽样、内部控制测试、分析性复核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等。调阅了与***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资料,听取了*位局党组成员、**位内部处(科)和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以及纪委、组织部和监察局的情况介绍,并参考了***同志任期内各级审计机关对该局的其他审计结果。***同志、**局和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组的责任是对此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同志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总体情况好(较好、一般、差)。根据对**局预算执行、其他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的审计,没有发现(或发现)**局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也没有发现(或发现)***同志存在***等违反廉政纪律及其他个人经济问题,具体情况是:

      (一)履行部门职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责任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提出***、***等工作思路,通过制定***、***等规划目标,采取***、***等措施,促进**事业发展。经审计(或据**局提供的资料),***、***(注:列举几项**事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指标,说明**下达的绩效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审计结果表明,***同志在任职期间,全面履行了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责任(或履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较好、一般、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超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范围办理***(经济事项)的行政审批。该局未经批准,超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范围,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共计**件。如**年**月至**年**月,对***(经济事项)办理行政审批。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经过局党组会议讨论,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决定实施行政审批,***按此执行,***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2.未履行“三定”方案确定的***等经济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央编办印发的“三定”方案,该局应当履行***等经济监督管理职责。审计发现,该局没有履行上述职责。如***,***。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经过局党组会议讨论,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决定暂缓履行此项职责,***按此执行,***同志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3.没有如期完成***下达的***、***等阶段性目标。按照党委、政府下达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截至**年底,***、***等事业(核心经济工作)指标应分别达到***、***。经审计(或据**局提供的资料),上述指标实际情况为***、***,阶段性指标未能如期完成。上述事项经过***同志多次主持有关会议研究具体措施,但是该局有关业务处(科)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4、上报的完成情况不真实。******。***。***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5、******。***。***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二)履行贯彻执行**经济政策责任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主持该局贯彻执行**(被审计部门核心经济工作)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有关**(被审计部门核心经济业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采取***、***等措施,促进**政策的落实。但审计也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政策落实不到位。***。***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三)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主持该局制定了局党组工作规则、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制度,建立了(或没有建立)较为健全的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但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部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根据该局实际情况,审计抽查了**项***同志主持的重大经济决策,其中:投资额**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项,**万元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决策**项,**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项,重大预算资金分配使用决策**项,其他重大经济决策**项。具体情况是:

      1、***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程序合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

      2、***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程序不符合决策管理制度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如**年**月,该局机关服务中心未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决定委托不具备服务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公司经营管理该局所属宾馆。***同志对有关请示批示同意后,机关服务中心与**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如双方未能合作,由**局机关服务中心补偿**公司前期所投入的所有费用”。**年**月,**公司单方面

      中止合作,要求全额补偿有关经营性支出**万元。**年底,经***同志批示同意,机关服务中心全额支付了**公司索要的补偿。违反了***规定。该事项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同志违反决策程序直接决定和审批,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3、***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等问题,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如**年**月,***同志主持召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事业单位有偿转让部分房产。***事业单位在未进行资产评估、未通过房产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信息的情况下,直接将房产转让给**公司,取得资产转让收入**万元。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由于***事业单位违规操作所致,***同志不具体分管***事业单位,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4、***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依据和程序合法合规,决策得到贯彻执行,但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如***,***。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经过***同志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审批,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和批准,***同志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5、******。***。***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四)履行财政财务责任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局采取***、***等措施,加强预算收入和其他财务收入管理。采取***、***等措施,加强预算支出和其他财务支出管理。采取***、***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决算编报、银行账户管理、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据局本级决算报表反映,**年至**年收入总额分别为**万元、**万元。其中:预算拨款**万元、其他收入**万元、**收入**万元。支出总额分别为**万元、**万元。其中:***支出**万元、***支出**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同志任职期间,该局会计决算真实(基本)地反映了本部门的财政财务状况,严格遵守(基本遵守)了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该局会计决算不真实(严重失真),违反(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少计收入共计**万元未纳入预算管理。如**年至**年**月,该局收到******交来的房屋拆迁补偿收入**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未纳入预算管理。违反了***规定。该事项未经该局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同志直接决定或要求财务处不将上述款项计入收入,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2)虚列支出共计**万元。如**年局以***名义虚列支出**万元,将资金转入设在财务部门的“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违反了***规定。该事项未经该局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同志直接决定或要求财务处办理,***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3)未按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共计**万元。如截至**年底,局本级管理的***资金**万元,在项目资金分配计划中一直未安排使用,未及时拨付项目执行单位。自**年起,该项目资金已纳入政府性基金由国库直接支付,**万元***资金滞留该局。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经过局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决定或审批同意,财务处按此要求办理,***同志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4)基本支出挤占项目支出共计**万元。如局本级**年至**年在***、***等项目支出中列支人员经费**万元、公用经费**万元。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由于财务处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所致,***同志具体分管该局财务处,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5)挪用工程建设资金**万元用于委托理财。如**年机

      关财务处室将***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万元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由于财务处室违规挪用资金所致,***同志具体分管该局财务处室,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6)行政事业性收费**万元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年至**年,该局根据***规定,收取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经过局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同志要求财务处按此办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7)预算编报不够细化。局本级在编制**年至**年预算时,***、***等项目支出实行“打捆”编报,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执行单位,涉及资金共计**万元。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由于局本级预算编制工作不规范所致,***同志具体分管该局财务处,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8)**万元的资产和服务项目未实行政府采购。如***、***。违反了***规定。该事项***,***。***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9)******。***。违反了***规定。***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况

      1.重要内部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主持该局制定和修订了**项内部重要经济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新制定和修订的内部重要经济管理制度数量,占该局现行内部重要经济管理制度总数量的**%。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未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该局通过采取建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局本级与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进行财务联网,确立以部门预算编报为龙头的财务工作运行机制,***,***等措施,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机关服务中心未经批准对外投资**万元。该局机关服务中心未报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于****年**月出资**万元注册成立**公司。违反了***规定。该投资事项经过***同志主持局党组会研究批准,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机关服务中心未报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志具体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工作,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2)***基金会等单位注册资金来源不合规。****年**月,该局注册成立***基金会,注册资金**万元,其中向该局**单位借款**万元,向**单位借款**万元。**年该基金会以办学名义,又使用上述借款中的**万元,注册成立***。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由***基金会自主决定和办理,未经报请局领导研究审批,***同志不具体分管该局基金会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3)少计收入共计**万元。如**单位**年至**年少计收入**万元,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单位及其财务部门决定并办理,***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4)虚列支出共计**万元。如**单位**年至**年虚列支出**万元,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单位及其财务部门决定并办理,***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5)******。***。***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六)履行廉政规定责任情况

      审计期间,审计组没有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在

      本次审计范围内,也未发现***同志有个人经济问题和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问题。

      (或审计期间,审计组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件。并对有关举报事项进行了核实。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发现***同志存在以下个人经济问题:1.***。2.***。***同志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七)其他情况。

      (主要列举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难以界定责任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不直接相关但需要审计处理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1.******。***,***。

      2.******。***,***。

      三、审计建议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问题,建议审计厅(局)依法下达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等问题,建议审计厅(局)专题上报***政府;对审计发现的***、***等问题,建议审计厅(局)移送***部门处理。同时,对**局和***同志提出以下建议(如果是离任审计,则对单位提建议):

      (一)******。***,***。

      (二)******。***,***。

      (三)******。***,***。

      **局和***同志(如果是离任审计,则不写**同志)应组织有关单位,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结果函告审计厅(局)。

      对本报告中反映的与财政财务收支直接相关的问题和有关整改情况,审计厅(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公告前不再征求**部门(单位)意见。

      ****同志(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本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

      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审计报告30日内向我厅(局)申诉。

      二***年**月**日

      附件10-3

      ****审计厅(局)

      审计报告

      审经责报〔****〕**号

      被审计单位:****公司

      被审计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同志

      审计项目:****法定代表人***同志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政府领导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厅(局)派出审计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志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出具如下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同志自**年**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所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具体分管公司人力资源、**、**工作。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是**年**月至**年**月***同志任职期间。对象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延伸审计了***、***等*个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调阅了与***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资料,听取了*位公司领导同志、**位内设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以及**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和国资委的情况介绍,并参考了***同志任期内各级审计机关对该公司的其他审计结果。***同志、**公司和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组的责任是对此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二、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同志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总体情况好(较好、一般、差)。根据对**公司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资料的审计情况,没有发现(或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也没有发现(或发现)***同志存在个人经济问题。

      (一)统筹企业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履行情况

      审计检查了**公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产业安全、经营安全、境外资产安全等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主持**公司通过采取***、***等措施,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经济政策,促使企业经营发展。经审计(或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年至**年,公司资产总额从**万元增加到**万元,利润总额从**万元增加到**万元,向国家缴纳税费总额从**万元增加到**万元,员工总数(就业人数)从**万人增加到**万人,公司在国内(世界)企业界的综合排名从**位上升到**位。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部分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产能过剩存在较大风险。据统计,我国已建和在建**产能超过***万载重吨,是**年规划产能的*倍。行业有关数据表明今后**到**年的世界**市场将处于低谷期,中国**工业将有三分之一的产能过剩。**公司**年**产能将达到***万吨,产能过剩风险较大。***。***。***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3.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核心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占有率较低。***。***。***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4.主业不够突出,主业利润占公司总利润比重较低。截至**年末,该公司涉足**(主营业务)以外的房地产、商业零售、旅游、金融服务等行业多达**个,**年公司对非主营

      业务的资金投入达**万元,占总资金投入量的**%;非主营业务利润额占公司利润总额的**%;非主营业务从业人员达**人,占集团从业总人数的**%,制约了**公司主业的发展。***。***。***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5.资产负债率较高,现金支付能力持续减弱。该公司**年至**年资产负债率持续维持在**%以上,主要靠举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融资。现金支付能力持续减弱,现金缺口从**万元增加到**万元,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6.******。***。***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审计抽查了公司总部以及**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年**月至**年**月**项重大经济决策,其中:投资额**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和工程项目决策**项,**万元以上的重大资本运作决策**项,**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决策**项,**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决策**项,**万元以上的重大担保借款决策**项,其他重大经济决策**项。具体情况是:

      1.***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程序合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

      2.***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所属**股份公司**年开工建设的**万元的***重大投资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规定。该决策事项经过**股份公司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同志直接决定投资建设。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3.***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程序不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决策管理制度

      的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如所属**股份公司**年**月未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即按溢价**万元的价格向民营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其所持**公司**%的股权。该决策事项未经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由***同志直接批准组织实施,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4.***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改变资金用途、***等问题,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如**公司**年**月决定投资**万元建设高端客户服务网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属**客服中心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进行股票投资,造成资金损失**万元。该问题是对客服中心执行决策过程监督管理不力所致,***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5.***项目、***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依据和程序合法合规,决策得到贯彻执行,但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如**公司**年**月投资***万元建成***基地,用于生产**产品。由于产品设计有缺陷,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该基地已于**年底停产。目前,全部机器设备均已老化淘汰,形成不良资产。该决策事项经过***同志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批准建设有关项目,***同志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责任履行情况

      审计了**公司**年**月至**年**月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采取了***、***措施,取得了***、***效果。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政策执行不到位。***、***。***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拖欠职工工资。***、***。***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3.***、***。***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三)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1.损益状况。

      公司总部和*家所属公司采取***、***等措施,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据财务报表反映,公司总部和*家所属公司**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比任职前增加**万元,年均增长**%。利润总额**万元,比任职前增加**万元,年均增长**%,净资产收益率为**%,总资产报酬率**%,分别比任职前提高**%、**%。

      审计发现问题涉及收入**万元、支出**万元、利润**万元,与**年至**年财务报表反映的总收入、总支出和总利润相比,收入、支出和利润失真率分别为**%、**%和**%。主要问题如下:

      (1)少计收入共计**万元。如公司总部**年少计***收入**万元,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违规进行财务核算所致,***同志不具体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2)转移收入共计**万元。如公司总部**年**月,将***、***等收入**万元转入三产单位或工会,其中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补贴**万元、其他开支**万元,审计时结存**万元。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同意并要求财务部门具体办理,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3)少结转成本共计**万元。如***,***。违反了***规定。上述问题是所属**公司违规进行财务核算所致,***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4)编造业务虚增利润共计**万元。如**股份公司**年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向*家企业虚开发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万元,虚挂往来款,同时虚转主营业务成本

      **万元,虚增利润**万元。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作为**股份公司董事长的***同志直接要求财务部门办理,***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5)******。***。违反了***规定。***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资产和负债状况。

      公司总部和*家所属公司采取***、***等措施,加强资产和负债管理。据财务报表反映,公司总部和*家所属公司**年底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万元,资产负债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至**年资产总额增加**万元,增长**%。负债总额增加**万元,增长**%。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减少)**万元,增长(降低)**%。

      审计发现问题涉及资产**万元、负债**万元,与**年至**年财务报表反映的总资产和总负债相比,资产和负债失真率分别为**%、**%。主要问题如下:

      (1)国有资本总额减少**万元。该公司**年至**年累计亏损**万元,所有者权益累计减少**万元,其中国有资本减少**万元,国有资本未能实现保值增值。***。***。违反了***规定。***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低估土地使用权价值共计**万元。如**公司**年接受**公司破产后并入的土地**亩,未按照**年的基准地价,而是根据**年的基准地价且降低土地级别进行评估,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减少**万元。违反了***规定。该事项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同意并要求财务部门按此办理,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3)滞销积压产品少计提减值准备共计**万元。如公司总部截至**年底,超过*年的滞销积压产品共计**万元,应计提减值准备**万元,实际计提**万元,少计提**万元。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公司财务部门违规进行财务核算所致,

      ***同志不具体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4)债务逾期未偿还共计**万元。如公司总部截至**年底逾期债务共计**万元未偿还,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由于公司总部财务部门未及时筹措资金偿还债务所致,***同志不具体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5)******。***。***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3.其他财务管理情况。

      公司总部和*家所属公司采取***、***等措施,加强其他财务管理。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工程超概算共计**万元未履行报批手续。如公司总部**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万元,截至**年**月,累计支出**万元,超过概算**万元,超概算投资部分一直未履行报批手续。违反了***规定。该问题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同志决定超投资部分不办理报批手续,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2)滞留财政专项经费共计**万元。****年至****年,财政拨付**公司**专项经费**万元。截至**年**月,实际拨付所属单位**万元,滞留**万元,占应拨付所属单位资金总量的**%,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如***,***。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公司总部财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所致,***同志不具体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3)******。***。违反了***规定。***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四)内部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该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同志任职期间,该公司制定和修订了**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经济决策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新制定和修订的内部控

      制制度数量,占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制度总数量的**%。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未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制度。***,***。违反了***规定。***同志具体分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此负有主管责任。

      (2)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未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开展等级保护工作,企业内外网未实施物理隔离,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违反了***规定。上述问题是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所致。***同志不具体分管公司信息安全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3)******。***。***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2.公司履行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该公司通过采取***、***等措施,对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履行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管理层级过多,难以对所属公司实施有效监控。截至**年**月底,该公司共有独立法人单位**家,管理层级多达七级,其中二级单位**家,三级单位**家,四级单位**家,五级及五级以下单位**家。由于管理层级过多、管理链条过长,导致集团对下属单位监管不到位。如该公司所属四级单位**证券公司,**年至**年采取非法吸收存款、挪用客户保证金等方式,以自然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从事股票债券买卖,违规经营造成损失**万元。该问题主要是由于***同志任职期间公司扩展规模失控、对所属企业监控不到位,以及**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所致,***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2)未严格执行产品回扣管理制度。如所属**股份公司从国外购买**产品的合同不需加盖公司公章,公司高管签名即可生效,在**年**月**日之前也没有纳入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导致公司法律事务部和财务部门对每个购买项下

      的合同数量和回扣金额均不能完全掌握,资金安全存在隐患。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股份公司执行产品回扣管理制度不严格和公司总部对其监管不力所致,***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3)未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涉及金额共计**万元。所属**分公司**年至**年采购的**万元产品未实行招标投标,导致部分产品经供应商多次转手而价格虚高。如**年至**年**月采购的**产品经**家中间商转手,单价从**元加至**元,加价率为**%,加价金额为**万元。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分公司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不严格和公司总部对其监管不力所致,***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4)未严格执行对外投资审批管理制度,涉及金额共计**万元。如所属**分公司**年**月未报经公司总部批准,自行决定与***证券公司签订《国债托管协议》,出资购买**万元的国债并交其运作。**年**月***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分公司仅收回投资本金**万元,剩余**万元形成损失。违反了***规定。该问题是**分公司执行对外投资审批管理制度不严格和公司总部对其监管不力所致,***同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5)违规提供贷款担保,涉及金额共计**万元。如**公司**年至**年为无权属关系的***公司、***公司向银行贷款***万元提供担保,截至**年**月,上述*家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已不具备偿还能力,**万元银行贷款面临损失。违反了***规定。上述问题是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违规提供贷款担保所致,***同志不分管财务工作,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6)******。***。***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责任履行情况

      审计期间,审计组未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有个人经济问题。

      (或审计期间,审计组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件。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发现***同志存在以下个人经济问题:

      1.***。

      2.***。***同志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六)其他情况

      (该部分主要列举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难以确定责任,或者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1.******。***,***。

      2.******。***,***。

      三、审计建议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问题,审计厅(局)将依法下达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等问题,审计厅(局)已专题上报**政府。同时对**公司和***同志提出以下建议(离任审计则只对**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一)******。***,***。

      (二)******。***,***。

      (三)******。***,***。

      **公司和***同志应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结果函告审计厅(局)。

      对本报告中反映的与财务收支直接相关的问题和有关整改情况,审计厅(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公告前不再征求**公司意见。

      ****同志(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本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审计报告30日内向我厅(局)申诉。

      二***年**月**日

      附件11-1

      ***审计厅(局)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审经责结报〔****〕**号

      被审计单位:**市(县)人民政府

      被审计领导干部:**市(县)长***同志

      审计项目:**市(县)长***同志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政府领导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厅(局)派出审计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市、县长***同志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同志于***年**月担任**市(县)代市(县)长,***年**月任市(县)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具体分管审计、**、**工作。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是***同志***年**月至***年**月任职期间。对象范围包括市(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个部门,延伸审计(调查)了**、**等*个县(乡镇),以及***等*家公司和**个建设项目。

      二、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同志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总体情况好(较好、一般、差)。根据对**市(县、区)财政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的审计情况,没有发现(或发现)**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也没有发现(或发现)***同志存在个人经济问题。

      (一)履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责任情况

      (重点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办法,工作效果以及上级下达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审计结果表明,**同志切实履行(基本履行)了或没有履行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或成效不明显。但存在***、***等问题。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二)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主持**政府修订和完善了政府工作规

      则、市(县)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制度,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审计抽查的***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程序合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程序不符合决策管理制度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二是***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等问题,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三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三)履行政策执行责任情况

      1、调整产业结构政策执行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市(县)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巩固和强化了农业基础地位。通过实施工业强省、优化产业结构等战略,初步形成了以***等为龙头的优势产业。通过制定***、***等政策措施,加快了本省金融、旅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通过采取***、***等政策措施,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等生产能力。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放宽了***等项目国家政策要求。二是**万千瓦小火电未及时关停。三是**万吨小水泥产能未及时淘汰。四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2、环境保护政策执行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该市(县)坚持“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战略,制定了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政策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规划和目

      标责任制。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个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到规划标准。二是**个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未能建成投运。三是越权审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四是**个工业园区和**家入园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五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3、土地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该市(县)通过制定***、***等政策措施,整治全省土地管理秩序,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通过采取***、***等政策措施,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2009年该市耕地实际保有量**公顷,低于**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公顷,未能如期完成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二是***项目等**项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公顷。三是***项目等**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降低补偿标准,少补偿农民征地补偿资金共计**万元。四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四)履行财政财务责任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政府通过采取***、***等措施,依法依规培植财源,财政收入规模不断增大。同时,注重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民生方面投入力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保障能力。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该省在省本级和市、县已全面推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全市所有乡镇全部推行“乡财县管”。

      审计发现***年至***年市(县)本级财政收入、支出方面存在问题金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与市(县)本级同期财政决算报表相比,收入、支出违纪违规问题金额比率分

      别为**%、**%;上述*个市(地)收入、支出方面存在问题金额分别为**万元、**万元,收入、支出违纪违规问题金额比率分别为**%、**%。

      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市(县)本级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等问题。二是市(县)本级财政支出方面,存在***、***等问题。三是市(县)本级其他财政收支和财政管理方面,存在***、***等问题。四是所辖县(乡镇)存在***、***等问题。五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况

      1、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据该市(县)提供的资料,截至***年**月底,市(县)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万元,*个市(地)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万元,举借债务资金主要用于***、***等方面。市(县)政府和有关市(地)采取***、***等措施,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管理。

      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债务预警、***等债务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二是少计政府性债务共计**万元。三是市(县)本级和*个市(地)***年**月债务余额比***年**月分别增长了**万元、**万元,增长率达到**%、**%,政府性债务规模大、增长快,偿债能力不足。四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2、对分管部门的管理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采取了***、***等措施加强对分管部门的管理。

      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二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

      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六)履行遵守廉政规定责任情况

      审计期间,审计组没有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有个人经济问题。

      (或审计期间,审计组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件,并对有关举报事项进行了核实。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发现***同志存在以下个人经济问题:一是***。二是***。***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2、***。

      三、审计建议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审计厅(局)将(已)依法下达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等问题,审计厅(局)已上报**政府专题研究;对审计发现的***、***等问题,移送***有关部门立案处理。并已向**政府提出了***、***等加强管理的建议。同时建议:

      一是****。

      二是****。

      (注:以上建议主要是针对有关问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问责建议和向**党委、政府领导以及纪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提出,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建议,不写入审计结果报告。)

      二○**年**月**日

      附件11-2

      ***审计厅(局)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审经责结报〔****〕**号

      被审计单位:**局(委、办)

      被审计领导干部:**局(委、办)长***同志

      审计项目:**局(委、办)长**同志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政府领导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厅(局)派出审计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局(委、办)长***同志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同志于**年**月担任**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具体分管财务、**、**工作。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是***同志**年**月至**年**月任职期间。对象范围包括**局本级,以及***等*个直属事业单位。延伸审计(调查)了***等*个所属单位,以及***等*个建设项目。

      二、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同志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总体情况好(较好、一般、差)。根据对**局预算执行、其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资料的审计,没有发现(或发现)**局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也没有发现(或发现)***同志个人存在***等违反廉政纪律及其他经济问题,具体情况是:

      (一)履行部门职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责任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该局提出***、***等工作思路,通过制定***、***等规划目标,采取***、***等措施,促进**事业发展。经审计(或据**局提供的资料),***、***(注:列举几项**事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指标,说明**下达的绩效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审计结果表明,***同志在任职期间,全面履行了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责任(或履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较好、一般、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超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范围办理***(经济事项)的行政审批共计**件。二是未履行“三定”方案确定的***等经济监督管理职责。三是没有如期完成***下达的***、***等阶段性目标。四是上

      报的完成情况不真实。******。五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主持该局贯彻执行**(被审计部门核心经济工作)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有关**(被审计部门核心经济业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采取***、***等措施,促进**政策的落实。

      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政策落实不到位,二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履行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主持该局制定了局党组工作规则、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制度,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审计抽查的***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程序合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

      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程序不符合决策管理制度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二是***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等问题,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三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三)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局本级和*个所属单位采取***、***等措施,加强预算收支和其他财务收支管理,规范预决算编

      报、银行账户、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针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等问题,该局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了认真整改。

      审计发现***年至***年局本级收入、支出方面存在问题金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与局本级同期决算报表相比,收入、支出违纪违规问题金额比率分别为**%、**%;上述*个所属单位收入、支出方面存在问题金额分别为**万元、**万元,收入、支出违纪违规问题金额比率分别为**%、**%。

      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局本级收入方面,存在***、***等问题。二是局本级支出方面,存在***、***等问题。三是局本级其他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万元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问题。四是所属单位存在***、***等问题。五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五)监督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主持该局制定和修订了**项内部重要经济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新制定和修订的内部重要经济管理制度数量,占该部现行内部重要经济管理制度总数量的**%。同时,该局通过采取***等措施,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

      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未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二是机关服务中心未经批准于****年对外投资**万元注册成立**公司。三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六)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审计期间,审计组没有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在

      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有违反廉政纪律及其他个人经济问题。(或审计期间,审计组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件。并对有关举报事项进行了核实。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发现***同志存在以下廉政纪律的问题:一是****。二是****。***同志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

      2、****。

      三、审计建议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问题,审计厅(局)将(已)依法下达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等问题,审计厅(局)将(已)上报**党委政府专题研究;对审计发现的***、***等问题,审计厅(局)将(已)移送***部门立案处理,并已向**局提出了***、***等加强管理的建议。同时建议:

      一是****。

      二是****。

      (注:以上建议主要是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处理意见向党委政府领导,以及纪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提出,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建议,不写入审计结果报告。)

      二○**年**月**日

      附件11-3

      ****审计厅(局)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审经责结报〔****〕**号

      被审计单位:****公司

      被审计领导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志

      审计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志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政府领导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厅(局)派出审计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志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同志自**年**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具体分管公司人力资源、**、**工作。

      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是**年**月至**年**月***同志任职期间。对象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延伸审计了***、***等*个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二、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同志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总体情况好(较好、一般、差)。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根据对**公司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情况,没有发现(或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也没有发现(或发现)***同志存在个人经济问题。

      (一)统筹企业发展责任履行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公司通过采取***、***等措施,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经济政策,促使企业经营发展。经审计(或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年至**年,公司资产总额从**万元增加到**万元,增长(降低)**%;负债总额增加(减

      少)**万元,增长(降低)**%;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减少)**万元,增长(降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总额从**万元增加到**万元,向国家缴纳税费总额从**万元增加到**万元,员工总数(就业人数)从**万人增加到**万人,公司在国内(世界)企业界的综合排名从**位上升到**位。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等部分目标任务没有完成。二是***、***等产品产能过剩存在较大经营风险。三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等核心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占有率较低。四是资产负债率高达**%,现金支付能力持续减弱。五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二)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该公司制定了董事会工作规则、***办公会议事规则、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制度,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审计抽查的***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程序合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

      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是***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程序不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三是***项目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万元,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等问题,并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万元。四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三)履行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责任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

      策,采取了***、***措施,取得了***、***效果。

      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政策执行不到位。***、***。二是拖欠职工工资。***、***。三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四)履行财务责任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公司总部和*家所属公司采取***、***等措施,加强财务收支、资产和负债管理。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反映,**公司**年**月至**年**月财务情况是***、***。

      审计发现问题涉及收入**万元、支出**万元、利润**万元,与公司总部和*家所属公司****年至****年财务报表反映的总收入、总支出和总利润相比,收入、支出和利润违纪违规问题金额比率分别为**%、**%和**%;审计发现问题涉及资产**万元、负债**万元,资产和负债违纪违规问题金额比率分别为**%、**%。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公司总部财务收支存在***、***等问题。二是公司总部资产和负债方面,存在***、***等问题。三是公司总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等问题。四是所属公司存在***、***等问题。五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五)履行内部监督管理责任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该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该公司制定和修订了**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经济决策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新制定和修订的内部控制制度数量,占该公司现行内部内部控制制度总数量的**%。同时,该公司通过采取***、***等措施,对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履行

      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未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二是信息系统存在***等安全隐患。三是该公司共有独立法人单位**家,管理层级多达**级,难以对所属公司实施有效监控。四是所属公司存在***、***等问题。五是****。

      **同志对上述的***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等问题负有主管责任,***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六)履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责任情况

      审计期间,审计组未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有个人经济问题。

      (或审计期间,审计组收到有关***同志的举报材料*件。在本次审计范围内,发现***同志存在以下个人经济问题:一是***。二是***。***同志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三、审计建议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问题,审计厅(局)将(已)依法下达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等问题,已向**公司提出了***、***等加强管理的建议;对审计发现的***、***等问题,审计厅(局)已专题上报**党委和政府;对审计发现的***、***等问题,已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建议:

      一是****。

      二是****。

      (注:以上建议主要是向党委和政府领导,以及纪委、组织部、国资委等部门提出,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建议,不写入审计结果报告。)

      二***年**月**日

      附件12

      ****审计厅(局)

      关于****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复查决定

      ****同志:

      根据你提出的对我厅****年**月**日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申诉意见,我厅组织力量对你提出申诉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复查,现作出如下复查决定:

      (一)下列事项维持审计报告意见:

      1.****

      2.****

      (二)下列事项调整审计报告意见

      1.****

      2.****

      ****审计厅(局)

      ****年**月**日

      附件13

      ****审计厅(局)

      关于****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复核决定

      ****同志:

      根据你的复核申请,我厅(局)组织力量对****审计厅(局)出具的复核决定进行了复查,现作出如下复核决定:

      (一)下列事项维持复查决定的意见:

      1.****

      2.****

      (二)下列事项调整复查决定的意见

      1.****

      2.****

      ****审计厅(局)****年**月**日

      当我被上帝造出来时,上帝问我想在人间当一个怎样的人,我不假思索的说,我要做一个伟大的世人皆知的人。于是,我降临在了人间。

      我出生在一个官僚知识分子之家,父亲在朝中做官,精读诗书,母亲知书答礼,温柔体贴,父母给我去了一个好听的名字:李清照。

      小时侯,受父母影响的我饱读诗书,聪明伶俐,在朝中享有“神童”的称号。小时候的我天真活泼,才思敏捷,小河畔,花丛边撒满了我的诗我的笑,无可置疑,小时侯的我快乐无虑。

      “兴尽晚回舟,误入藕花深处。争渡,争渡,惊起一滩鸥鹭。”青春的我如同一只小鸟,自由自在,没有约束,少女纯净的心灵常在朝阳小,流水也被自然洗礼,纤细的手指拈一束花,轻抛入水,随波荡漾,发髻上沾着晶莹的露水,双脚任水流轻抚。身影轻飘而过,留下一阵清风。

      可是晚年的我却生活在一片黑暗之中,家庭的衰败,社会的改变,消磨着我那柔弱的心。我几乎对生活绝望,每天在痛苦中消磨时光,一切都好象是灰暗的。“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这千古叠词句就是我当时心情的写照。

      最后,香消玉殒,我在痛苦和哀怨中凄凉的死去。

      在天堂里,我又见到了上帝。上帝问我过的怎么样,我摇摇头又点点头,我的一生有欢乐也有坎坷,有笑声也有泪水,有鼎盛也有衰落。我始终无法客观的评价我的一生。我原以为做一个着名的人,一生应该是被欢乐荣誉所包围,可我发现我错了。于是在下一轮回中,我选择做一个平凡的人。

      我来到人间,我是一个平凡的人,我既不着名也不出众,但我拥有一切的幸福:我有温馨的家,我有可亲可爱的同学和老师,我每天平凡而快乐的活着,这就够了。

      天儿蓝蓝风儿轻轻,暖和的春风带着春的气息吹进明亮的教室,我坐在教室的窗前,望着我拥有的一切,我甜甜的笑了。我拿起手中的笔,不禁想起曾经作诗的李清照,我虽然没有横溢的才华,但我还是拿起手中的笔,用最朴实的语言,写下了一时的感受:

      人生并不总是完美的,每个人都会有不如意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阅读自己的人生,体会其中无尽的快乐和与众不同。

      “富不读书富不久,穷不读书终究穷。”为什么从古到今都那么看重有学识之人?那是因为有学识之人可以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那时因为读书能给人带来快乐。

      自从看了《丑小鸭》这篇童话之后,我变了,变得开朗起来,变得乐意同别人交往,变得自信了……因为我知道:即使现在我是只“丑小鸭”,但只要有自信,总有一天我会变成“白天鹅”的,而且会是一只世界上最美丽的“白天鹅”……

      我读完了这篇美丽的童话故事,深深被丑小鸭的自信和乐观所折服,并把故事讲给了外婆听,外婆也对童话带给我们的深刻道理而惊讶不已。还吵着闹着多看几本名着。于是我给外婆又买了几本名着故事,她起先自己读,读到不认识的字我就告诉她,如果这一面生字较多,我就读给她听整个一面。渐渐的,自己的语文阅读能力也提高了不少,与此同时我也发现一个人读书的乐趣远不及两个人读的乐趣大,而两个人读书的乐趣远不及全家一起读的乐趣大。于是,我便发展“业务”带动全家一起读书……现在,每每遇到好书大家也不分男女老少都一拥

      而上,争先恐后“抢书”,当我说起我最小应该让我的时候,却没有人搭理我。最后还把书给撕坏了,我生气地哭了,妈妈一边安慰我一边对外婆说:“孩子小,应该让着点。”外婆却不服气的说:“我这一把年纪的了,怎么没人让我呀?”大家人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相让……读书让我明白了善恶美丑、悲欢离合,读一本好书,犹如同智者谈心、谈理想,教你辨别善恶,教你弘扬正义。读一本好书,如品一杯香茶,余香缭绕。读一本好书,能使人心灵得到净化。书是我的老师,把知识传递给了我;书是我的伙伴,跟我诉说心里话;书是一把钥匙,给我敞开了知识的大门;书更是一艘不会沉的船,引领我航行在人生的长河中。其实读书的真真乐趣也就在于此处,不是一个人闷头苦读书;也不是读到好处不与他人分享,独自品位;更不是一个人如痴如醉地沉浸在书的海洋中不能自拔。而是懂得与朋友,家人一起分享其中的乐趣。这才是读书真正之乐趣呢!这所有的一切,不正是我从书中受到的教益吗?

      我阅读,故我美丽;我思考,故我存在。我从内心深处真切地感到:我从读书中受到了教益。当看见有些同学宁可买玩具亦不肯买书时,我便想到培根所说的话:“世界上最庸俗的人是不读书的人,最吝啬的人是不买书的人,最可怜的人是与书无缘的人。”许许多多的作家、伟人都十分喜欢看书,例如毛泽东主席,他半边床上都是书,一读起书来便进入忘我的境界。

      书是我生活中的好朋友,是我人生道路上的航标,读书,读好书,是我无怨无悔的追求。

      一个人的谈吐有没有“味道”,完全要看他的读书方法。如果读者获得书中的“味”,他便会在谈吐中把这种风味表现出来;如果他的谈吐中有风味,他在写作中也免不了会表现出风味来。

      所以,我认为风味或嗜好是阅读一切书籍的关键。这种嗜好跟对食物的嗜好一样,必然是有选择性的,属于个人的。吃一个人所喜欢吃的东西终究是最合卫生的吃法,因为他知道吃这些东西在消化方面一定很顺利。

      读书跟吃东西一样,“此人吃来是蜜糖,他人吃来是砒霜”。教师不能以其所好强迫学生去读,父母也不能希望子女的嗜好和他们一样。如果读者对他所读的东西感不到趣味,那么所有的时间全都浪费了。

      所以,永远记得,这世间上没有什么一个人必读的书,只有在某时某地,某种环境,和生命中的某个时期必读的书。读书和婚姻一样,是命运注定的或阴阳注定的。

      纵使某一本书,如《圣经》之类,是人人必读的,读这种书也一定应当在合适的时候。当一个人的思想和经验还没有达到阅读一本杰作的程度时,那本杰作只会留下不好的滋味。

      孔子曰:“五十以学《易》。”便是说,四十五岁时候尚不可读《易经》。孔子在《论语》中的训言的冲淡温和的味道,以及他的成熟的智慧,非到读者自己成熟的时候是不能欣赏的。

      四十学《易》是一种味道,到五十岁,看过更多的人世变故的时候再去学《易》,又是一种味道。所以,一切好书重读起来都可以获得益处和新乐趣。

      多读书,可以让你觉得有许多的写作灵感。可以让你在写作文的方法上用的更好。在写作的时候,我们往往可以运用一些书中的好词好句和生活哲理。让别人觉得你更富有文采,美感。

      多读书,可以让你全身都有礼节。俗话说:“第一印象最重要。”从你留给别人的第一印象中,就可以让别人看出你是什么样的人。所以多读书可以让人感觉你知书答礼,颇有风度。

      多读书,可以让你多增加一些课外知识。培根先生说过:“知识就是力量。”不错,多读书,增长了课外知识,可以让你感到浑身充满了一股力量。这种力量可以激励着你不断地前进,不断地成长。从书中,你往往可以发现自己身上的不足之处,使你不断地改正错误,摆正自己前进的方向。所以,书也是我们的良师益友。

      多读书,可以让你变聪明,变得有智慧去战胜对手。书让你变得更聪明,你就可以勇敢地面对困难。让你用自己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你又向你自己的人生道路上迈出了一步。

      多读书,也能使你的心情便得快乐。读书也是一种休闲,一种娱乐的方式。读书可以调节身体的血管流动,使你身心健康。所以在书的海洋里遨游也是一种无限快乐的事情。用读书来为自己放松心情也是一种十分明智的。

      读书能陶冶人的情操,给人知识和智慧。所以,我们应该多读书,为我们以后的人生道路打下好的、扎实的基础!

      “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生活里没有书籍,就好象没有阳光;智慧里没有书籍,就好象鸟儿没有翅膀。”([英]莎士比亚)。“一本新书象一艘船,带领着我们从狭隘的地方,驶向生活的无限广阔的海洋。”([瑞士]凯勒)。“不读书就没有真正的学问,没有也不可能有欣赏能力、文采和广博的见识。……不读书的人就不是一个完人。”([俄]赫尔岑)。多读书,可以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启迪智慧,可以使自己在工作中有所创造,有所成就;多读书,可以丰富自己的知识宝库,进一步懂得生活,可以提高自己的文采和对艺术的欣赏能力,可以变“下里巴人”为“阳春白雪”,从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丰富多采,充满情趣。“书是随时在近旁的顾问,随时都可以供给你所需要的知识,而且可以按照你的心意,重复这顾问的次数。”(凯勃司)。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要想建设一个具有高度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没有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是不行的;科学技术仅为少数人所掌握,也是不行的,尤其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更是如

      此。而要想让所有的人都上学学习,是不可能的。那么,就只有在工作中学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和条件自学。在自学过程中,不可能人人都能得到指导老师,那么,最好的老师就是书籍。“书籍蜿蜒伸入我们的心灵,诗人的诗句在我们的血流里舒缓地滑行。我们年轻时诵读它们,年老时仍然铭记它们。我们读到他人的遭遇,却感到身历其境。书籍到处可得,而且价廉物美。我们就象呼吸空气中的氧一样吸收书中的营养。”([英]哈慈利特)。读书有这样多的好处,而书籍又可随时随地买到,并且花钱不多;时间,工作之余也是足够的;精力,20岁左右的小伙子和姑娘们是充沛的。这种年龄,记忆力旺盛,分析判断能力也已达到一定程度,且无家室之累,正是集中精力学习知识的黄金时代,千万不要白白地浪费掉。中国有句古话:“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待到自己在曲折的人生中悟出应该多学本事的道理,想学的时候,由于年龄的增长,记忆力衰退,由于家庭的重负,精力集中不起来,那时想学也学不好了。与其那时悔恨终生,倒不如现在就努力学习。“学海无涯勤是岸,云程有路志是梯”,“勤奋能点燃智慧的火苗,懒惰是埋葬天才的坟墓”。“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唐]韩愈)。成功的喜悦,永远都是只属于那些勤奋好学,勇于攀登的人们。“如果你们,年轻的人们,真正希望过‘很宽阔,很美好的生活’,就创造它吧,和那些正在英勇地建立空前未有的、宏伟的事业的人手携手地去工作吧。”([苏]高尔基)。为了能够工作得更好和生活得更美好,读书学习吧,年轻的朋友!古人云:“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可见,古人对读书的情有独钟。其实,对于任何人而言,读书最大的好处在于:它让求知的人从中获知,让无知的人变得有知。读史蒂芬?霍金的《时间简史》和《果壳中的宇宙》,畅游在粒子、生命和星体的处境中,感受智慧的光泽,犹如攀登高山一样,瞬间眼前呈现出仿佛九叠画屏般的开阔视野。

      于是,便像李白在诗中所写到的“庐山秀出南斗旁,屏风九叠云锦张,影落明湖青黛光”。对于坎坷曲折的人生道路而言,读书便是最佳的润滑剂。面对苦难,我们苦闷、彷徨、悲伤、绝望,甚至我们低下了曾经高贵骄傲的头。然而我们可否想到过书籍可以给予我们希望和勇气,将慰藉缓缓注入我们干枯的心田,使黑暗的天空再现光芒?读罗曼?罗兰创作、傅雷先生翻译的《名人传》,让我们从伟人的生涯中汲取生存的力量和战斗的勇气,更让我们明白:唯有真实的苦难,才能驱除罗曼谛克式幻想的苦难;唯有克服苦难的悲剧,才能帮助我们担当起命运的磨难。读海伦?凯勒一个个真实而感人肺腑的故事,感受遭受不济命运的人所具备的自强不息和从容豁达,从而让我们在并非一帆风顺的人生道路上越走越勇,做命运真正的主宰者。在书籍的带领下,我们不断磨炼自己的意志,而我们的心灵也将渐渐充实成熟。读书能够荡涤浮躁的尘埃污秽,过滤出一股沁人心脾的灵新之气,甚至还可以营造出一种超凡脱俗的娴静氛围。

    篇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2011-7-61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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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条文】第一条规定:“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一)在宏观层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制定本《规定》的重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二)在微观层面,《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统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三)《规定》的制定依据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条文】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09]1号)、《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2009-201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39号)、《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10]1号)等。(一)从审计对象范围来看,《规定》较以往有较大突破。(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什么包括党的领导干部?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有关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完善党政领导主要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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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新调任或已经在审计机关担任主要领导的人员,或者在审计机关其他岗位的人员,在对其以往单位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该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人员或其他人员需要回避。

      【条文】第七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一)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二)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审计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条文】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六条、第十四条。(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领导干部个人隐私。【条文】第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持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所必须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规定。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十一条。(一)经济责任审计快速发展,任务不断加重。(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审计机关应当有效整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协调【条文】第十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组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关键词:各级党委和政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内设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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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三)对于部分已经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并存的市县,可以保持现有状况不变,不需要变更成联席会议。【条文】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释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的规定。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审计实践经验。(一)细化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二)补充规定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条文】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规定。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审计实践经验。关键词:有计划地进行、委托建议、计划草案,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等。(一)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二)审计计划制定的程序。1.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委托建议。这一规定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组织部门提出的是委托建议,不是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2.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3.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首长对审计机关的领导,而不能报请党委领导审批。4.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5.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可以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事实上,国资委对自己管辖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同样应履行该套程序。

    篇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985when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yaozhiyingyaomuzhengdeputydirectorexternaltrademagazine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reed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运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增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科学性全面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监督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共省委关于建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机制的意见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运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增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科学性,全面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监督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共***省委关于建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机制的意见》、《***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市委、市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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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是依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的意见报告,进行全面的评估、鉴证。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在依法作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罚等决定,在加强财政、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将审计评估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评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要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状况。(二)重要性原则。要按照经济事项的重要程度,以及与领导干部所承担责任的关联程度开展评价。(三)对等性原则。要按照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使责权对等。(四)谨慎性原则。对审计过程未涉及的事项或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二章评估内容

      第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估内容,要突出三个环节:一要紧扣“任期”,即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活动。二要突出“经济”,就是要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审查和评估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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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体现“责任”,就是要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抓住构成经济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评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价。(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评价。(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评价。(四)履行管理监督责任情况评价。(五)廉洁自律情况评价。(六)其他经济责任情况评价。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审计机关认可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九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报告,其内容包括:(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审计发现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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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存在

      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审计结果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市委组织部向审计局发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内容、重点及其他有关事项。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较多、年度考核排名位次靠后以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联合进点的单位及领导干部列为重点评估对象。(二)审计立项后,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具体实施审计。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缜密的审前调查,以增强审计的针对性。(三)在审前调查基础上,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出内容详实具体、重点明确突出、方法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同时送达审计对象本人,并告知被审计对象及单位做好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准备。(五)审计组进点时,由组织、审计、纪检等部门召开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下属机构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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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人参加的述职测评会,听取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自查述职报告,进行相关事项的民意测评。对审计对象、内容、时限和审计人员以及情况反馈方式等,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自查述职报告及相关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递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六)审计组以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帐目审查为主要手段;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实施必要的审计调查;对该单位及本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证,并就其合规性和效益性作出恰如其分的分析和评价,对存在问题作出相关的责任界定。在审计过程中,市委组织部要深入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情况,督促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严格审计纪律,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实施形成审计评估报告。

      (七)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局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报告提交组织部门,并抄送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八)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审计局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对象和单位如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政府依法裁决。

      (九)审计终结后,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检(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共同听取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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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的审计结果评估意见,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结果运用。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在审计结果评估和运用中的职责,积极构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共享平台,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廉政情况以及完善干部廉政监督制度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风险进行评估,并向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反馈。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较为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移送有关部门的,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证核实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反映出的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引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提出治理、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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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的意见和措施。第十三条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

      用:(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组织部门应给

      予适当形式的表彰奖励,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为干部提拔、重用、留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为良好等次的,组织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组织函询,要求其作出书面回复,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为一般等次的,组织部门视情况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且一年之内不能提拔任用。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为较差等次的,组织部门应结合干部日常管理和考核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

      (五)组织部门要经常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总结出带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将典型事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提出加强干部从严管理监督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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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处理、处罚;需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纠正和改进的,提出审计建议并督促整改。

      (三)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资料库,及时将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和相关情况,存入经济责任审计信息资料库。

      (四)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应当提出审计建议,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审计结果反映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加强财政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扣缴由财政拨款的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资金。

      (三)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十六条国资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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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一)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国有企业违反财经法规

      问题的整改。对未在期限内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追究国有企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产(资金、资源)监督管理和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考察、任用、奖惩和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在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以及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国有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和日常管理时,应将相关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四)对审计结果反映出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国有资产管理严重失误问题,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和避免进一步损失,并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制度,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要向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结果。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运用由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组织实施,成员单位各派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分别出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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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主要职责是:商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通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评估和结果运用工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审计结果应用,为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从严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凡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文件材料,要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要严格按照涉密材料进行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内容,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凡属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任用,其考察材料均要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评价及任职意见的内容。因特殊情况需在经济责任审计前任用的,市委常委会通过任用决定后,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影响任职的,建议市委复议取消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组织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审计结果评价报告、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以及有关处理意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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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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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3thmarketinglinesmanagementdepartmentsalllevelscredit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

      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科学发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泄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第二章审计管辖第九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第十条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第三章组织协调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第十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指导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指导和管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在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党委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和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问责制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第十九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履行职能情况;部门本身事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部门内控及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

      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组

      织部门每年于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组织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专门经济责任

      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审计资源,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结合,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

      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就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

      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

      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和群众意见。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

      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监

      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先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稿)上报审计机关审核,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正式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披露。第三十四条所在单位。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本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

      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要情报告或专题报告。第三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

      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

      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

      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七章审计监督与救济途径第四十四条进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依法

      下级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没有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事项被上级审计机关纠正后,下级审计机关应当重新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第四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第四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

      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审计结果执行与运用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

      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

      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

      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第五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机关。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

      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有关机构

      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001〕5号)同时废止。

    篇八: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汇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汇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汇报201x日近年来aa区审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后简称新规定通知精神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极稳妥量力而行注重质量有序推进的工作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全面开展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汇报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汇报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汇报(201X年4月1日)近年来,AA区审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后简称新《规定》)通知精神,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注重质量、有序推进的工作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全面开展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现将近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高度重视,党委政府切实解决了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

      1、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视关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工作的一项内容,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干部权力公开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区审计局通过工作,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经常性听取审计工作中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或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向审计机关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交办相关事项。中办、国办新《规定》下发后,区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听取了有关情况,指出要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领导同志及时阅看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特别是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

      2、着力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和经费等问题。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问题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本条件。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注重创造经济责任审计的良好外部环境,着力解决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面临的问题。201X年,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区编委批准,在区审计局内设经济责任审计科,人员由局机关内部调剂;201X年,在新一轮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过多方争取,在压缩内设机构的情况下,保留了区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科。201X年,区政府同意,从当年起由区财政每年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3万元。这些在全市各县市中较早采取的有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更加有利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协调,部门之间形成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合力

      1、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为了加强对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今年3月,区委、区政府成立了AA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区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监察局、人社局、审计局、国资办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同时,为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我区还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审计局、人社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与区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科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3月21日,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审计局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邱岩书记、程茹部长、吕晓萍副主席出席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通报了我区201X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宣读了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审议并通过了《AA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讨论稿)》、《AA区经济责任审计通告制度(讨论稿)》,审议并通过了《AA区201X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草案)》。这次会议印发和学习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研究了如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创新,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等问题。这次会议,是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有关部门配合和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审计组的工作,积极理解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相关资料。审计结束后,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能认真听取审计的建议,及时做好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收录到被审计人的干部档案中,在一定范围内运用审计成果,作为干部考核考评的依据。纪委部门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在加强干部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精心组织,审计机关认真完成了组织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1、科学安排,全面完成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压力大。区审计局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力量不足的困难,整合资源、周密安排、科学调配。每年实施并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20个左右。特别是去年,是区乡换届之年,区审计局共组织实施了包括离任审计、任期审计在内的4个批次,共49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涉及被审计单位27个,全面完成了组织部门交办的任务。

      2、把握重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效果。在审计中,区审计局把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资源用能审计结合起来;把审计与审计调查、揭示问题与监督整改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对重大问题及重要情况进行审计。注意以查明的事实为依据,分清责任界限,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对被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作出了较正确、客观、全面的评价,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了较科学的建议、意见。

      3、揭示问题,为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干部作出依据。201X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金额共计万元,查处违规金额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万元,提出审计意见和整改61条。通过审计,揭示了一些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和深层次的问题,涉及到贯彻落实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财政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等各方面的问题。责成归还原资金渠道万元,整改调账资金万元,被审计单位整改50余项。审计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的法律法规意识,财政财务规范管理意识,廉洁自律意识。

      (四)注重创新,积极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改革

      1、注重学习外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区审计局注重加强与各地审计机关的交流,特别是加强与周边省份发达县市的工作交流,学习他们有益经验。去年10月,区审计局参加了在福建蒲城召开的闽浙赣三省十二县市审计工作研讨会。会上,浙江、福建等省几个县市交流了他们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回来后,区审计局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区纪委、组织部领导作了汇报。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肯定。12月28日至30日,我区派出了以区政协副主席、区监察局副局长章淑英为组长,区审计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责科负责人和区委组织部干部科有关同志为成员的考察组,先后赴浙江省江山市、龙泉市和庆元县考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考察期间,考察组听取了三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介绍,并与当地纪委、组织部、审计局同志进行交流。

      2、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始终在探索中前行,通过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来推进领导干部权力公开运行。为推动我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更深领域发展,根据中办、国办新《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今年我区确定实施两个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并经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要逐步做到常态化。在第一次会议上,有关领导同志要求,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按照ABCD四类分类实施原则,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今年,区审计局对组织部门交办的7个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采取打破原有的审计模式,按照中办、国办新《规定》的要求进行审计,要求按照审计署的报告模版起草报告,进一步深化了审计内容,提升了审计质量。

      二、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济责任审计停留在先离后审上由于干部人事制度的特殊性和审计机关权限的限制,多年来,我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采用离任审计模式,即领导干部调动离职后,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这种审计,虽然也起到一定的审计评价作用,但时效性较差,审、

      用衔接不紧,使干部考察和审计工作相脱节,不能及时地将审计结论充实到考察结论中去,影响了审计质量。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还不够规范审计结果存在运用难,主要原因:

      一是先任后审、先离后审,审计结果滞后。干部调整到位后实施审计,审计结果及评价不能影响干部任职,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在任期中出现的责任问题,不能进行问责。

      二是审计结果运用程序没有明确规定,难以操作。审计结果运用受到限制,起不到应有的参考作用,干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结合紧密度不够,难以发挥审计监督在评价任用干部时的作用。

      3、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矛盾日益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审计更加重视,审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但同时,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审计机关工作量急剧增加,201X年我局全年安排审计项目42个,实际实施98个,为计划的233%,不包括参加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中心工作。另一方面审计力量不足,特别是一线骨干审计人员严重缺乏。201X年组织部门共委托了4批次的经济责任审计总计达42个,为近年罕见。时间紧、任务重,审计部门压力很大。为按时、全面、认真地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只能撂下其他工作,组织全局审计力量打突击战。对被审对象任期内的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全面审计,难度较大。在审计程序上也难免跑粗,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

      三、今后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建议与打算

      1、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实现任中审计常态化任中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有效形式。我区确定每年在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同时,实施一定比例的任中审计。根据需要,确定对象,在乡、镇、街道和重要部门(单位)开展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

      任审计。组织任中审计有利于有关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及时利用审计结果。通过任中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实现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变。应加大任中审计力度,逐步建立起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新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根据有关领导的要求,我局也将对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分类计划管理。

      2、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合力成立并根据需要调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功能,确保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注重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安排的科学性,注重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审定涉及领导干部的重大经济责任。加强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科力量,争取区委、组织部门和编委的关心支持,设立副科级的专职副主任职位。

      3、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机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对纪检、组织、监察、审计、人事和国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不同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运用要求、运用责任、运用考核办法、运用反馈方式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探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

      4、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水平加强审计干部的思想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政建设,推进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公开招考选拔审计专业人员,充实审计队伍,解决审计人员不足的问题。注重培养和选拔年轻优秀干部和骨干人才,切实抓好业务培训,开展岗位技能竞赛,鼓励审计干部参加各类专业考试和职称晋级。组织学习考察外地先进经验,不断探索经济责任审计新模式。

    篇九: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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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定本释义。

      总如此

      [条文]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与干部管理监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从宏观层面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是制定本规定的主要宗旨,表现了开展社会主义某某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1997年同志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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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和监视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二〕从微观层面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科学总结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X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是只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如此性规定,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各地依据不同层次的文件和规定开展工作,影响和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规定》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根底上,面向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开展,在审计对象、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划分和结果运用等方面进展了统一和规X,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向制度化和规X化的轨道。

      〔三〕《规定》的制定依据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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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与干部管理和监视的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视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制定《规定》要依据审计法与其实施条例;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又是干部管理和监视机制的重要组成局部,要依据干部管理和监视的有关规定。

      [条文]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释义]第二条、第三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该条在两办暂行规定确定的审计对象根底上有了较大突破,与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相比,更加直接、明确、具体。〔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所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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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是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

      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包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条文]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与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内涵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本条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根底上,对经济责任内涵作了更加明确和清晰的规定。〔二〕经济责任的内涵,首先是基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的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领导职务;其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因所任职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再次是与财政财务收支以与有关经济活动相关联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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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承受审计监视。根据干部管理监视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依据和审计方式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

      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第一款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与审计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相衔接,明确提供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承受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依据。

      〔二〕第二款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两种方式,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视需要来选择审计方式。

      〔三〕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是各地在审计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离任审计有利于全面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但存在实效性不强、不利于整改和审计结果利用等问题。近年来,各地在开展离任审计的根底上,前移监视关口,积极推行任中审计,增强审计的实效性,防止“秋后算账〞,注重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总结各地经验的根底上,《规定》认可了任

    篇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

      国有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责审计

      工作案

      一、企业根本情况

      (一)公司组织架构

      (二)合并报表围

      二、责任人根本情况

      1、履历

      2、任职文件

      3、职责

      4、离任文件

      5、审计期间:

      6、审计围:

      7、审计程序

      8、审计法

      9、审计依据

      〔1〕"中国注册会主计师执业准则";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4〕"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部审计暂行方法";

      〔5〕"市城市建立投资开发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三、审计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有关经济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

      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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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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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日期

      审计结论

      z.

      索引号

      -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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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三)企业开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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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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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纸质移交人接收人日期索引号

      2、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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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

      -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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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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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

      1、企业重组

      2、重要分支机构设立与撤销

      3、金融资产投资

      4、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

      5、固定资产投资

      6、其他投资

      7、银行借款

      8、债券融资

      9、其他重要融资

      10、注册资本增减变动

      11、股利分配

      12、重要购销合同的签订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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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

      2、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

      容

      -

      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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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结论

      索引号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1、任期公司的根本财务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总

      额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任期初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

      额为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2、任期初、末资产负债情况

      任期资产总额增加了万元,增长%,负债总额增加了万元,增长%,

      所有者权益增加了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了万元,增

      长%。任期初、末主要报表工程比照方下:

      工程货币资金

      单位:万元

      期初

      期末

      变化数期末与期初变化

      百分比

      应收账款净额

      其他应收款净额

      存货净额

      长期股权投资净额

      固定资产净额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

      其他应付款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专项应付款

      其他负债

      .

      z.

      -

      负债合计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总计

      3、任期主要资产变化情况

      工程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货

      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管道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在建工程更改大修基建

      期初

      期末

      单位:万元

      变动额变动率

      .

      z.

      -

      4、任期主要负债的变化情况

      工程金融负债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

      期初

      5、任期期间累计损益情况

      工程营业收入营业本钱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加:历年审计调整数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减:所得税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6、任期股东权益变化情况7、任期资产质量变化情况

      序号

      事项

      单位:万元

      期末

      变动额变动率

      〔单位:万元〕

      合计

      单位:万元

      金额

      其中:流动资其中:非流动资

      产

      产

      .

      z.

      -

      一任期期初账面不良资产

      减:任期收回债权1笔,金额

      减:任期自行消化不良资产任期期末账面不良资产〔任期前形二成〕三任期新增不良资产

      三-1固定资产报废和盘亏

      三-2三-3

      四

      账龄在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龄在5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且无法判断可收回性的款项任期期末账面不良资产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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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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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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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初步审计情况如下:

      2021年9月30日,期初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万元,期间归属母公司净利

      润万元,剔除客观因素影响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分别为%、%,任

      期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算过程如下: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有净资产-客观因素影响〕/期初国有净资产×

      100%

      (八)重要工程的投资、建立、管理及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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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计程序

      .

      z.

      审计程序

      容

      -

      执行人

      执行日期

      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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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九)企业部控制建立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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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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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人

      执行日期

      审计结论

      索引号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企业法人治理构造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部审计等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1、企业部控制制度明细2、公司整体层面的控制3、对事业部的控制(1)新设与撤销程序(2)人员控制(3)业务控制:销售、采购、工薪等(4)财务核算控制:收支控制、汇总报表(5)业绩考核4、对子公司的控制(1)控制式:股东会、选派董事、监事、高管(2)合并报表的编制

    篇十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P>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作者:高艳玲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年第4期

      摘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乡镇作为我国的基层行政部门,其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法能力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权的稳定及党和政府形象的树立,对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认真研究。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指标;队伍建设

      一、当前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问题

      (一)审计对象和审计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审计成果转化率较低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作经济决策和财务活动状况进行审计,由此确定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应负的责任、义务,并以此作为考察、管理、使用被审计对象的依据。然而在实际中,由于审计机关的特殊性,审计局(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审计机构一般为县级审计部门)并没有人事决定权,审计结果对党政干部的影响并不如想象的那么重要。同时,乡镇领导干部调整结果在公布前需要保密,且这种调整的程序时间也比较短暂。审计机关很难提前预知调整范围,做出相应的审计计划。这就容易出现“先离后审”、“边离边审”的审任分离现象。且乡镇领导干部的调整相对集中,规模较大,这种大规模的集中人事调整客观上造成审计部门负担沉重,县级审计局本身人手就有限,还要应付日常审计工作和其他上级交办的任务,很难有人力和时间去应付这突如其来的审计任务,这就势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二)乡镇决策机制和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导致审计责任难以界定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目前在乡镇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决策制度,但书记具有拍板权。这就很难厘清每个人对最终决策的影响和相关责任,也很难界定到底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而且为了推进党政分开,形成了“书记官帽子、镇长管票子”的相互制约的权力架构。然而,在乡镇实际工作中,书记作为主抓乡镇全面工作的主要领导,很难保持对经济事务不闻不问的态度,乡镇的经济决策和财务活动很难说不受到党委书记的影响,一个是政策的制定者,一个是政策的影响者,很难将最终政策执行效果的责任分清。而且乡镇是行政决策执行的最底层,乡镇领导干部是直接面对广大乡村的最前线的指挥员。农村作为我国行政统治权力的边缘地带,加之目前农民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水平还相对落后,乡镇经济政策在很多时候依靠正常的行政手段难以推进,只能依靠一些法律边缘地带的灰色手段的运用,但这是创新,还是违规,很难具体明确。

      (三)审计方法和审计能力滞后,审计活动难以抓住重点

      2010年,中办和国办联合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各地也为政策执行和具体实践出台制定了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则,如浙江、四川等。然而在实际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不明确,审计标准可执行性差。二是审计方法单一、落后,缺乏同其他监督手段的配合。三是县级审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审计效果的质量。

      二、强化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

      (一)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增强审计的计划性和灵活性

      在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的议事协调职能,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实行归口管理,对乡镇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统一由县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提高审计的计划性,组织部门应会同审计机关在年底商讨次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名单,对拟提拔使用、任职时间较长、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乡镇经济总量较大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着重安排,并报党委主要领导审定。审计机关依据审定后的名单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将审计的着重点放在乡镇党政正职尤其是乡镇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上。强化审计结果应用,完善问责机制,组织部门应将审计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干部管理的依据;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司法机关。

      (二)科学划分乡镇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严苛领导干部责任认定

      在经济责任的划分和认定上,应遵循“权责对等,有所区别,易于评价”的原则。经济责任认定必须围绕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权责内容展开,具有一致性,应区分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其决策责任在主要负责人;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追究主管领导和执行人的责任;未经集体研究作出的决策,由决策人承担责任。上级决策失误的,下级机关提出质疑并上报但最终执行的,责任在上级单位;上级决策失误的,下级机关未提出质疑的,下级机关应负次要责任。前任决策失误的,责任在前任;但现任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弥补的,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经济责任的认定上,应比照不同区域发展环境、经济水平、社会综合情况等进行有差别的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指标体系,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县级政府应依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科学制定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建立完善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体系。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围绕经济指标、政策执行和决策活动、财务状况等展开,在经济指标上,可以从经济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业基建和固定投资、财政收入、产业结构调整等指标上进行考察;在政策执行上,可从国家农业政策、环保政策、耕地及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着手审计检查;在决策活动上,应从重点督办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基建项目、涉农项目等上切入;在财务活动中,应从预算资金的管理、执行、财务收支合法性、乡镇政府债务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抓好审计立项,完善线索发现机制,发动和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审计方法。充实县级审计机关队伍,加强干部培养和素质教育,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能力。

      三、结论

      总之,探索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新形势下加强执政党执政能力和夯实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加快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审计机关建设和审计成果应用,不断提高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能力。

    篇十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P>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2010]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

      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篇十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P>  新时期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作者:叶全高,唐义龙来源:《审计与理财》2018年第9期

      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治理中监督控制系统的有效实施方式,是对国家治理中决策权和执行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当前,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党的“十九大”会议重要思想实施的具体体现和有效保证,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针对新时期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这就要求审计部门要主动变革经济责任审计的理念、审计内容和方法,把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展趋势,更新观念,积极创新,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和效益。笔者通过近几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归纳出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把握好几个内容和方法。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目标及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各项财政财务指标。财政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资产增长率、资产保值增值率、专项资金(基金)支出率、财经(计划)目标和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率等。

      2.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主要审计:执行政府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情况;财政资金领拨和缴纳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等。

      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包括重大的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招商引资、企业改革、改组、改制、出台的宏观经济管理措施及制度建设等。

      4.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是:(1)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2)预算(或财务计划)执行情况;(3)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4)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6)债权债务情况;(7)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8)重大经济决策、实施和效益情况;(9)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政情况。通过以上事项的审计,分析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全面、客观地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方法

      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对各项经济指标的考核,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性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遵守廉政规定情况进行审计,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和事物的内在联系,根据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

      1.关于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及经济指标的审计方法。

      通过对实际指标同计划预算指标比较,本期实际指标和上期的实际指标比较,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指标和本行业先进水平指标比较,在更大范围内客观、全面地评价审计责任人,运用动态指标进行分析对比时,应注意把握好各项经济指标的适应性。一般情况下,选用经济指标以国家规定的或社会公认的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收益等指标为主,以分项的具体经济活动指标为辅,通过指标的正确选用,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营决策、管理决策等进行全面的量化考核和综合分析比较,以便客观评价经济责任。考核指标时,因有的指标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收集的,具有权威性,选用时则只须注明资料来源即可,审计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2.关于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的审计方法。

      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各经济事项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以查证财务资料为主,一般运用以下方法:(1)行政经费领拨审计,主要采用审阅、核对、比较、复算、分析等方法;(2)经费支出审计,主要采用审阅、核对、比较、复算、分析等方法,若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工作比较混乱,应采用详查法或倒查法进行审计;(3)货币资金及银行账号的审计,主要采用突击盘存、调节、核对、审阅、函证及账户分析等方法;(4)预算外资金审计,主要采用审阅、核对、复算、函证及账户分析等方法;(5)固定资产审计,主要采用盘存、核对、审阅及分析等方法;(6)债权及债务审计,主要采用审阅、核对、函证及账龄分析法;(7)专项资金(基金)审计,主要采用审阅、核对、函证分析、复算等方法;(8)各项经济指标(责任目标)完成结果审计,应在审计以上内容基础上,主要采用核实、对比、复算等方法。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审计方法。

      对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审计,可采用跟踪法、重点法、公示法等。对经济决策程序进行跟踪审计,查证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做到决策程序合法、决策过程民主、决策结果科学。对任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进行重点抽查,从最初的可行性调查开始,到决策过程、决策形成、决策实施、决策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调查。另外对一些特殊的经济决策事项可通过向社会公示的方法进行取证。对决策审计还可查阅相关会议纪要原件及相关记录。

      4.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审计方法。

      这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计:(1)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廉政规定的情况审计。具体审计主要采用前面所讲的方法进行,但涉及个人的廉政问题,要特别慎重,审计底稿也应注意特别对待,经济事项的经办、主管、审批等相关证据的收集要更加全面而稳妥;(2)对领导干部个人廉政问题审计。这方面可通过一定范围的公告、座谈会、个别交流、审计查账和调查取证等形式收集资料,然后进行核实。但对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主要是通过对财政财务资料的审计,从账面上收集证据。

      诚然,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免疫系统”的功能。还需与干部管理部门和各级监督部门多方面加强合作,协同努力,切实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作者单位:资溪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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