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文秘网 - www.nagforex.cn 2024年05月17日 19:56 星期五
  • 热门搜索:
  •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2023年浅析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及措施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措施 (2023年)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16 17:06:01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及措施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措施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及措施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措施浅析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及措施**区司法局陶慧芳**区社区矫正工作经过一年半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也存在配套法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析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及措施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措施 ,供大家参考。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及措施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措施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及措施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措施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及措施**区司法局

      陶慧芳**区社区矫正工作经过一年半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也存在配套法制建设滞后,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对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社区矫正人才匮乏,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开展;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和流动性大的矫正对象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隐患等难点。本文提出应对措施。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___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相关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xx年7月,最高___、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___》(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浙江省等一些省(市)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省(市)。**区自xx年9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在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支持下,按照“规范有序、扎实稳妥”的工作原则,围绕社区矫正的组织构建、规范运作、分类管理、创新特色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

      截止到09年3月底,我区实际管理社区矫正对象231人;

      期满解矫156人,死亡2人,迁居3人;

      缓刑172人,假释31人,暂予监外执行14人,剥夺政治权利19人;

      男性218人,女性18人;

      18岁以下5人,19至45岁154人,46至60岁66人,61岁以上11人。至今尚未发生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

      然而,社区矫正涉及立法、司法、社区建设以及社会___等多个部门和领域,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综合性非常强的社会系统工程。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行和试点工作的深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制度的推行,已经在法理层面和实践层面上暴露出许多缺陷,甚至矛盾,通过一年半的运作,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一、配套法制建设滞后,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而我们开展试点工作的前提基础,就是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开展,不能超越或违背现行法律。从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和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看,现行法律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带来的问题和困难。当前的社区矫正,除了《通知》是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最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外,我们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依据将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承担社区矫正的机关职责不明,难以操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五类犯罪人即五种监外罪犯,以前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考察和监督。社区矫正的推行,让罪犯回归社会,无形中使社区增添了一项新的功能,即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功能,社区矫正不可避免地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与维护社区安全相统一,才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才能更好地在我国发挥作用。

      根据《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任务。但是《通知》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实施社区矫正本身与现有《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是缓刑、假释等五种刑罚的执行机关就相矛盾。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

      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由此造成了“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且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执法身份没有得到法律确认,矫正工作及其手段缺乏强制力,直接影响了矫正机构职能的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适用的标准较严,规定的要件缺乏可操作性,客观上造成社区矫正适用法律困难。再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二、对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目前,在我们的传统思想观念里,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对已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罪犯,要投入监狱,施以重刑,犯罪人受刑越重越能接近刑罚的目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如果不将罪犯投进监狱,就等于没有给罪犯以处罚。而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表示陌生,甚至会对社区矫正产生怀疑。大多理解为“判了刑不用进监狱”,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原来应该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仍然生活在社会中,等于没有受到惩罚,心理上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全感。其次由于社区矫正在制度上和工作衔接等方面的缺陷,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和应付态度,对矫正的效果不抱乐观。而且社区矫正管理台帐和制

      度比公安更烦琐,也使在部分矫正对象有抵触心理这些因素的存在,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发展。

      三、社区矫正人才匮乏,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开展。

      司法所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构,除担任原有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8项工作职能外,增加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后,增量不增人,司法所的任务和职能与其现行的工作保障水平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司法所普遍存在基础弱、力量不足、人员不稳定、任务繁重等困难和问题,难以保证“专人做事”。

      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鉴于工作对象和性质的特殊性,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但是,目前工作在一线的人员,主要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一般的社区工作者,没有专业的矫正人员,没有掌握如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他们本身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在实际工作上是难以胜任的。而在实际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因为矫正对象往往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对社会产生仇视、报复、破罐破摔等病态心理,容易产生情感与交往上的障碍,对自己重新做人失去信心,亟需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区矫

      正工作的发展后劲。同时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和流动性大的矫正对象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隐患。

      由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除了不得享有选举被选举的权利,不得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等活动,不得出版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和其他领导职务,没有其他对其产生制约的手段,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表现较不如人意,对其监管较困难。

      流动的矫正对象又分为外地户籍和本地户籍常年在外工作两种。外来人员中的矫正对象,大多存在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流动性大等特点,给脱管、漏管带来了隐患。如:外来矫正对象要回老家探亲、工作,我们无法监管其在当地的日常行为,在与其当地司法部门进行联系或移交时有一定的困难。空挂本地户籍的矫正对象和常年在外经商、工作的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均无法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章立制,完善立法,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需要有较完备的法律作依托。在我国的刑罚执行体制上,形成了由司法、公安均可行使刑罚执行权的二分格局,即: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监禁刑罚(包括判决生效时余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执行权,公安机关行使非监禁刑罚(包括管制、拘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判决生效时余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权。这样的行刑格局有许多弊端:一是行刑资源浪费;

      二是不利于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法律监督;

      三是对犯罪人的改造缺乏延续性,容易发生脱节。如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到了社会上后,由于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其在监狱接受改造的第一手资料而难以实施有的放矢的矫治措施,矫治效果难于保证。事实上,《通知》已经对我国的行刑权作出重大的调整,即对由公安机关行使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权调整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的专门机构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权,公、检、法各司其职,社区为载体。但是,在目前仅有一个《通知》还是不够的,矫正工作涉及到我们现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许多相悖的地方,因此,应在试点工作取得实际经验基础上,及时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社区矫正法》。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一是合理配置

      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二是完善行刑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包括对非监禁刑罚的执行)的职责和权力。三是制定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在修改相关刑事法律后,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打消顾虑,更新理念,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

      长期以来,我国注重的是对监禁刑的执行,通过监禁实现刑罚的惩处和预防之目的,然而忽视了刑罚特殊预防之功效。社区矫正的推行,有利于犯罪人的回归社会。罪犯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不重新犯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我们期待的是,通过刑罚的实施,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为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因此,我们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更重要的是首先要更新刑罚执行理念,消除监禁刑罚为主的片面观念,把握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方向,确立非监禁刑与监禁刑并重的刑罚理

      念,把刑罚的重心由犯罪转移至犯罪人,刑罚的适用由注重对犯罪报应的实现转移至注重对犯罪的预防,即注重对犯罪人的帮教改造以及犯罪人服刑完毕后如何能够快速健康地溶入社会正常生活等方面的工作。

      三、理顺机制,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部门多、牵扯面广,必须形成分工合作、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首先要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其次,科学、量化地考核各部门的社区矫正工作绩效,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形成有效的工作动力和压力。从我省前期试点情况看,一是社区矫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真正纳入自身的职责范围和工作部署,与其他工作任务一道布置、落实到基层工作部门;

      二是要切实加大社区矫正相关制度特别是涉及工作衔接、部门配合等方面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严格按章办事;

      三是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把试点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四、增加投入,落实保障,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运作。一是加强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和专职队伍建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增设社区矫正专门工作职能机构,配齐配强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二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我们

      目前开展矫正工作的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有诸多不尽人意的方面,因此,加强队伍培训是当务之急,通过矫正基本知识、运用规律、参观考察、总结提高的步骤实施全过程培训,使之熟悉和掌握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政策、工作程序、制度、方法和技能,提高执法素质与能力。三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业务素质及责任感有待提高,吸引各类专业人才进入矫正队伍,丰富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势在必行。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使全社会认同社区矫正工作。

      一些社区居民误以为社区矫正是让“罪犯回家服刑”,担心矫正对象威胁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疑虑和抵触心理。社区矫正工作基础是群众,基地是社区,只有广大群众了解、理解、帮助和支持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才能持续开展。因此,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总之,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更具科学化、人性化的___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形成,富有人性魅力的社区矫**能扎根中国。

      1/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推荐访问:社区矫正帮扶五年措施 矫正 措施 社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