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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保、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14 14:48:02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保、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保、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2019.07.10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保、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保、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保、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7.102019.07.1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保、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社保、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制的通知关于建立社保、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制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防范化解社会保障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定州市社保、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密防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发生系统性运行风险。严密防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确保医疗费用及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全面防控社保、医保基金管理使用风险,堵塞漏洞严防欺诈骗保行为,减少“跑、冒、滴、漏”,有效预防社保、医保基金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确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不出现系统性风险。

      二、责任主体及内容

      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社保、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和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保、医保基金安全承担相应责任。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品流通、零售药店的监管责任。

      (一)政府责任。市政府承担社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和安全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通过预算实现社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在社保、医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确保养老、医保按时足额发放。市政府承担对社保、医保基金安全工作的领导、督查和保障等责任,把保障社保、医保基金安全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安排部署,建立由政府牵头,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工作。加强社保、医保基金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社保、医保基金监督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基金预决算编制执行、扩面计划完成、养老金发放、医保待遇支付和打击欺诈骗保等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的绩效考核。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任。人社局要结合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防范化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工作方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努力扩大收入来源,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社保基金征收工作;建立对养老、工伤和失业等社保基金运行风险的分析、预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分析和研判社保基金运行状况和安全形势,针对社保基金运行潜在风险制定应对指施,实施社保基金运行常态化、制度化监控;制定社保基金出现重大运行风险和重大安全事件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提出应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落实社保基金安全评估检查制度;落实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的各项规定。

      (三)医疗保障部门责任。医保局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查办省医疗保障局交办和本级受理的举报线索。医疗保障局加强对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检查;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制定防范化解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风险实施方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努力扩大收入来源,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医保基金征收工作;落实定期对账制度。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及可支付月数设定分级风险预警级别,分析预测基金运行现状和预警运行风险,建立运行预警报告和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四)财政部门责任。财政局要强化社保、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保、医保基金预决算;将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含企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缴费补贴和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代缴资金等)足额列入一般公共预算;规范财政专户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査;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做好社保、医保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五)税务部门责任。税务局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共同完成社会保险费预算收入任务,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减税降费产生的资金缺口;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规范征缴流程,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一律按险种、级次、缴费所属期缴入相应国库,确保社保、医保基金安全。

      (六)审计部门责任。审计局依法依规对社保、医保基金的征缴、管理、使用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并对各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促进社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七)相关部门所属管理服务机构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所属经办机构,财政局所属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税务局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和各机构“三定”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各自承担的职责。

      (八)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卫生健康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对违法违规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查处。

      (九)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药监部门负责加强药品流通监管,组织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检查药品进货渠道,打击从非法途径购进药品。

      (十)领导责任。落实定州市人民政府对社保、医保基金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把防范化解社保、医保基金风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经常研究、及时安排部署;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站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第一线,带头抓好各项工作;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具体指导和推动风险摸排、研判和处置工作。

      落实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和税务局等社保、医保基金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责任。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和税务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保、医保基金征缴、管理、支付和投资运营承担领导责任,确保社保、医保基金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对社保、医保基金安全工作定期研究,安排布置,督导调度,明确责任,确保管好用好社保、医保基金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一)工作人员责任。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及其所属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本机构“三定”方案明确的社保、医保基金征缴、管理、支付及投资运营等职责和本人岗位职责,做好确保社保、医保基金安全相关工作。卫生健康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强化对药品流通和零售药店的监管。

      三、考核考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保、医保基金安全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评。

      (一)对部门及机构的考核考评

      采取政府考核部门,部门考核其内设机构及其所属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方式逐级展开考核。

      政府重点考核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和税务局等部门社保、医保基金运行风险和管理风险防控情况,社保、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制定社保、医保基金管理和监督政策、风险防控方案),对

      社保、医保基金安全工作安排布置、调度和督促检查情况。

      部门重点考核所属机构落实社保、医保基金管理政策和风险防控方案情况,把社会保险费征缴、预决算执行、经办管理、专户管理、协议机构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二)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和税务局等部门要将履行社保、医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责任,纳入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年终述职和考评内容,细化考评指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将社保、医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与年度评先评优相挂钩。

      四、责任追究

      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和税务局等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人社局、医保局所属经办机构、财政局所属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税务局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和机构作出检查、限期整改、约谈与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章

      风险分类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附件:定州市社保、医保基金安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附件

      定州市社保、医保基金安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保、医保基金健康安全规范运行,努力防范和化解社保、医保基金风险,维护稳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工作原则

      (一)客观性。在进行社保、医保风险状况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时要深入了解和掌握情况,力求客观公正地反映事物全貌和事件产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不得主观臆断和猜测。

      (二)真实性。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基金运行风险状况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如出现涉及社保、医保风险的情况不得瞒报、欺报,也不得夸大事实或虚报事实。

      (三)及时性。对突发重大事项,要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处理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并逐级上报。

      (四)准确性。对突发事件的情况上报应先简要说明情况,随后补报详细情况,准确说明事件产生的背景、原因、事态发展的程度及当前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下一步可能出现的状况和建议采取的应对方案。

      (五)保密性。要严格按照《保密守则》的要求,在处置风险、报送风险信息时特别注意各类信息情况的保密.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向外界透露风险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组织机构

      (一)成立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市委副书记、市长

      张

      涛

      副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曹

      铂

      成

      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魏红军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

      谷红川

      市财政局局长

      王鸿献

      市税务局局长

      曲

      建

      市审计局局长

      刘亚飞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高

      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赵

      捷

      (二)成立社保、医保基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魏红军、谷红川同志担任。

      第四条职责

      (一)由社保、医保基金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社保、医保基金风险的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充分认识维护社保、医保基金安全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我市社保、医保基金风险的监测预警,及时报告突发风险情况,维护我市稳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接收、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领导小组汇报风险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

      2、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召集相关会议;

      3、向有关部门通报风险突发事件信息;

      4、对风险突发事件的处理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领导小组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我市当前社保、医保基金形势,研究风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工作责任,制定下一步促进我市社保、医保基金工作的措施。

      第六条突发事项报告制度

      出现可能影响社保、医保基金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名称、地点、时间;

      (二)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三)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需其它单位配合行动的工作。

      第七条日常工作协调制度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社保、医保基金风险信息,报送有关报告,及时掌握社保、医保基金风险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建议领导小组不定期地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章

      风险分类

      第八条风险级别分类

      1、黄色:属一般性风险,对公众信心影响不大,采取应急措施后可以立即控制和化解。

      2、橙色:风险较大,对行业和公众信心已造成一定影响,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应急措施。

      3、红色:风险极大,严重削弱公众信心,波及范围广,领导小组应做好向省政府报告的准备。

      第九条预警

      我市发生社保、医保风险突发事件后,应及时正确判断事件的风险级别,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风险状况报告后,对风险紧急程度和变化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视情况建议

      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应对措施。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十条处置程序

      (一)组织。领导小组视情况组织召开成员会议,对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形成最终决策。

      (二)实施。针对不同类别风险,建立应对危机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应及时提出化解矛盾、消除隐患的具体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严密持续地监督,并向领导小组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与改进措施。

      (三)善后。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统计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明确相关人的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与上报。在风险处置完毕后应总结整个事件始末、经验教训和处理结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并视情况向省政府汇报

      第十一条工作要求

      (一)及时有效。各成员单位应对可能危害社保、医保风险的事件保持高度警觉。出现问题要及时发现、尽早报告,同时全面掌握情况,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采取周全得当的处置措施、尽量控制影响范围、逐步消除负面效应,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处置。

      (二)协作配合。各成员单位必须相互配合落实处置方案,提供人员、资金、信息、技术等支持,不得借故推诿。

      (三)奖惩有别。风险处置结束后,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因工作懈怠或疏忽导致的泄密和风险报告不及时、扩大或恶化等不良后果,对其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二条通讯保障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主要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

      (二)所有通讯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文电运转保障

      应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安全保障

      (一)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备用人员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社保、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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