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文秘网 - www.nagforex.cn 2024年05月15日 16:37 星期三
  • 热门搜索:
  •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18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09 12:42:01

    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18篇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是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的直接体现也是增加政府活动的透山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18篇,供大家参考。

    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18篇

    篇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是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的直接体现也是增加政府活动的透山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率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我镇及时制定下发了xx镇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等方面将按照要求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汇报

      尊敬的张局长及督察组各位领导:正当全镇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扎实抓好20XX年各项工作之际,我们非常荣幸地迎来了张局长及各位领导亲临××镇督查指导工作。在此,我首先代表××镇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根据中共砚山县纪委、砚山县监察局《关于对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砚纪发[20XX]9号)要求,下面,我就××镇有关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贯彻落实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是各级机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发展,完善政府机关自身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行动,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为使阳光政府建设工作落到实处,××镇党委、政府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立足当前,做到实施范围、工

      作原则和实施步骤“三个明确”,同时着眼长远,抓实工作领导、责任落实、重点突出、宣传培训、队伍建设、探索创新、监督考核“七项工作”,切实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推向深入。同时,为确保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取得实效,我镇把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与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保证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重要事项公示制度、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和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四项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落实情况。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是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的直接体现,也是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砚山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率,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我镇及时制定下发了《××镇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等方面,将按照要求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目前听证会各项制度已制定完毕,听证工作正在准备之中。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落实情况。

      实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工作,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使重点工作通报扎实推进,我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和监督机制,使重要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在实际工作中,我镇始终坚持讲求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通报内容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重点公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确立了以下十项重点公开内容:①有关农村的政策和法规。如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进展情况。如通达工程、参合群众就医补助情况等。③乡村财政、集体资产收支及审计理财结果。④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决算情况。如20XX年小康示范村和温饱示范村建设工程,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将都进行了公开竞投标。⑤农民负担情况。⑥计划生育政策,包括计生奖励和计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⑦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责任人的情况。⑧社会保障情况。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和标准、各种困难补助均张榜公布,防止不合理现象的发生。⑨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及群众关心的

      其他重要政务的活动情况。⑩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如土地整理项目等。

      (三)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落实情况。为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提供的多种有效服务,在原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现已开通的“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为公众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目前,我镇“96128”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正在收集整理资料中。为做好信息查询工作,我镇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共查询事项,并根据州县政府清理党政机关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涉密敏感信息紧急会议的精神,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会议的部署安排,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数据核查步骤和要求,按照“涉密内容不上网,上网内容不涉密”原则,对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和门户网站的信息进行了严格检查。经认真对两个网站内容逐条对照,没有属于涉密敏感信息。

      二、扩大内需等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为确保中央、省、州、县“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我镇按照上级各项工作部署,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在落实扩大内需政策工作中,我镇

      按照“有效跟进、有序工作、有效运作、有效蓄势”的方针,用足用活国家政策,最大限度争取国家、省、州、县各级部门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要求全镇各级各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报送相关工作发展目标、建设需求、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在项目申报上突出重点,认真选择,优先考虑已规划的项目,群众期盼的项目,有利于结构调整、民生民心、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增强我镇经济发展后劲的项目。于准备充分,措施得当,20XX年我镇获得了一批拉动内需的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文化站建设、农村水利工程、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方面。其中新建小水窖543口,小水井107口,总投资126万元;投资1867万元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纳入20XX年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河12公里治理已获水利部门批准,预计投资2400万元;××文化站已开工建设,总投资48万元;实施了镇中学学生宿舍、教学楼、食堂改造,总投资280万元。为确保各重点项目规范实施,镇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以上项目全部按要求开展建设工作,在项目建设中没有发现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现象。

      三、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确保中央和省、州、县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

      实处,镇党委、政府把各项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加以落实,不折不扣地将每笔惠农资金兑现到农户手中。同时,明确了财政、民政、农技、林业、畜牧等涉农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使我镇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了实处,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20XX年,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我镇累计兑现各类补贴万元,其中救灾救济款万元,畜牧各类补贴13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万元、种粮农民补贴万元、农资综合直补万元、退耕还林资金万元、生态林补偿资金万元。发放义务教育经费补助305万元、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补助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万元。申报惠农卡375户950万元,获批60户150万元。20XX年以来,我镇发放农资综合补贴万元,良种补贴万元、学生两免一补万元、各类低保资金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元。于能繁母猪补贴、农机具补贴、公益林补偿金、计生奖优免补等补贴上级还未作出安排,相关补贴还未兑现到农户手中。

      四、涉农收费项目贯彻执行情况(一)农村用水用电价格1、用水价格。根据《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镇农村用水按下列标准收费:农业供水价格20元/亩(砚政办复[1997]7号);蔬菜供水价格25元/亩(砚政办

      复[1997]7号);经济作物供水价格25元/亩(砚政办复[1997]7号);生活用水价格元/m3(砚政办复[1997]7号);工业供水价格元/m3(砚政办复[1997]7号);砖厂供水价格元/块(砚政办复[1995]26号);瓦厂供水价格元/块(砚政办复[1995]26号)。从未出现超标准收费和违规收费的现象。

      2、用电价格。据了解,我镇农村用电价格按下列标准收费:已进行农网改造的村寨用电价格为元/度;未进行农网改造的村寨用电价格为/度。以上用电价格严格要求执行了国家有关农村用电价格的政策,从未出现超标收费和违为规收费的现象。

      (二)药品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20XX年县发改局对我镇药品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进行了规范,目前我镇药品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XX]556号)文件执行,并对药品与医疗服务主要收费项目制作成公示栏,悬挂于镇卫生院最为显目的地方,供广大病人对照兑账和结账使用,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主要收费项目共有86项,其中最高的收费项目是全胃切除术,收费标准为1080元/次,最低的收费项目是入院挂号费,收费标准为元/次,经检查我镇卫生系统目前未发现违规收费现象。(三)农村教育收费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我镇农村所有学校认真执行“一

      费制”,并严格实行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我镇所有农村中小学没有出现以服务为名乱收费和违规收费的行为。

      (四)农民建房收费我镇农民建房收费认真执行《云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有关规定,具体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开展工作。1、严格按照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准许项目收费,在收费过程中做到亮证收费。2、对在××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在办理《村镇建设许可证》时,按房屋种类和座落位置依法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但20XX年初发改部门按上级要求作出停收该项费用的通知,我镇没有再收取该项费用。3、在登记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80元/套标准收取住房所有权登记费。4、从未出现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或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五)广播电视涉农收费1、广播电视涉农收费所有项目、标准均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在收取费用过程中,认真落实收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统一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收费工作中从不打白条,不乱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2、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线电视入网安装费每户为400元(其中安装费200元、小网费200元),其他使用的材料费另作它算,收视费每户每月为12元,报停费为20元。

      3、如发现擅自破坏和干扰有线电视设备的个人或集体。将按《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给予500元至20XX0元的罚款。

      4、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中,认真按照县广电局有关要求执行,未出现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行为。为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收费范围、文件依据、举报电话向群众公开,我镇在广播站内设立了公开栏,自觉按广大群众的监督。截止目前为止,未发现群众举报收费不合理的情况。

      五、存在困难和问题落实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以及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开展强农惠农政策都是长期性的工作,在工作中我们虽然做了大量努力,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部分站所对责任责府、阳光政府、法制政府建设认识不够,在学习方面还有待加强;(二)部分站所在贯彻落实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上力度不够;(三)建设阳光政府的各项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相关制

      度还有待健全和完善;六、下步工作打算在下步工作中,我镇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放思

      想、开拓创新,将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与服务人民群众,推进全镇各项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用工作实效来检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继续加强对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学习,使机关工作人员全面掌握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切实增强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结合实际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对重大的决策实施听证,重要事项进行公示,重点工作进行通报,政务信息不断充实,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落实到具体日常工作中,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以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为保障推动工作落实。

      (三)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四项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准切入点,出真招、创新招、抓实效。

      (四)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前期工作总结,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完善各项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使阳光四项制度的落实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不

      断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尊敬的张局长及督察组各位领导:正当全镇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扎实抓好20XX年各项工作之际,我们非常荣幸地迎来了张局长及各位领导亲临××镇督查指导工作。在此,我首先代表××镇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根据中共砚山县纪委、砚山县监察局《关于对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砚纪发[20XX]9号)要求,下面,我就××镇有关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贯彻落实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是各级机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发展,完善政府机关自身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行动,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为使阳光政府建设工作落到实处,××镇党委、政府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按照县

      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立足当前,做到实施范围、工作原则和实施步骤“三个明确”,同时着眼长远,抓实工作领导、责任落实、重点突出、宣传培训、队伍建设、探索创新、监督考核“七项工作”,切实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推向深入。同时,为确保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取得实效,我镇把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与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保证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重要事项公示制度、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和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四项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落实情况。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是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的直接体现,也是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砚山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率,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我镇及时制定下发了《××镇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等方面,将按照要求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目前听证会各项制度已制定完毕,听证工作正在准备之中。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工作,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使重点工作通报扎实推进,我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和监督机制,使重要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在实际工作中,我镇始终坚持讲求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通报内容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重点公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确立了以下十项重点公开内容:①有关农村的政策和法规。如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进展情况。如通达工程、参合群众就医补助情况等。③乡村财政、集体资产收支及审计理财结果。④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决算情况。如20XX年小康示范村和温饱示范村建设工程,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将都进行了公开竞投标。⑤农民负担情况。⑥计划生育政策,包括计生奖励和计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⑦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责任人的情况。⑧社会保障情况。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和标准、各种困难补助均张榜公布,防止不

      合理现象的发生。⑨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政务的活动情况。⑩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如土地整理项目等。

      

      

    篇二: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4-07-2808:56来源:审计署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代章)

      中央编办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2014年7月27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

      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八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

      (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

      理处罚;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十六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办公室。同时设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地方,应当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四十七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五十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办法。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逐步实现对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文书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的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机关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时,应当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五十五条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两办《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两办《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2000年12月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同时废止

      

      

    篇三: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关于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报告

      【篇一】

      尊敬的张局长及督察组各位领导:正当全镇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扎实抓好20xx年各项工作之际,我们非常荣幸地迎来了张局长及各位领导亲临××镇督查指导工作。

      在此,我首先代表××镇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根据中共砚山县纪委、砚山县监察局《关于对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砚纪发[20xx]9号)要求,下面,我就xx镇有关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贯彻落实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是各级机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发展,完善政府机关自身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行动,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为使阳光

      政府建设工作落到实处,xx镇党委、政府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立足当前,做到实施范围、工作原则和实施步骤“三个明确”,同时着眼长远,抓实工作领导、责任落实、重点突出、宣传培训、队伍建设、探索创新、监督考核“七项工作”,切实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推向深入。同时,为确保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取得实效,我镇把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与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保证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重要事项公示制度、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和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四项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落实情况。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是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的直接体现,也是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砚山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率,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我镇及时制定下发了《xx镇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等方面,将按照要求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目前听证会各项制度已制定完毕,听证工作正在准备之中。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落实情况。

      实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工作,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使重点工作通报扎实推进,我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和监督机制,使重要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在实际工作中,我镇始终坚持讲求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通报内容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重点公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确立了以下十项重点公开内容:

      ①有关农村的政策和法规。如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

      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进展情况。如通达工程、参合群众就医补助情况等。

      ③乡村财政、集体资产收支及审计理财结果。

      ④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决算情况。如20xx年小康示范村和温饱示范村建设工程,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将都进行了公开竞投标。⑤农民负担情况。

      ⑥计划生育政策,包括计生奖励和计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⑦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责任人的情况。

      ⑧社会保障情况。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和标准、各种困难补助均张榜公布,防止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⑨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政务的活动情况。

      ⑩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如土地整理项目等。

      (三)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落实情况。

      为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提供的多种有效服务,在原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现已开通的“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为公众提供网络查询服务。

      目前,我镇“96128”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正在收集整理资料中。为做好信息查询工作,我镇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共查询事项,并根据州县政府清理党政机关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涉密敏感信息紧急会议的精神,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会议的部署安排,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数据核查步骤和要求,按照“涉密内容不上网,上网内容不涉密”原则,对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和门户网站的信息进行了严格检查。经认真对两个网站内容逐条对照,没有属于涉密敏感信息。

      二、扩大内需等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为确保中央、省、州、县“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我镇按照上级各项工作部署,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在落实扩大内需政策工

      作中,我镇按照“有效跟进、有序工作、有效运作、有效蓄势”的方针,用足用活国家政策,最大限度争取国家、省、州、县各级部门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要求全镇各级各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报送相关工作发展目标、建设需求、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在项目申报上突出重点,认真选择,优先考虑已规划的项目,群众期盼的项目,有利于结构调整、民生民心、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增强我镇经济发展后劲的项目。由于准备充分,措施得当,20xx年我镇获得了一批拉动内需的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文化站建设、农村水利工程、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方面。其中新建小水窖543口,小水井107口,总投资126万元;投资1867万元的x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纳入2009年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xx河12公里治理已获水利部门批准,预计投资2400万元;xx文化站已开工建设,总投资48万元;实施了镇中学学生宿舍、教学楼、食堂改造,总投资280万元。为确保各重点项目规范实施,镇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以上项目全部按要求开展建设工作,在项目建设中没有发现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现象。

      

    篇四: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averagedistancebetweenmetrolines1kmmostundergroundnanbokulinepassengerflowefficiencyloadintensitynearly20000passengerskmdayparallel2一认真学习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闭幕后我办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党代会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特别是深刻领会把握一项重大使命坚持八个发展取向实施十大重点行动的现实内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会作出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大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012年9月)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共产党员最基本的素质和要求。我办以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制定了学习计划,要求每周星期一集中学习一次,每周自学不少于两次,每个干部学习笔记不少于10000字,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市委实施“三大战略”、构建“三大支撑”总要求和县委提出的“1342”发展战略。围绕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行能力建设,严管干部、善待群众,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委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牢牢把握稳中求进,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办坚持开展保持党员的纯洁性教育,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持政治原则,恪守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教育我办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的理想,自觉实践党的宗旨,尽心竭力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倡导树立只争朝夕的责任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全力推动移民工作任务落实。

      一、认真学习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闭幕后,我办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

      1

      习党代会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特别是深刻领会把握“一项重大使命”、坚持“八个发展取向”、实施“十大重点行动”的现实内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会作出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大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就学习党代会精神做了专门安排部署,要求办领导带头学习、贯彻和落实大会精神。全体党员职工在学深、学透、领会掌握报告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紧密联系实际、调整完善发展思路上下功夫。一是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大会的主题,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的地走科学发展道路。二是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过去五年全省发展取得的成就和未来五年面临的机遇挑战,不断加深对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坚定“建设美好新甘肃”、“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信心和决心。三是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未来五年全省发展“五注重、五统筹、四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发展的方向和任务。四是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未来五年全省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牢牢把握“一项重大使命”、始终坚持“八个发展取向,深入实施“十大重点行动”努力实现“三个翻番、六个提升、两个接近、一个缩小”的目标.五是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未来五年全省发展的重大部署和举措,一以贯之、坚持不懈、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二、认真学习市第三次代表大会精神我办紧紧围绕全市“全力实施城乡融合、工业强市和生态立市战略”的“三大战略”,专题学习武威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把全体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会议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以更加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凝聚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激发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

      2

      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根据会议精神,一是认真梳理各自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找准工作不足,提出具体措施;二是超前谋划抓落实。把贯彻落实党代会精神与超前谋划明年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吃得透、想得清、理解明,积极研究、提前谋划好明年的工作;三是破解难题抓落实。正视差距,认真研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竭力研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在破解难题中贯彻落实党代会精神;四是转变作风抓落实。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传统,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升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以过硬的作风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五是加强廉政建设抓落实。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营造风正、气顺、劲足的干事创业环境。

      三、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造争优活动

      按照中央、省、市、县的统一部署,我办圆满完成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建立了长效机制。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总体目标,坚持在我办开展创建先进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干部队伍素质,提升了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激励每个干部要进一步立足本职,在学习、工作和社会实践中积极创先争优。要时刻牢记“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掌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理论,全面建设小康社

      3

      会等理论知识。要时刻牢记“入党为什么、在党干什么、为党留什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自觉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做自己的工作,为加快我县移民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4

      

      

    篇五: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强化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促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若干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是指厅属各事业单位党委正职和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

      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主要安排对任职时间较长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进行审计,原则以任职3年以上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为主,最短任期不低于1年。对5年内已接受过审计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一般不再重复安排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和巡察不在同一年度进行。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

      点,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七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八条审计实施一般分为按计划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类。由厅内审职能所在处室局负责实施,组成审计组,具体负责审计组织实施工作。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应当由厅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组由厅内审职能所在处室局、厅机关纪委、厅人事处等相关处室局组织本厅专业人员组成。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第九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

      第十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进点公告、审计实施、出具审计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厅人事处。

      第十二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

      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厅党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十八条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厅党组。

      第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组按照规定向厅党组报告。应当由驻厅纪检监察组或者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厅党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四章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等,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审计评价时,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全面辩证客观地看待问题,合理界定责任,审慎作出评价和结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

      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结果运用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厅党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三)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厅属各事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组;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其他关键岗位领导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参照本办法。本办法中没有明确的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厅内部审计职能所在处室局(厅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9日印发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09〕69号)同时废止。

      

      

    篇六: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述职报告多篇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述职报告1一、任职期间的基本情况。(一)任职起止时间。需要注明任、免文件上的时间(在任审计的只需注明任职时间)、接手工作后开始签字的时间;(二)本单位基本结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所属单位(部门、科室)的个数、名称。与本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关系较为密切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也应列出。(三)人员情况。截止任职期末(离任审计)或审计通知时间(在任审计),本单位人员结构状况:在职人员情况、离退休人员情况等,须附经组织、人事及劳动等部门核实的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四)财务管理制度。适用哪种会计制度;本单位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公开情况;本单位财务方面分工;大额开支、固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民主决策情况。必要的,可另附制度文件或复印件。二、财务收支情况。(一)任期内每年税收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任期内每年收入、支出情况。收入主要包括:拨入经费、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公务费支出,招待费支出

      以及专项支出等)。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购置和出售机械设备、车辆、厂房、林木等大额收入、支出项目及基本建设支出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单独叙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资金来源、性质单独叙述。

      三、资产、负债情况。(一)对任期内资产、负债增减变动的原因,尤其是债务增加的直接原因要详细说明,要对债权、债务增减变动单独列出明细。(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或安全完整情况须做详细说明。(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原因说明;(四)说明应当落实到具体事项上。四、财经管理情况。在任期内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自身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其中对拖欠职工、教师、离退休干部工资情况、高息借贷情况和财务管理有无混乱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五、个人使用的公共物品的登记、交接情况。六、评估重大经济决策效果。对在任期内由集体决策或个人行为进行的重大招商项目、有关建设大项投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基建项目等,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和实际效果要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有工作失误,就要评估本人应负的领导责任和教训等。七、其他事项

      (一)需要特别说明的,可注明知情人及联系方式;(二)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提前在报告中予以说明,不便说明的应当及时对审计组通报或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汇报,问题说明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三)述职报告正文不得少于__字,繁简得当;(四)附件需要逐一整理,列好目录;(五)述职报告不规范的,五日内重新上报。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述职报告2一、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1.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4.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5.重大经济决策情况;6.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7.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8.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9.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10.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11.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12.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13.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出国出境、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个人收入等方面。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1.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4.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5.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6.重大经济决策情况;7.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8.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9.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0.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11.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12.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13.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14.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15.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16.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出国出境、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个人收入等方面。三、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含高校)主要领导干部1.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4.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5.重大经济决策情况;6.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7.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8.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9.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10.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11.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12.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13.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14.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出国出境、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个人收入等方面。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1.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4.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5.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6.重大经济决策情况;7.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8.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9.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10.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11.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12.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13.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出国出境、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个人收入等方面。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述职报告3本人根据组织安排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担任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一职,主持区委政法委工作,协助__同志分管稳定工作,分管信访、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按照区委政法委内部分工,分管财务、人事工作。作为区委政法委的第一责任人,在职两年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同志们的密切配合下,按照

      既定的目标和思路,本人和大家一起,创新工作,恪尽职守,虚心学习,廉洁自律,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权利,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顺利完成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不断提升。下面,按照审计组要求,我将担任区委政法委书记以来的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任职期间在本单位经济建设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任职期间,我与单位领导班子团结共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不断加强班子队伍建设,提高自己和单位财务人员当家理财的能力,使本单位经济建设工作得到健康开展。一是抓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有针对性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理论,坚定政治信念,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思想的侵蚀。二是抓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在任期间,针对财政干部队伍现状,制定培训方案,不断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全面提升财务工作水平。三是抓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作为区委政法委的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在法规范围内开展财务工作,本着节约、合理、规范的原则,把有限的资金用到维护稳定工作中去。合法支出和使用预算内资金,对预算外资金,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对各项财政收支,要求财务人员及时下帐,对帐,有计划支出经费,做到少欠帐,不欠帐,确保了经费支出没有赤字,略有结余,个人严格按程序和规定报销帐目。

      二、任职期间具体工作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本人担任区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全面落实综治维稳措施,出色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一是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校园及周边安全秩序整治等专项行动和社会治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二是建立各级各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完善大调解体系,社会矛盾防范化解能力进一步提升。三是完善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肇事惹祸精神病人等重点人群管理机制,落实虚拟网络管理措施,健全“两新”组织综治维稳机构,社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四是创新区域“一体化”综治维稳载体,建成中心城区油地军校综治维稳联动中心、建筑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创新基层综治维稳平台,建成多功能村居(社区)综治维稳联管中心;创新市场化、专群化、科技化防范机制,建成中心城区联网报警系统;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教育手段,建成中心城区廉政警示教育示范基地;创新政法文化建设形式,建成“朝阳文化”工程示范典型;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实行社区(村居)流动人口网格化管理,有力推动了中心城区综治维稳工作跨越式发展。三、廉洁自律,树立勤政为民新形象

      自觉加强对《党章》的学习,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一是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整体合力。始终紧紧地团结在区委周围,在班子中讲团结,讲风格,互敬互谅,互帮互让,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注意依靠集体力量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真正形成了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政治局面。

      二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和班子成员、基层干部谈心交心,让他们指出自己的缺点与不足。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工作决策,坚持先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决定,保证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对干部任免、财务开支、评先树优等重要事项,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以公开促廉政。

      三是坚持廉洁自律。全面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廉政承诺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始终把廉洁从政作为基本准则,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以身作则、以俭为荣,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官。任职期间财务工作管理规范,无个人违规违纪行为。同时,对家人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没有贪腐行为。

      

      

    篇七: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现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走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和民生的持续改善及提高。以下是我能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当前党和国家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以供大家参考!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共产党员最基本的素质和要求。我办以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制定了学习计划,要求每周星期一集中学习一次,每周自学不少于两次,每个干部学习笔记不少于10000字,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市委实施“三大战略”、构建“三大支撑”总要求和县委提出的“1342”发展战略。围绕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行能力建设,严管干部、善待群众,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委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牢牢把握稳中求进,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办坚持开展保持党员的纯洁性教育,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持政治原则,恪守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教育我办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的理想,自觉实践党的宗旨,尽心竭力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倡导树立只争朝夕的责任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全力推动移民工作任务落实。

      一、认真学习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闭幕后,我办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党代会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特别是深刻领会把握“一项重大使命”、坚持“八个发展取向”、实施“十大重点行动”的现实内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会作出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大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就学习党代会精神做了专门安排部署,要求办领导带头学习、贯彻和落实大会精神。全体党员职工在学深、学透、领会掌握报告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紧密联系实际、调整完善发展思路上下功夫。一是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大会的主题,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的地走科学发展道路。二是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过去五年全省发展取得的成就和未来五年面临的机遇挑战,不断加深对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坚定“建设美好新甘肃”、“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信心和决心。三是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未来五年全省发展“五注重、五统筹、四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发展的方向和任务。四是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未来五年全省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牢牢把握“一项重大使命”、始终坚持“八个发展取向,深入实施“十大重点行动”努力实现“三个翻番、六个提升、两个接近、一个缩小”的目标.五是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未来五年全省发展的重大部署和举措,一以贯之、坚持不懈、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二、认真学习市第三次代表大会精神

      我办紧紧围绕全市“全力实施城乡融合、工业强市和生态立市战略”的“三大战略”,专题学习武威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把全体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

      来,按照会议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以更加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凝聚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激发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根据会议精神,一是认真梳理各自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找准工作不足,提出具体措施;二是超前谋划抓落实。把贯彻落实党代会精神与超前谋划明年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吃得透、想得清、理解明,积极研究、提前谋划好明年的工作;三是破解难题抓落实。正视差距,认真研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竭力研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在破解难题中贯彻落实党代会精神;四是转变作风抓落实。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传统,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升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以过硬的作风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五是加强廉政建设抓落实。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营造风正、气顺、劲足的干事创业环境。

      三、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造争优活动按照中央、省、市、县的统一部署,我办圆满完成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建立了长效机制。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总体目标,坚持在我办开展创建先进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干部队伍素质,提升了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激励每个干部要进一步立足本职,在学习、工作和社会实践中积极创先争优。要时刻牢记“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掌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理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理论知识。要时刻牢记“入党为什么、在党干什么、为党留什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自觉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做自己的工作,为加快我县移民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党章规定,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概括起来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决定的。"两个基本点"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党的基本路线就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路线。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集中到一点,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四项基本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中共十三大确立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共xx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党的基本路线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1、当前党和国家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

      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3、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4、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5、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6、转变政府职能7、“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8、理顺分配关系9、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0、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1、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12、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13、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当前党和国家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共产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就要始终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共产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具体地体现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共产党员实实在在地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去努力,才能切实保持先进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由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执政的共产党真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保持其先进性;共产党员应按照党的先进性要求,自觉地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完善宏观调控

      转变政府职能

      “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理顺分配关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八项主张

      关于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

      20xx年3月4日,中共中央、xx、xxxx在北京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民革、台盟、台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听取了大家的建议后发表了重要讲话,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了四点意见:

      第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石。

      第二,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都热爱和平,真诚希望维护和享受和平,更希望自家骨肉兄弟能够和平解决自己的问题。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符合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潮流。这是我们始终坚持为实现和平统一而不懈努力的根本原因。

      第三,贯彻寄希望玉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兄弟,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也是遏制“xx”分裂活动的重要力量。“xx”分裂势力越是想把台湾同胞同我们分裂开来,我们就越是更紧密地团结台湾同胞。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尊重他们、信赖他们、依靠他们,并且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千方百计地照顾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四,反对“xx”分裂活动决不妥协。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任何人要危害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13亿中国人民坚决不答应。在反对分裂国家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决不会有丝毫犹豫、含糊和退让。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维护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核心。

      第二,维护世界和平是我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总目标。

      第三,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是我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本要求。

      第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是我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重要任务。

      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

      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xx大政治报告指出:“我们主张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要加强国际合作,标本兼治,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努力消除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对于恐怖主义,第一,恐怖主义的产生绝不是偶然的,它有复杂而深层次的原因;第二,以暴治暴,用军事手段打击和压制恐怖主义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第三,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才是根除恐怖主义的根本途径。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础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制度,严格按党员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坚决遵守党的纪律。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时刻牢记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打造弓长岭区农村公路“畅、洁、绿、美”的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1.努力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要自觉学习政治理论,不断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来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用正确的思想理论武装头脑。

      2.牢记宗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要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始终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明确职责,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增强工作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心,努力钻研本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踏踏实实、一丝不苟地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打造弓长岭区农村公路“畅、洁、绿、美”的出行环境。

      4.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篇八: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

      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科学发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泄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第二章审计管辖第九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第十条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第三章组织协调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第十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指导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指导和管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在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党委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和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问责制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第十九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履行职能情况;部门本身事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部门内控及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

      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组

      织部门每年于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组织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专门经济责任

      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审计资源,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结合,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

      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就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

      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

      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和群众意见。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

      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监

      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先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稿)上报审计机关审核,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正式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披露。第三十四条所在单位。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本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

      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要情报告或专题报告。第三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

      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

      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

      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七章审计监督与救济途径第四十四条进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依法

      下级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没有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事项被上级审计机关纠正后,下级审计机关应当重新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第四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第四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

      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审计结果执行与运用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

      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

      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

      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第五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机关。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

      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有关机构

      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001〕5号)同时废止。

      

      

    篇九: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为把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新形势下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中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已专门发出《通知》,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把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作为学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扎实做好当前各项工作,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牢牢掌握发展的主动权。

      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精心做好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保中央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工作。当前正值年终岁末,在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尤其要密切关注本地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关注群众在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见事早、行动快。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以学习实践活动的扎实开展推动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工作,以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实际成效推动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要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在抓扩大内需的工作中,防止重复建设,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污染、浪费资源的项目;防止盲目铺摊子,一哄而起,违反规律;注意防范因经济问题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要科学分析形势,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判断和决策上来。各地各单位要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分析当前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既充分认识国际国内各种不利因素的严重性、复杂性、长期性,又充分认识这些不利因素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充分认识我国经济具有抵御风险的强大能力和持续发展的强劲动力,从而进一步坚定信心,主动谋划对策,积极应对挑战。

      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当前经济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抵御外部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认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本单位职能,提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解决突出问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具体举措。在工作中,要注意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进行科学决策,努力办成一些群众期盼、对科学发展有利的实事、好事。

      参加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主要是省部级党政机关、中管金融机构,这些单位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处于重要地位,担负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职责。要把学习实践活动激发出来的政治热情转化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强大动力,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经济较快平稳增长,确保群众生活安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一轮飞跃打下坚实基础。

      

      

    篇十: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局之年区x紧紧围绕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部署勇于担当不辱使命在目前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持续发力步步深入切实做到除恶务尽务求实效认真履行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职责

      关于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报告

      尊敬的张局长及督察组各位领导:正当全镇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扎实抓好20xx年各项工作之际,我们非常荣幸地迎来了张局长及各位领导亲临××镇督查指导工作。

      在此,我首先代表××镇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根据中共砚山县纪委、砚山县监察局《关于对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砚纪发[20xx]9号)要求,下面,我就xx镇有关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贯彻落实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是各级机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发展,完善政府机关自身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行动,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为使阳光政府建设工作落到实处,xx镇党委、政府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立足当前,做到实施范围、工作原则和实施步骤“三个明确”,同时着眼长远,抓实工作领导、责任落实、重点突出、宣传培训、队伍建设、探索创新、监督考核“七项工作”,

      切实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推向深入。同时,为确保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取得实效,我镇把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与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保证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重要事项公示制度、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和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四项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落实情况。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是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的直接体现,也是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砚山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率,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我镇及时制定下发了《xx镇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等方面,将按照要求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目前听证会各项制度已制定完毕,听证工作正在准备之中。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工作,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使重点工作通报扎实推进,我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和

      监督机制,使重要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在实际工作中,我镇始终坚持讲求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通报内容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重点公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确立了以下十项重点公开内容:

      ①有关农村的政策和法规。如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

      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进展情况。如通达工程、参合群众就医补助情况等。

      ③乡村财政、集体资产收支及审计理财结果。④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决算情况。如20xx年小康示范村和温饱示范村建设工程,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将都进行了公开竞投标。⑤农民负担情况。⑥计划生育政策,包括计生奖励和计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⑦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责任人的情况。⑧社会保障情况。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和标准、各种困难补助均张榜公布,防止不合理现象的发生。⑨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政务的活动情况。

      ⑩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如土地整理项目等。(三)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落实情况。

      为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提供的多种有效服务,在原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现已开通的“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为公众提供网络查询服务。

      目前,我镇“96128”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正在收集整理资料中。为做好信息查询工作,我镇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共查询事项,并根据州县政府清理党政机关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涉密敏感信息紧急会议的精神,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会议的部署安排,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数据核查步骤和要求,按照“涉密内容不上网,上网内容不涉密”原则,对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和门户网站的信息进行了严格检查。经认真对两个网站内容逐条对照,没有属于涉密敏感信息。

      二、扩大内需等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为确保中央、省、州、县“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我镇按照上级各项工作部署,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在落实扩大内需政策工作中,我镇按照“有效跟进、有序工作、有效运作、有效蓄势”的方针,用足用活国家政策,最大限度争取国家、省、

      州、县各级部门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要求全镇各级各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报送相关工作发展目标、建设需求、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在项目申报上突出重点,认真选择,优先考虑已规划的项目,群众期盼的项目,有利于结构调整、民生民心、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增强我镇经济发展后劲的项目。由于准备充分,措施得当,20xx年我镇获得了一批拉动内需的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文化站建设、农村水利工程、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方面。其中新建小水窖543口,小水井107口,总投资126万元;投资1867万元的x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纳入2009年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xx河12公里治理已获水利部门批准,预计投资2400万元;xx文化站已开工建设,总投资48万元;实施了镇中学学生宿舍、教学楼、食堂改造,总投资280万元。为确保各重点项目规范实施,镇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以上项目全部按要求开展建设工作,在项目建设中没有发现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现象。

      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使我镇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了实处,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2008年,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我镇累计兑现各类补贴680.3万元,其中救灾救济款129.1万元,畜牧各类补贴13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19.9万元、种粮农民补贴37.4万元、农资综合直补205.1万元、退耕还林资金278.9万元、生态林补偿资金7.96万

      元。发放义务教育经费补助305万元、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补助79.1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349.3万元。申报惠农卡375户950万元,获批60户150万元。2009年以来,我镇发放农资综合补贴191.53万元,良种补贴46.44万元、学生两免一补39.8万元、各类低保资金40.85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元。由于能繁母猪补贴、农机具补贴、公益林补偿金、计生奖优免补等补贴上级还未作出安排,相关补贴还未兑现到农户手中。

      四、涉农收费项目贯彻执行情况

      (一)农村用水用电价格

      1、用水价格。根据《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镇农村用水按下列标准收费:农业供水价格20元/亩(砚政办复[19xx]7号);蔬菜供水价格25元/亩(砚政办复[19xx]7号);经济作物供水价格25元/亩(砚政办复[19xx]7号);生活用水价格1.2元/m3(砚政办复[19xx]7号);工业供水价格0.35元/m3(砚政办复[1997]7号);砖厂供水价格0.005元/块(砚政办复[1995]26号);瓦厂供水价格0.002元/块(砚政办复[19xx]26号)。从未出现超标准收费和违规收费的现象。

      2、用电价格。据了解,我镇农村用电价格按下列标准收费:已进行农网改造的村寨用电价格为0.42元/度;未进行农网改造的村寨用电价格为0.95/度。以上用电价格严格要求执行了国家有关农村用电价格的政策,从未出现超标收费和违为规收费的现象。

      (二)药品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

      20xx年县发改局对我镇药品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进行了规范,目前我镇药品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xx]556号)文件执行,并对药品与医疗服务主要收费项目制作成公示栏,悬挂于镇卫生院最为显目的地方,供广大病人对照兑账和结账使用,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主要收费项目共有86项,其中最高的收费项目是全胃切除术,收费标准为1080元/次,最低的收费项目是入院挂号费,收费标准为0.3元/次,经检查我镇卫生系统目前未发现违规收费现象。

      (三)农村教育收费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我镇农村所有学校认真执行“一费制”,并严格实行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我镇所有农村中小学没有出现以服务为名乱收费和违规收费的行为。

      (四)农民建房收费

      我镇农民建房收费认真执行《xx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x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有关规定,具体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开展工作。

      1、严格按照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准许项目收费,在收费过程中做到亮证收费。

      2、对在xx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在办理《村镇建设许可证》时,按房屋种类和座落位置依法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但20xx年初发改部门按上级要求作出停收该项费用的通知,我镇没有再收取该项费用。

      3、在登记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80元/套标准收取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4、从未出现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或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篇二】

      区x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区X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了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紧紧抓住理论学习环节,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区X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特别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省、市、县相关文件进行认真的传达、学习和解读,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明确工作重点。区X全体党员干部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权威,提高思想认识、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切实保证政令畅通。

      二、紧紧抓住自查自纠环节,确保达到活动目的

      一是及时部署。区X充分结合主题党日,把自查自纠活动当做一项重点任务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对“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纪律教育活动和“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暨“环境建设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炼,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仅在脑海中,更要贯彻在行动中。

      二是及时明责。根据任务分工,确定了分管责任领导,每一项重点工作都明确了承办责任人和时限,建立台账,确保工作进度,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三是及时查摆。区X全体党员对照实施意见中的整治重点,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拖沓等方面。找出自身存在的最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意识,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做到落细落小,见人见事,逐条查找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并列入整改计划。

      四是及时整改。每个人对照自查查摆出的问题清单,通过召开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等方式,逐项核实个人清单落实情况,对个人查摆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问题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时限要求,逐个问题“挂号”、逐项内容“销号”。

      三、紧紧抓住整改环节,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一是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区x按照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落实上级重大部署决策。每一项涉及重大决策部署执行都按照“四种形态”进行对标。建立健全柔性约谈机制,采取谈话、提醒、督办的形式,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以

      整风肃纪促工作落实,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分析存在困难和问题,提振攻坚克难的信心。同时,逢会必讲工作纪律,要求严格遵守工作考勤纪律、执法纪律、廉洁纪律等,多措并举促进工作落实。

      二是建立文件阅批制度和规范公文流转程序,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精简发文数量,慎重公文发布,严格按要求发文,确保发文“少而精”。实行公文“统收统管制”,统一登记、及时送签、随时复查,做到急件急办,特件特办,密件专办。

      三是具体行动推动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扫黑除恶: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局之年,区X紧紧围绕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部署,勇于担当,不辱使命,在目前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持续发力、步步深入,切实做到除恶务尽、务求实效,认真履行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职责。扶贫攻坚:按照县委、县政府扶贫攻坚、精准扶贫、定点帮扶、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仁风镇南陈村的定点联系帮扶工作。安排帮扶资金10万余元,实施村道硬化、旧房改造、土地流转、大棚蔬菜种植等项目,集中组织所有党员干部5次到农户家中走访调查,宣传政策,了解民情,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安保维稳:

      全员上下共同努力,扎实工作,确保实现了上级机关提出的“六个严防”和“四个不发生”的工作目标,为安保工作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党风廉政:通过“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暨“环境建设年”以及“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纪律教育活动的开展,主要负责同志以身作则、带头示范,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带头遵法、守法、用法,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大力改进作风、坚决整顿“四风”,为全区政法系统广大党员干部作出了表率。

      【篇三】

      县目标督查室:在县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全县发展环境综合整治暨政法和信访维稳工作会、创建省级生态县暨净空绿地行动工作会相继召开后,我镇把会议精神作为指导全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纲领,统筹安排,迅速落实,推进xx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稳步发展,镇村面貌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一、县委、县政府会议精神贯彻情况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制定方案。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会议精神,我镇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徐x、镇长张x任组长,所有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提前谋划,周密安排,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工作方案,创造性开展各项工作。

      二是加强教育,认真召开会议。首先是召开机关干部会,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立足实际,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努力探索解决问题新思路、新办法,力求工作上有新突破、方法上有新思路、作风上有新转变。其次是召开村社党员干部会,先后三次召开村干部会,3月25日至4月1日分五个片召开村社干部、党员代表会议。要求全体村社党员干部,对会议精神要真学、真懂、真落实,用以指导今后工作。

      二、当前工作开展情况及措施

      我镇紧紧围绕全县‘两化’互动发展推进工作主题,大力实施十大行动,合力攻坚,奋勇破难,确保全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1、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按照全镇今年工作部署和项目建设情况,我镇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门项目工作组,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的机制,包项目、定时间、定责任,对每个项目都安排有相应部门与人员负责,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效推进了项目建设。

      2、发展环境整治工作情况。

      按照全县发展环境整治暨政法和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全镇发展环境和信访稳定实际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拟定具体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的认识,通过召开会议、宣传栏、广播等方式,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

      二是和各村各单位签订发展环境整治、安全信访维稳工作专项目标责任书,实行专项目标考核,强化督查,对工作不力、不到位的党员干部严肃处理;

      三是抓重点,做好重点工程及企业发展的社会稳定和老上访户工作,对阻碍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进行规范,对逢工必阻、无理取闹的,坚决予以从严打击处理。

      四是加强治安排查,建立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稳控机制,注重预防,建立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五是建立常态化安全排查机制,加强对交通安全、水上安全、易燃易爆物品、非煤矿安全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上报、消除不安全因素,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3、构净空绿地行动工作情况。

      一是按照我县创建省级生态县暨实施净空绿地行动部署,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努力为我镇创建省级生态乡镇暨实施净空绿地行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是认真制定我镇净空绿地行动工作方案,紧紧围绕"两化互动发展推进年"和"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工作主题,对我镇创建省级生态乡镇暨实施净空绿地行动工作作出整体部署。利用会议、宣传栏、标语

      等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总体目标、具体措施等情况,迅速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引导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三是积极做好企业技改服务,督促企业做好环境保护,积极引进环保型企业。

      四是认真做好全镇环境治理和绿化工作。xx年4月22日

      

      

    篇十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017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按照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实施细则、《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审计目标通过审计,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职责履行情况,揭示领导干部在权力行使和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准确界定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推进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制度完善及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二、审计对象和范围

      (一)审计对象。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镇区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审计范围。时间范围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职时间在2年以上的,重点审计后2年,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审计整个任期;任职时间在2年以内的,按实际任期年限进行审计。重大问题追溯到相关年

      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根据实际情况,紧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合理确定延伸审计的单位范围,原则上领导干部分管的所属单位必审。

      三、审计重点内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履行职责

      情况。

      1.贯彻落实稳增长以及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政策措施情况。重点

      检查是否按照职责范围和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制定的落实措施是否按

      期、按进度执行到位,有无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制定的政策措施是否有

      利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有无阻碍结构性改革的问题;是否全面、依法、正确履行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是否按规定减少(下放)审批事项,有无应下放未下放、越权行政等乱作为问题;是否将与稳增长直接相关的财政资金保障到位并及时投入使用,有无财政资金滞留、闲置等问题;是否按生态文明建设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管理工作,有无因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等问题。

      2.履行“三定”方案职责和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审查部门单位职责、

      特别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密切相关的职责是否履行到位,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上级机关规划或部署目标任务是否按时完成,有无职责履行不到位等懒政、怠政问题;任职期间制定的本行业、本部门工作发展思路、措施及其目标是否严格落实,制定的制度办法、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是否有利于促进改革、鼓励创新,有无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悖的问题。

      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履职过程中是否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有无应执行未执行政府采购、应公开未公开招投标、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1.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关注是否建立重大经济事项决

      策机制,已建立的决策机制是否科学完善,决策机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重点关注重大经济事项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决策过程是否科学,决策结果是否正确,有无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

      2.重要项目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关注重要建设投资项目是否符合

      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调控政策,重点检查项目的决策、建设和管理方面,是否经过科学决策,各项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扩大建设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超概算投资等问题。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有无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违规违法、围标串标等问题。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是否科学高效,建成后是否达到绩效目标,有无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和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

      3.国有资产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等情况。重点检查重大资产购

      置、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执行了政府采购,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是否进行了评估;管理、使用是否科学有效,资产是否全部纳入账内核算,有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等问题。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1.预、决算(草案)的编制执行情况。审查预、决算(草案)

      编报是否符合预算法和会计法的规定,编报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随意多报、少报,擅自调整收支结构,应纳入而未纳入决算等问题。是否严格按预算支出,有无预算执行率不高、财政资金大量结转结余问题。部门单位预算和决算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开,有无公开不完整、不细化等问题。

      2.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审查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管理绩

      效,关注设立的重点专项资金申报预算是否有可行性报告,是否制定了明确的绩效目标,是否开展了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是否得到应用;专项资金是否按财政批复用途分项核算,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是否整合利用,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无效低效、损失浪费以及闲置等问题。有资金分配权的单位,还要审查资金分配的管理绩效,关注资金设立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是否制定了管理办法、项目运行跟踪监控措施或办法,是否建立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制度办法是否严格执行,有无因制度办法不完善或执行不严格,造成资金分散、效益低下甚至闲置浪费等问题。

      3.各项收入支出情况。重点审查各项非税收入是否严格执行款分

      离”制度、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无隐瞒截留收入、坐收坐支等问题,有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问题,有无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套取资金私存私放问题。

      (四)内部管理和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

      1.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守执行情况。重点审查是否建立了合

      同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内容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对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重点审查对所属单位有关经

      济活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关注所属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政策、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财政财务收支等方面与履行职责相关的问题。审查对部门单位所属企业的监管情况,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僵尸企业”,以及对“僵尸企业”未及时处置等问题。

      (五)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审查部门内部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存

      在超出核定的编制设立机构,是否严格执行编制压缩规定,有无超编进人、用人以及“吃空饷”等问题。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重点关注建立健全预防、

      预警制度情况,落实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部门单位是否存在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有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问题;有无单位职工经商办企业未清理整顿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有无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下属人员有无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问题等。

      2.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审查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

      规定及省委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情况,关注有无违规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问题,有无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等问题,有无新建楼堂馆所或未清理超标办公用房等问题。

      3.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关注领导干部个人在住房、用车、出国、公务

      接待等方面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关注有无违规在事业单位、协会、企业兼职取酬的问题;关注有无在土地出让、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政府补贴或扶持项目、政府采购中干预市场活动等滥用职权行为。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核实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揭示未认真整改、应追究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和屡查屡犯等问题。

      镇区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1.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结合2015年、2016年稳增长等政

      策措施跟踪审计,重点关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动农业稳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查是否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制定的落实措施是否按期、按进

      度执行,有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与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直接相关的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是否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有无财政资金滞留、

      闲置等问题。重点关注制约阻碍重大政策落实的体制、机制、制度等客观问题,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主观问题。

      2.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审查与上级签订的节能、淘汰落后产能、耕

      地保护、环境保护、等目标责任以及向社会承诺为民办理重大事项完成情况,上级党委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的责任目标要分析其主客观原因及其影响。

      (二)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决策情况。

      1.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通过任期内地区生产总值、一二

      三产业比例、财政收入、税收占比、固定资产投资、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居民收入等指标变动情况,审查书记任期内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重点产业发展等的制定、执行情况及效果,关注是否一张蓝图画到底。

      2.重大经济决策和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审查镇区街道党委、政府重

      大经济决策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关注重大国有资源资产处置、重大项目管理、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经济决策内容的合法性、程序的合规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有无未经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合规,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情况(试点)。

      1.土地资源管理情况。审查任期内用地总量,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

      地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是否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问题,新建、扩建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是否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违规圈占土地及闲置问题,有无违规向禁止用地项目供地问题,有无违反产业政策向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项目等供地问题;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落实情况,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存在补充耕地数量不实、占优补劣、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等问题;征地补偿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拖欠、截留失地农民补偿款等问题。

      2.水、森林等资源保护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情况。结合地区资源

      禀赋特点,一是了解水资源的总体结构,关注地方制定行政区内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落实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的落实情况,有无严重污染水环境或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等问题。二是关注地方建立森林管护责任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制、森林火灾应急防灾机制情况,有无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三是关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情况,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情况。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情况。

      1.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情况。审查是否按要求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

      划和年度计划。

      2.项目决策情况。审查申报市级资金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

      性,各项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未经充分论证、擅自决策等问题,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要求,是否与地方财力相匹配。

      3.项目建设和绩效情况。审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重大建设项目加

      快推进,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资金来源不合规、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招投标管理不规范、违规分包或转包等问题,以及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和效率低下等问题。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插手或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情况。

      (五)财政管理情况。

      1.政府预决算编报情况。审查镇区街道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

      的本级预算收支是否完整、细化,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报人大审批,预决算是否按规定公开,决算草案收支数字是否真实

      2.财政收支真实性情况。审查财政收支的真实性,是否存在通过虚收

      空转、违规引税、调整收入科目等调节财政收入进度和结构,通过虚列支出等调节财政支出进度的问题。

      3.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情况。审查财政存量资金的规模,有无应投未

      投、该用未用等问题,研究分析存量资金的成因、结构、闲置时间和资金性质;审查民生改善、结构调整等重要领域专项资金,有无政策目标相近、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是否有效整合。

      4.财政改革措施进展落实情况。审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推行国库集中

      支付、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改革制度。

      5.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关注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存量债务置换

      等情况,是否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债务规模是否实行限额管理,有无突破批准限额,是否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审查债务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是否合规,债务资金有无大量结余或闲置。

      (六)保障和改善民生情况。

      1.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审查是否落实国家有关社保规定,有

      无地方自定政策降低缴费基数和比例等问题;是否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社会

      保障资金筹集是否到位、是否保值增值。

      2.扶贫政策执行情况。审查是否编制精准扶贫相关规划、方案,财政

      是否将专项扶贫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各类专项扶贫资金是否有效整合,是否建立专项扶贫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分析扶贫资金来源结构,有无投入不足等问题,关注扶贫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七)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

      1.机构设置情况。审查镇区街道机构改革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限额

      设置机构、越权审批机构或违反有关审批程序擅自设立机构等问题。

      2.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情况。审查是否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

      额内控制、分解和下达编制,是否在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限额内配备人员和领导,是否存在违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吃空饷”等问题。

      (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审查预防、预警制度的建

      立健全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或主要部门主要负责人有无严重违纪违法,有无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2.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关注镇区街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及省委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情况,审查有无违规公款出国(境)、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未清理超标办公用房等问题。

      3.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关注领导干部个人在住房、用车、出国、公务

      接待、薪酬等方面遵守廉政纪律情况;有无在土地出让、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政府补贴或扶持项目、政府采购中干预市场活动等滥用职权、利益输送等违纪违规行为,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对反映其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事项和线

      索进行重点核查。(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核实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

      题的整改情况,揭示未认真整改及屡查屡犯等问题。四、审计方法和要求(一)依法审计,突出重点。要界定清楚部门单位的职责范围,围

      绕部门单位职责,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主线,以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结合部门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聚焦“责任”,将责任明确到具体人,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需要追究相应责任的,应界定其他人员应负的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责任界定必须有相关证据支撑。

      (二)客观求实,鼓励创新。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既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又不能一味死抠条文,要充分听取并研究被审计人员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切实做到有理有据,坚持客观求实,坚持鼓励创新。结合领导干部的履职特点和实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进行评价,准确界定责任。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制约和阻碍中央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制约和阻碍转变政府职能等体制机制性问题,要以信息、专报等形式进行反映,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推动制度完善。

      (三)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注意揭露和发现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贪污腐败,以及滥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和案件线索,并依法移送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结合各单位实际,增强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根据各单位职能特点等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

      审计实施方案,确保审计实施方案具体明确,操作性强,便于审计人员对照实施方案能够快速进入情况,直奔主题。(五)严控审计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明确审计组长、主审的责任,严格控制审计质量。加强对授权实施项目的质量把控,定期调度项目进度,有关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加强沟通协调和质量把控,有效防范整体质量风险。(六)提高效率,按期完成审计任务。充分利用以前年度审计成果,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谈话范围,讲究谈话技巧,提高谈话效果。要按照项目规定时间,倒排工期,严格控制现场审计进度,按期完成审计任务。(七)加强审计分析和研判,推动审计报告通俗化。审计实施中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预期和研判,特别是要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后果研判、责任认定等方面出具意见和结论,进行必要的取证和征求意见,尽量用容易理解的平实性语言替代专业术语,进一步增强审计报告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努力实现审计报告通俗化。(八)文明审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注重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沟通协调,文明审计。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维护审计人员良好形象。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加强对电子数据和文件资料的管理,不得通过互联网传输审计资料,不得私自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篇十二: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昌都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委督查室:按照中共昌都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

      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党中央和区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对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我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学习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召开的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座谈会精神,让每一名干部深入了解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情况。从政治高度、全局高度认识实现两项制度衔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工作力度,全力推进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加强社会兜底保障工作,做好两项制度衔接。二是加强精准识别,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三是积极与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做好数据比对,提高数据质量。四是加强研究,分析研判需要社会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规模,制定兜底保障政策。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学习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让全体干部职工深入理解政策,并用于指导民政各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民政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工作衔接,扎实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更好服务于脱贫攻坚大局。

      二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理解、坚决遵循、自觉践行,当政治上的明白人。

      三是坚决维护和捍卫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保持清醒头脑,自觉主动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

      中共昌都市民政局党组2018年3月20日

      2

      

      

    篇十三: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加强审计监督保证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思考

      日前,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强调,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本人认为,加强审计监督,保证党委、政府、党政部门、国有企业领导贯彻执行好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审计监督,保证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重要性

      毫无疑问,党中央确定的所有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都关系到举国上下发展蓝图,都体现着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这些年我们突出强调的经济建设大局、深化改革大局、社会稳定大局、保障民生大局、团结和谐大局等等,无一不是通过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来确立、展开和维系的。加强审计监督,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对

      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审计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在新的历史条件,审计在改进完善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发挥揭示、抵御、改进和预防等“免疫系统”功能。作为“啄木鸟”,审计不仅要啄出树里的“虫子”,还要找出树木长虫的原因,让树木健康成长,更要通过审计全覆盖,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有利于改进完善国家治理、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审计工作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新时期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将推动审计在改进完善国家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要将这些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在政策落实中,一些地方存在推诿扯皮、搞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等问题,一些干部缺乏责任意识,产生不作为的“懒政”。比如,在简政放权中,一些部门和地方取消下放事项“含金量”高的偏少,数量和质量都需要进一步提升,有的则是对取消下放事项的执行“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各地方执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利于改革红利真正释放,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全面深化改革要

      啃“硬骨头”,更需要审计的监督检查同步推进。比如,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实行透明规范的预算管理、规范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等措施,有的涉及对权力的制约,有的是针对利益进行调整,有的则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审计密切关注,推动各部门各地方严格执行。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党在新时期赋予审计机关的政治任务。因此,审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加强审计,保证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有效途径

      (一)审计机关在保证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中要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把握住今后审计工作的重点。孙宝厚说“所谓持续,就是今年要做的,明年也要做,这个季度要做,下个季度也要做,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今后审计工作将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密切关注资金存量和增量,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益使用。同时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对“三农”、社保、教育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

      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密切关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推动深化改革。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将今后审计重点放在推动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上来,切实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廉政建设。

      (二)审计机关在保证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中要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提高审计人员研究政策的理论水平。审计人员要仔细研读国家颁行的政策措施,不断研究出台政策背景,把握政策意图,分析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各项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实施效果,揭示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面临的困难。采用静态分析、动态分析、总量分析、结构分析等多种综合分析方法全面深入剖析政策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找出存在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积极评价政策执行的价值效应,从政策执行的真实性、政策结果的效益性方面进行考量,关注政策发布在社会实践中发散的经济效益价值、社会效益价值和环境效益价值。一是从政策目标结合角度考量,将政策方案内容、执行过程、执行结果与政策目标相比较,衡量评价改革政策目标确立的实现程度;二是从目标群体角度考量,通过对政策影响目标群体利益行为的程度,衡量评价政策执行影响的实现程度;三是从问题解决角度考量,将政策执行结果与

      政策效果相互比较,衡量评价政策结果发散的实现程度。(三)审计机关在保证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

      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中要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进一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第十四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作为地方各级党委、地方各级政府、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部门)、国有企业领导人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头款头条,可见其在经责审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就是说此款在经责审计内容中是必不可少、重中之重的审计内容。要加强对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

      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在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基础上,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结合廉政建设,不断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

      (四)审计机关在保证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中要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深化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在过去以审计监督“钱”“权”为主的基础上,《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使得政策落实首次成为监督重点,意味着今后审计工作将在政策、项目落实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对政策落实进行跟踪审计,有利于监督各部门或地方政府对国家重大政策和项目的执行情况,防止国家政策措施在执行的过程中变形、走样。通过跟踪审计,可以促进宏观政策落实到

      位,并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政策措施,更好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国家重大政策和项目往往都是与财政资金的使用紧密相连的,严格审计政策落实和项目落地,可以防止财政资金被浪费、挪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项好的政策只有得到有效的、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它的效果才会显现。再好的政策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走了样,不仅不能取得好的效果,还会起到负面作用。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过程,可以充分利用审计与政策执行同步的优势,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把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政策执行单位提出,使问题及时得到有效解决,促进政策有效执行。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关方面可以建章立制,防范问题再度发生,能够充分发挥审计的预警、防御功能。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可以建议有关方面对政策的不适应性进行必要修改。政策执行的关键一方面要注重实施过程,另一方面更要注重政策目标的实现。如果一项政策只是执行了事而政策目标的初衷没有实现,则这项政策就是失败的。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能将政策和实际执行结合起来,以国家大局为主,结合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对政策不适应性提出修改意见。

      三、加强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研究,及时转化审计成果

      为更好地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研究具有重大意义。聚焦一项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落实审计情况开展全面思考,紧紧围绕审计目标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析研究。积极探索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审计认识和方法,特别是坚持把注意力集中到发现审计工作问题上,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有效措施和建议。

      审计研究是提升审计成果质量的有效途径。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研究应从多角度引导探索审计研究内容,以提高审计人员政策分析能力和发现、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能力为目标,以提升审计成果质量和层次为标准,紧紧围绕审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增强审计研究的针对性、前瞻性、建设性和有效性,积极开展特色审计研究,取得审计成果,注重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要求审计组边审计、边研究,积极思考审计对象涉及国家政策的重要方面和制约政策落实的体制性障碍,将实施审计中积累的经验、遇到的问题进行理论总结和提炼,加强审计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实现审计研究与审计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作者单位:武威市审计局)

      

      

    篇十四: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汇报

      尊敬的张局长及督察组各位领导:正当全镇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扎实抓好20XX年各项工作之际,我们非常荣幸地迎来了张局长及各位领导亲临××镇督查指导工作。在此,我首先代表××镇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根据中共砚山县纪委、砚山县监察局《关于对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砚纪发[20XX]9号)要求,下面,我就××镇有关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贯彻落实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是各级机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发展,完善政府机关自身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行动,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为使阳光政府建设工作落到实处,××镇党委、政府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立足当前,做到实施范围、工

      作原则和实施步骤“三个明确”,同时着眼长远,抓实工作领导、责任落实、重点突出、宣传培训、队伍建设、探索创新、监督考核“七项工作”,切实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推向深入。同时,为确保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取得实效,我镇把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与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保证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重要事项公示制度、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和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四项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落实情况。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是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的直接体现,也是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砚山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率,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我镇及时制定下发了《××镇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等方面,将按照要求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目前听证会各项制度已制定完毕,听证工作正在准备之中。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落实情况。

      实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工作,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使重点工作通报扎实推进,我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和监督机制,使重要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在实际工作中,我镇始终坚持讲求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通报内容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重点公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确立了以下十项重点公开内容:①有关农村的政策和法规。如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进展情况。如通达工程、参合群众就医补助情况等。③乡村财政、集体资产收支及审计理财结果。④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决算情况。如20XX年小康示范村和温饱示范村建设工程,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将都进行了公开竞投标。⑤农民负担情况。⑥计划生育政策,包括计生奖励和计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⑦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责任人的情况。⑧社会保障情况。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和标准、各种困难补助均张榜公布,防止不合理现象的发生。⑨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及群众关心的

      其他重要政务的活动情况。⑩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如土地整理项目等。

      (三)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落实情况。为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提供的多种有效服务,在原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现已开通的“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为公众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目前,我镇“96128”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正在收集整理资料中。为做好信息查询工作,我镇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共查询事项,并根据州县政府清理党政机关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涉密敏感信息紧急会议的精神,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会议的部署安排,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数据核查步骤和要求,按照“涉密内容不上网,上网内容不涉密”原则,对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和门户网站的信息进行了严格检查。经认真对两个网站内容逐条对照,没有属于涉密敏感信息。

      二、扩大内需等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为确保中央、省、州、县“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我镇按照上级各项工作部署,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在落实扩大内需政策工作中,我镇

      按照“有效跟进、有序工作、有效运作、有效蓄势”的方针,用足用活国家政策,最大限度争取国家、省、州、县各级部门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要求全镇各级各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报送相关工作发展目标、建设需求、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在项目申报上突出重点,认真选择,优先考虑已规划的项目,群众期盼的项目,有利于结构调整、民生民心、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增强我镇经济发展后劲的项目。于准备充分,措施得当,20XX年我镇获得了一批拉动内需的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文化站建设、农村水利工程、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方面。其中新建小水窖543口,小水井107口,总投资126万元;投资1867万元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纳入20XX年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河12公里治理已获水利部门批准,预计投资2400万元;××文化站已开工建设,总投资48万元;实施了镇中学学生宿舍、教学楼、食堂改造,总投资280万元。为确保各重点项目规范实施,镇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以上项目全部按要求开展建设工作,在项目建设中没有发现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现象。

      

    篇十五: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关于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报告

      尊敬的张局长及督察组各位领导:正当全镇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扎实抓好20xx年各项工作之际,我们非常荣幸地迎来了张局长及各位领导亲临××镇督查指导工作。

      在此,我首先代表××镇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根据中共砚山县纪委、砚山县监察局《关于对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砚纪发[20xx]9号)要求,下面,我就xx镇有关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贯彻落实法制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是各级机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发展,完善政府机关自身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行动,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为使阳光政府建设工作落到实处,xx镇党委、政府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立足当前,做到实施范围、工作原则和实施步骤“三个明确”,同时着眼长远,抓实工作领导、责任落实、重点突出、宣传培训、队伍建设、探索创新、监督考核“七项工作”,

      切实把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推向深入。同时,为确保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取得实效,我镇把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与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保证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重要事项公示制度、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和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四项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落实情况。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是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的直接体现,也是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砚山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率,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我镇及时制定下发了《xx镇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等方面,将按照要求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目前听证会各项制度已制定完毕,听证工作正在准备之中。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工作,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使重点工作通报扎实推进,我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和

      监督机制,使重要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和重点工作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在实际工作中,我镇始终坚持讲求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通报内容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重点公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确立了以下十项重点公开内容:

      ①有关农村的政策和法规。如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

      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进展情况。如通达工程、参合群众就医补助情况等。

      ③乡村财政、集体资产收支及审计理财结果。④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决算情况。如20xx年小康示范村和温饱示范村建设工程,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将都进行了公开竞投标。⑤农民负担情况。⑥计划生育政策,包括计生奖励和计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⑦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责任人的情况。⑧社会保障情况。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和标准、各种困难补助均张榜公布,防止不合理现象的发生。⑨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政务的活动情况。

      ⑩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如土地整理项目等。(三)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落实情况。

      为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提供的多种有效服务,在原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现已开通的“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为公众提供网络查询服务。

      目前,我镇“96128”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正在收集整理资料中。为做好信息查询工作,我镇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共查询事项,并根据州县政府清理党政机关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涉密敏感信息紧急会议的精神,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会议的部署安排,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数据核查步骤和要求,按照“涉密内容不上网,上网内容不涉密”原则,对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和门户网站的信息进行了严格检查。经认真对两个网站内容逐条对照,没有属于涉密敏感信息。

      二、扩大内需等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为确保中央、省、州、县“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我镇按照上级各项工作部署,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在落实扩大内需政策工作中,我镇按照“有效跟进、有序工作、有效运作、有效蓄势”的方针,用足用活国家政策,最大限度争取国家、省、

      州、县各级部门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要求全镇各级各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报送相关工作发展目标、建设需求、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在项目申报上突出重点,认真选择,优先考虑已规划的项目,群众期盼的项目,有利于结构调整、民生民心、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增强我镇经济发展后劲的项目。由于准备充分,措施得当,20xx年我镇获得了一批拉动内需的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文化站建设、农村水利工程、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方面。其中新建小水窖543口,小水井107口,总投资126万元;投资1867万元的x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纳入2009年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xx河12公里治理已获水利部门批准,预计投资2400万元;xx文化站已开工建设,总投资48万元;实施了镇中学学生宿舍、教学楼、食堂改造,总投资280万元。为确保各重点项目规范实施,镇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以上项目全部按要求开展建设工作,在项目建设中没有发现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现象。

      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使我镇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了实处,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2008年,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我镇累计兑现各类补贴680.3万元,其中救灾救济款129.1万元,畜牧各类补贴13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19.9万元、种粮农民补贴37.4万元、农资综合直补205.1万元、退耕还林资金278.9万元、生态林补偿资金7.96万

      元。发放义务教育经费补助305万元、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补助79.1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349.3万元。申报惠农卡375户950万元,获批60户150万元。2009年以来,我镇发放农资综合补贴191.53万元,良种补贴46.44万元、学生两免一补39.8万元、各类低保资金40.85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元。由于能繁母猪补贴、农机具补贴、公益林补偿金、计生奖优免补等补贴上级还未作出安排,相关补贴还未兑现到农户手中。

      四、涉农收费项目贯彻执行情况

      (一)农村用水用电价格

      1、用水价格。根据《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镇农村用水按下列标准收费:农业供水价格20元/亩(砚政办复[19xx]7号);蔬菜供水价格25元/亩(砚政办复[19xx]7号);经济作物供水价格25元/亩(砚政办复[19xx]7号);生活用水价格1.2元/m3(砚政办复[19xx]7号);工业供水价格0.35元/m3(砚政办复[1997]7号);砖厂供水价格0.005元/块(砚政办复[1995]26号);瓦厂供水价格0.002元/块(砚政办复[19xx]26号)。从未出现超标准收费和违规收费的现象。

      2、用电价格。据了解,我镇农村用电价格按下列标准收费:已进行农网改造的村寨用电价格为0.42元/度;未进行农网改造的村寨用电价格为0.95/度。以上用电价格严格要求执行了国家有关农村用电价格的政策,从未出现超标收费和违为规收费的现象。

      (二)药品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

      20xx年县发改局对我镇药品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进行了规范,目前我镇药品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xx]556号)文件执行,并对药品与医疗服务主要收费项目制作成公示栏,悬挂于镇卫生院最为显目的地方,供广大病人对照兑账和结账使用,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主要收费项目共有86项,其中最高的收费项目是全胃切除术,收费标准为1080元/次,最低的收费项目是入院挂号费,收费标准为0.3元/次,经检查我镇卫生系统目前未发现违规收费现象。

      (三)农村教育收费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我镇农村所有学校认真执行“一费制”,并严格实行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我镇所有农村中小学没有出现以服务为名乱收费和违规收费的行为。

      (四)农民建房收费

      我镇农民建房收费认真执行《xx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x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有关规定,具体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开展工作。

      1、严格按照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准许项目收费,在收费过程中做到亮证收费。

      2、对在xx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在办理《村镇建设许可证》时,按房屋种类和座落位置依法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但20xx年初发改部门按上级要求作出停收该项费用的通知,我镇没有再收取该项费用。

      3、在登记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80元/套标准收取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4、从未出现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或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篇二】

      区x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区X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了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紧紧抓住理论学习环节,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区X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特别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省、市、县相关文件进行认真的传达、学习和解读,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明确工作重点。区X全体党员干部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权威,提高思想认识、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切实保证政令畅通。

      二、紧紧抓住自查自纠环节,确保达到活动目的

      一是及时部署。区X充分结合主题党日,把自查自纠活动当做一项重点任务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对“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纪律教育活动和“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暨“环境建设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炼,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仅在脑海中,更要贯彻在行动中。

      二是及时明责。根据任务分工,确定了分管责任领导,每一项重点工作都明确了承办责任人和时限,建立台账,确保工作进度,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三是及时查摆。区X全体党员对照实施意见中的整治重点,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拖沓等方面。找出自身存在的最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意识,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做到落细落小,见人见事,逐条查找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并列入整改计划。

      四是及时整改。每个人对照自查查摆出的问题清单,通过召开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等方式,逐项核实个人清单落实情况,对个人查摆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问题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时限要求,逐个问题“挂号”、逐项内容“销号”。

      三、紧紧抓住整改环节,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一是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区x按照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落实上级重大部署决策。每一项涉及重大决策部署执行都按照“四种形态”进行对标。建立健全柔性约谈机制,采取谈话、提醒、督办的形式,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以

      整风肃纪促工作落实,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分析存在困难和问题,提振攻坚克难的信心。同时,逢会必讲工作纪律,要求严格遵守工作考勤纪律、执法纪律、廉洁纪律等,多措并举促进工作落实。

      二是建立文件阅批制度和规范公文流转程序,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精简发文数量,慎重公文发布,严格按要求发文,确保发文“少而精”。实行公文“统收统管制”,统一登记、及时送签、随时复查,做到急件急办,特件特办,密件专办。

      三是具体行动推动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扫黑除恶: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局之年,区X紧紧围绕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部署,勇于担当,不辱使命,在目前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持续发力、步步深入,切实做到除恶务尽、务求实效,认真履行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职责。扶贫攻坚:按照县委、县政府扶贫攻坚、精准扶贫、定点帮扶、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仁风镇南陈村的定点联系帮扶工作。安排帮扶资金10万余元,实施村道硬化、旧房改造、土地流转、大棚蔬菜种植等项目,集中组织所有党员干部5次到农户家中走访调查,宣传政策,了解民情,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安保维稳:

      全员上下共同努力,扎实工作,确保实现了上级机关提出的“六个严防”和“四个不发生”的工作目标,为安保工作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党风廉政:通过“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暨“环境建设年”以及“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纪律教育活动的开展,主要负责同志以身作则、带头示范,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带头遵法、守法、用法,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大力改进作风、坚决整顿“四风”,为全区政法系统广大党员干部作出了表率。

      【篇三】

      县目标督查室:在县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全县发展环境综合整治暨政法和信访维稳工作会、创建省级生态县暨净空绿地行动工作会相继召开后,我镇把会议精神作为指导全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纲领,统筹安排,迅速落实,推进xx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稳步发展,镇村面貌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一、县委、县政府会议精神贯彻情况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制定方案。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会议精神,我镇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徐x、镇长张x任组长,所有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提前谋划,周密安排,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工作方案,创造性开展各项工作。

      二是加强教育,认真召开会议。首先是召开机关干部会,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立足实际,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努力探索解决问题新思路、新办法,力求工作上有新突破、方法上有新思路、作风上有新转变。其次是召开村社党员干部会,先后三次召开村干部会,3月25日至4月1日分五个片召开村社干部、党员代表会议。要求全体村社党员干部,对会议精神要真学、真懂、真落实,用以指导今后工作。

      二、当前工作开展情况及措施

      我镇紧紧围绕全县‘两化’互动发展推进工作主题,大力实施十大行动,合力攻坚,奋勇破难,确保全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1、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按照全镇今年工作部署和项目建设情况,我镇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门项目工作组,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的机制,包项目、定时间、定责任,对每个项目都安排有相应部门与人员负责,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效推进了项目建设。

      2、发展环境整治工作情况。

      按照全县发展环境整治暨政法和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全镇发展环境和信访稳定实际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拟定具体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的认识,通过召开会议、宣传栏、广播等方式,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

      二是和各村各单位签订发展环境整治、安全信访维稳工作专项目标责任书,实行专项目标考核,强化督查,对工作不力、不到位的党员干部严肃处理;

      三是抓重点,做好重点工程及企业发展的社会稳定和老上访户工作,对阻碍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进行规范,对逢工必阻、无理取闹的,坚决予以从严打击处理。

      四是加强治安排查,建立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稳控机制,注重预防,建立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五是建立常态化安全排查机制,加强对交通安全、水上安全、易燃易爆物品、非煤矿安全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上报、消除不安全因素,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3、构净空绿地行动工作情况。

      一是按照我县创建省级生态县暨实施净空绿地行动部署,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努力为我镇创建省级生态乡镇暨实施净空绿地行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是认真制定我镇净空绿地行动工作方案,紧紧围绕"两化互动发展推进年"和"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工作主题,对我镇创建省级生态乡镇暨实施净空绿地行动工作作出整体部署。利用会议、宣传栏、标语

      等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总体目标、具体措施等情况,迅速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引导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三是积极做好企业技改服务,督促企业做好环境保护,积极引进环保型企业。

      四是认真做好全镇环境治理和绿化工作。xx年4月22日

      

      

    篇十六: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

      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

      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

      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八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

      (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

      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

      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

      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七章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十六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办公室。同时设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地方,应当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四十七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

      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五十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办法。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逐步实现对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文书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的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机关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时,应当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

      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五十五条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两办《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两办《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2000年12月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同时废止。

      

      

    篇十七: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13thmarketinglinesmanagementdepartmentsalllevelscredit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

      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科学发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泄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第二章审计管辖第九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第十条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第三章组织协调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第十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指导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指导和管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在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党委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和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问责制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第十九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履行职能情况;部门本身事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部门内控及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

      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组

      织部门每年于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组织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专门经济责任

      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审计资源,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结合,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

      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就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

      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

      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和群众意见。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

      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监

      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先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稿)上报审计机关审核,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正式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披露。第三十四条所在单位。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本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

      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要情报告或专题报告。第三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

      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

      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

      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七章审计监督与救济途径第四十四条进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依法

      下级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没有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事项被上级审计机关纠正后,下级审计机关应当重新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第四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第四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

      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审计结果执行与运用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

      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

      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

      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第五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机关。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

      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有关机构

      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001〕5号)同时废止。

      

      

    篇十八: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单位:职务:被告知人:

      中共定远县委组织部印制

      定远县审计局

      年月日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根据《安徽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规定,现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党委主要领导干部(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

      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

      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十二)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

      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

      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

      情况;(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

      控情况;(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

      生改善等情况;(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

      及建设管理等情况;(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三、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三)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

      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

      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

      领导干部(签名)

      年月日

      

      

    推荐访问:贯彻执行中央省是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 部署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