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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是哪年6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05 10:06:01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是哪年6篇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是哪年  工会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工会主席、各委员及工会小组职责第五章工会经费管理第六章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是哪年6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是哪年6篇

    篇一: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是哪年

      工会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工会主席、各委员及工会小组职责第五章工会经费管理第六章工会会员管理第七章工会慰问第八章工会活动第九章工会印件、档案管理第十章工会会议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工会职能,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第三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以《宪法》为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劳动法》的规定建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四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五条公司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监督和领导。公司工会组织设兼职工会主席、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小组。第六条工会主席、工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人选需上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第七条工会委员会下设的各机构小组或工会小组,由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推荐,接受公司工会的领导和管理。1、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女工委员担任,委员由工会委员会推荐;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工会委员会推荐;4、各工会小组组长由工会委员会推荐。第八条工会主席任期为五年,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离或撤换,确需调整其工作,应事先征得公司党支部同意和书面征得上级工会同意,并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工会必须遵守宪法,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公司发展和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领导,

      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十条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通过组织职工培训,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十二条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充分发挥职工在公司发展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第十三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等形式,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第十四条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先进文化引导、教育职工。第十五条发挥工会会员作用,推进人文关爱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第十六条参与公司EHS管理,协助公司行政领导改善劳动条件,参与安全检查,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七条完成公司党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会主席、各委员及工会小组职责第十八条工会主席职责1、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在上级工会组织及公司党支部的指导下,按照工会职责,组织开展各项工会工作。2、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3、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4、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5、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6、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

      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7、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8、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9、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负责工会经费开支的审批。10、组织完善工会的各项规章制度。11、组织制定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按计划抓好落实总结工作。12、完成公司党支部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工会副主席职责1、按照工会职责和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工会主席,按计划有序地开展各自职责围的工作。2、负责会员入会申请的保管工作。3、建立健全并保管工会组织的档案资料(会员档案、困难职工档案、工会报告、会议记录、活动记录等)。4、负责工会所有证照、印章的办理、变更和保管。5、负责工会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的记录工作。6、在工会主席出差时,负责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7、协助公司及工会开展各项活动。8、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生活委员职责1、按照工会职责和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工会主席,按计划有序地开展各自职责围的工作。2、关心工会会员生活,经常了解会员生活状况,为会员办实事,改善会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3、组织发放工会福利(三节福利、防暑降温物品、各类活动礼品、员工生日礼物等)。4、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协助工会主席做好一线员工、困难职工的慰问工作。5、组织开展职工体检活动。6、协助公司及工会开展各项活动。7、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组织委员职责1、按照工会职责和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工会主席,按计划有序地开展各自职责围的工作。2、做好工会各项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3、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积极培养活动骨干。4、负责组织召开工会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5、负责工会各项福利、活动物品的采办工作。6、协助工会主席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做好会员发展的工作。7、协助公司及工会开展各项活动。8、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二条女工委员职责1、按照工会职责和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工会主席,按计划有序地开展各自职责围的工作。2、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职工的特殊情况,做好“经、孕、产、乳四期”的劳动保护监督工作。3、关心女职工的工作环境,负责组织公司开展的妇女卫生健康检查工作,维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4、协助女职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积极提高女职工的婚姻家庭生活质量。5、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及有关讲座。6、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对有效建议积极予以实施。7、协助公司及工会开展各项活动。8、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二条宣传委员职责1、按照工会职责和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工会主席,按计划有序地开展各自职责围的工作。2、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3、宣传与职工利益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国家重要文件、上级和公司的重要政策。4、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随时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结合公司实

      

    篇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是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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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如此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三章根本任务和活动方式第四章工会主席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第六章女职工工作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第九章附如此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良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开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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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

      组织根底和工作根底,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开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开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开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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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某某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一样,可连选连任。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展某某评议。〔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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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

      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

      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承受会员监视。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某某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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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四〕向企业提出涉与企业开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与重大财务支出。〔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某某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根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根本任务:〔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某某管理和某某监视,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视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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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X,负责做好劳动模X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视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某某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某某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与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承受会员监视。

      

    篇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是哪年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7.06•【文号】总工发[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

      正文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

      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总工发[2006]41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

      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工会主席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

      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依法行使选举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

      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

      权:(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

      议。(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

      合同草案等。(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

      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

      权利。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

      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女职工工作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

      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是哪年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第二章

      第六条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九条(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第三章第十八条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

      第二十一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

      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第

      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第二十七条(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罢免工会主席、

      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

      第二十九条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

      第五章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

      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

      第三十二条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

      第三十四条(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

      的共性问题

      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

      第三十八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第七章工

      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

      第四十八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第五十条企

      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

      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第五十四条企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第九章附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是哪年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全文2021

      企业工会工作法例

      (2021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改进和改进企业杜润生,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民营企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其他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教育方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独特性跑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诉讼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团结宏伟目标不辱使命。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大批量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司法机关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法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身体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下,中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非政府严格执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举行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委员会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按。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审查委员会、工联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营利性,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工运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数次会议。委员会企业工会经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催生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采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民企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谈话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财政支出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进行讨论决定工会工作艾涅勒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职工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员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工会组织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中央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理事会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中央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单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科丝瓣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机构工作专业机构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一般性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全会每季度隆重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风险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代表大会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投资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深入探讨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先锋号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革命者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社员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暗中帮助和督导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民营企业与企业平等商谈、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执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机构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半决赛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起居负责做好公安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食品卫生和保险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控管有关落实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及为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赛罕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自身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执法监督。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行政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报请会员大会订户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帐目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农村基层的干部队伍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顺利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总工会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员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单位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积极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老干部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民营企业。?

      第四章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企业文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中小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跨国企业港澳台商海外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全国总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职衔企业行政副职劳动报酬。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副委员长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明显空缺,尼布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客观条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提供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张丁华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理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是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待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铁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员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其要求纠正侵犯职工违反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组组长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公司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充分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这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副委员长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时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副委员长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新任民企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指导职工签署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五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采取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额、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该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进行平等磋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跨国公司,工会可与企业、资金占用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函件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通力合作;并无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调解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新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民营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的工作机构,全权负责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领导者的领袖人物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

      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外来工比较领袖人物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中央委员会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应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建议书、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女职工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制度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集体(股份合作制)交流会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提请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田喜荣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逼不得已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权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销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应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市场条件。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订立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合计职工大会良善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出进行选举和给与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进行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逐步形成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既定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公布出来确定本企业厂务公之于众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合伙人、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工会职工监事会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侯选人。

      第三十八条确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组织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

      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措施、保险福利等法规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常务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技术型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其他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调查健康问题的职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行政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规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需要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安全事故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分歧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报酬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化工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估算、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台共工运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教育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缺仔庄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女所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企业工会组织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名誉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健康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委员会报告工作,关键性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工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职工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重复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酬金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按企业督促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管理费用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文官,经费收支情况欣然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金融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上市公司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决定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所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性。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商定和组织职工敲定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民企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职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前提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工商界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八折和会员折扣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外贸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总工会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全国总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须要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应聘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明确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企业演艺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本何长工规章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修订是哪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

      《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企业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原**矿务局和上京矿务局的重组企业,注册资金1.5亿元,下属8对矿井,2000年核定生产能力为126万吨。去年是公司运行第一年,在省煤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深化改革,生产经营管理上水平,产销量均突破150万吨,实现效益2300万元,安全工作创历史最好水平。我们的做法是:

      组织网络化,实现面面俱到

      “两线一站”组织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在组织上得以保证。

      1、群监会组织。根据煤矿生产点多面广的特点,各矿井建立了以工会主席为主任的群监委员会,下属队班相应建立群监分会和群监小组,保证生产队伍每班都有一个群监员。

      2、协管会组织。各矿在女工委的组织下,对矿上女工家属进行整理分配,按采掘机运建立协管分会,以班队楼幢建立协管小组,形成了由女工委牵头、协管分会抓面、组长包片、协管会员包户的协管体系。

      3、安全信息站机构。这是一个安全信息汇总中心,信息员24小时值班,担负着矿井各生产点儿时时刻刻的安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信息员要及时筛选、汇总信息向有关部门汇报;向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隐患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落实。

      管理制度化,提高工作成效

      1、培训制度。认真组织好群监、协管组织机构每年两次的整顿充实和岗位培训工作,并保证两训工作“六有”:即有网员的年度培训活动计划,有授课教

      案和安排内容,有任课老师和课时编排,有参训人员考勤表,有测试成绩汇总表,有行政和工会联合下文的聘任决定。

      2、宣传教育制度。一是健全安全文化活动制度:矿每季举行大型集体安全劝导不少于一次,其他类型劝导不少于2次,要求劝导内容新颖,主题突出。二是井口的安全教育:每个井口信息站应设有二栏一表安全教育专栏、“三违”亮相台、采掘机运队干部上下井时间表。三是开展签订群监安全责任状和签订家庭安全公约、发放安全慰问信等活动。四是组织安全文化教育活动。把安全制度、“三违”规定、安全演讲等融入职工感兴趣的娱乐之中,每年开展2次以上载体新颖寓教于乐的活动。五是开展创建“三无”班组活动无轻伤、无“三违”、无违反劳动纪律。由信息站提供汇总资料,每月由矿工会、安监站联合评议,汇总成册,每半年由公司工会、安监处审查核定。

      3、检查反馈整改制度。认真抓好信息站对群监员下井考勤挂牌制度和班后汇报、隐患督促整改及群监员月度汇总考核制度的落实,按制度对群监员的跟班安全效果、汇报整改的真实性进行跟踪考核,并当月兑现奖惩。

      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一是因基层工会主席是群安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经常深入生产一线,解决职工队伍中带有倾向性的生产问题,因此要求其月深入一线班组不少于8天。二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各种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正当地维护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每年应完成1~2项有关安全生产或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调研。

      5、总结分析制度。建立“三会”制度,即矿每季度召开一次群监员会议,分工会每月一次群监例会,矿工会每月召开一次群安工作讲评会。

      6、考核奖惩制度。完善群监网员和女工家属协管员的责任考核办法,明确职责。同时,要落实群监员待遇,各单位采掘群监网员补贴统一按1.0元/班标准执行,由信息站按规定考核,并在当月工资中兑现。协管员、信息员根据工作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活动经常化,增强安全意识

      1、开展帮教活动。矿山居住条件的改善,使相当部分已婚农协工把妻子带到矿山,我们一样把她们编入协管会当中来,包片到户,责任到人,每年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对单身农协工我们在单身楼开展“安全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协管会与信息站建立了信息沟通制度,与安监站和采掘队建立了联系挂钩制度。一旦有职工出现“三违”现象,协管会立即填写通知单,妻子在矿的通知其妻子把通知单领回去,通过“枕边风”实施帮教;住单身楼的职工有“三违”,则由包片协管小组共同帮教。

      2、开展安全劝导活动。协管会积极配合安监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竞赛活动,并以安全为主题自编自导自演一些文艺节目慰问到井口、慰问到一线。劝导活动不拘形式,具体行动胜于说教,协管会常常送豆浆、包子到采面、迎头;为单身

      职工洗被子、洗衣服、补衣服、钉扣子更是看成是份内的事。每星期组织一、两次舞会,联络感情。无声的劝导同样也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3、开展“安全生产班组竞赛”活动。以每年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为契机,在采掘队伍中组织“安全生产班组竞赛”活动,以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轻伤、支队无重伤、矿井无伤亡作为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现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群监网组织建设

      目前,大雁煤业公司共建群监总会一个,矿处级群监委24个,科区队群监分会189个,群监小组773个,群监员1374人,形成从班组、区队、矿处、公司四级工会劳动保护群众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今年,全公司各级群监委共组织上岗检查3058次,查出不安全隐患4018条,督促行政整改38

      42件,查出“三违”人员750人次,召开各种安全例会384次,举办安全画展104场,受教育面达4800人次,签订包保合同4317份。公司工会还组织女工家属沿街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给井下职工送去安全慰问信1000余封,毛巾400多条,手套400付,鞋垫儿600双,在安全周活动动期间为矿工献上一片爱心。

      加强源头参与

      ***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中率先建立起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之一,在签定集体合同过程中,公司工会加强源头参与,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中有关竞赛、安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条款,公司工会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并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将竞赛工作写入集体合同总则,使我公司竞赛、群众安全、劳动保护与保险、职工培训工作都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在开展“竞赛”活动时,我们十分注重班组竞赛工作,因为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最一线的单位。首先,我们将班组安全工作纳入工会目标化管理和建设职工之家的考核之中,使班组的安全摆上了各级工会组织的议事日程。其次,我们注重班组间安全相互监督、相互保护的互保网络及分级联保

      的监督体制。如发现有违章指挥的,群监员有权制止,并有权越级上报。再次,开展了班组安全教育,我们本着“懂知识、精业务、保安全”的原则,广泛开展了各种业务培训和练兵比武活动。目前,全公司共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各种安全培训班136期,受教育面9800人次。

      用爱心筑起第二道防线

      几年来,我们组织广大家属认真学习《矿山安全法》,教育职工“遵三程反三违”,要求广大家属掌握安全常识,保证丈夫休息好,不带任何情绪上班。在家属委中还开展了“争做贤内助,吹好枕边风,两把关、两询问、三声一风”的教育活动。“三声一风”即:班前嘱咐声;班后询问声;安全知识宣传声;吹好安全生产枕边风。

      一年来,煤业公司工会做了大量的群众安全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成绩只能说明过去,在新形势下还应探索群众安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群众安全工作更上一层楼。

      1.总则

      1.1为了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明确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监督干部的权利和促进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企业法》的精神,参照分厂《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本分厂实际制定本条例。

      1.2民主评议干部是党和国家赋于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是职工代表行使评议监督权的有效形式,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体现,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性质的特点,是密切干群关系,调动干部、群众两个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途径。

      1.3民主评议干部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是和一分为二原则,坚持正确、全面、科学的分析方法,坚持在分厂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

      1.4对干部的考核(党组织对干部的考核),评议(分厂职工代表大会对干部的评议)工作合为一体同时进行,分厂各级考核评议小组分别代表分厂党总支,分厂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2.评议的组织、范围、时间

      2.1分厂成立评议干部领导小组,分厂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任组长,负责对全分厂评议干部工作的领导,由分厂党总支、分厂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评议小组,负责对分厂行政领导干部的评议。

      2.2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2.2.1负责制定评议方案,对评议工作进行布置安排。

      2.2.2做好评议干部的思想发动工作。

      2.2.3研究评议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2.4审议评议干部的结果,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必要时向职代会报告。

      2.2.5作评议工作总结,并向职工代表报告。

      2.3评议干部的范围是:

      分厂工段长(职能组长)以上领导干部

      评议干部由分厂党总支、工会统一布置,结合年终总结评比工作同时进行。

      3.评议内容、原则和方法

      3.1评议干部应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按照德、能、勤、绩四方面的内容评议,重点是评议思想作风和工作实绩。

      3.1.1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党纪国法,服从调动和安排,忠于职守,团结同志,不以权谋私,敢抓敢管。

      3.1.2能:有效高的业务、技术管理水平,有效强的组织措施能力,工作效率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强。

      3.1.3勤:有效强的革命事业心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工作踏实、勤奋、精细、兢兢业业、勇于创新,充分发挥了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1.4绩:所在岗位和所负责的工作方面,面貌变化大,取得成绩显著,工作质量高,对分厂工作的贡献大,对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能保质保量完成。

      3.2民主评议干部的原则

      3.2.1评议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切实可行的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案,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

      3.2.2评议应从关心、爱护干部、支持干部做好工作的愿望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要全面反映干部的实际情况,既要充分肯定干部的优点及长处,又要恰如其分地指出缺点与不足。

      3.2.3评议应注重干部的实绩,抓住主要问题,对于不属于评议范围的事情,或证据不足的重点问题,应通过组织个别反映和处理。

      3.2.4评议应与干部的奖惩、任免相结合,分厂职代会应根据评议的结果,慎重地提出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3.2.5在评议的过程中,既要保障评议人的民主权利,又要保护被评议人的正当权益,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提意见的人打击报复,也不能借机诬陷被评议人。

      3.3评议干部采取有组织、有计划,自上而下,背靠背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是:

      3.3.1被评议对象自我总结自上次评议以来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

      3.3.2评议干部小组职工代表对被评议对象背靠背进行评议。

      3.3.3评议小组汇总评议意见,整理核实,填写评议登记表。

      3.3.4将评比意见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转达给被评议,被评议填写整改措施。

      3.3.5各级领导斑子召开民主生活会,针对评议中给个人和组织提出的意见统一认识,制定整改措施。

      4.附则

      4.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4.2本条例解释权属分厂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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