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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地方高校图书馆开展科技查新服务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0-31 1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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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的现状,笔者统计了2007年到2010年的教育部查新机构相关数字[1]。从近年来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及查新报告数量的情况来看(见表1),查新机构数量逐年明显上升,查新机构数量从2007年到2010年上升了18%,查新报告总量及每所平均量从2007年到2010年分别上升了83%和55%,可见,科技查新需求旺盛,呈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从教育部查新机构为本校服务量来看,从2007的52%到2010的44%,总体呈现服务量不足且具有下降趋势。从外校服务量来看,从2007的49%到2010的56%,总体呈现服务量增加的趋势。可见,科技查新社会需求旺盛。另据调查,科技查新机构每年的查新高峰期间,大多数查新机构的查新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突击完成近百个的查新报告,且平均每天工作12小时,还要保证查新报告的数量和质量,所以查新员的压力非常大[2]。说明目前科技查新机构的数量明显不足,查新机构不能及时的为当地科研提供满意的服务,科技查新工作压力日益增大。

    1.2查新机构地区分布

    根据科技查新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受理科技查新的专业范围,我国查新机构大致划分为3大系统[3]:综合性查新机构,包括全国范围、各地区、各省区及一些地市级图书情报机构;专业性查新机构,包括各部委(除教育部外)审批的专业性情报机构;高校系统的查新机构,教育部审批的高校图书馆及专业部(委)审批的各部属高校图书馆[4]。为了解教育部所属科技查新站的地理分布,笔者统计了教育部67所科技查新站所在城市和地区[1],从近年来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机构地区分布的情况来看(见表2),大多数查新机构分布在省会及省会以上城市,在有的省会以下城市,查新站的数量很少甚至没有。可见,现有的查新机构在区域分布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

    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查新机构的分布受到了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等方面的制约,科技查新站的设立是要为科技创新和科研开发等提供情报服务,是科研人员的有力助手。查新机构的分布不均衡会给科技和经济发展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更是需要以科技发展来带动经济的增长,因此,只有多设立查新站才能更好满足这些地区科技发展的需求,促进查新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分布合理性。

    2地方高校科技查新现状(以河南科技大学为例)

    2.1河南省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现状

    目前,河南省具有教育部科技查新资质的查新机构仅有郑州大学一家。而单河南省高等院校就有120余所,企事业及科研机构上万家。郑州大学科技查新工作站的查新课题量逐年递增,查新工作的高峰期也变的密集与频繁,远远不能满足查新需求。因查新站常常面对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查新员会超负荷工作,这样有损于科技查新报告质量的提高。另外,对于查新委托人来说,有时需等三个星期以上的时间才能拿到查新报告,这样影响了查新委托人的科研进程。其次,对于河南省其他城市的查新委托人来说,往返于两城之间,这样会给与查新员的交流上带来了许多的不便,也会造成了查新委托人的经济和时间上的浪费。总之,在河南省现有的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机构不能满足科技查新需求。

    2.2河南科技大学科技查新现状

    河南科技大学所在地洛阳,是我国重要的现代工业基地,拥有大中型企业上千家,各类科技机构600多家,三甲以上医院10多家,高等院校10多所。目前洛阳还未有一个查新机构,据不完全统计,洛阳市每年去外地做的查新报告有上千项。河南科技大学于2009年开始开展科技查新工作,因未完全获得教育部查新资质,所以只为本校教师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课题做查新服务,当年查新报告数量为100余项,2010年科技查新报告数量为120余项,2011年查新报告数量150余项。从2012年开始,河南科技大学图书馆与具有教育部科技查新资质的查新机构,包括海南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内蒙古大学、遵义医学院,等高校合作来开展科技查新工作,2012年度科技查新报告数量相比于2011年度来说,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满足了洛阳市科研工作人员的查新需求,得到了查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科技查新工作取得良好进展。

    3科技查新服务措施

    3.1查新站之间的合作与帮扶关系

    高校要开展科技查新服务首先要具备教育部科技查新站的资质,由于超步晚,一些尚未获得查新资质但已具备开展查新工作条件的高校图书馆来说,可以通过与具有查新资质的对口院校建立长期的合作与帮扶关系来开展查新进行有效的管理。(2)依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事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推进文物保护与旅游事业的全面发展。文物保护与旅游事业发展之间存在着矛盾,但我们认为并不是不可调和。关键是要坚持文物所有权国有,工作中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文物保护法中已明确指出,“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3)文物部门自身也应改变工作思路,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以管理为主为以服务为主。作为文物管理部门,不能坐等环境的变化,而是要不断的清理自己的工作思路,与时俱进,把文物保护与培育民族精神,与发展先进文化,经济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地改革创新。这也是今后文物管理部门一项长期的工作。具体地讲,今后不能等着别人让我们管理,而是要把管理变成一种服务,让被管理的文物开发单位觉着需要文物管理,主动接受管理。(4)设立文物保护基金。简单地讲,国家的文物不能白用,应当从经营文物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国家的文物保护事业。《文物保护法》也讲到了“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因此设立文物保护基金即是应该的,也是可行的。资金的主要来源,可以从文物使用单位的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文物使用补偿费;也可以通过社会上企业赞助、个人捐助等形式获得。文物保护基金的设立一方面可以缓解县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能使文物保护得到一个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使更多的文物得到保护。这部分钱收上来后要专款专用,专项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挪用。

    综上所述,文物保护与旅游事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文物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旅游业已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另一方面旅游事业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又存在着许多矛盾,有些还很尖锐。但只要我们坚决按照文物保护法规的要求办事,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合理利用,文物保护与旅游事业发展一定会形成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金磊.论中国西部旅游的生态环境与文物保护策略[J].华中建筑,2001(11):60.

    [2] 北京市文物局副局长舒小峰.关于文物价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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