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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法律推理的有效性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0-29 14:24:02

    摘要: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分为形式有效性与实质有效性,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我们既要追求法律推理的形式有效性,又要追求法律推理的实质有效性。形式有效性保证了法律推理的“合法性”,实质有效性保证了法律推理的“合理性”。

    关键词:法律推理;形式有效性;实质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0)04-0052-02

    一、法律推理的定义

    关于法律推理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

    定义一、“推理通常是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就泛称法律推理。”[1](P.337)

    定义二、“法律推理是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方法。”[2](P.8)

    定义一指出了法律推理是从一个或几个判断推出另一个判断的思维活动,并且指出推理的主体是人们,但未指出法律推理应为其判决结论提供正当性证明。定义二指出了法律推理是一种推导和论证其判决结论的证成过程,但又指出法律推理运用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其实,法律推理的论证过程本身不仅可以运用法律理由,而且还可以创造法律理由,因为法律推理得出的一个判决结论就是创造了一个法律理由,并且指出推理的主体只是法律工作者,这样规定推理主体未免过于狭窄。我们在吸取上述两种法律推理定义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总结出法律推理的定义如下:

    法律推理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推理主体以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为前提,通过一定的推理规则推导和论证其判决结论的一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推理具有创新性,法律推理得出的判决结论的过程就是一个在创造新知识的过程。(2)法律推理是一种具有实践理性的思维活动。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尤其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法官要考虑立法者当初的立法目的,以及法律规范当前的目的,并以个人的价值判断为一定依据得出既合法又合理的判决结论。(3)法律推理具有逻辑性。法律推理的过程必须遵循形式逻辑推理规则,否则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就会遭到人们的怀疑。(4)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现行的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基础,在形式法律推理中,法官以适合于案件事实的法律条款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通过逻辑推理规则得出判决结论,法官以法律为基础不言而喻,在实质法律推理中,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解释,同样以法律规范为基础。(5)法律推理为判决结论提供有效性证明。法律推理不仅要给当事人一个判决结论,而且还要向当事人提供判决结论的有效性证明。

    二、法律推理的有效性

    逻辑上的有效性是指如果前提真,那按照形式逻辑推理规则进行推理,得出的判决结论也必然为真。逻辑上的有效性只涉及推理形式,不涉及实质内容。而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是指如果推理前提能为结论提供可靠的支持,那么这一推理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在此,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概念不是逻辑上的有效性概念,逻辑上的有效性概念过于狭窄,它是不能涵盖所有领域的有效性的。

    法律推理是一种法律适用中推理形式,法律推理的过程是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综合运用的过程,在法律推理过程中,价值判断是必然要起作用的。因此,法律推理的结论与前提之间就不大可能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有效性的联系。在此,我们说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只是说其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相关性,只要前提能够为结论提供足够的支持,我们就说法律推理是有效的,我们也应该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法律推理的有效性。

    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分形式有效性与实质有效性,这种分法并不是和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相对应的,即使形式法律推理也是形式有效性与实质有效性的一种有机结合。在法律推理中,我们既要追求法律推理的形式有效性,又要追求法律推理的实质有效性。

    (一)法律推理的形式有效性

    法律推理的形式有效性是指如果法律推理满足形式逻辑上的有效性,那么这一法律推理就具有形式上的有效性,否则,就不具有形式上的有效性。

    法律推理的形式有效性主要体现在演绎推理中,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与规律的一门学问,因此,逻辑学家只研究推理的形式有效性,而不注重其内容,,我们说一个推理具有形式有效性,就是说如果前提真,按照形式逻辑推理规则,能够得出必然的结论,那我们就说这个推理形式是有效的,比如下面的例子:

    (1)如果一个人感冒了,那他就会发烧如果p,那么q

    这个人没发烧 非q

    那他一定没感冒 那么非p

    (2)如果一个人感冒了,那他就会发烧如果p,那么q

    这个人感冒了 p

    那他就会发烧 那么q

    (3)如果一个人感冒了,那他就会发烧如果p,那么q

    这个人没感冒 非p

    那么这个人就没发烧 那么非q

    其中(1)和(2)这两个推理具有形式有效性,(1)和(2)分别为否定后件式和肯定前件式,而第(3)个推理就不具有形式有效性,是个无效的推理形式,因为引起发烧的原因会很多,不止感冒这一个原因,一个人得了其他病,也可能引起发烧,因此,这个推理是无效的,逻辑学就是研究像上述推理的形式,它不管感冒了是不是就会引起发烧,即不关注前提内容的对错。

    在法律适用过程当中,法律推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为演绎推理的模式,因而,我们应该遵循形式逻辑推理规则,以保证法律推理的形式有效性。然而,法律推理又不是逻辑学上所说的推理形式,只关注其形式,不关注其内容,法律推理是和法律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推理形式,法律推理是必须要关注其内容的,它不是普通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简单运用,除了关注其形式,更要关注其内容,因此,我们进行法律推理,在关注其形式有效性的同时,还要关注其实质有效性。

    (二)法律推理的实质有效性

    法律推理的实质有效性是指法律推理的过程和结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以及社会公众可接受性。

    法律推理的过程就是为判决结论寻求正当性证明的过程,为判决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过程,这个理由由三部分构成:法律上的理由,案件事实的理由,以及这两者之间具有逻辑联系的理由,法律推理是一种与法律社会生活有紧密联系的推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就决定了法律推理也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推理,法律推理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理由方面的问题,面对一个案件事实,当前法律体系中没有适合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或者存在一个或几个法律规范均适合于该案件,出现“规范竞合”的情况,或者出现两个或几个法律规范相互矛盾的情况,或者出现“合法”与“合理”相互冲突的情况。另一个是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某案件事实虽然可以规定在某法律规范的条条框框范围之内,但案件事实的某些构成要素与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素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说出现了司法归类的困难,这时法官就无法把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笼统的套在案件事实身上获得判决结论,而是需要法官对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解释,并依据个人的价值判断得出判决结论,实现法律推理的实质有效性。

    可见,实现法律推理的实质有效性是多么地重要。当然,我们在追求法律推理实质有效性的同时,还要追求法律推理的形式有效性,因为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推理形式,具有逻辑上的形态特征,因此,法律推理应该遵循形式逻辑推理规则,综上所述,法律推理是形式有效性与实质有效性的一种有机结合。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2]解兴权.论法律推理[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1998.

    [3]陈锐.法律推理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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