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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中的社会公平研究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0-27 10:48:02

    摘要:免费高等教育会导致一种“隐性”的不公平,表现在边缘性教育机会均等、成本与收益不一致。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能够带来实质性教育机会均等、成本与收益的一致,是当前解决高等教育中社会公平问题的较好途径。为确保我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政策的正面影响,重点是降低个人及其家庭补偿率,以收入决定分担成本的合理比例。同时要加大助学力度,保证资助学生的比例与学费同步增长,以及确定适当的高等教育与义务教育阶段的资金比。

    关键词:高等教育成本补偿; 教育机会均等; 成本; 收益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二战后,高等教育中的“社会公平”理念普遍表现为“高等教育机会均等”。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在教育机会均等、社会公平的认识上有了新发展,表现在:1、公平不等于简单的数量均等和平均,而要求“质”的提高。在资助政策评估上,要求检验主要来自社会中下层的公共资源,是流向富裕家庭学生还是贫困家庭学生。2、要求大学生与纳税人,按预期回报的分享比例分担高等教育成本,至少要求学生补偿部分成本;对于暂时无能力支付学费的学生,采取贷学金等旨在“推迟付费”的资助办法,因为,出身贫寒的学生也会因其所受的教育,成为社会中富裕的成员。3、在教育资源分配上实行“积极歧视”的措施。由上可知,高等教育中的社会公平大致表现在“教育机会均等”、“成本与收益一致”两个方面。

    上世纪,有关免费高等教育的“不公平”研究推动了成本补偿政策的实施,而实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对社会公平有怎样的影响?下面试比较“免费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对高等教育中社会公平问题的影响,并提出实行成本补偿,确保其对解决我国高等教育中社会公平问题发挥正面影响的三点建议。

    一、免费高等教育与社会公平

    免费高等教育——如我国1952-1982年实行的“免费+助学金模式”:费用由国家承担,发放助学金,提供医疗和住宿——导致了一种“隐性”不公平,表现在:

    (一)边缘性教育机会均等以“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为口号的“免费高等教育”,在实践中蜕变为“人人均沾”、“数量趋同”的平均主义的均等资助。由于来自社会下层和贫困家庭的学生在各国大学生人口中占少数,结果原本首先应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公共资金,通过全体学生的免费教育和大部分学生享有的助学金,大量落到了富裕阶层手中,为他们锦上添花,而贫困学生从中所得份额很少。政府对高等教育补贴程度越高,意味着收入更多地从贫困纳税人家庭向富裕纳税人家庭转移,公共高等教育资源向高收入家庭倾斜的程度也越高。如印度尼西亚在上世纪80年代初实行成本补偿政策之前,政府对高等教育资助的87%由占人口30%的高收入阶层享用,占人口40%的低收入阶层只享用了其中的7%,在发达国家也一样。①免费教育,尤其免费高等教育常会导致收入、资源分配更加不公平。因为,很小一部分能上大学的社会成员要消耗相对较大一部分公共教育资源,而没有上大学的社会成员只能分享相对较少的公共教育资源②(如图1)。这种模式宣称以扩大均等、增加贫困学生高等教育就学机会为宗旨,由于免费和助学金制度,使成本大大提高,反而限制了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激化入学机会竞争,在竞争中失利的又是处于不利地位的贫困学生。从文化学的观点看,贫困学生从劣势文化起点出发,他们所受的基础教育质量远不及富裕家庭学生;后者从家庭、社会中获得更多“文化资本”,处于优势文化的地位。所以,贫困学生总是最早离校。这种模式即便有增加贫困学生入学机会的功能,也只是“边缘性的”。

    (二)成本与收益不一致成本与收益一致与否,指主体享受收益的同时是否付出成本。免费高等教育实际上由全体公民付费,不管他们是否知道已被征税。大部分税收是通过累退税,主要是销售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收上来的。③ 它使得直接受益者学生不承担成本,间接受益者社会高、中、低收入阶层的纳税人却不成比例地承担了成本,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纳税人相对支付更多,加剧高等教育成本与收益间的不一致。同时,未承担成本还获生活津贴的学生在毕业后获益最多,个人收益率最高。他们所获的回报远高于社会为高等教育投资所获的回报,且在工资及其它收入、择业就业、生活质量方面的获益高于其他未上大学的人群。在发展中国家,大学本科的年均教育收益率(即劳动者多受一年教育时个人收入的变化率)最高为8.84%、大学专科为6.24%、中专和高中分别为5.40%和5.24%、初中为3.74%④。国家负担高等教育大部分或全部培养费,并使受教者在就业和报酬上得到更多好处,只会加大社会不公平,无形地加剧贫富差距。富的由于受到更好的教育更富,穷的由于早早淘汰出局,只会越穷。这种由成本与收益不一致导致的不公平,是隐性的,不易觉察,却危害极大。

    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与社会公平

    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又称分担与补偿),是指高等教育费用在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受教育者及院校之间合理分担并补偿,是解决高等教育中社会公平问题的较好途径,表现在:

    (一)实质性教育机会均等实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由学生及其家庭承担部分培养费,如我国规定的收费约占成本的20%-25%(《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富裕和有支付能力的家庭为子女的高等教育作出更多贡献,一是可增加高等教育经费的供给总量,用于扩大规模,招收更多有支付能力的学生,使受教群体不断扩大,形成良性循环;二是使得每个大学生所消耗的公共教育资源相对少些,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一定的高等教育投资可以为更多人提供上大学的机会④(如图1),公共教育资源在全社会的配置趋于一种结构性公平;三是在国家投资有限的情况下,可把计划用于高等教育的投资花在特别需要资助的学生、办好重点一流大学以及发展初、中等教育上。在中低收入国家,初、中等教育的回报率较高,国家教育资金投入的主要方面应在初、中等教育,既使得有限的教育投入获得较大社会收益,也使得初、中等教育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更好发展,减缓由于低一级教育质量差所造成的对接受高一级教育机会的影响。低收入家庭子女通过享受更多的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规范、文化,占有更多该社会的主流文化、优势文化,获得一个“公平竞争”的基础。以上种种,有利于实现实质性的教育机会均等。

    (二)成本与收益一致高等教育的受益者有受教育者、国家、企业等。根据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理论的利益获得原则——谁获益谁支付,及能力支付原则——获益者(直接或间接的)按其支付能力大小,提供教育费用。受教育者作为受益方,由个人及其家庭以学费的形式支付部分培养费。1995年我国试行收费时,一些高校年收费2200-2800元/人,个人投入占总投入的22%-28%,⑤ 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成本与收益的不一致,让支付能力强者承担更多责任;国家作为主要收益方,以拨款的形式成为高教投资的主渠道。高等教育所具有的巨大正外部效应,使得政府通过保证教育经费占整个财政预算的比重来提高高等教育拨款总量,让更多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孩子进入高校深造,以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企业作为受益方,主要通过向毕业大学生支付工资的形式间接支付培养费,还可鼓励企业以捐赠的形式向高校返回部分由受高等教育者所带来的利润。相比免费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由个人、政府及企业分别分摊部分教育成本,能较好实现成本与收益的一致及实质性的教育机会均等,促进社会流动和财富分配,是当前解决高等教育中社会公平问题的较好途径。

    三、建 议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步入大众化发展阶段,毛入学率达到21%。⑥ 有人担心,高等教育成本补偿会使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负担不起学费而放弃上大学的机会,由此出现新的不公平。从国际经验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否上大学,和大学收费与否的关联程度较小,而受大学费用及高等教育前教育阶段的影响更大。为确保成本补偿对解决我国高等教育中社会公平问题发挥正面影响,避免异化,笔者建议:

    (一)降低个人(及家庭)补偿率,以收入确定成本分担比例据教育政策研究所公布,中国大学生每年的学费支出居全球第一,个人及家庭补偿率高。如理工科每生每年1.4-1.6万元,人文科每生每年1.2-1.4万元。2006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孙继业指出中国高校改革开放前是免费教育,1986年涨到200元,2005年涨到5000元,近20年的时间里上涨25倍。尤其自2000年始,高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一直上升,超过国家规定的25%的标准。依教育部提供的折中数据即1.2-1.5万元(文科和理工科年人均培养费),按现在每生每年5000元学费、1200元住宿费的标准,学生家庭实际分摊的高校教育成本比例为44%,国外这一比例通常在13%-15%⑦。另一方面,我国居民支付能力不高,据《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2003年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5.6%,城市为37.1%,居于小康(40%至50%)和富裕水平(30%至40%)之间,高于发达国家(30%以下)水平。按每名贫困大学生年均支出7000元计算(含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2003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622元,学费约占2.7倍;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2元,学费占83%,超过国际认可的60%的水平。而且,学费增长速度快,涨幅几乎10倍于居民收入的增长。⑧ 一个本科生4年最少花费2.8万元,相当于一个贫困县农民35年的纯收入(不计衣、食、病、老)⑦。

    学费超越社会承受限度会异化成本补偿对社会公平的积极影响,一方面导致低收入阶层难以接受或完成高等教育,影响公民的教育机会平等。多位学者的研究结论一致显示:学费每上升100美元,将使入学率降低1%-2%。⑨ 据“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结果,清华大学2000年农村学生的比例为17.6%,比1990年减少4.1个百分点;北京大学1999年农村学生比例为16.3%,比1991年减少2.5个百分点;北京师范大学2002年农村学生的比例为22.3%,比1990年减少了5.7个百分点⑦。另一方面,易引起社会动荡,增加社会成本。因此,国家必须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降低个人及家庭补偿率,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

    一般认为,学费应根据生均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但是,由于生均成本本身计量的困难,由生均成本确定学费的成本决定法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说明认为“生均成本先于学费” 在逻辑上可能是错误的。美国教育经济学家H.R. Bowen在其著作《高等教育成本》中提出“成本的收入决定论”,认为一所大学的生均教育成本只由其收入中用于教育目的的总收入(不含科研经费等非教育收入)决定。⑩ 他对教育成本的深入分析表明:学费和财政经费决定了生均教育成本,而非相反。合理学费应由个人,即教育服务消费者依据教育投资的私人收益做判断;财政拨款应由政府依据教育的社会收益做判断,并据此确定给予大学的生均拨款额。(11) 我国可以考虑否定学费的成本决定法,向成本补偿理论本义回归,探索以收入决定成本的有效途径,以清晰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据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来分担教育成本的比例问题,即合理的学费定价与合理的财政拨款问题。

    (二)资助比例与学费增长同步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体、多元化高教助学体系。2003年,全国普通高校享受减免的学生达20万人,补助约90万人次,享受“绿色通道”(即先入学,再资助)约28万人,累计占贫困生总数的56%(138万/240万),接受各类奖学金资助的学生达450万人次,占在校生总人数的37.5%(450万/1200万)。(12) 目前,中国贫困大学生人数和比例皆呈迅速增长趋势,贫困生总数已高达320万人,其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特困大学生100多万;高校贫困生比例达25%,⑦ 资助力度还要加强,应向“目标学生”即处于最不利社会和经济地位的贫困学生,提供与学习态度、表现相联系的专项奖学金,资助比例要随学费的增长而提高。如美国,随学费上涨,资助学生的比例在1980-1981年为41%,1992-1993年超过47%,1998-1999年上升到58%。⑨有了科学合理的收费制度和健全的助学金等辅助性措施,“贫困学生上不起大学”将不再为人所认同;还应加强宣传,让低收入家庭理解实施成本补偿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必须支付更多学费,却可能意味着个人高等教育成本的降低,以保护其对高等教育的热情,确保高等教育机会公平。

    (三)调整高等教育与义务教育资金比吸取国际经验,我国应致力于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调整非义务教育与义务教育阶段的资金比。按国际标准,人均GNP600-2000美元的国家,学前和小学阶段、中学、大学三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为40.5:29:17.9,生均教育经费为1:2.5:9.2。(13) 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曾高达30%以上,现已逐渐下降。2003年,我国三级教育经费比例为30.73:37.21:25.67(来源:《教育蓝皮书》),高等教育经费的比例超过20%,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从长远看,改善不利人群基础教育条件,是增加贫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根本保证。国家要注意调整高等教育和义务教育资金比,保证在提供高质量基础教育的基础上,实现高等教育机会的实质性均等。

    总之,为确保成本补偿对解决我国高等教育中社会公平问题发挥正面影响,重点是降低个人及其家庭补偿率,以收入确定合理的分担比例,同时实行必要的收费与完善的助学金制度相结合,使资助学生的比例与学费同步增长,以及合理分配高等教育与义务教育阶段的资金比。

    ①钟宇平、龚放、陆根书.中国高等教育财政筹划刍议[J].高等教育研究,1996,(6):29-41。

    ②闵维方.论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政策的理论基础[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2):179-183。

    ③约翰斯通.高等教育财政:问题与出路[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18。

    ④岳昌君.教育对个人收入差异的影响[EB/OL].北大教育经济研究(电子季刊),2004(3),http:///BeidaEER/pdf/040205.pdf。

    ■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就高校收费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答记者问[N].中国教育报,2004-09-16(1)。

    ■杨丹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支出配置[J].教育发展研究,2000,(4):30-33。

    (责任编辑 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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