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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理论研究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0-22 12:06:01

    摘要:自2003年建立以来,全国各地都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保障农民健康,实现统筹城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然而建立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没有相关研究。文章从政府责任理论、社会保障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的角度,探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责任理论;公共财政理论

    医疗卫生体制是公共管理研究中的重要领域,也是当代世界公共管理面临的一个带有共性的现实难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全国8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因此,农村医疗卫生体制在整个卫生医疗体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体制的良性运转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民的身体健康水平,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党和政府十分关注的“三农”问题,实施了农村税费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举措。近3年,中共中央连续制定出台了关于“三农”问题的3个一号文件,开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局面。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下发,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6个一号文件。文件要求,要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2005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下发,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7个一号文件。文件要求,要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8个一号文件。文件要求,要完善强化支农政策,建设现代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良好开局。温家宝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重解决农民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从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入手,突出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着力解决农村基础设施滞后和农民上学难、看病难等突出问题,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一个良好开局。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健康是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健康,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希望解决的现实问题之一,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含及特征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它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举办的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医疗保障制度。经过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发展,到70年代取得辉煌的成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赤脚医生队伍一起被称为农村卫生的“三大法宝”,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推崇。到1980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行政村(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一部分干部认为合作医疗是“搞平均主义”的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等因素影响,全国大多数社队的合作医疗快速地走向解体、停办,绝大部分村合作医疗站变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致使合作医疗覆盖面大幅下降,由1980年90%骤降到1983年20%以下。1989年统计资料表明,继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农村合作医疗跌入了低谷。自费医疗制度再次成为农村占主导地位的医疗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初,合作医疗仅在上海和苏南部分地区存在(李楣,2003)。90年代初,我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到2000年我国将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1993年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和卫生部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加快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改革和建设》研究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合作医疗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1994年,国务院研究室、卫生部、农业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全国7个省14个县市开展“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及跟踪研究工作,为合作医疗立法谋求根据,但未能取得好的效果。1997年底,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也仅占全国行政村的l%,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例仅为9.6%。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屡见不鲜。贵州省社科院刘庆和(2001)对贵州世界银行扶贫项目区的一项研究表明,合作医疗解体后,农村人力资本的损失相当严重。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改变,势必使农民的“健康贫困”长期化,并最终大大降低反贫困战略的效果。黄庆杰等(2003)针对政策行动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农民)面临的约束条件和激励机制,从不同的政策行动者相互博弈的视角解釋了农村医疗保障这项公共政策执行困难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证明,合作医疗确实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措施,是解决我国农民医疗保障的有效途径,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3年,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明确了政府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和财政补助政策,规范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运行监督制度,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推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加大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力度,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认真研究并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建立以来,各级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保障农民健康,实现统筹城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与传统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各级政府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个人、集体、政府的筹资标准以及筹资方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保证了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获得了财政保障。二是加大了政府的管理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设在县及县以上行政部门,管理层次有所提高。经办机构及监督管理机构由政府组建,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不得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三是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四是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重点放在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问题上,在考虑到农民参合积极性,对门诊进行适当补偿的基础上,重点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提高了农民抵御大病经济风险的能力。五是增加了透明度。通过吸收农民代表参加管理委员会及监管委员会、经办机构定期公开报销制度及其运行情况等方法,赋予农民知情、参与监管的权力。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理论支撑

    对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兴于21世纪,但对农村医疗卫生研究的理论依据各有不同。国外的研究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农村医疗卫生的研究,但其相关理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医疗卫生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政府责任理论视角下的透析

    以“人民主权”、“公民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等理念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民主思想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确立和确保责任政府实现奠定了理论基础,责任已成为政府管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1688年英国革命以后,责任政府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体制的一部分,逐步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和制度。责任政府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责任政府因政府体制不同,表现形式亦不一样,如在采取总统制政府体制的美国表现为“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在采取内阁制政府体制的英国就直接称“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行政学者费斯勒和凯特认为政府责任有两个方面:一是负责(accountability),表现为忠实地遵守法律,遵守上级的命令和经济与绩效的标准。二是道德的行为(ethical behavior),即坚持道德标准,避免出现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斯蒂瓦特认为政府责任意味着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能对其所负有的责任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政府必须对其行为向议会或人民做出合理的说明、解释以证明其行为是负责任的。我国学者对政府责任的也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成福教授认为:“从最广意义上来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的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从广义层面来看,政府责任意味着政府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履行其在整个社会中的职能和义务,即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义务。从狭义层面上看,政府责任意味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使职权时承担的否定性后果。”王成栋在《政府责任论》中认为行政(政府)责任在以下3种意义上使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特定的政治义务而导致的政治上的后果;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行为直接违反宪法所应承担的贵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或行政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从广义上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履行其在整个社会中的职能和义务,即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义务,主要应当承擔宪法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伦理责任。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责任的必不可少的方面。社会福利作为公民的权利,而政府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承担保障人民福利的责任(马歇尔)。从福利哲学的观念来看,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应当作为一种全体国民可以获得的权利,而不管他们的生活状况或经济地位如何。福利多元主义也强调福利服务可由公共部门、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家庭与社区4部门共同来负担,政府角色逐渐转变为福利服务的规范者、福利服务的购买者、物品管理与仲裁者以及促使其他部门从事服务供给的角色。从国民生存权的角度看,医疗保健是国民生存权的一部分,国家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国民生存权,各个国家虽然国情不同,但无不对国民的医疗保健担负着或多或少的责任。由于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决定了这一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脆弱性。同时,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钱再见、高晓霞,2002)。这就对政府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过程中的责任问题提出了必然要求。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问题,是政府的基本行政责任,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法治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德治的体现,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贯彻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农民是最应受到保护的弱势群体。农村医疗卫生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组织与发展过程中必须依靠政府干预,甚至在一些领域必须依靠政府直接组织,农村的一些诸如传染病控制、健康教育等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这些是市场及营利性市场主体干不了、干不好和不愿干的,有关责任只能由政府承担(才娟,2005)。政府的组织和引导是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不可少的条件,办好合作医疗是政府公共管理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应在制度的建设、实施、监督中起主导性作用,应当加大对合作医疗的支持力度。

    (二)公共财政理论视角下的透析

    公共财政理论诞生的标志是1776年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出版。亚当·斯密崇尚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供求双方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每个人各自理性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可以带来整个经济的高效率。他反对国家干预,主张自由竞争,认为政府只是充当“守夜人”角色,并提出“最好的财政计划是节支,最好的赋税制度是税额最小”等观点。这个时期的公共财政主要是为了保证政府作为“守夜者”这一角色能够正常运转。约翰纺吕铡⑽巳⒘执锒⒄沽怂睦砺邸?0世纪3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发生的经济危机,导致自由放任的古典经济理论破产,凯恩斯政府干预理论的兴起。凯恩斯主义主张政府干预经济,以弥补市场缺陷。但随着20世纪7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滞胀”,政府干预经济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自身的缺陷。理论界又开始重新认识“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的关系,产生了理性预期学派和供给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他们主张减少国家干预,恢复自由经济。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共财政思想的提出,许多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政府干预政策。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能够在自发运行过程中,依靠自身力量的调节,使社会上现有的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但是市场并非是万能的,市场固有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包括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外部效应、市场垄断、不完全信息、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宏观经济总量失衡等。由于市场机制在上述领域失效,为政府介入和干预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理论依据。政府职能主要是克服市场失效,而公共财政则是支持政府行使其职能的主要手段。美国著名财政专家理查德·马斯格雷夫在其经典著作《公共财政理论》中把政府的经济作用或财政的职能分为3种:稳定经济、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公共财政具有3个基本特征。一是公共性,即公共财政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二是非盈利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行动的动机不是也不能是取得相应的报偿或盈利,而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己任。三是法制性,即收支行为规范化。我国学术界从1998年开始,探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研究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概括起来包括5方面:支持经济体制创新的职能;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建立财政投融资管理体系的职能;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稳定经济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农村医疗卫生支出应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学意义上的纯粹的公共产品并不多见,对于农村医疗卫生这一特殊的物品,按照产品产生的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间的关系可分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特需医疗,三者分属于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韩宏伟,2006)。无论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德国的农民健康保险和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还是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国家——印度克拉拉邦的非正规经济的医疗保障模式、泰国的“30侏计划”和巴西的“家庭健康计划”,所需资金几乎全部或部分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从而保证了这些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相比,政府财政的支持更多的偏向农村是国外构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惯例。公共医疗卫生支出历来是各国政府财政预算必要的项目之一。近年来,我国国家财政用于该农村医疗卫生的支出虽然也在逐年增长,但卫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低下的问题仍较严重,导致我们对既有的公共卫生的投入不足,医疗卫生设施非常薄弱,严重影响公共卫生设施功能的发挥。我国医疗卫生支出比重如表1所示。

    学术界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对于农村地区的公共卫生投资不足是政府公共投资方面的一个失误,即使是用目前政府公共投资总额的一个很小的份额(2-3%)向农村公共卫生投资,就能够对提高西部人口的总体健康水平产生长远的促进作用(朱玲,2000)。实行分税制后,财力向上级政府集中,而越到基层政府财力越弱,相当数量的基层乡镇政权是负债运转,不少县市财政属于“补贴财政”。实行税费改革和基层乡镇体制改革后,基层政权财力增长能力进一步削弱,基层政府更加缺少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的财政能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随着县、乡两级财政的恶化而逐步恶化,农村卫生服务的公共财政政策严重缺失。中国社科院杨团(2003)在对陕西省洛川县农民健康保障与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试点思路中提出,建立由政府、农民、乡村卫生服务网络系统和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合作医疗体系,政府在其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政府财政支持是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前提,适时的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成功的保证(代志明、何洋,2005)。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支出应主要由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共同负担。但由中央政府决策支出将使得社会福利水平更高,建立新型农村农村医疗制度,应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三)社会保障理论视角下的透析

    西方社会保障经济理论最早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其原因的研究》中,论述了通过“看不见的手”来推动个体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共同增长,进而来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提高的思想愿望。新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中,针对社会保障问题,提出改革收入分配以增进社会福利,加强对贫穷者的救济。当代西方社会保障经济理论开始于福利经济学,其代表人物庇古,他主张国家实行养老金制度和失业救助制度,建立了福利经济学的社会保障经济理论。他运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这一功利原则,论述了社会保障政策的经济意义。主张增加必要的货币补贴,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使劳动者的患病、残疾、失业和养老能得到适当的物质帮助。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的社会保障经济理论反对对低收入者发放差额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主张采用负所得税,通过负所得税,既帮助低收入者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又不挫伤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供给学派从其自由主义原则出发,指责社会保险削减了个人储蓄,抑制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他们主张大幅度削减政府开支,对社会保障计划进行改革,采取“紧急援助、严格的福利和对儿童补贴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社會保障理论,全世界己有193个国家建立了各种医疗保障制度,其指标体系各具特色。庇古认为,富人对穷人的转移支付可分为自愿的和强制的两部分,自愿的转移支付显然远远不能满足整个社会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实行强制的转移支付,把富人缴纳的一部分税款用来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他主张增加必要的货币补贴,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使劳动者的患病、残疾、失业和养老能得到适当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向收入高的富人征收累进所得税,向低收入劳动者增加失业补助和社会救济,以实现收入的均等化,从而增加普遍的福利效果。我国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研究农村合作医疗的文献还比较少,多数是研究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任保平(2001)从我国现存的“二元社会结构”的状况出发,提出在城市以“机制模式”为核心,以各企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突破口,建立城市社会保障模式;在农村以“补救模式”为核心,以养老保险、社会救济为突破口,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孟凡华(2006)认为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奉行的基本原则,它通常包括公平原则、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责任分担原则、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互济性原则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政府以财政负担的形式参与到合作医疗制度中来,是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具体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就是充当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该功能是通过社会保障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来实现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城乡居民的收入不平等问题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有统计资料显示,1985年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为1.88∶1,差距额为407元,到1994年这一比例上升到2.86∶1,差距额则扩大到2281元。到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2%,快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的增长率,两者差距进一步拉大到创记录的2.9∶1。医疗保障是农民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一保障需求,为解决占全国80%人口的农民医疗保障问题,恢复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成为政府化解农民疾病风险、满足农民对医疗保障需求的制度选择。

    上述理论尽管分析的角度不同,但都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了理论依据。从政府责任理论来看,农村医疗卫生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其组织与发展过程中必须依靠政府。公共卫生如传染病的防治、预防接种、疾病检疫、卫生监督基本医疗服务属于效益外溢性活动,而环境污染、不良生活方式等容易产生外部负效应,如果缺乏政府的公共干预,卫生服务市场难以消除这些经济活动的外部影响,导致社会公共卫生问题更加严重。在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中政府的责任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设计制度的责任。政府应负起组织调查研究、设计具体方案,制定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责任。二是增加投入的责任。政府应增加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外,尽快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支出的比重。国家应就政府和集体对合作医疗的投入做出具有权威性、约束力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以保证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同时要注重从医疗服务需方投入,优化投入结构。三是组织管理的责任。政府不仅对农村合作医疗投入资金,而且要建立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四是改善环境的责任。政府要努力完善公共卫生保健体系,加快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的恢复与发展,加强对医疗定点单位的监管,加强对乡村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加快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真正发挥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有的作用。从公共财政理论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如传染病控制,健康教育等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这些是市场及营利性市场主体干不了、干不好和不愿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下列特征:首先,显著的排他性。农村医疗服务遵循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即“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因此一般医疗的消费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其次,明显的竞争性。由于医疗资源的稀缺性,必然导致对医疗服务的消费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再次,较强的外部性。疾病的治疗与预防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因为它可以使家庭及单位的工作保持正常运转,减轻社会的负担。医疗卫生的社会公益性在世界上是得到了普遍认可。从社会保障理论来看,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社会保障是是市场经济社会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安排,本应是惠及全民的,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一直游离于社会保障系统之外。我国城乡居民所享受的医疗保障层次和水平有着巨大的差异。城镇形成了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并存的局面,这几种制度相结合,大致能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然而在我国农村,由于缺乏相应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民成为自费医疗群体,为数众多的患病农民陷入了“小病扛,大病拖”的悲惨困境。这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总之,政府责任理论、公共财政理论、社会保障理论,分别从保护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公共产品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了理论依据,构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才娟.论述建立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体制中的政府责任[D].吉林大学,2004.

    2、代志明,何洋.国外医疗保障制度的解读与借鉴[J].经济纵横,2005(2).

    3、韩宏华.农村医疗保障的公共财政支持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6.

    4、孟繁华.论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定位[D].吉林大学,2006.

    *本文受到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南京大学国际化会计学博士生项目(IAPHD)资助。

    (作者单位:何世文,南京大学会计学系;曹岚,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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