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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维权工作机制研究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0-21 09:30:05

    摘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是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光荣使命,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基于当前青少年维权工作机制存在不足和缺陷,从完善和构建新的青少年维权机制出发,提出了几点建议,力求对当代青少年权益进行全方位地维护。

    关键词:共青团;青少年维权;机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C931.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7-0084-02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方略地实施,青少年维权工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法律的确认,且已形成由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团体和司法机构在内的多维一体的青少年维权工作体系,营造了全社会加大青少年维权工作力度与青少年自身积极维权相结合的良好氛围,有力地促进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社会还是青少年自身,在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阻碍,制约着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并影响着青少年维权工作的社会效果。

    一、当前青少年维权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青少年保护发展性法律的立法滞后

    法律制度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滞后性,使得我国对青少年的保护发展性法律立法调研及其相关工作较之社会的发展变革有滞后倾向,另外,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系统的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调整关于青少年健康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已有的一些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律制度原则性较强,对执法主体、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等未作详细、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固有偏见造成对青少年权益维护认识的误区

    受中国传统思想影响,青少年历来被当做被管束和被动地受保护的对象,长期忽视青少年在自身维权中的主体作用。现在社会对外界、对青少年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有了清醒和深刻地认识,并且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但对青少年自身维权意识和行为的不足认识不够深刻,尤其是家庭和学校还没有真正从思想根源上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些家长和老师对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持抵触态度或情绪,并提出异议,这些都反映出重申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的重要性。由于传统家庭和学校教育方式、观念和内容的影响,只注重知识的传授,而不关注法律的教育和维权、防范的方法手段的传授,现在的青少年普遍缺乏基本的社会适应能力,不知道自身享有哪些权益,不知道如何维权,更甚者不敢维权,如果发生了侵权,就将责任推向社会和他人,而没有从青少年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上寻找症结,更没有从家庭和学校教育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上挖掘原因。这些固有的传统偏见对青少年维权机制的探寻都有一定影响。

    (三)青少年维权部门权责存在片面性

    由于我国政府部门条块设置和管理的现实,青少年权益维护的执行单位也随之呈现分割状态,相关部门各管一块,条块现状的存在,使得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时,不是条条块块都管,就是条条块块都不管,要不就是管不全,存在空缺和漏洞。现如今,不少青少年维权的统筹协调工作难有突破,维权资源出现闲置或者浪费,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其背后往往都存在着“利益部门化”这个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顽疾。这个顽疾导致青少年维权部门职责的片面性成为必然,而承担损害后果的往往成为应当全面接受保护的青少年们。

    (四)青少年维权观念亟待改变和加强

    在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时,政府和社会主要关注的是青少年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案件,往往从青少年受侵害具体案件的现场识别,青少年的抵抗,以及青少年受害后的法律追究和民事补偿等方面来具体组织和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例如,教育和指导青少年如何与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如何防止不法侵害和减少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以及侵害事件发生后青少年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制裁侵害者和获得经济补偿,这些方面的工作是重要和必要的,但更多的只是关注具体微观的侵害案件及事实,而对宏观整体上的青少年维权关心不够,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

    二、完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制的建议

    如何优化配置青少年维权资源,整合维权机构权责,核心的问题在于青少年维权机制的调整和优化完善。而这种调整与优化不是一种表面文章,而是应当系统、整体、宏观地完善,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改革。当前,严峻的青少年维权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在维权工作理念变革的基础上,整合政府部门的条块资源和机构,在充足物力、财力、人力的支持下,构建一个以共青团组织为主导,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团体等组成的多维网络化保护系统,这个系统具有信息收集、反馈、预警功能,有明确的分工,更有一种自上而下的协调功能,从而真正实现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全面监测和快速行动。

    (一)继续完善以共青团组织为主体,学校,家庭为依托,建立青少年维权网络体系

    为了使维护青少年正当权益落到实处,应继续完善基层共青团组织,社区和学校、家庭构成的维权网络体系。共青团组织可以成立专门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并以社区、家庭、学校为基本依托,实施青少年权益的分级维护和管理;形成区级——街道社区——学校两级管理、三级网络的区域。共青团协助政府维护青少年权益的雏形,逐步完善保护性、管理性和服务性为一体的立体实践维权体系。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构建面向青少年的法制保障体系

    当前,有效降低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青少年侵权事件发生,首当其冲的是要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自护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自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因此,更应注重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将文化课学习与法律知识渗透、结合。二是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普法活动。三是针对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因材施教。四是积极开展自护教育,引导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防范侵害。采取自护培训、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情景训练等教学形式,组织广大青少年深入学习预警报警知识、自卫防范知识、心理素质训练、自救互救知识、避险逃生知识等,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巧。

    (三)建立健全上下组织相互结合的协调机制

    青少年维权事务分散在政府多个部门,要管理和处理好各种青少年维权事务,必须要建立一个省、市、县三级的青少年维权事务协调机构。协调机构要有政府分管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领导和共青团领导担任协调机构的领导,由涉及青少年事务的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部门的负责参加。协调机构设常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构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制定工作制度,定期对青少年维权事务进行分析和检讨,定期对青少年维权事务进行督导,使青少年维权事务真正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青少年维权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

    对涉及青少年权益事件的信息,各级共青团组织或其他政府部门的主办人员在接到青少年咨询、投诉的第一时间应及时按信息类别、复杂程度等进行分类登记,并遵循青少年维权工作规定流程、时限、责任作出明确处理。另外,根据各单位职责的不同,由青少年维权协调机构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范围以及权限,将所有青少年维权信息及时分发处理,并及时向政府分管青少年维权事务领导汇报,涉及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外各部门在作出解答和处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咨询人或维权申请人,并对咨询人或投诉人进行回访,将回访的情况及当事人的满意度反馈给青少年维权机构。

    (五)建立健全青少年维权保障机制

    青少年维权事务是政府的公共事务,以共青团组织为主导承担青少年维权事务,则要求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保障机制是确保青少年维权机构能够顺利完成维权的重要一环。保障机制包括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组织保障如前述可以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的协调机构,并要求各级团组织和相关部门提高重视程度,加强责任心,提高青少年维权能力;经费保障是承接青少年维权事务的基本要素。政府应当将青少年维权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向青少年维权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另外各级团组织可以大力发展志愿者服务,通过志愿者服务网络来提供青少年维权的人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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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中青办发[2007]9号《关于印发“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

    [10]共青团中央办公厅,《2010共青团权益工作要点》.共青团权益工作网,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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