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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对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07-27 14:54: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对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供大家参考。

    大学对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大学关于实行风 廉建 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实行风廉建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风廉建责任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第三条实行风廉建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建立起委统领导,政齐抓共管,X 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风廉建责任制是规定领导班子和政领干在风廉建中必须覆行职责的制度,必须把风廉建作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干的目标管理,与教学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建立和实行风廉建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接受内外群众监督等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六条校委对学校风廉建负全面领导责任,校政正职对

     职责范围内的风廉建负总责,对校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主管的下一级政正职的风廉建负领导责任。委副书记、副校长、X 委书记、委委员、校长助理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风廉建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干(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的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系部处室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风廉建负全面领导责任;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风廉建负总责,对班子及其成员的风廉建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干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风廉建负责。

     第八条校 X 委在上级 X 委和校委领导下,负责全校风廉建的组织协调及违纪查处工作。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九条校政领导班子及各系部处室领导班子在风廉建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委、以及上级机关关于风廉建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风廉建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风廉建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性、风、纪教育,组织员、干部学习宣传风廉建理论和风廉建的法规;

     三、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本部门的风廉建制度并督促落实;对领导班子和领干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四、开展学校、本部门的廉洁自律教育,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支持纪监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注重风廉建治本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

     第十条校政领导及各系部处室领干在风廉建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机关关于风廉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及学校的风廉建目标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风廉建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

     二、定期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风廉建各项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重视和支持案件查处工作;

     四、模范遵守纪国法,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五、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风廉建责任制执行及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六、认真执行大事报告、收入申报和礼品登记制度,主

     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委、X 委和机关反映群众对风廉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校 X 委和监察审计室应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协助校委和主要行政领导抓好风廉建,搞好风廉建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校委和主要行政领导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干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风廉建考核制度。按照校委的安排部署,对各系部处室政领导班子和领干风廉建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进行专门考核,也可以与其它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风廉建责任制报告制度。(总)支部每年向校 X 委以书面形式就贯彻第九、十条责任履行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中层以上政领干执行风廉建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执行风廉建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对校级领导班子、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干落实风廉建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或者和其它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风廉建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风廉建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该结果,校委组织部,纪监审计室应记入领干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干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系部处室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第九条(二)、(四)、(六)项规定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按照《XX 省 X 委关于对各级组织负责人及员领干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由 X 委、监察室负责人或者受 X 委、监察室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不认真执行第九条(一)、(三)、(五)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问题严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辞去职务。

     第十八条校中层领干,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第十条(一)、(二)、(五)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或者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由纪监人员同其谈话,不认真执行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问题严重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免去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领干违犯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免职、责令辞去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风廉建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因工作不力,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致使学校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违犯决策程序,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犯财政、说务、统计、金融法规,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风廉政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甚至包庇、纵容的;

     八、责任范围内的风廉建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

     九、责任范围内的风廉建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

     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犯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组织部或X 委,监察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办法由校风廉建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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