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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国防教育心得体会(优质6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3-09-13 09:18:01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国防教育心得体会(优质6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国防教育心得体会(优质6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国防教育心得体会篇一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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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教育心得体会篇二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______________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__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国防教育心得体会篇三

    本文目录

    商业保险合同

    商业保险合同范本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商业保险合同(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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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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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教育心得体会篇四

    乙方(买方):电话:

    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壹辆____卖给乙方,车牌号码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大架号码:________,手续(全、不全),若此车手续全,甲方须保证该车手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非抢、工业滤布非盗、非套牌),否则一切责任与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

    二、车价款(大写)______元,小写$:_____元,购车款乙方________。

    三、乙方于___年__月__日__时将该车开走,甲方负责该日以前此车的一切责任和全部费用(即交通肇事、违章、养路费、债务等情况),乙方负责该日后此车的一切责任和全部费用(即交通肇事、违章、养路费、债务等情况)。

    四、滤布需要过户的车辆,甲、乙双方协商于__年__月__日前办理完过户手续,过户费由__方承担。

    五、乙方购车前须仔细检查车的质量,此合同一经签订即表明乙方已完全了解车的质量及其手续情况,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按此车成交价的30%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六、此合同是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过户手续全部办理完成后的车辆合同自动解除。

    以上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生纠纷,由__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

    国防教育心得体会篇五

    一、代理商资格

    1.由国家工商机关、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经销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产品的单位。

    2.有销售代理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

    3.具有良好的客户基础并有能力开拓所代理甲方软硬件产品销售渠道。

    4.遵守甲方的代理销售政策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二、代理产品、地区及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软硬件产品的代理商,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年内,乙方享受相应的优惠代理价格。

    2.乙方所代理甲方软件产品为:_________信使企业版,________短信防伪系统,________短信网关,_______短信控件。

    4.乙方有权以甲方代理商的名义从事一切有关销售本协议规定代理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5.乙方原则上只能在授权的地区内销售所代理的产品。

    三、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其所拥有的本系列软件版权的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对乙方发展的客户提供技术咨询。

    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授权代理商的协议执行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考核乙方所完成的进货量及市场行为,并有权决定是否保持其代理资格。

    4.在乙方销售数量突出时,甲方可授权乙方以自有品牌销售。

    5.甲方推出代理产品的新版本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拥有本协议中所有代理软硬件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和发布权。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机密的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实际情况填写“代理商注册登记表”(附件一),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3.乙方保证严格尊重产品版权及商标权,保证未经允许不以任何方式重做、复制、拷贝或泄露、传播、散布所代理产品,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所代理产品进行解剖、汇编、反汇编。

    4.乙方应为客户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5.乙方必须保证本产品不被用于某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6.乙方不得销售代理产品的非法渠道版本,否则一经发现将撤消其代理资格。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乙方必须按时支付软件销售款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拖欠,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理权及其所发展客户的软件使用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媒体上刊登的代理产品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某规定的指导价格,否则将视为故意破坏价格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9.乙方有义务保护有关的商业机密,提供当地的市场动态,拟订本产品的行销计划。

    五、订货、付款及货运

    1.乙方第一次订货必须满足最低订货数量:

    _________信使企业版:_________套起

    _________短信防伪系统:_________套起

    _________短信控件:_________起

    _________短信网关:_________套起

    _________gsm设备:_________套起

    2.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须填写“短信产品购销合同”(附件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给甲方。

    3.甲方收到订货单后,坚持款到发货,按照先订货、先付款者先发货的原则。_________以外地区,乙方应尽快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尽快安排发货。

    4.甲方承担乙方所订代理产品的运费。

    5.乙方须在收到货物三个工作日之内验货,如有商品损坏,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

    六、价格政策

    1.乙方连续_________个月不得无销售额,否则本协议自行终止。

    _________信使企业版:_________元/套

    _________短信防伪系统:_________元/套

    _________短信网关:_________元/套

    _________短信设备及控件:_________元/套

    (注:以上报价中均包含ft35a硬件设备1套)

    单独的gsm硬件设备ft35a:_________元/套

    _________套到_________套,不享受产品报价折扣。

    _________套到_________套,可享受产品报价的_________%。

    _________套以上,可享受产品报价的_________%。

    硬件设备的市场价格变化比较大,甲乙双方可根据市场价格商议。

    5.乙方成为代理后,可享受的产品价格如下:

    名称

    代理价(含税)

    代理价(不含税)

    市场指导价

    七、法律效力

    1.本协议所载条款的解释权归属甲方。

    2.变更本协议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需有双方签字的正式书面文件。

    3.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授权期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协议到期后可以续签。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国防教育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

    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一节 保险责任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节 责任免除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

    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

    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

    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六)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第三节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____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因

    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

    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

    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

    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

    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

    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

    (二)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

    (三)施救费

    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三章 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

    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第二节 责任免除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三)

    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

    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

    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三节 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分摊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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