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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教育中的德育与法律信仰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0-31 11:30:06

    法律教育中的德育既是法律教育内容的基本构成,又是培育法律人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法律教育中的德育不仅支撑了整个法律教育体系,而且是凝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情感纽带,其最高目标是培育法律人的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律人树立法律信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法律教育;德育;法律人;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G40-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8)04-0245-05

    戴激涛(1979—),女,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讲师、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基础理论。(广东广州 510320)

    建设法治国家,合格法律人才不可或缺。一般认为,为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合格法律人才至少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法律学识、社会常识与法律道德,这是合格法律人才的基本品格。法律教育以培育建设法治国家的合格法律人才为己任,培育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是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但是,目前的法律教育对“才”的方面,即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掌握方面一般强调较多,而对于法律教育中的“德”之教育,却关注、重视不够。而法律人之法律道德的培育,主要是由法律教育中的德育来实现和完成的。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直接决定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命运;而法律教育中德育的得失,则直接决定着一国法律教育的前途。

    一、法律教育中的德育:作为法律教育灵魂的存在

    法学以其“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工程学科”的重要地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教育,则义不容辞地担当起培养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合格法律人才的重任。“法律教育是现代民主政治之下公民的基础教育,是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国本教育。”[1](P151)法律教育,从纵向角度而言,包括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从横向角度而言,包括对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是指通过法律教育应当使法律人掌握法律学科基本的知识体系,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基本职业素养。“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要有三个条件:(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亦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具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2](P10)换句话说,法律教育应当培育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就法律教育的现状而言,似乎对“才”的方面,即法律教育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掌握方面一般强调较多,而对“德”之教育,显然不够关注与重视。有学者指出:“在不久之前,职业道德教育(包括更广泛地与法律职业相关的道德原则)不仅是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而且更像是一场闹剧”,“在学生眼中,职业道德课就是一则笑话。对很多人来说,它充其量是可有可无的,即使逃课也不会产生负罪感。”[3](P168-169)

    法律教育中的德育,是指按照建设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个体进行系统的法律教育,通过法律教育过程,把法律道德的基本准则、核心观点、具体规范、职业素养和伦理要求,内化为受教育者个体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当具备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职业素质和心理素质的教育,最终实现为法治国家培育合格法律人才之既定目的。从道德产生的角度来看,道德并不外在于人自身。它产生于协调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需要,这种需要不仅是一种规范的需要,一种实然的要求;它更是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实现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从应然角度建设法治国家而言的。一般说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一般而言,德育是指教育者按照一定社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教育,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实践活动中的互动,把一定社会的政治准则、思想观点、道德规范、法纪规范和心理要求,内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纪素质和心理素质的教育。

    法律教育中的德育,在教会法律人如何为“人”的同时,必须教会法律人如何为“法律人”。“他不应只是探究技巧和学识,还应成为一个品质无暇、完美无缺的人。”[4](P268)法律教育中的德育既有一般意义上德育的含义,又有自身特别强调的内容。一般意义上的德育包括如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等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而其特有的内涵则包括追求真理、维护正义、崇尚法律、捍卫法律等,这是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孙晓楼认为,法律道德,不仅是法律人在执行律务时所应当注意的,而且是他们在平时亦当有的道德修养:第一点应当有刚正不阿的精神,有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和不徇情面、不屈不挠的大无畏的精神;第二点是牺牲小己的精神,所谓牺牲小己,便是什么议案或法律,既经合法的手续以产生,那么无论如何应当放弃个人的意见,来拥护这法案之实行,不应固执己见,做出阳奉阴违的事来。这两点是最重要的法律道德,不单是律师和法官应当特别注意,无论在什么地方,凡事关于法律的运用上,法律人都应当特别注意。[2](P12)由此可见,孙先生所言的法律道德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修养,更重要的是法律人应当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崇尚法律、捍卫法律的精神品质,这是法律道德的核心。这就意味着,法律教育中的德育是法律教育的基本内容,是整个法律教育体系的内在灵魂。

    一方面,法律教育中的德育既是法律教育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又是推动法律教育顺利进行的前提。众所周知,法律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其起点和归宿是法律人。这就要求法律教育既要具有一种人文主义关怀的思维与价值取向,又要有一种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视角。既然法律教育是“人”的教育,而人的道德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的一切行为,进行法律教育首先就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道德教育。不管是什么人,首先得学会做人的问题;法学也不仅仅是制度之学,而且更应该是为人之学,为“法律人”之学。法律教育首当其冲地应当培育法律人的基本思想素养、道德素养和政治素养,帮助法律人树立准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塑造法律人崇尚正义、追求真理和捍卫法律的品格等等。所有这些,如果离开了法律教育中的德育,无疑将举步维艰。

    另一方面,法律教育中的德育有助于实现法律教育的目标和价值旨趣。唯有具备了崇高法律道德的法律人,才有资格执行法律。法律教育本身就包含着道德教育的因子,法律教育的开展和运行应当也必须以道德教育为内在心理基础,否则,法律教育就会失去内在的道德支撑,无法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而道德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社会生活如此复杂,有限的条文难以容纳和概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学的理论大多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一部分,而道德为法律的全部分;法律所跨及的领域,是在道德范围之内,而道德所跨及的领域,确非法律所能穷其末。……法律和道德既是相关的,当然我们不可不看着道德来研究伦理学这一课,况且高尚的道德,是法律人才的一个要件;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2](P25)这就鲜明地指出了法律教育中的德育在法律教育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

    二、法律信仰:法律教育中德育的首要任务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法治国家的首要特性便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也就是法律拥有最高权威,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要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要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理想、对美好事物的信任、充实生活的乐趣、希望、温柔、慈爱、自我克制以及一切‘好’的东西仍然是驱使人在内心做到公正守法的最有力、最本能的感情因素。”[5](P411)法律信仰,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力量,也是法律人理所当然应当具备的品质。

    康德对道德的尊崇令人敬叹:“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的景仰和敬畏:在我头上的星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律。”比照康德对道德的坚持,法律人也理应有着虔诚的态度去对待法律信仰,因为古往今来有信仰的人,自有安身立命之所,不会在人生道上徘徊于歧途、莫知所可,他的精神有安顿,有寄托,做事自觉有神圣的秉承,有牺牲的勇气。美好、理想、令人神往的法治远景已赫然在现,那是法律信仰所支撑起的一片纯粹蓝天。

    法律信仰是法律教育中德育的最高目标。法律教育旨在培养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而高尚的道德和对法律的尊重、忠诚和信仰是法律人才之所以成为法律人才的关键。我国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校训是:“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在他们看来,法律人才一定要同时具备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和法律信仰。“法律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并且不断变化的职业,它要求它的学生不但要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巧和技能,还必须要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并承担应有的责任,以此来证明这一职业持续地享有参与法律事务的唯一权利的正确性。”[3](P67)法律系的学生唯有较之一般社会成员更强的正义感、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才不会仅仅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谋生的工具,才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积极服务社会,不计较个人得失去追求和实现社会正义。法律人的法律信仰集中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职业道德,而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就是致力于社会福祉、用自己的专长为社会服务。“律师,人民的天然而正当的领袖……他们应率先阻止堕落并维护美德。他们应凭其娴熟的技艺和公正的智慧,机敏地辨识社会公害,并迅速而果敢地抵制之。而当成为人民的法律顾问和法庭上的辩护人,他们应采取这样的行动准则,即无论站在何方立场,其唯一目的即要为当事人和法庭提供尽其所能之帮助,以求达于公正而确当的判决。”从动态的角度看,法律人之所以能够以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关键就是因为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中包含了法律信仰的成分,并且指导着法律人的种种行为。具体而言,法律信仰能够让法律人知道决定法律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法律信仰的树立不仅对于法律人自身有着深刻的影响,而且对于整个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早就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实际上,“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诉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合理的利益,而且还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呼吁,也就是说,以一种不同于流行的现世主义和工具主义理论的方式确立法的神圣性。”“法律不应只图方便;它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有关人员——当事人、旁观者和公众——的法律情感。”[6](P59)而最重要的法律信仰,就是如卢梭在几个世纪以前所说的:“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7](P73)法律人尤应如此。试想,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律人,何能运用法律,更不用说执行法律了!

    三、法律人树立法律信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

    法律教育中的道德教育,在西方国家一般被称为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政策的需要来阐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就会忽视法律职业自身的特质,忽视法律人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它向职业者传达的信息是“社会有需要,你(们)不得不”,而不是“你(们)有需要,你(们)应该”,因而很容易使法律人从心底里产生隔膜,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难以承受道德之重。因此,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教育中的道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法律教育最终的结果——德才兼备之法律人的培育来看,道德教育在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可以说,没有法律教育中的德育,就不会有法律人;培育法律人的法律信仰,则是法律教育中德育的首要任务。法律教育中的道德教育对于法律教育乃至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人树立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

    “一个只懂得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8](P507)如果不能明确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信仰之间的内在关联,使法律人发自内心地感受到法律信仰之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性,那么,法律人就无法形成内在的法律确信,更无法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在自己的从业行为中遵循法律职业规则。特别是教育作为一种由社会组织建构的现象,我们可以根据其意向性将其理解为我们试图通过它来做某些事情。通过教育,人类才开始共同工作,来实现我们的梦想。这是人类世世代代寻求把现在的自己和过去的自己联系起来的方式。从教育的终极目标来说,教育是为了培养“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自觉,使个体从生物意义的人或政治意义的人,转化成为具有人本情怀、崇尚人道主义的人。因此,法律教育应该与法律人才的培养相对应,对法律教育的新定位应当与法律人才的培养相对应,而新的法律教育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法律教育中的道德教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法律教育中的德育不仅是法律教育知识系统的基本构成,而且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精神力量。这是因为,建设法治国家,推动法治实践,有赖于具备高尚法律道德的法律人来实施,“徒法不能自行,必须依靠具有渊博的法学知识和高洁的职业道德的人去实施。”[4](P246-247)而法律人法律道德的培育,主要是由法律教育中的德育来实现和完成的。法律教育中的德育在提供了道德根据的理由的基础上,帮助法律人树立法律信仰,这既是法律教育中德育的最高目标,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法律人的道德教育一直重视不够,法律道德的培育往往依赖于一般的政治和道德教育,这就谈不上对法律人法律信仰的重视。无论是在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从教学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我们都存在很多问题,在法律教育中的德育方面没有形成系统的成熟经验和模式。综观我国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社会科学知识为目的,往往偏重社会科学知识传递,忽略了学生作为法律人的思维训练和法律道德培养。从本质上讲,法律课程是促进大学生加深对人类自身和人类社会认识的一门学科,它不是一门单科课程,因为对人、对社会的认识,不是任何一个学科所能单独完成的,必须由多元社会科学共同发挥作用。故而,法律课程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文化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综合起来,而在研习过程中,具备一定的法律道德素养并坚守法律信仰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理解和掌握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它使法律知识有了生命和活力,使法律职业技能有了灵魂和方向,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强大精神枢纽,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精神纽带的铸造和法律信仰的培育,正是通过法律教育中的德育来实现的。

    著名法律教育家杨兆龙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多次强调过,没有“法律伦理”课程的编排和设置是中国法律教育的一大弱点。在他看来,法律教育中德育之重要,是尽人皆知、路人皆晓的,“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所以关于法律伦理的科目,是法律学校教育课程中所不可缺少的。我们虽不敢说学校里有了这科,学生的人格或道德就一定会怎样的改善。但是课程结果之好坏,视乎教授的方法适当与否;若是教授得法,那么关于法律伦理的课程,于培养学生的人格,即是大有帮助的;即使不能收完全的效果,至少总比没有这种课程好得多。然而我们环顾中国的法律学校,发觉设有这门功课的,简直很少;恐怕十个里面难得有一个吧!这种现象,若是继续存在,那真是危险万分。因为中国现代教育之通病,就是忽视人格之培养,一般学校,对于学生之德育,可算完全麻木。……对于学法律的学生,倘再不顾到他们道德的修养,那无异于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所以对于这一点,应该特别注意。”[9](P154)

    其实,法律人法律信仰的树立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一方面,矢志不渝的法律信仰,是法律人在法治实践中解决种种道德冲突的精神力量。现代社会的多元化趋势日益凸显,法治实践中形形色色的道德冲突让法律人束手无策,无所适从。对于如何重新平衡传统与现实、历史与现代关系的道德伦理秩序,一直是困扰众人的难题。如何破解社会道德失范难题,是否可以从法律教育中的道德教育寻求启示呢?从一般社会治理的角度讲,道德、风俗等非制度性规范的社会治理成本、效果,总是因其内在的潜移默化品质而比法律等制度性手段要低廉、长效得多,如果凡事都要诉诸法律,那么不仅法律本身会不胜其烦,而且整个社会最终也会因治理成本的高昂而变得无序可言,因此哈耶克说,除非法治成为社会共同体道德传统的一部分,否则它不会普遍有效。因此,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形成特有的法律道德理论,借助于法律信仰无疑大有裨益。这一点在法官判决案件的自由裁量权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另一方面,法律人的法律信仰不仅是法律人良好社会形象的标志,而且能够带动所有社会成员树立法律信仰,促进法治国家精神底蕴的形成。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是一个享有很高社会地位的社会精英团体,而法律信仰,就是法律人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标志。法律信仰不仅使法律职业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内涵,而且还因为这种信仰所贯穿的追求正义、忠于法律的精神,而使它同时具有充分的道德基础和民众支持。再一方面,法律人的法律信仰是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道德情感的精神纽带。在面对不断完善和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时,法律人不仅要熟悉法条规定和诉讼程序,而且必须理解和掌握这些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10]而理解和掌握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具有法律信仰,它使法律知识有了生命和活力,使法律职业技能有了灵魂和方向。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和法律技能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一个法律文化的共同体、法治信念的共同体、法律伦理的共同体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必须是一个具备法律信仰的共同体。“如果法律仍旧是一项职业的话,必须采取一些手段向学生灌输责任和义务的意识,这是一种职业的精髓。”[11]法律职业共同体具备的法律信仰,不仅对于全社会尊法、守法倾向的普遍形成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而且有助于良法的产生,形成限制滥用国家权力和威胁公民自由的行为的现实制衡力量,预防法律教育可能的腐化,从而维护法律职业及其队伍的纯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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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叶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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