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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公共教育体系中的家长教育权利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0-20 17:42:01

    关键词:公共教育;教育权利;家长教育权利

    中图分类号:G4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07)11-0060-02

    一、家长教育权利的内涵与意义

    家长教育权利应具有以下四个要素:(1)家长教育权利主体通过权利主张应该得到某种利益,能否实际获得利益或利益大小将直接影响主体行使权利的积极性。(2)家长教育权利主体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权利相对方为其提供一定条件,并有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救济的要求权,或称教育主张权。(3)家长教育权利主体的资格可以转化为谁有权行使家长教育权的问题。(4)家长教育权利主体可以按照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家长教育的权利,而不受外界干预。具体而言,家长教育权利应包括:(1)对公共教育的举办单位提出质询和参与监督的权利;(2)对公共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进行质询、批评、建议,并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参与学校工作决策的权利;(3)选择学校的权利;(4)家长在子女道德、志趣、生计、艺术、文化、健康、保健等方面由亲缘和监护关系派生出来的教育权利。

    家长教育权利对于促进我国教育的和谐发展,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效率,促进学校教育的民主化,具有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一,对国家公共教育和社会私立教育的平衡与冲突起到制约作用。其二,有利于教师和家长了解学生在家和在校接受教育的情况,协调家长和学校教育的影响,使其达到一致,形成教育合力,提高教育质量。其三,有利于学校充分吸纳学生家长中蕴藏的丰富的教育资源。其四,有利于消解教育权利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家长对学校教育进行民主监督,保障学校教育良性运行,提高质量和效率。

    二、我国家长教育权利的主要问题与产生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家长教育权利是被严重忽视的,与国家教育权利、学校教育权利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在“电脑派位”、“就近入学”等措施中明显可以看出国家教育权利对家长教育权利的损害。学生家长权利十分有限并呈现出以下特点:(1)随意性。家长权利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其权利由学校主观任意处置。家长与学校交流的最主要方式——家长会,其开不开、什么时候开、怎么开、开什么内容等都是由学校来决定的。(2)受动性。家长和学校不是地位相等的权利主体;家长的权利和学校的权利相比,前者受制于后者,前者受后者的规定和限制。这种受动性往往并不是家长情愿的,自己的孩子在教师的手里,家长担心对学校的不合理行为提出异议会导致对孩子教育上的不利影响。日本学者把父母这种对学校想说又不能说的状态称为“儿童人质论”。(3)边缘性。家长权利处于权利的边缘位置,可有可无,突出表现在没有决策权。即使在比较注重与家长取得联系和发挥家长作用的学校,也只限于对学校教育活动,包括听课、参加运动会等具体活动的直接参与,而非决策意义上的权利参与。

    以上问题的产生既有文化传统的影响,也有制度和观念等方面的原因。

    1.我国文化传统的影响

    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天人合一”、“家国一体”、“齐家”以“治国”的文化积淀,使中国人的意识中没有鲜明的“公”与“私”权利与利益的划分,如同没有“国家”与“社会”的区分一样,只有对“公”与“私”道德和价值上的判断。在教育权利上也是如此,公共教育制度产生近百年来,其内在的公平性和公共性价值并未被普遍接受。

    2.制度不健全和观念的落后

    第一,我国法律制度对家长教育权利缺乏明确规定。

    基于家长在教育儿童的过程中所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般规定在婚姻家长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之中。而我国的父母教育权利主要体现在义务方面,而没有明确其中的权利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单方面义务性的规定很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理解:父母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学校和教师也会因此忽视家长的教育权利。

    第二,学校教育对家长教育权利在实践中的漠视。

    (1)教师与家长的关系模式不利于家长教育权利的实现。一方面,教师与家长之间的联系、互动仅仅是偶发性的,教师通常是在学生出现问题时才要求家长介入学校教育;教师与家长的合作只针对突发事件做出反应。另一方面,教师与家长的关系或者说学校教育与家长教育的关系是一种单向支配的关系。教师把握着方向与速度,而家长则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缺乏独立性。最终使得家长教育学校化,并成为学校教育的延伸。

    (2)家长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缺少话语权。学校教师主动联系家长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听取家长的意见,而是向他们提出学校的要求,让家长配合学校的工作。在学校管理中,很多家长根本就不清楚自己到底拥有哪些权利。这样的参与是不全面的和低水平的,它没有完全实现家长的教育权利。

    第三,家长教育权利观念的落后。

    现实中家长经常主动或被动放弃教育权利。对于家长教育权利,许多家长表现出推卸、放任和畏难的思想。他们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情,他们的责任则主要是让孩子吃饱穿暖,没病没灾。有的家长,虽然有时试图尽点教育义务,但教学科目的多样性和考试的复杂性使他们无法实际涉及学校教育。还有一类家长畏于学校教育的权威性和教育霸权,被迫放弃了教育权利。因此,我国教师除了通过作业、上课情况和考试成绩等来了解学生的基本学习情况以外,不必再向家长了解更多信息。于是,学校教育的权威性和家长教育的依附性同时得到强化。

    三、我国家长教育权利的保障与落实策略

    第一,观念上,对家长教育权利的理解要深化和更新。

    这种理解的深化和更新核心体现在:认识到学校教育本质上应具有“家长教育权的委托契约”的性质。当前,日本和欧美学术界普遍认为,学校教育权(包括教师的教育权)是受家长的委托而产生的。儿童的教育本来属于家长的自然权利。在现代社会,因单靠家长力量已经不可能完全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因而,为了儿童的发展,家长把一部分教育权委托给学校进行。这一法理意味着:其一,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学校等负有尊重家长教育权利的义务。只要条件允许,学校教育必须在尊重多数家长意见的基础上运行;其二,由于家长具有“原始的教育委托者”的资格,作为教育委托契约的当事者一方,有权参与公共教育的运营和管理,有权对“受托者”提出的希望和要求,行使教育契约上的多种权利。只有深刻理解这种教育契约关系,才能真正打破由学校一方专制管理学校的局面。

    第二,法律上,要从法规上明确家长的教育权利,建立我国家长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要制定国家、地方、学校各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文规定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权利的范围、组织保障、各方所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其中,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权利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某个学校,而应扩大到地方、甚至国家,以对学校教育发挥更宏观的影响。

    第三,制度上,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切实保障家长的教育权利。我国学校的管理体制应该而且也可以作出重大调整,打破原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学校的惯例。可以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社会人士、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校长选聘、课程开设等方面)的决策,充分体现民主管理,集体决策的思想,克服学校权利、校长权利的滥用和民主管理形式化的弊端。

    第四,在具体操作上,首先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家长委员会不应处于学校的从属地位,而应成为家长全面参与学校教育决策、教育过程、监督、评价和管理的组织机构,成为学校权利机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次要建立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信息双向输入机制,学校与家长间相互定期通报学生教育情况。再次要建立平等对话协商机制,家长和学校教师要通过定期召开会议或个案研究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共同协商,交换双方对于学生受教育情况或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最后,要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的教育素养,从而使学生家长更有效有序参与学校教育管理,为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日]久下荣志郎,等.现代教育行政学[M].李兆田,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5.

    [2]张天麟.试论双亲的教育权利与义务[J].教育研究,1983(3).

    [3]李道刚.论德国家庭教育权[J].山东社会科学,2003(4).

    [4]郭礼智.论我国公共教育中的家庭教育权力[J].基础教育参考,2004(7).

    [5]郭礼智.家庭教育权:一项必须尊重与彰显的权力[J].中国家庭教育,2004(4).

    [6]邱兴,邵英侠.现代学校制度与家长教育权利[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1).

    〔责任编辑:许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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