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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船舶活扣押制度简述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0-23 17:48:02

    摘 要 船舶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中的船舶活扣押以其灵活性对解决海事争议具有独特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船舶活扣押制度的简要介绍,阐述船舶活扣押制度的局限性,并对其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船舶扣押 活扣押 海事保全 船舶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26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船舶活扣押制度简述

    (一)船舶扣押概述。

    1、船舶扣押概念。

    船舶扣押从法律形态上可以分为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扣押两类。 为保全海事请求而申请法院对船舶进行扣押则属于私法性质的扣押,本文主要研究私法性质的船舶扣押。

    我国船舶扣押是指为保全海事请求人海事请求的实现,依其申请,海事法院在仲裁或诉讼之前或者之中实施的限制船舶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行为,包括死扣押与活扣押。死扣押是指海事法院在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后,禁止船舶营运的行为。

    2、船舶活扣押简述。

    (1)概念。船舶活扣押是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船舶,限制船舶的处分权和抵押权的设置,但允许其继续运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此外,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专门规定了活扣押:“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2)我国活扣押期限。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第29条明确规定:“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规定允许己经实施保全的船舶继续营运的,一般仅限于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即船舶活扣押的期限为国内航线上的一个航次。

    (二)国际上关于船舶活扣押的法律规定。

    《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法院可允许占有船舶的人在提供充分担保后继续经营该船,或可以其他方式处理该船在扣押期间的营运”。船舶活扣押在国际上也得到了一定的认可。

    二、船舶活扣押制度的优点

    (一)在动态中解决纠纷。

    船舶活扣押并不影响船舶的日常营运,且营运所得可以偿还债务,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二)减少相关费用的支出。

    这是与死扣押相较而言,若是对船舶进行死扣押,则将产生停泊费、看管费等一系列费用。

    (三)避免错误扣船的风险。

    实践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发生错误扣船,若实行死扣押,则产生的损失将由申请人承担,而活扣押可以避免此种风险的发生。

    三、船舶活扣押制度存在的局限性

    (一)船舶在营运期间可能会发生灭失损坏的风险。

    船舶在活扣押期间是继续营运的,由于海上固有特殊风险的存在,船舶很有可能发生灭失。如果船舶并没有保险,或尽管船舶进行了保险,但是若该保险并非针对活扣押而设,则难以保证活扣船申请人的权益。

    (二)活扣押船舶可能产生优先权债务。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还有可能因为拖欠船员工资、在营运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拖欠港口规费等等产生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务,船舶优先权的受偿具有优先性,这将影响海事请求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无法对被扣押船舶实施有效控制。

    活扣押制度下的船舶仍具有营运自由,法院和海事请求权人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这将不利于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此外,我国的渔船登记制度并不完善,渔船价值低且所有权变动频繁、流动性大而又不易于被主管机关掌握和控制。 渔民对船舶登记没有形成较强的认识,实践中存在渔船错误登记以及遗漏登记等情形。

    四、完善我国船舶活扣押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活扣押制度的运营灵活性同时也隐含着船舶动态难以掌控的隐患。因此,为了保证海事请求权人债权的实现,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完善船舶的登记制度,尤其是渔船的登记,切实掌握船舶动态。

    (二)重视采取活扣押船舶的保险或者担保问题。

    活扣押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要求其办理保险,而且该保险必须是专门针对活扣押船舶的运营,如此一来,若船舶灭失,该保险赔偿金可以转化为活扣押船舶的代位物。或者活扣押船舶的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等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在船舶发生灭失或者产生优先权等情形下,海事请求权人的债权得到相应的保障。

    (三)活扣押与死扣押的转换。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的规定,活扣押是在海事请求人申请死扣押之后经其同意作出的。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船舶采取活扣押之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了危及海事请求权人债权的情形,该海事请求权人能否申请法院将活扣押转换为死扣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对此,我国应该允许此程序的转换。

    五、结语

    我国当前的船舶活扣押制度设计较为合理,对海事纠纷的快速、灵活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船舶活扣押制度仍旧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作者: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海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韩立新、袁绍春、尹伟民编著:《海事诉讼与仲裁》,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第39页.

    李攀:《对我国扣船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2]倪学伟:《船舶活扣押刍议》,《珠江水运》,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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