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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20篇)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2-11-21 18:12:0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20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突发与流行,对我街道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与谐构建,人民身体健康农民脱贫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20篇),供大家参考。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20篇)

    篇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突发与流行,对我街道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与谐构建,人民身体健康农民脱贫致富,畜牧业安全生产,有着十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与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街道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事处主任xxx同志任指挥长,xxx同志任副指挥长,xxx、xxx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固定电话,xxx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及时处理疑似重大疫病的接报、上报等工作。二、保障体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所有成员与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要在上级与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的统一指挥下通力协作,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进行科学地、有序地防控。三、明确职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要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其主要工作是:(一)兽医站:

      1、兽医站卫生防疫人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做控制扑灭前

      期工作。2、加大对疫情的监测,确定疫点,疫区范围面积,准确掌握疫

      点、疫区易感动物数量与已感动物数量。3、及时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染动物实行紧急疫

      苗接种。4、监督指导疫区已感染动物的捕杀与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灭源工

      作。5、开展对疫区内外的群众进行科普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医院:1、负责疫区与高危人群的医学监测与预防工作。2、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感染的患者,要早报告、早隔离、

      早治疗。3、协同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对疫点、疫区内人群易感染的场所进

      行消毒灭源工作。(三)财政所:1、安排一定资金做好消毒药品、防护器械、紧急疫苗接种等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前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及时划拨足够的应急防控经费,

      为快速控制疫情,消灭疫情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四)派出所:1、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感染动物的捕杀与强制检疫、消

      毒、隔离等工作。

      2、加强疫点、疫区内社会治安工作。(五)民政所: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与救灾工作。四、成立应急分队应急分队由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与各行政村(居)干部组成。服从上一级与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的统一指挥、调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急队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扑灭疫情的前期工作。五、宣传教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指挥部成员及疫区村(居)干部要及时做好群众工作,教育、动员群众积极协助配合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尽早、尽快的控制疫情、扑灭疫情,绝不允许私藏感染病畜,遗留后患,如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六、具体要求1、各单位要把做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放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要严肃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工作失误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各自的工作,确保疫情不扩散、不蔓延,确保人员不感染。3、根据“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防疫免疫要求,各行

      政村、兽医卫生防疫人员要真正做到动物重大疫病的防疫工作,不漏村(居)、组、户,不漏一畜一禽,确保我街道动物重大疫病的防疫密谋达标,动物免疫抗体达标,力争我街道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篇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简本)

      1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专家委员会省农业厅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

      3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与预警各地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对可能预警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

      I级、II级、III级和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信息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及时将疫情逐级报告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

      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应急响应和终止4.1应急响应确认发生I级、I【级动物疫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确认发生III级疫情时,由州(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县(市、区)、部门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确认发生IV级疫情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分级终止的原则,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采取终止应急措施,按程序报批、宣布应急终止。

      5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5.2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

      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对家属进行抚恤。

      5・3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扑灭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对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5.5抚恤和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

      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应急资源与保障6.1.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且相对固定,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1.2交通运输保障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1.3医疗卫生保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可疑者的医学观察等,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1.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搞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5物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6.1.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2技术储备与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3通信及信息与保障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4培训和演习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要有计划地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附则7.1预案更新本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篇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目录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l.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5.4灾害补偿5.5抚恤和补助5.6恢复生产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3技术储备与保障6.4培训和演习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l.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l.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l.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

      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

      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2.1.1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同志、农业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2.l.2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2.2日常管理机构农业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2.3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市(地)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2.4应急处理机构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国家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3.2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3.3.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3.3.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

      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

      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1)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2)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4)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1)市(地)级人民政府市(地)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2)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3)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

      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

      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5.2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

      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4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5.5抚恤和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5.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

      复畜牧业生产。5.7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2.1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6.2.2交通运输保障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6.2.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6.2.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6.2.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6.3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6.4培训和演习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农业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篇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动物防疫法》、《XX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农业部《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XX镇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适应本预案。二、领导机构和部门职责(一)领导机构在XX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XX镇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管区区长、动物防监站、农业服务中心、卫生院、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交通所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二)部门职责。

      1、动物防监站:(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2)作好疫情报告和疫病的监测、预防,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8)培训动物防疫和疫病控制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开展疫情控制工作。2、农业服务中心:(1)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及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2)组织对疫点、疫区动物防疫的宣传工作;(3)协同动物防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畜牧防检疫的其他工作。3、卫生院:负责加强对饲养、屠宰、运输、销售禽类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防护;负责广大群众的健康防护教育;负责做好临床救治工作。应及时与畜牧部门沟通动物的疫情信息,加强疫情防治技术交流与合作。4、派出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检疫、监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5、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并负责市场上畜牧屠宰的管理工作。6、交通管理所: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7、管区: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全部工作。三、疫情的应急反应(一)发现疫情和临时应急处置动物防疫监督站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畜牧饲养、经营及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重

      大动物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迅速将疫情报告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发病畜、禽有关的人员及车辆等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流动,并监督实施消毒措施。

      (二)疫病诊断与确定动物防疫监督站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重大动物疫情诊断实验室检验确诊。

      (三)疫情应急控制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提出一级、二级、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市报告,并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迅速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并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四)疫情的扑灭和预案的解除

      疫情控制和扑灭后,经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停止预案,并报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四、保障系统(一)物资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紧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防护服、鞋子、手套、口罩

      等相关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畜牧兽医站。(二)器械保障。农业服务中心落实有关灭疫器械,包括

      挖掘机、封闭运输车、消毒器械、密封袋等。(三)资金保障。镇财政安排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畜禽补

      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四)技术保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诊断、

      监测和综合防治水平。(五)人员保障。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

      情防控预备队。五、其它事项(一)从事畜禽类饲养、经营和畜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规定,并遵守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的具体规定。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XX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基本原则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做到早发现、快报告、急反应、严处置、少损失,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二、应急指挥系统和有关部门职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指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一)应急指挥机构乡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乡畜牧兽医站及各村防疫员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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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由乡长XX担任指挥长,分管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担任副指挥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乡畜牧站,由亓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1、指挥部职责组织、协调、部署、监督全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疫情控制扑灭工作。2、办公室职责具体协调指导各村防疫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对疫情作出分析,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对进出疫区的人员、车辆等实施检疫、消毒;监督、指导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疫区(点)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协助乡政府对受威胁区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其动物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实施检疫、监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消毒设备、防护用具、交通、通讯工具等;对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资金和灾后损失做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应对措施;对村、组动物疫情处理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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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对群众的科普宣传工作。3、各村也要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村内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三、疫情报告与处理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可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乡指挥部电话:XX;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饲养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同时,可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所辖村委会必须立即向乡指挥部报告,乡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县畜牧局报告,必要时请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个小时以内将疫情报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向县政府报告。

      四、疫情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按以下程序确认(一)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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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名以上的技术专家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验、病理解剖等临床诊断,并监督户主将病畜禽隔离,限制其移动。同时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请省、市专家进一步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

      (二)对怀疑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须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专人送病料到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三)国家参考实验室对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

      (四)人感染重大动物疫病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标准确认。

      五、应急响应一旦发生疫情,乡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并报县防控指挥部。(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1、将发病畜禽所在地点划为疫点;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3、将距离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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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扑杀病畜禽及规定扑杀的易感动物;2、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2、禁止疫区内易感畜禽进出和易感畜禽产品的运出;3、对易感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4、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5、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或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佩带免疫标识,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6、由乡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1、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佩带免疫标识,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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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五)解除封锁疫区内病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县畜牧兽医局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查验收合格后,向发布封锁令的县政府提出解除封锁建议。(六)处理记录乡村动物防疫部门必须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好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服从乡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支援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实施。六、善后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乡指挥部组织畜牧、财政、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情况、主要原因分析与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针对存在的问题、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乡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县指挥部。

    篇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护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一、应急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疫情实行分级管理。(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乡人民政府和畜牧站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动物疫情时,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

      发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二、应急指挥系统

      成立曹庙乡防控动物疫情指挥部。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疫情应急预案。

      三、疫情监测和预警

      (一)疫情监测1、乡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畜牧站应加强对动物疫情疫情的监测,加大对边界地区、养殖密集区、水禽饲养区等重点地区家禽的监测比例和频率,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2、畜牧站对家禽发生的每一起可疑疫情,应及时监测。

      3、发生动物疫情疫情感染人群时,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措施。

      (二)疫情预警依照动物疫情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向全乡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种颜色,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四、疫情报告(一)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动物疫情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控告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动物疫情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情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二)报告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禽、鸟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畜牧站。畜牧站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是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市畜牧局,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三)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

      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五、应急响应和终止(一)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疫情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动物疫情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二)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制定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动物疫情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方案。(5)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7)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8)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9)参与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篇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1.2编制依据和范围依据《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X省动物防疫条例》《XX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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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扑灭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预防措施。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防疫知识宣传,依靠群众、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和能力。

      2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2.1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

      2.1.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包括我XX市所属县(市、区)在内的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l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市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2.1.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市)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2.1.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Ⅰ级疫情的。

      2.1.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包括我市在内发生疫情。

      2.1.5非洲猪瘟。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1.6我省暴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2.1.7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2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2.2.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的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2.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2.2.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

      2.2.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2.2.5非洲猪瘟。在30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2.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省范围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2.2.7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发生。

      -4-

      2.2.8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2.2.9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I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3.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辖区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3.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辖区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2.3.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辖区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2.3.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我市辖区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2.3.5非洲猪瘟。在30天内,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2.3.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辖区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

      2.3.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辖区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我市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市又有发生。

      2.3.8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2.3.9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I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4.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辖区内1个县(市、区)发生。2.4.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辖区内1个县(市、区)呈暴发流行。2.4.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辖区内1个县(市、区)呈暴发流行。2.4.4在我市辖区内1个县(市、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2.4.5非洲猪瘟疫情在30天内在我市发生。2.4.6县(市、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

    篇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6]》、《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6]》、《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6]》,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1.4工作原则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各镇(街、场)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

      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

      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1.1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区农林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区动物防疫监督所,主任由区农林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的职责是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经贸局、人劳局、监察局、民政局、农林水利局、卫生局、执法局、工商局、公安分局、质监三分局、海关同安办、出入境检疫员大嶝办、边防大队、消防大队、大嶝街道、新店镇、马巷镇、新圩镇、内厝镇、大帽山农场等有关单位组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宣传部:加强对各种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发改局: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组织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加强动物及其衍生产品,特别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的监测预警,严厉查处疫情期间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

      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

      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贸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动物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

      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做好疫区及其周围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隔离、消毒工作,并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

      @#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区直有关单位和和镇(街、场)动物防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人劳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活动。卫生局:负责组织对重大人畜共患疫病的人间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和染疫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完善有关重大人畜共患疫病的应急预案和各项防治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与区农业部门建立疫情通报及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

      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全区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组织林政站和各镇(街)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配合市林业局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执法局: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农业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工作。

      质监三分局: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严把食品生产加工原料关,防止将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

    篇九: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迅速、高效和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卫生的动物产品,促进畜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各级各部门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能力。1.2工作原则1.2.1以人为本。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处置人员和高危人群的安全。1.2.2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按照有关程序编制、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1.2.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1-

      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除本市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动物疫情外,一般等级动物疫情由发生地镇(乡、街道)负责组织处置。跨镇(乡、街道)区域的一般等级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由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构统一协调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2.4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镇(乡、街道)及市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镇(乡、街道)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早、快、严、小”地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1.2.5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重大动物疫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和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2-

      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

      1.3编制依据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XX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XX畜禽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4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适用本预案。2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和分级2.1疫情确认2.1.1重大动物疫情,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的动物疫病,以及农业农村部和省、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暴发)的动物疫病而引发的疫情。2.1.2重大动物疫情依据下列条件判断和确认2.1.2.1典型临床症状和典型病理变化。2.1.2.2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化验、诊断为呈阳结果。2.1.2.3经州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检测样品中分离出的病毒。

      -3-

      2.1.3市农业农村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初诊,符合重大动物疫病临床典型症状的可初步诊断为疑似病例。对于怀疑为重大疫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结果为呈阳的,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确认病例;经国家指定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最终确认地认定为确认病例。

      2.2疫情分级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市内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个级别。2.2.1特别重大(I级)有下列情况之一:2.2.1.1区域内在4个以上镇(乡、街道)呈多发态势的疫情,有20个以上疫点;2.2.1.2区域内50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2.2.1.3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级疫情的。2.2.2.重大(II级)有下列情况之一:2.2.2.1区域内在3个以上镇(乡、街道)发生,有10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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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2区域内10个以上50个以下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2.2.2.3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I级疫情的。2.2.3较大(III级)有下列情况之一:2.2.3.1区域内在2个以上镇(乡、街道)发生,有2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2.2.3.2区域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2.2.3.3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II级疫情的。2.2.4一般(IV级)有下列情况之一:2.2.4.1我市未发生疫情,但有2个以上相邻县(市)发生疫情。2.2.4.2在区域内有1个疫点;2.2.4.3常规监测中,未发生动物疫病异常死亡病例,但同一疫病多点检出病原学呈阳;如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口蹄疫等。2.2.4.4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V级疫情的。必要时,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防控实际对突发动物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5-

      3.1应急指挥机构3.1.1XX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防控各类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各类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处置工作;决策有关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扑灭的重大事项,保证防控物资、资金和人员的落实到位;在省、州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扑灭I级疫情;指挥扑灭Ⅱ级、Ⅲ级疫情;监督指导镇(乡、街道)扑灭Ⅵ级疫情。3.1.2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联系农业的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信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州生态环境局XX分局、市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3.1.3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执行省、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及时收集、掌握、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对重大动物疫情统一接警,并向省、州、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并提出疫情处置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

    篇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为及时、迅速、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挥系统

      乡政府成立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对本乡防疫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由畜牧、公安、财政、民政、农经、科技、宣传、监察等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村(居)、养殖场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乡兽医站,乡分管领导任主任,兽医站站长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畜牧部门

      1.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杀的技术方案。

      2.划定疫点、疫区和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5.对受威胁区畜禽饲养和经营及其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管。6.提出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方案。7.对封锁、扑杀、染疫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奖金的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8.负责畜禽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播。9.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11.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程序。(二)计划部门

      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三)财政部门保证所需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四)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和防治工作。(五)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畜禽进出疫区检查工作。(六)科技部门加强科技宣传,维护疫区稳定。(七)农经部门协助畜牧部门做好扑杀损失评估和补偿。(八)民政部门

      对因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造成人员伤亡、伤残实行政策优抚、抚恤等措施。(九)监察部门对重大动物防疫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二、保障体系1.防疫经费保障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列入乡财政预算。2.防疫网络保障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防疫网络和应急预备队建设,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从现有兽医队伍中选拨6人组建乡防疫服务队,承担村(居)动物防疫、消毒等工作,所需经费从乡财政中列支。3.物资储备保障防疫物资包括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配套物资包括消毒设施、防化设施、扑杀、焚烧、深埋畜禽所需机械、燃油等。

      4.应急人员保障乡政府组建由畜牧、卫生、公安、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参与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并确保正常运转(人员名单附后)。三、疫情监测、报告与处置(一)监测与报告乡畜牧部门负责辖区内疫情监测、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为防疫工作提供信息依据,发现重大疫情立即请求上级部门专家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诊断。(二)疫情处置一旦发现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1.疫情诊断对临床诊断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采样送检,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疫情。2.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并立即开展疫源追踪调查。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疑似病例确诊后,县农委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将病畜禽所在畜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场、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为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将距离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封锁、扑杀

      疫情确认后,立即由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会同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畜禽及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畜禽进入疫区,并根据扑杀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措施。

      四、善后处理

      1.后续监测

      解除封锁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相关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媒介、环境及有关物品在6个月内进行2次以上的病原学和免疫抗体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2.损失评估

      成立由畜牧、财政、农经等部门和专家组成损失评估组,对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饲料、用具及其他物品的价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监测、疫源追踪、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征用、租用、扑疫设施、设备、房屋、场地费用,以及雇用临时性工作人员报酬等,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进行费用评估。

      3.损失补偿

      根据损失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补偿标准及时予以补偿。

      4.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措施,恢复畜牧生产,对受影响的产业,乡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订和落实扶持,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总结

      1.记录处置经过

      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发现、诊断、报告、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免疫、封锁解除、损失评估和补偿等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指挥机构和乡人民政府。

      2.总结报告内容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3.表彰和责任追究

      乡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篇十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P>  目录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l.4适用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1/16

      5.3责任5.4灾害补偿5.5抚恤和补助5.6恢复生产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3技术储备与保障6.4培训和演习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l.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l.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

      2/16

      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

      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l.4适用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

      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

      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围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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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2.1.1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同志、农业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2.l.2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2.2日常管理机构农业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2.3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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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市(地)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2.4应急处理机构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国家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3.2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篇十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P>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简本).

      11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

      1/6

      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指挥

      部的日常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2.2专家委员会省农业厅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

      委员会。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

      3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与预警各地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对可能预警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

      I级、II级、III级和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信息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诊断,必

      2/6

      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及时将疫情逐级报告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

      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4应急响应和终止4.1应急响应确认发生I级、I【级动物疫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确认发生III级疫情时,由州(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县(市、区)、部门开展疫情处置工作。确认发生IV级疫情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4.2应急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分级终止的原则,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采取终止应急措施,按程序报批、宣布应急终止。5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5.2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

      3/6

      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对家属进行抚恤。5・3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扑灭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4灾害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对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5.5抚恤和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5.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6应急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6.1应急资源与保障6.1.1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且相对固定,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4/6

      6.1.2交通运输保障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1.3医疗卫生保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可疑者的医学观察等,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1.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搞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5物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6.1.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2技术储备与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篇十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P>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范文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福山区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川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涉及我区并且全省有2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的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区并在全国多个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我区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或省畜牧办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H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涉及我区并且在全国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区并且全省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涉及我区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涉及我区并且全省有

      20个以

      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有30个以上疫点。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在我区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全省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者发生人畜共患病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办认定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川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涉及我区并且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3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区并且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5个以上疫点。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涉及我区并且全市有

      5个以

      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有10个以上疫点。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涉及我区并且全市有

      5个以

      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

      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畜牧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W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畜牧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成立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畜牧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疫情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畜牧局、区委宣传部、发改局、公安分局、监察局、财政局、交通局、外经贸局、建设局、卫生局、林技中心、环保局、

      民政局、经贸局、工商分局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对疫情处置作出重大决策;负责向区政府、畜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局,区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和协调疫情扑灭工作;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了解、收集疫情动态,及时报区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防控措施,并做好检查、督导工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开展扑杀、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评估。

      区林技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与染疫动物及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认真做好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开展培训,做好人被感染后的紧急医疗救治。

      区委宣传部。协助制定对外发布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家、省、市畜牧部门和区政府授权发布的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加强对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国家储备物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区经贸局。负责做好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

      区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牵头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及时依法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查处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区财政局。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管。

      区交通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水陆路运输;根据需要,牵头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加强对运输环节的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区工商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和维护畜禽及其产品交易秩序。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H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川级)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区政府根据区畜牧局的建议,启动本应急预案,

      在省、市的指挥下,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疫情处置;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区域涉及其他市的,提请省政府发布封锁令;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各镇街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区畜牧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立即向区政府提出启动

      本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与处置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全区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W)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区畜牧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启动市应急响应机制。

      (1)区政府。区政府根据区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疫情处置;根据疫情处置需要,调集全区范围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全区范围内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畜牧、交通、卫生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

      重社会效果;组织各镇街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保证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区畜牧局。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立即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市畜牧局报告疫情,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疫情调查、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

      护能力;组织专家综合评估疫情处置情况,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置、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

      (3)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二)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疫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等,并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

      (三)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办提请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办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

      五、善后处置

      (一)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畜牧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局。

      (二)奖励。区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对在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畜牧局负责。

      (五)抚恤和补助。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区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和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信息产业等单位应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移动通讯、电报、传真等通讯信号畅通。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区、镇两级要建立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置等工作。预备队伍由畜牧、卫生、公安、交通、财政、工商和驻福部队派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交通运输保障。区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确保畅通。

      3、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区卫生局开展工作。

      4、物资保障。区畜牧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

      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

      5、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管工作。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四)培训和演习。区畜牧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主要培训: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

      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疫情的情况下,区畜牧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演练,提高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镇街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五)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预案管理

      1、区畜牧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镇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本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区畜牧局备案3、本预案由区畜牧局负责解释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十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P>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啼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达到20个以上.

      (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口蹄疫等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乡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省市畜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A(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1个和3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点在10个以下.

      (3)二、三类动物疫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呈暴发流行。

      (4)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的灭病原则,实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监测检疫等各项防治措施。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县和乡镇应急指挥部。

      2.1.1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畜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1。3指挥部在员单位主要有:县畜牧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县商务局、县物价局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并向省市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功、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卫生局:负责区域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的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和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求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传播.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须品供应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县畜牧产品供应设限的应付及保证,我县活猪、牛、鸡等动物食品中配额的供应工作。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和赤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4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线.

      2.5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沿,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设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度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篇十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P>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总则l1编制目的l2编制依据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l4适用围15工作原则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22日常管理23专家委员会24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32预警33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应急响应的原则42应急响应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52奖励53责任54灾害补偿55抚恤和补助5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3技术储备与保障64培训和演习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实施时间总则l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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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l.4适用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

      2.2日常管理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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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责任5.4灾害补偿5.5抚恤和补助5.6恢复生产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3技术储备与保障6.4培训和演习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l.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l.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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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

      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l.4适用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

      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围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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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县级以上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

      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2.1.1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国务院办公厅负

      责同志、农业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l.2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省级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2.2日常管理农业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市(地)级、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2.3专家委员会农业部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市(地)级和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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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专家委员会。2.4应急处理2.4.1动物防疫监督: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国家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部和地方各级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3.2预警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

      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县级以上地方所属动物防疫监督;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c.出入境检验检疫;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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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县级以上地方;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等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3.3.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或书面形式报告。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报省级。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向国务院报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3.3.4报告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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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4.2应急响应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d.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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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

      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d.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的培训工

      作。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3)动物防疫监督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4)出入境检验检疫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

      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

      ...

      .

      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b.境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

      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1)省级省级根据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2)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省级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3)省级以下地方疫情发生地及有关部门在省级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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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工作。(4)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

      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1)市(地)级市(地)级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2)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3)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县级地方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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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

      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

      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

      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

      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

      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地)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

      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

      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

      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5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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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县级以上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5.3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4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5.5抚恤和补助地方各级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5.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5.7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6.1通信与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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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2.1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各级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6.2.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6.2.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6.2.5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6.2.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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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6.4培训和演习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农业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围的具体工作方案。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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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

      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

      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发生波及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

      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

      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

      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围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进行修订。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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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十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P>  目录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l.1编制目的l.2编制依据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l.4适用围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委员会2.4应急处理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3.2预警3.3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应急响应的原则4.2应急响应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5.2奖励5.3责任5.4灾害补偿

      5.5抚恤和补助5.6恢复生产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3技术储备与保障6.4培训和演习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l.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l.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

      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n级)、较大(川级)和一般(w级)四级。

      l.4适用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围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2.1.1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同志、农业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l.2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市(地)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

      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

      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国家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

      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

      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

      和个人以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

      到报告后1小时,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报省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应当在4小

      时向国务院报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

      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4报告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

      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

      启动本预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

      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d.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

      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

      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犯罪和扰乱社

      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

      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的培训工作。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

      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活动。

      b.境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

      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n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

      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川级)的应急响应

      (1)市(地)级人民政府市(地)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

      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

      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

      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W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

      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

      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

      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

      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

      序报批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

      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

      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

      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

      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

      偿。

      5.5抚恤和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

      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

      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

      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

      储备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2.1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

      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

      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

      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培训和演习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农业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围的具体工作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发生波及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户)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围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篇十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P>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生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1.3.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由综合判定;(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

      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IV、田级疫情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n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区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I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市、县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6)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1.3.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n、m、w四级。I级疫情(特别严重):下列疫情列为I级疫情:(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县的;或

      一个县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

      病,且呈流行态势的;(3)本市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4)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

      胁的人畜共患疫病;(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生产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

      疫病;(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I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n级疫情(严重):下列疫情列为n级疫情:(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

      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

      共患病;(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n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m级疫情(较重)下列疫情列为m级疫情:(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1个乡镇2个以上村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以上):(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m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W级疫情(一般):下列疫情列为W级疫情:(1)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或1个疫点(户)上的一类动物传染病;(2)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3)对莫一县区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4)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列入IV级疫情管理的。1.4适用范围1.5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

      处理工作。1.6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可对全市

      畜牧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市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1.7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不定期通

      报。

      1.8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由反应,政府负责人务必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篇十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P>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1)编制目的。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本市畜牧业延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大众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2)编制根据。根据《x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干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份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触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1般(Ⅳ级)。非洲猪瘟疫情份级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产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产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分产生严

      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

      内同时产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4)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畜共得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

      积分散蔓延;(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

      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产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产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产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产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产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到达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产生疫情的;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产生,或我国还没有产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产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

      炭疽等2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触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分散趋势;

      (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产生疫情或疫点数到达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产生疫情或疫点数到达5个以上;(3)在1个平均潜伏区内,有全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产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到达10个以上;(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产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2类动物疫病,并呈爆发流行;(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全市的行政区域内产生疫情的;(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产生丢失;(7)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4.1般动物疫情(Ⅳ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产生。

      (2)2、3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呈爆发流行。(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1般动物疫情。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农业农村局可以结合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1般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剂,并报市政府和省兽医主管部门备案。(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5)工作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1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调和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应急指挥机构。本市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政府统1领导下,负责组织、调和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1.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负指挥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负副指挥长,负责统1领导、

      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1般动物疫情,或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理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肯定,主要包括市委宣扬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计划局、市外办、沧州海关、黄骅港海关、河北省沧州无线电管理局、市通讯发展管理办公室、沧州火车站等部门、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以下:市委宣扬部: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对外发布方案,组织调和新闻单位的新闻报导,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市委网信办:负责有关重大动物疫情网络信息内容和网络舆情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安排相干应急物质储备和动用的建议,负责应急物质的调和调度。市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保护疫区社会秩序,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闭、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歹意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背法犯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级所需的

      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干规定,

      组织落实好我市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程中相干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大众进行生活救助,统1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慈善捐赠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质公路、地方铁路运输工作,依法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公路动物运输防疫的监督检疫和疫区封闭工作,避免疫情分散。

      市城管局:牵头负责餐厨剩余物搜集、运输、贮存、处理各环节监管,切断动物疫病通过餐厨剩余物传播链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展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产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主要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工作;配合农业农村、海关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防护措施的指点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1组织实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

      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闭等建议;根据市政府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挑唆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质;组织实行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政府封闭令的规定,负责组织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组织对动物产品加强监管,严防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交易、进入餐桌。

      市自然资源和计划局:组织展开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散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展开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产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外办: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支援等方面的工作。

      沧州海关、黄骅港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避免疫情传入传出;及时搜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河北省沧州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调和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时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市通讯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调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时的通讯保障工

      作。沧州火车站:保证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

      质和检测样本的铁路运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疫情分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闭工作。

      其他市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和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催促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县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县级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担负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1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2)平常管理机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平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调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平常管理机构。(3)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设置市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3.参与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点,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平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4)应急处理机构。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依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闭、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行进行监督、指点。2.海关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及相干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扬教育等工作。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1)监测。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海关、自然资源和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展开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2)预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动物疫情监测信息,依照动物疫情产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产生、行将产生或可能产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实行或不按规定实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实验室和相干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海关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政府。

      (2)责任报告人。履行公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情势。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情势报告动物疫情。

      3.报告时限与程序。发现动物出现群体病发或死亡的,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重大动物疫情产生后,市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情势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收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无权或不能确诊的,应立即送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1)疫情产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追踪情况;(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闭决定并采取扑杀、烧毁等措施。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1)应急响应的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产生后,根据疫情等级,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干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局势发展趋势,及时调剂疫情等级和应急响应的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在未产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依照上1级指挥部的要求,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2)应急响应。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和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

      急响应。产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和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后,市政府依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产生Ⅲ级疫情时,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越县级人民政府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的决定。(1)市政府。根据《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统1领导本市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2)市农业农村局。对较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农业农村厅报告疫情,在市政府的统1领导下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展开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展开较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要挟区;组织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展开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疫情知识的宣扬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较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3)相干县级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1指挥下,组织调和有关部门、单位展开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及应急处理物质、交通工具和相干设施装备。按规定发布封闭令,对疫区实行封闭。封闭的疫区触及2个以上县行政区域的,

      由市政府或相干县级政府分别发布封闭令。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干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掌控,规范有序,重视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展开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背法犯法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动,保护社会稳定。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展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要挟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实行免疫、排查和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展开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展开动物防疫知识宣扬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搜集、报告和分析,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行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收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诊断。对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海关部门。负责境外产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干动物及其产品;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走私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背法活动。在境内产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要挟区相干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干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所。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疫区封闭、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

      (7)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居委会应组织气力,向村民、居民宣扬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干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搜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1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1)产生Ⅳ级疫情后,县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展开应急处置工作。(2)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兽医工作机构实行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调查处理情况。(3)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相干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动物

      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点和支持。必要时,建议市政府调和有关部门对疫情产生地给予资金、物质和技术支持。

      (4)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实行相应职责。

      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产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产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产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遭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与疫情产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得相干信息;(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质准备;(3)组织展开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避免疫病的产生、传入和分散;(4)展开动物防疫知识的宣扬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3)安全防护。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和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选择采

      取相应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和采取相应措施。2.疫区大众的安全防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

      的人畜共得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产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人间疫病的产生;对疫区大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质的活动,必要时对疫区大众实行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得病大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扬教育工作,使疫区大众第1时间了解疫病的产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社会动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产生后,县级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气力参与封闭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5)信息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产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然有关信息,宣扬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1头(只)病发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终了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并完全消毒后,经上1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干专家评估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对较大动物疫情、1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逐渐报省农业农村厅。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点和支持。

      5、善后处理(1)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产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产生的主要缘由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和根据本次疫情的爆发流行缘由、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2)嘉奖。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嘉奖。(3)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进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背法背游记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补偿。因扑灭或防治重大动物疫情遭到经济损失的,物质、运输工具和相干设施、装备被征集使用的,县级应急指挥部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作其他处理。(5)抚恤与补助。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延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7)社会救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产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遭到侵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抚慰工作,妥善安置封闭隔离区内的大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6、应急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产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委、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1)通讯与信息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质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质的保养工作。通讯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2)应急资源与设备保障。1.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部门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豫备队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豫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产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1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行疫区封闭、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

      等应急处置工作。2.交通运输保障。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应急物质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产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

      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3.医疗卫生保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委负责展开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得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委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委部门展开工作。4.安全保障。公安部门应依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闭和强迫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5.物质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质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装备、防护用品、应急用交通运输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质,并做好保护和更新。6.经费保障。县级以上政府依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扑灭、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一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质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如产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资金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3)技术储备与保障。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血、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履行。市、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展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4)培训与演习。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豫备队的培训。培训内容: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收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闭、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调和、配合等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豫备队的工作能力。(5)社会公众的宣扬教育。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情势,对社会公众广泛展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宣扬教育,指点大众以科学行动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扬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7、有关方案和预案的制定市农业农村局应依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行方案,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县级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比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1)有关说明。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预案管理与更新。市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势变化和预案实行进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修订。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十九: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P>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1.1编制目录1.2编制依据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1.4工作原则1.5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与职责2.2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咨询委员会2.4应急处理机构

      3预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与信息收集3.2预测、预警程序3.3预警响应3.4疫情报告、确认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

      4.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的应急响应4.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和Ⅰ)的应急响应4.4信息的通报与发布4.5新闻报道4.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生产求助5.3后期评估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经费保障6.3物资保障6.4技术保障6.5人员保障6.6监督检查7附则7.1预案管理修订7.2奖励与惩戒7.3制定与解释7.4颁布实施

      -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构建预防与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调动行政和技术等资源,采取严格措施将疫情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保护人体健康和养殖业发展,保持我县城乡经济正常发展,促进畜产品贸易,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数量、种类、性质、危害程度、流行范围、传播速度和趋势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

      -3-

      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应对事件的分级适时进行调整。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有7个以上镇、乡发生疫情。(2)、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3)、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有4到6个镇、乡发生疫情;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疫点。(2)、口蹄疫在14日以内在我县有4个镇、乡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8个以上镇、乡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得到15个以上。(4)、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又有发生,我县未发生过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6)、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

      -4-

      动物疫情。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有2个以上镇、

      乡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有2个以上镇、乡发生

      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有3个以上镇、乡

      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6个以上。(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有3个以上乡镇发

      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有1个镇、乡发生疫情。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镇、乡内呈爆发流行。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4工作原则

      -5-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1.5适用范围

      -6-

      本预案使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与职责县畜牧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镇、乡畜牧兽医站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镇、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政府和镇、乡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2.1.1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总指挥,县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畜牧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监察局、军队和武警等。

    篇二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P>  30三参加演练单位及人员庆城县兽医局庆城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庆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庆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预备队各小组工作人员三演练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为加强本次演练的组织领导确保演练工作顺利开展特设立庆城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立如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好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特制定本方案。

      一、演练指导思想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办法》,以《庆城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为依据,建立和完善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体系,形成统一领导、反应及时、科学决策、果断处置的应急机制,全面提升庆城县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通过对设定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总体水平,切实保障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二、演练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一)室内演练:庆城县兽医局三楼会议室(2014年6月15日下午2:30-3:30)(二)现场演练:庆城县某养殖公司养殖场(2014年6月15日下午3:40-5:30)(三)参加演练单位及人员庆城县兽医局庆城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1—

      庆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庆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预备队各小组工作人员三、演练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为加强本次演练的组织领导,确保演练工作顺利开展,特设立庆城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立如下:组长:兽医局局长副组长:兽医局党支部书记、监督所所长、疫控中心主任成员: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兽医局。办公室成员根据需要从参加演练的单位中抽调。根据《庆城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次演练实际,办公室下设十组:(一)专家技术组。由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负责现场采样、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负责解剖和实验室检测,并将结果报县防指办公室。同时样送到市疫控中心确认。(二)封锁检疫组:由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扑疫现场和封锁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做好参加应急演练车辆通畅保障工作,演练期间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现场。(三)扑杀无害化处理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扑杀病畜,统计扑杀数量,对病畜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四)消灭毒源组。由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

      —2—

      疫点、病死畜运输路线及运输车辆、市场、无害化处理点的消毒工作。

      (五)免疫及疫情监测组。由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受威胁区畜类的紧急免疫接种工作,并对受威胁区家畜进行疫情监测、普查。

      (六)后勤保障组。兽医局负责。处置现场演练布置,参加演练车辆调度,制作关口入口临时消毒检查站牌、演练现场警戒线、疫点疫区标记,“封锁令”,饮用水等相关物资准备。

      (七)市场监管组。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封锁区内畜类交易市场临时性关闭和监管工作。

      (八)人员防护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现场扑疫人员和涉畜人员的监测和防护。

      四、疫情设定2014年6月15日下午2。20分,庆城驿马养殖场猪突发疫情,疫情可能随时蔓延并向人类传播,情况十分危急。五、演练程序及任务分工(一)室内演练下午2:40分,兽医局办公室:报告兽医局局长接到兽医站报告,某养殖场共养殖育肥猪500头,6月14日发病,发病猪35头,死亡20头,发病急、死亡快,为突发畜类疫情,请指示。兽医局局长:通知疫控中心专家赶赴发病现场采样、诊断、送检;诊断结果出来后马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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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控中心主任。报告兽医局局长,县动物疫病疫控中心诊断结果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同时采样送市动物疫控中心。

      兽医局局长:立即上报市防指办;通知县防指办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下午2:50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局长,接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高致病性蓝耳病的诊断报告。

      兽医局局长。立即通知全体指挥部成员单位开会,按照《庆城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采取果断措施扑灭疫情。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并督促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报告局长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请指示。

      兽医局局长。快速组织人员,准备应急物资,立即赶赴现场。张贴封锁令,封锁疫区,开展扑疫工作。

      动物疫控中心。报告局长,扑疫工作已结束。主持人:各级各部门迅速行动、协同配合,将各项扑疫措施落到实处。现在距最后一头染疫猪扑杀已有21天了。在二十一天的封锁期间,通过建立紧急免疫带、严格消毒和免疫检测等措施,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动物疫控中心:报告兽医局局长,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经专家组按规定程序验收,符合解除封锁要求,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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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挥长。发布解除封锁的命令。(二)室外演习下午3。30分,各参演单位同时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1、专家技术组现场讲解临床诊断要点演示,按规范采取病料样本保存、包装运输,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2、扑杀、无害化处理组现场演示扑杀方法,无害化处理点选址要求,掩埋要求。3、消毒封锁组。对疫点现场掩埋区路口进行封锁,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消毒,对疫点栏舍进行消毒演示。4、免疫监测组演示免疫过程(注射、填发免疫证、建立免疫档案)采取血样、拭子进行检测,同时对周围养畜进行普查。对高接触人员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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